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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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0
【实施日期】200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
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豫政办[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
(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
(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
(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
(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
(九)组织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反映的问题。
(十)负责办公厅机关的管理,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十二)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事项及其他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实行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
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研究安排办公厅工作;听取办公厅各处室及代管单位的工作汇报;讨论需要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组成。
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副巡视员和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及代管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组织工作由综合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
凡需提交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报秘书长审定。
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会议组成人员按分工抓好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二)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办公厅工作。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按分工协助省长、副省长工作。
(三)秘书长外出时,由副秘书长按排序主持工作。
三、工作纪律和作风
(一)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互通情况,分工协作。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对于省政府重大决策贯彻执行、重要活动及关系全局工作的部署安排等要及时互通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确保省政府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推动办公厅建设学习型机关。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要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省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五)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执行请销假制度。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出国、出差和休假须经省长或
常务副省长批准;副秘书长出国、出差和休假,须经秘书长批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长根据需要召开的议事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其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综合处承办,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根据内容由相关处室承办。
二、各部门拟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报省政府办公厅经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后,报分管副省长审查,由分管副省长提出提交何种会议讨论的具体意见,其中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议事会议研究的议题,报省长确定;提交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
三、凡需要向省政府会议汇报和提交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
对请示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会前主办部门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连同会签意见(会签单位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并报省政府。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协调或提交会议研究。
提交省政府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方案,主办部门应事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协调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方案,供会议决策参考。
四、确定为省政府会议议题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收存,并通知汇报单位准备会议材料和提出列席单位建议名单。
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需要议定的事项应清晰明确,便于决策。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省长审定;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材料经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未经审定的材料不安排上会。
会议材料按统一格式规范印制,于会前3天送省
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根据议题情况和省政府领导工作安排,提出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安排建议,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确定;副省长召开的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副省长确定。
五、各部门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
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或省政府秘书长请假,获准后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
未经会议主持人或省政府秘书长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除会议议题主汇报单位可带1-2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带助手。
六、省政府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和录音。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承办处室起草,按程序审核后报省长签发;副省长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签发后报省长阅发。
会议纪要印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与会单位,特殊情况发放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会议纪要、会议材料年底连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一并送档案室保存。
各部门参加省政府会议的人员,不准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
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为准。
会议是否需要公开报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七、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地方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确保政令畅通。
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会议决定事项办理,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会议决定事项需提交省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省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省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经省长审签后以省政府名义提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
为切实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机关的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二、草拟公文时,起草人应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若不属于国家秘密,应在拟文稿纸上标明“非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在拟文稿纸上提出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并注明定密依据。
三、印制秘密公文、资料应在省政府文印中心或机关文印室按规定份数印制,原稿、清样应严格管理,废页、底版应及时销毁。
四、收发和运转秘密公文、资料,应登记、编号,交接时应履行签字手续。
向外地、外机关传递秘密公文、资料,要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由机要人员递送,或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部门递送。
严禁通过普通邮局寄送秘密公文、资料。
五、阅读和使用秘密公文、资料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公文、资料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阅读和使用绝密级公文、资料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六、秘密公文、资料未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不准私自翻印、复制、抄录和摘记。
省政府及办公厅领导在机密级以下秘密公文、资料上的批示需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可将领导批示或连同原文一并复印转相关单位。
复印件要加盖复印专用章,同原件一样管理。
七、绝密公文未经发文单位、密码电报未经发电单位和党政机要部门批准,不得翻印、复制,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使用范围,不得自行摘录,不得对外泄露。
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领导在绝密公文和密码电报上的批示,需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
应由秘书处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到省政府办公厅机要室阅件。
必要时由工作人员另纸誊写批示原文。
为说明问题,可以概括标注原件标题。
八、秘密公文、资料应存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文件柜内,指定专人保管,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
因工作需要借阅秘密公文、资料,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妥善保管,用后及时退还。
不经批准不得外借。
九、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对上年度秘密公文、资料进行清理、归档和清退、销毁。
销毁秘密公文、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送省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
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公文、资料。
十、办公厅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离岗时,应将秘密公文、资料交接清楚,退回秘书处或本处。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保密纪律: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公文、资料;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不准使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通信设备传输秘密事项;不准在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不准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事项;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秘密内容;不准携带秘密公文、资料参加社交活动,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洽谈贸易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公文、资料;在接受记者采访以及同境外、国外人员会谈、交往中不准涉及秘密事项。
十二、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人员管理,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配备相应的保密设施,严格执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规定。
根据工作分工调整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责任人。
十三、加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管理。
购买传真机、复印机和打印机要经省国家保密局保密技术检查。
不得用普通电话交谈秘密事项,不得通过普通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资料,涉密复印机、打印机不得与互联网相连接。
十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十五、加强涉密会议的保密管理。
涉密会议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保密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会场内严禁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
会议涉密公文、资料应严格控制印制数量和分发范围,应收回的秘密公文、资料会后要全部收回。
十六、明确职责,实行保密责任制。
办公厅主要领导对保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在人员变动时,办公厅保密委要及时与相关处室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各处室负责人对涉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十七、加强对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
厅保密委要根据省委保密委的要求制订保密教育计划并抓好落实,使保密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增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保密意识。
厅保密委要接受省委保密委的工作指导,厅保密委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办公厅日常保密工作。
十八、各处室、各单位要经常进行保密自查,厅保密委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发现失密、泄密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三)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
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分工
(一)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处)负责办理的事项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3.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4.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5.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批示件;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7.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8.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1.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2.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批示件;3.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4.副省长批示件;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公文拟办意见中明确的分管副秘书长的对口处室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的督办处室。
秘书处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在将省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督办处室的同时,将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
督办处室要及时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
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室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省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
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正式发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