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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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豫政办[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2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第五届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十日第五届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省政府定于2008年8月在郑州举办第五届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

为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交流、合作、发展为主题,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投资洽谈、商品贸易、专题研讨为主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大力宣传河南投资环境,树立河南良好形象,促进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推动我省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设计会议名称:第五届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

举办时间:2008年8月26日-28日。

举办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举办场馆:郑州国际会展中心。

主办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国际贸易投资促进会。

支持单位:商务部、全国工商联、中华海外联谊会、中国侨联、中国对外友好协会等。

承办单位:河南省商务厅、郑州市人民政府、河南省贸促会。

协办单位: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厂商联合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国企业协会、香港中原华商总会、香港国际投资总商会、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澳门中华总商会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知名商协会。

大会规模:拟邀请1万名左右国内外重要客商参会,其中国(境)外客商约5000人、省外客商约5000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豫政办[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2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三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机构成立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史济春(副省长、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组长:王春生(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李尚宽(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泽河(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成员: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监察厅、教育厅、国防科工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厅、消防总队、煤炭工业管理局、旅游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中小企业服务局、供销社、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铁路局、省烟草局、黄金局、气象局、郑州电力监管办、民航河南安全监管办、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监狱管理局、农机局、小浪底建设管理局等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豫政办[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为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一)推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原文化和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河南和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三)提高全民文化自觉和文化自豪感,促进全社会的文化认同,扩大包括中原文明在内的中华文明的宣传和影响。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配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履行,促进国际、国内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中华民族文明的传承,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申报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5•【字号】豫政办[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1999〕10号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近年来,我省政务信息工作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反馈了大量有价值、深层次的信息,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情况、进行决策和推动工作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热点问题日益增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政务信息反馈任务更加繁重。

各级政府及部门办公室的信息工作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削弱。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河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促进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及时解决政务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整体、综合功能,把信息工作作为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主动地、高质量地为本级、上级、下级三个层次搞好信息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豫政办[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牵头组织省政府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参与省委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单独或组织、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有关重要文件,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等文稿。

(四)负责或参与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大调研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参与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参与或协助组织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

(五)对全省和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省辖市、县(市、区)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报资料,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六)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七)负责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科研力量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专题、课题进行调研,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库建设和专家联系、服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豫政办〔2024〕64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豫政办〔2024〕6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河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抢抓人工智能发展历史机遇,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和应用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充分发挥我省海量数据资源、良好算力支撑、丰富应用场景、广阔市场需求等优势,坚持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开放融合,聚焦示范效应强、数据基础好、应用价值高、推广潜力大的典型应用领域,以推动“人工智能+”行业应用为抓手,探索大模型行业应用落地路径,一体推进研发攻关、应用迭代和生态培育,打通行业与人工智能融合壁垒,加速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规模化应用,打造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赋能增势。

到2026年年底,力争2—3个行业人工智能应用走在全国前列,建设一批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形成2—3个先进可用的基础大模型、20个以上垂直领域行业模型和一批面向细分场景的应用模型、100个左右示范引领典型案例,涌现一批制度创新典型做法和服务行业应用的标准规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豫政办[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加强应急、督查、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2(000)009【摘要】豫政办〔2 0 0 2〕 5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一、督促检查工作范围(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 )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三 )中央领导同志 ,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 )中央领导同志 ,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 )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六 )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分工(一 )督查处 (省政府督查室 )负责办理的事项1 .《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 .省长批转省辖市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处督办的公文 ;5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总页数】4页(P)【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7【相关文献】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办法等五项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J],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35号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J],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J],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豫办[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09〕23号)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直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7月8日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平安河南建设,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和《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追究的通知》(综治委〔2000〕17号),以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实现中原崛起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的意见》(豫发〔2003〕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03〕3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差的地区、单位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综合性奖励的资格,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综合性奖励和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执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由县以上(含县级,下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公开公正地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豫政办[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6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

(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

(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

(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

(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豫政[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8]3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务院的决定、省委的指示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五、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省长因公出省或者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4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4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43号)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煤矿行业整体素质,巩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成果,保持矿业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2003年6月19日省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1]100号)提出的目标,进一步加大我省煤矿治理整顿力度,对违反煤炭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确保我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全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人员变化情况,省政府决定对河南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关整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史济春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春生、省经贸委主任范保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九成、省煤炭工业局局长李恩东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贸委、煤炭工业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电力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豫政办[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4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1.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研究拟订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原中共河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6]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6]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6]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豫政文[2005]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省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送达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五)监督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六)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七)办理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0•【字号】豫政办[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保留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为省政府派出机构,规格为正厅级,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进一步强化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省直部门、市地及企业的委托,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承办我省需要在北京办理的事项。

(二)加强与国家发展计划、经贸、财政、金融等经济综合部门和首都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配合有关部门为我省引进资金、项目、技术和人才做好服务工作。

(三)负责与北京市有关部门和兄弟省市驻京机构的联系,为开展经济技术协作搞好服务。

(四)为省委、省政府领导决策和省直有关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五)对我省市地县、省直单位及大型企业驻京联络处进行指导和协调,处理好我省赴京上访等突发事件。

(六)管理好河南大厦、崇豫宾馆和豫祥宾馆,接待服务好中央国家机关安排的重要会议及我省在京的重要活动,为河南赴京公务人员提供接待服务。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基建办公室牌子)协助办事处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文件的起草、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订;承担调研、公共关系、文电、档案、机要、保密等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和行政后勤事务;负责办事处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联系北京市的规划、建筑、公用事业等部门,建设维护河南大厦、崇豫宾馆、豫祥宾馆等基础设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0]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0]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0〕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1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四日201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0年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任务,继续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主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大规范行政执法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效能提高,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努力落实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为加快中原崛起提供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发展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和依法规范行政审批。

继续创新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制,做到一个机构对外、一个机构履职、一枚印章审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1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1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18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新时期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方面,是确保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长效机制,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和部门仍满足于通过会议贯彻会议,通过文件贯彻文件,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产生的效果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对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确保党委、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努力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突出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以及三大国家战略(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实施等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
(三 ) 正 文 。 公 文 首 页 必 须 显 示 正 文 。 一 般 用 3 号 仿 宋 体 字 , 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 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文中结构层次序数可以用 “一、” “(一)” “1.” “(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 用 楷 体 字、第 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七 ) 印 章 。 1. 加盖印章的公文。 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不署发文机关署名,印章顶端上距正文 (或 附 件 说 明 ) 一 行 之 内, 端 正、 居 中 下 压 成 文 日 期 (见 标 样 一)。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 排列,每排最多排三个印章,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 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 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 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上距正文 (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见标样五)。 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 (或附件说明)下空1行右空2字
—4—
知紧急会议等,用 《内部明电》 (代字分别为 “豫政明电”、 “豫 政 办 明 电 ”) 的 形 式 印 发 。
(十 七 ) 以 省 政 府 和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名 义 , 部 署 紧 急 涉 密 工 作 , 通知紧急 涉 密 会 议 等, 用 《密 码 电 报》 (代 字 分 别 为 “豫 政 密 电 ”、 “豫 政 办 密 电 ”) 的 形 式 印 发 。
(三) 紧 急 程 度。 如 需 标 注 紧 急 程 度, 一 般 用 3 号 黑 体 字, 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 下分行排列 (见标样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8•【字号】豫政办[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省政府对原有的272个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

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保留84个议事协调机构,合并设立14个,撤销188个,现予公布。

今后将严格控制新设机构,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明确要求设立的,省政府一般不再新设议事协调机构;确需设立的,需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合并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及其组成人员,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

附件:1.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单2.合并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单3.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8日附件1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单1.河南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2.河南省禁毒委员会3.河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4.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5.河南省减灾委员会6.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7.河南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8.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9.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10.省国防动员委员会11.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12.河南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13.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14.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15.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16.河南省航空枢纽暨郑州机场二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17.河南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18.河南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19.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20.河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1.河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2.河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23.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24.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25.河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26.河南省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27.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8.河南省春运指挥部29.河南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30.河南省绿化委员会31.河南省实施全国新增50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工作领导小组32.河南省防震抗震指挥部33.河南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34.河南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35.河南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36.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37.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38.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39.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40.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41.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42.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43.河南省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44.河南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45.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46.共同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47.河南省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48.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49.河南省劳动竞赛委员会50.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51.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52.河南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5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54.河南省民航发展建设委员会55.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56.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57.河南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58.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59.河南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60.河南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联席办公会议61.河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62.河南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63.河南省企业军转干部问题联席会议64.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65.河南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66.河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67.河南省电子口岸建设领导小组68.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和郑州市药品进口口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69.河南省出山店水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70.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71.河南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指挥部72.河南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领导小组73.河南省质量立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74.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75.河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76.河南省职业教育攻坚工作领导小组77.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78.河南省富士康项目协调领导小组79.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80.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81.河南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82.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83.中美(河南)荷美尔肿瘤研究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84.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合并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单1.河南省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河南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河南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河南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合并设立)组长:谢伏瞻(省长)副组长:李克(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刘春良(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张维宁(副省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3•【字号】豫政办[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0号2000年5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再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序列。

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是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府负责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专门机构。

一、职能调整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体现综合性、全局性、超前性的特点;加强对全省改革开放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建议、方案论证、跟踪反馈的职能。

不再承担各部门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和指导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不再负责指导、协调各类改革开放的试点,不再负责组织制订有关经济法规。

原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移交给中国证监会驻郑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原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组织审批全省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集团和企业推荐上市工作,移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原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企业综合性经济法规工作,分别移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对全省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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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6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10【实施日期】2008.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6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

(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

(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

(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

(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

(九)组织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反映的问题。

(十)负责办公厅机关的管理,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十二)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事项及其他工作。

二、工作制度(一)实行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研究安排办公厅工作;听取办公厅各处室及代管单位的工作汇报;讨论需要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组成。

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副巡视员和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及代管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组织工作由综合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

凡需提交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报秘书长审定。

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会议组成人员按分工抓好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二)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办公厅工作。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按分工协助省长、副省长工作。

(三)秘书长外出时,由副秘书长按排序主持工作。

三、工作纪律和作风(一)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互通情况,分工协作。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对于省政府重大决策贯彻执行、重要活动及关系全局工作的部署安排等要及时互通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确保省政府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推动办公厅建设学习型机关。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要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省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五)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执行请销假制度。

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出国、出差和休假须经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批准;副秘书长出国、出差和休假,须经秘书长批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长根据需要召开的议事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其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综合处承办,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根据内容由相关处室承办。

二、各部门拟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报省政府办公厅经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后,报分管副省长审查,由分管副省长提出提交何种会议讨论的具体意见,其中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议事会议研究的议题,报省长确定;提交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

三、凡需要向省政府会议汇报和提交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

对请示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会前主办部门应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连同会签意见(会签单位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并报省政府。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协调或提交会议研究。

提交省政府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方案,主办部门应事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协调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方案,供会议决策参考。

四、确定为省政府会议议题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收存,并通知汇报单位准备会议材料和提出列席单位建议名单。

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需要议定的事项应清晰明确,便于决策。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省长审定;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材料经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未经审定的材料不安排上会。

会议材料按统一格式规范印制,于会前3天送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根据议题情况和省政府领导工作安排,提出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安排建议,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确定;副省长召开的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副省长确定。

五、各部门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必须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

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或省政府秘书长请假,获准后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

未经会议主持人或省政府秘书长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除会议议题主汇报单位可带1-2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带助手。

六、省政府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和录音。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承办处室起草,按程序审核后报省长签发;副省长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核签发后报省长阅发。

会议纪要印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与会单位,特殊情况发放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会议纪要、会议材料年底连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一并送档案室保存。

各部门参加省政府会议的人员,不准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

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为准。

会议是否需要公开报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七、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地方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确保政令畅通。

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会议决定事项办理,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会议决定事项需提交省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省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省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经省长审签后以省政府名义提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为切实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机关的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二、草拟公文时,起草人应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若不属于国家秘密,应在拟文稿纸上标明“非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在拟文稿纸上提出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并注明定密依据。

三、印制秘密公文、资料应在省政府文印中心或机关文印室按规定份数印制,原稿、清样应严格管理,废页、底版应及时销毁。

四、收发和运转秘密公文、资料,应登记、编号,交接时应履行签字手续。

向外地、外机关传递秘密公文、资料,要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由机要人员递送,或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部门递送。

严禁通过普通邮局寄送秘密公文、资料。

五、阅读和使用秘密公文、资料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公文、资料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阅读和使用绝密级公文、资料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六、秘密公文、资料未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不准私自翻印、复制、抄录和摘记。

省政府及办公厅领导在机密级以下秘密公文、资料上的批示需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可将领导批示或连同原文一并复印转相关单位。

复印件要加盖复印专用章,同原件一样管理。

七、绝密公文未经发文单位、密码电报未经发电单位和党政机要部门批准,不得翻印、复制,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使用范围,不得自行摘录,不得对外泄露。

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领导在绝密公文和密码电报上的批示,需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应由秘书处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到省政府办公厅机要室阅件。

必要时由工作人员另纸誊写批示原文。

为说明问题,可以概括标注原件标题。

八、秘密公文、资料应存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文件柜内,指定专人保管,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

因工作需要借阅秘密公文、资料,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妥善保管,用后及时退还。

不经批准不得外借。

九、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对上年度秘密公文、资料进行清理、归档和清退、销毁。

销毁秘密公文、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送省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

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公文、资料。

十、办公厅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离岗时,应将秘密公文、资料交接清楚,退回秘书处或本处。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保密纪律: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公文、资料;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不准使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通信设备传输秘密事项;不准在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不准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事项;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秘密内容;不准携带秘密公文、资料参加社交活动,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洽谈贸易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公文、资料;在接受记者采访以及同境外、国外人员会谈、交往中不准涉及秘密事项。

十二、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人员管理,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配备相应的保密设施,严格执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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