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1. 背景中央企业是指由中国中央政府出资或控股的公司,是中国国家经济的中坚力量和重要支柱。
中央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是重要的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之一,能够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社会各界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提供了重要参考。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中央政府出资或控股的中央企业,包括总部单位和下属单位。
3. 报告编制和审核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审核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和财务报表附录财务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并反映企业财务与经济活动的所有重大事项。
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按照财务决算期间内的实际收入和支出、债务和股本变动等因素,进行计量和确认。
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企业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送国务院中央企业管理办公室。
4. 合并报表编制和审核中央企业在控制下的子公司和联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报表编制和审核。
中央企业应当披露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的财务信息,包括关联交易、度量基础和利润分配等。
5. 报表披露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向社会披露。
中央企业应当在自有媒体和国家规定的报纸、杂志等媒介上,披露其财务决算报告,同时还应当在企业的官网上公开报告。
中央企业应当通过报告、通讯、会议等形式,在企业内部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和解释其财务决算报告。
6. 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监督管理,维护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和有效的传递。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公司“一体化”管理,加强和规范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保障公司所属成员单位财务决算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财务决算”是指根据会计资料对会计年度内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结算总结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所属成员单位。
第四条参考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财务决算结果是年度经营考核的直接依据,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保证财务决算的及时、准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无相关决策会议机构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负责审议批准财务决算方案、决算报告以及报告对外报送、披露。
第七条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决算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财务部作为财务决算的组织及实施部门,负责财务决算的方案的实施,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财务决算工作的统一实施机构,根据授权审阅各成员单位财务决算报告,开展财务工作会议,并根据相关制度对成员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章财务决算工作流程与内容第十条财务决算工作阶段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财务决算准备阶段、财务决算结账阶段、财务决算审计阶段、财务决算报告阶段。
财务决算准备阶段:期间从当年度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主要工作内容为往来款项的结算及核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预盘、在建工程的转固准备、年度性成本费用计提准备、应收账款的催收、年度利润预测等。
同时,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度或者沟通发布年度存货结账时间安排通知、年度费用报销结账时间安排通知等,确保决算工作优先完成。
财务决算结账阶段:期间从当年度12月下旬至次年度1月上旬,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成本等项目入账、核对确认资产负债等项目入账、测试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费用计提、准备金计提、税务申报、财务报表编制等。
财务决算审计阶段:期间从次年度1月中旬至次年度2月上旬,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财务审计资料准备、审计事项的沟通及调整、财务报告编制。
企业决算管理制度

企业决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提高决算质量,节约决算成本,保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决算管理制度。
二、决算组织1. 决算组织机构企业设立决算小组,由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兼任组长,其他成员包括会计主管、财务分析师等。
决算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决算工作计划、收集、整理、审核和归档决算资料。
2. 决算职责分工(1)财务总监/经理:负责决算小组的日常工作安排和协调,监督各成员的决算工作,并向高层管理层报告决算情况。
(2)会计主管:负责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编制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财务分析师:负责对决算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提出改进建议并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三、决算程序1. 决算工作计划决算小组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初制定年度决算工作计划,包括决算时间表、任务分工、资料收集方式等,确保决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 决算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决算小组应按照决算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时收集和整理企业财务相关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决算审计决算小组应邀请内外部审计机构对决算数据进行审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提高决算质量。
4. 决算报告决算小组应根据审计结果及时编制决算报告,向高层管理层汇报决算情况,说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决算监督1. 独立监督机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决算监督机构,对决算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决算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2. 决算风险管理企业应根据决算风险情况,及时制定应对策略,保障企业决算工作的严谨和安全。
五、决算违规处理对于决算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追究责任、改正错误、追回账款等。
六、决算效果评估企业应定期对决算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和工作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决算管理水平。
福建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决算管理制度文件

决算管理制度文件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财务决算工作,提高决算质量,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真实、完整,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制定本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
第三条决算责任1. 国有企业的领导层有决算的最终责任,应对决算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
2. 财务部门应对决算工作进行具体负责,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真实。
第四条决算程序1. 决算程序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包括决算编制、审核、提交、公示和报送程序。
2. 决算编制过程中,必须认真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并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决算工作。
第五条资产负债表1. 决算编制时,应认真核对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内容,确保资产和负债的准确性。
2. 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数字应该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3. 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利润表1. 决算编制时,应认真核对利润表上的各项内容,确保利润表的准确性。
2. 利润表上的利润和损失应该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3. 利润表上的利润和损失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现金流量表1. 决算编制时,应认真核对现金流量表上的各项内容,确保现金流量表的准确性。
2. 现金流量表上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应该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3. 现金流量表上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1. 决算公示是国有企业决算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
2. 决算公示应该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公开透明。
第九条决算报送1. 决算报送是国有企业决算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
2. 决算报送应该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保证报送文件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决算检查1. 决算检查是国有企业决算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决算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决算报告内容和审计、决算的审批和评价,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内控制度的完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控股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和由二级子公司全额或控股投资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包括已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已开工进行基本建设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是指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公司年度决算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依据有关会计帐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状况和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对企业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效果的全面检查,也是公司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延迟。
年度结帐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
第五条企业财务决算应当本着依法经营、从严治企、规范运作的原则,遵循会计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提高决算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章财务决算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财务决算是一个建立在产权纽带基础上,由三级财务决算构成的完整的体系。
第一级是公司总部财务决算,编制反映整个集团经营财务状况的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第二级是二级子公司财务决算,编制主要反映行业特点的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第三级是三级投资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反映各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财务决算报告。
对三级投资企业全额或控股投资的企业,也应纳入三级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范围,编制合并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决算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和使用资金,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财务决算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决算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一致原则、真实性原则、合规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主动完善财务制度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财务决算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岗位职责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公司领导应树立正确的财务观念,加强对财务决算的领导和管理。
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决算制度,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准确和合规。
第二节资金收入决算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资金收入计划的编制和调整,确保资金收入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对资金收入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收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资金收入决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资金收入的情况。
第三节资金支出决算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支出决算管理制度,明确各种资金支出的决算标准、程序和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需求和优先级,合理制定资金支出计划,并加强对资金支出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资金支出的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确保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和经济性。
第十四条资金支出决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资金支出的情况。
第四节资产负债决算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负债决算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负债的决算标准、程序和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应对相关资产进行准确、全面的登记和核算,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确保资产负债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资产负债决算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负债问题,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五节利润决算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利润决算管理制度,明确利润的决算标准、程序和责任。
单位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的财务决算管理,规范财务决算工作流程,确保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真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准确性: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应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三)完整性:财务决算报告应包含所有相关财务信息。
(四)及时性:财务决算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章财务决算的范围第四条本单位财务决算范围包括:(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三)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四)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五)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第三章财务决算的编制第五条财务决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整理财务数据:各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相关财务数据。
(二)编制财务报表:根据收集的财务数据,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三)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对财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将财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汇总,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条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财务报表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详细说明财务报表编制的依据、方法及过程。
(三)财务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四章财务决算的审批与报送第七条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收到财务决算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五章财务决算的监督与责任第九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确保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决算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工作,全面反映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充分发挥财务决算的管理促进作用,根据集团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是指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为核心的系统管理过程,主要包括决算备案、决算预审、决算报告编制与报送、决算报告审查、监督与考评等管理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及受托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目标第四条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管理的闭环和关键环节,反映了公司及各单位年度经营的最终成果,是发现经营风险、查找管理短板的重要抓手。
财务决算管理旨在以决算过程为抓手,发现并改进问题,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以制度规范为抓手,构建和完善公司财务决算管理体系,厘清财务决算责任主体及管理边界,明确财务决算管理功能目标和关键任务节点,持续提升财务决算管理的体系化、标准化和流程化水平,保障高质量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财务决算执行集团公司、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三级管理模式,实行“统筹推进,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公司计划与财务部是财务决算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开展财务决算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以集团公司财务决算总体工作方案为指导,制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方案,明确财务决算工作重点和落实措施,做好各部门任务分工;(二)组织所属各单位开展财务决算工作,各专业部门充分参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确保相关指标和专项业务报表的准确性、合理性;(三)组织、配合审计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四)组织做好对所属各单位的财务决算会审工作,审查所属各单位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所属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督促各单位及时反馈;(五)按照要求上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参加集团公司财务决算会审,对集团公司财务决算批复、内外部审计等揭示的问题做好整改;(六)组织所属各单位对审计机构开展评价;(七)对所属各单位财务决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评;(八)公司确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1福建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2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它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3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京国资评价字[2004]32号
![《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京国资评价字[2004]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7acc24af45b307e871971d.png)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32号)北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规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制定《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Ο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市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福建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规定

福建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管理,提高财务决算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福建省所有省属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并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编制。
第四条省属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由企业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其财务决算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规范账务处理,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八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准则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生成相应的会计凭证。
第十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和归集,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合规。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收账款、坏账、存货、应付账款等进行核算和估计,保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按时进行报送。
第三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管理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和监督,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省属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财务决算的质量。
第十五条省属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负责人,负责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或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和核准,并保管财务档案和凭证。
第十七条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财务决算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决算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障公司财务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决算工作。
第三条财务决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合法性原则:财务决算报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及时性原则:财务决算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四)可比性原则:财务决算报告应保持连续性和可比性。
(五)一致性原则:财务决算报告应保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一致性。
第二章财务决算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决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财务决算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财务决算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财务决算工作。
(三)审核、审批财务决算报告。
(四)监督、检查财务决算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组织、协调各部门提供财务数据。
(二)审计部:负责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人员信息,协助财务部完成工资福利核算。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资产信息,协助财务部完成固定资产核算。
(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财务决算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财务决算的程序第七条财务决算工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准备阶段:各部门按照财务决算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整理、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二)编制阶段:财务部根据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核阶段:审计部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批阶段:财务决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财务决算报告。
(五)报送阶段:财务部将审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财务决算的报告与披露第八条财务决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封面:包括公司名称、报告名称、报告期、编制日期等。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决算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涉及公司财务决算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决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财务决算数据应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完整性:财务决算内容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司财务活动;(三)及时性:财务决算报告应及时编制、报送;(四)可比性:财务决算报告应与其他会计期间及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第二章财务决算的范围第四条财务决算的范围包括:(一)公司资产、负债、净资产;(二)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三)公司现金流量;(四)公司投资、筹资活动;(五)公司税务处理;(六)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七)其他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财务决算的编制第五条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二)编制月度、季度财务报表;(三)收集、整理、审核相关财务资料;(四)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财务决算报告。
第六条财务决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收集整理相关财务资料;(二)编制财务报表;(三)进行财务分析;(四)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五)审核、审批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章财务决算的审核第七条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财务部门进行内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财务决算数据是否真实、完整;(二)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法规要求;(三)财务决算报告是否及时、准确。
第八条财务决算报告经内部审核合格后,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第五章财务决算的报送第九条财务决算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一)财务决算报告;(二)财务报表;(三)财务分析报告;(四)其他相关资料。
财务决算管理制度范本

财务决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决算管理,规范财务决算行为,提高财务决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决算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
财务决算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企业对外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财务决算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法的原则。
企业应当保证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不得编制虚假财务决算。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算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决算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确保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财务决算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成立财务决算委员会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财务决算工作。
财务决算委员会或者专门机构应当由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等组成。
第七条财务决算委员会或者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财务决算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三)审核财务决算报告;(四)组织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和公开;(五)协调解决财务决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当负责财务决算的具体工作,包括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提供财务决算资料、协助审核财务决算报告等。
第九条企业审计部门应当对财务决算工作进行审计,确保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和准确。
第三章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第十条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概况;(二)财务状况;(三)经营成果;(四)现金流量;(五)财务状况变动原因分析;(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报送时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迟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央企业作为国家层面的重要经济支撑力量,其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与管理是保证企业财务透明度、规范运营的重要环节。
为此,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二、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编制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会计要素的确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前,中央企业应首先确定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会计要素的确定应符合现行的会计准则,明确各要素的界定和计量规则。
2. 财务信息的收集在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时,中央企业需对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收集。
这包括对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清查核实,并搜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等信息。
3. 会计凭证的录入收集到的财务信息经过审核后,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凭证的录入。
会计凭证的录入需要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交易,避免虚假记账和遗漏。
4. 财务报表的编制根据会计凭证和会计记录,中央企业将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应当与财务信息的收集和会计凭证的录入相一致,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三、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与审计为保证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必须进行审核和审计。
审核和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决算报告的内部审核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主要是对财务决算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和审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2. 决算报告的外部审计内部审核完成后,中央企业应聘请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
外部审计主要是对企业会计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财务决算报告的披露与公告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与公告,以保证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财务决算管理制度为真实反映各子公司各年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为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和绩效考核提供准确依据,也为下一年度的经营分析创造基础,公司决定开展年度的财务决算,并对财务决算事项规定如下。
一、财务决算包括以下内容1、资产负债决算表2、利润决算表3、产品销售利润决算表4、上交税金及退税决算表5、管理费用决算表6、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决算表7、产品成本决算表(含熟料和成品)8、补充指标表9、文字说明(主要对决算调整事项进行说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主要指标与上年数据相比较的变动原因分析等)二、财务决算以帐面数为基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的相关会计政策,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对不合理的帐务处理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实际数即为决算值。
三、财务决算的主要调整事项1.未入帐收入、成本、税金等调整2.重大的跨期成本费用调整3.应提未提或多提费用调整4.应摊未摊或多摊费用调整5.已报废资产、多提折旧调整6.资产清查发现的盘盈盘亏资产、损益调整7.资产清查发现的报废资产、调整8.应处理未处理的坏帐损失调整9.当年上交公司的多计工资调整10.其他调整事项四、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重要性原则,本次财务决算仅对累积调整金额超过二万元的事项进行调整。
五、各子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调整上报,公司财务将对决算调整数据进行抽查核实。
六、各调整事项不能只进行单向调整,应按复式记帐要求,同时调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七、决算资料应注意保密,不对外发送。
八、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资料应在元月25日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财务财务审计部各一份(含电子文档)。
九、附件:<<各项财务决算报表>>---另附十、本制度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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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
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第八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
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四)企业不得采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五)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资产逐项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补提或转回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事先报省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十二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省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十三条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三章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四条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部子企业;
(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四)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含技改,下同);
(五)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十六条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企业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或者按照股权比例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八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总部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
因特殊情形暂不能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当事先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
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