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申请批量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单位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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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申请批量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单位授权书

委托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经办人(受托人)1:身份证号码:电话:

经办人(受托人)2:身份证号码:电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受本单位名员工(或学生)的委托(人员名单见《申请批量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客户信息及授权清单》),本单位特授权经办人到贵行为上述个人集中办理批量开通短信通知服务相关事宜。现对经办人授权及声明如下:

1、经办人代我单位员工(或学生)向贵行提交批量开通短信通知服务的申请,

遵照贵行要求提供所有申请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2、经办人代我单位员工(或学生)向贵行领取批量开通短信通知服务的相关凭

证。

3、办理其他与批量开通短信通知服务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递交相关业务

申请和相关文件,向贵行确认相关事宜以及签署、签收相关文件。

4、我单位保证接受本单位员工(或学生)全权委托的真实有效性,保证把申请

后的各种凭证交予本单位员工(或学生)本人签收,核实并确保员工(或学生)身份及签字的真实有效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本单位承诺上述经办人员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授权书有效期内的行为均代表本

单位的意愿,其行为以及行为后果均由本单位承担。

6、本单位承诺将告知本单位员工(或学生)此服务为收费服务,相关费用根据

中国银行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收取。

7、本单位及经办人将对所知悉的办理上述业务的本单位员工(或学生)的所有

文件、信息严格保密,在未征得员工(或学生)同意前不得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本授权委托书自加盖公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本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时终止。本委托不得转授权。

有权签字人签字:

委托单位(公章):

日期:

注: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签约手机号码、签约借记卡后六位号码为必填项。

2.签约借记卡的相关完整信息在所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上填写注明,并在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由申请人

本人签字确认。

3.若《申请批量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客户信息及授权清单》超过一页时,每页需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申请批量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客户信息及授权清单背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短信通知服务协议书

甲方:(申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正确填写并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填写的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2、甲方应保证上述签约手机号码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的合法手机

(不含小灵通号码),并能够正常接收短信,如因甲方或甲方签约手机号码所属通信运营商原因而造成甲方未能收到乙方发送的短信,乙方无需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到境外如不开通漫游服务将无法收到短信。

3、甲方有义务保证其短信内容不会透露给第三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账户信息

泄露,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收到的短信动户通知内容与本人知悉的动户情形不符的,有义务于收到该短信动户通知时立即与乙方核实。

4、如签约手机号码变更,甲方应及时至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变更或撤销签约;否

则,甲方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5、甲方在销户或销卡前,应先办理取消本协议项下短信服务交易,关闭短信渠

道交易。

6、乙方有权根据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收取短信通知服务费用,具体

收费标准为:元/ 个月,□无免费优惠期□提供免费优惠期,期限个月。甲方在此授权乙方从指定的缴费账户(即签约借记卡账户)上主动扣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应确保缴费之日其指定缴费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如因甲方缴费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导致乙方扣费不成功,乙方将在次月补扣,连续3次扣费不成功,乙方有权自动暂停或终止本服务。本服务暂停后,经甲方短信或书面确认继续使用本服务且补缴短信通知服务费后,乙方可为甲方继续开通并提供本服务。

7、(1)本服务自开通次月起进行收费;如约定有免费优惠期,免费优惠期自本

服务开通之日起计算,免费优惠期届满后自次月起收费;(2)甲方缴纳短信服务费后,在服务期间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项下短信服务,则已缴纳的短信服务费不再退还,请甲方慎重选择缴费周期。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资料保密,但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2、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上述签约借记卡账户发生余额变动后,将账户变动信息以

手机短信息形式发送至甲方签约手机号码(因乙方向甲方收取借记卡年费、账户管理费引起的账户余额变动暂不发送短信)。

3、乙方有义务保证向甲方发送动户短信中交易信息的真实正确性。

4、因甲方填写的签约手机号码不正确或甲方手机号码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告知乙

方,致使第三人受到影响或提出异议,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第三条其他

1、乙方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乙

方将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本服务,若甲方未注销本服务或继续接受本服务的,视为同意接受该变更或修改,相关业务或协议按变更或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自乙方为甲方开通手机短信通知服务功

能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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