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绿化工程安全监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第三条绿化工程安全监管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绿化工程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绿化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绿化工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绿化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对绿化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对绿化工程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改进。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
第七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第九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绿化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绿化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绿化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南府发[200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交通组织控制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
市政管线设施工程:(一)城市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军用通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城市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1、城市供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变电站、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等;2、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水泵站、加压站、水厂及其它供水设施等;3、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4、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全文」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全文」南宁市政府令14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营造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的场地。
第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协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前述工作的具体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施工占用等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的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城市管理、园林、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与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园林绿化检查监督制度范本
园林绿化检查监督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园林绿化检查监督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第三条园林绿化检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四条各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检查监督工作。
二、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设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监督人员;(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四)有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二)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三)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四)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五)定期向上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三、监督内容与方法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包括:(一)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三)园林绿化工程所用材料、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四)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五)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环保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六)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移交手续是否完备。
第八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方法:(一)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二)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三)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四)及时发现和纠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监督程序与处理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一)受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二)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检查和抽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四)组织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价;(五)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目标及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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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7号)《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7日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2022年12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城市绿化范围应当包括中心城区、副城新城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配置、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浅述园林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Hale Waihona Puke 民营科技 建 筑 ・ 划 ・ 计 规 设
浅述 园林施工 中应注意 的问题
李 光庆
( 南宁 市景 标 园林 工程 建 设 有 限公 司 , 西 南宁 5 02 ) 广 3 0 8
摘 要: 通过对园林施工管理 方面和施工操作方面经常出现的 问题加以论述, 并提 出了合理 的解决 方法 , 能够有效地提 高园林施工的质量 , 保
证 完 工后 的 景观 效果 。
关 键 词 : 工质 量 ; 施 园林 绿 化 ; 意 问题 注
行深度的改 良处理 ,这样才能保证园林绿化的长期景观效果和植被的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剧 ,城 市建设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 持 续性 生长 。 出,园林绿化作为改善城市环境的有效手段 ,在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3 绿 化 地 的 整 理 . 2 根据 草 坪 、地 被 根 域层 生 存 的 最 低厚 度 要求 ,根 据 小 灌 木 、大灌 和居住环境上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对园林绿化 建设 工程质量总体 要求的不断提 高和施工规模 的逐渐扩 大,施 工过程 中的衔 接和配合都 木 、浅根乔木 、深根 乔木的科 目的划分 ,针对不同深浅根域 层要求 , 对绿化地根系 的生长环境进行 处理 。保证根 系土壤 的适 当硬度 ,维持 会 或 多或 少 的 出 现一 些 问 题 。 如何加快园林工程 的发展进程 ,提高施工质量 ,是现 代园林工作 良好的透气性和透水件 ,必要时可 以采用地 下的排水系统来保证根系 的水 养 平 衡 。保 证 花 草 树 木 的 良 好生 长 ,土 壤 p H值 最 好 控 制 在 55至 . 者急需解决的问题。 70范匍内或根据所栽植物对酸碱度的喜好而做调整 ,同时对土壤成分 . 2 园 林施 工 管 理 方面 出现 的 一些 问题 的 配 比 进 行 研 究 ,调 配 合 理 的 根 系 土 壤 成 分 ,根 据 不 同 的 植 物 所 需 矿 21 人 员配 备 问 题 . 随着环境事业重视程度的逐步提高 ,很多原有的 苗圃或相关行业 物 质 和有 机 质 的 多 少来 调 节 土 壤 的 有效 成 分 。 人员逐渐转行 ,进军环境绿 化事业 形成了新兴的园林公司 。然而 ,真 33 原 有 树 木 的保 存 . 绿 化 园 林 建 设 过 程 中 , 不 等 于废 除 一 切 原 有 的植 被 来 重 新 建 造 , 正 的园林业技 术人员的配备却 远远跟不上园林公 司的发展速度 ,这就 使得园林 公司的真正能力水平参差 不齐。另外,园林 工程作为一个新 而是应该在原有树 木的基础上合 理的利用和改造。因此 ,对原有树 木 l 避 兴的领域 ,有经验 的技术人员 出现 明显的断档,文践经验 的不足也在 的保 护工作 也是施 工叶 的重要 环节 , 免因施 工造 成的损毁 。最 常见 的是行道树 的保护 ,由于施_ 丁过程 中经 常会出现机械碰撞树木或石灰 很 大程 度 上 制 约 了工 程 的 品质 。 对策 :从培养 园林工程的新生代人才人手 ,解决园林业人员不 足 , 水泥等成分沁入 土壤破坏树木生 长环境 的现象 ,造成原有树木资源 的 技术更新相对落的局面 。着力培养高等院校毕业 的学生 ,把他们学到 无法再利, 等损失 ,冈此 ,在道路周边环境改建或者是步道板 翻新 的 [ } j 的 先进 理 论 与 工 程 实 际 相 结 合 , 由经 验 丰 富 的园 林 建 筑 师 或 技 术 骨 干 时候 ,都要对原有 的树木采取适 当的保护措施 。常 见的有草袋 围护树 3 1 对他们进行实践性的培养 ,逐步形成一个年龄错层 的技术梯 队,解决 体 以及土层垫高防止石灰 、水泥渗入根 系土壤等。 1 人 才 缺 乏 断 档 的 问 题 。 园 林 工 程 是 一 个 极 富 个 人 想 象 力和 创 造 力 的行 3 . 土建 与 绿 化 交 叉施 工 容 易 出 现 的问 题 4 业 ,结合了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对年轻人创造力的启发 ,使各方面的才 土建与绿化由不同单位交叉施工时特别容易出现各种问题 ,由于 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促进园林行业的蓬勃发展 。 l l 施 T单位 的不 同,各 自遵 循的施 原则和利益也不同 ,不能做到互 相 协 调细节施工是 常有 的事情 。尤其在道路的绿化施 工和道路 建设 过程 22 不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 . 园林 工 程施 工 的前 期 ,要 对 必 要 投入 进 行 科 学 合 理 的 规 戈 和 利用 , 中,土建和绿化分开进行时 ,经 常会 出现土建 的标准妨碍 了绿化 的旅 叶 这 就 取决 于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不 准 确 的前 期 施 T 组 织 T ,土建设计的过程 中对绿化 问题 的考 虑不够周全 ,只考虑 了道路建 设 计 ,是 对 整 个 工 程 进 度 、质 量 的极 大 不 负 责 任 ,也 必将 导 致 整 个 施 设 的基本土质要求 ,却忽略 了植物生长环境 的保护 ,另外土建使用的 工过程 中各环节的衔接不 当和工期延误 。 此要提高对施二= 】 _ 组织计划 混凝土等也 限制 了绿化植物 的生长 ,这就加重 了后期绿 化工作 的负担 , 的重视程度 ,它是整个工程项 目的纲领 。 加大 了土壤处理的1 作量 。 _ 对策 :确立施工组织计划的唯一性 ,是针对某一工程专 门制定的 , 植树护框在制作过程中基础不要超过设计标准 ,以免缩小栽植面 杜绝照抄照搬。对工程项 目进行专门的考察 ,制定符合该项 目的施工 积 ,植树护框内混凝土及碎石在栽植前要及时清除。而有坐凳功能的 预算和计划 ,并对植物 的终止 时间等进行严 格的编排 ,这样才能有效 植树护框 ,因高度多存地面 0 米左右 ,影响到植物 的栽植深 度 ,必 . 5 的促进园林工程的施工进度 ,保证施工质量。 须严 格按照 先做护框 后植树 的施 工顺 序 ,避免因树木栽植过深造成死 2 缺乏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 3 亡 。已有树木护框或树穴边缘石需要更换 时,应结合树 木根 系的生长 缺乏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是园林建设工程 中的主要 问题 ,任何 情况 ,确定护框大小 和地下深度 ,不要 为了护框美观而 砍断侧根 ,发 精 品工程没有质量 的保证 ,就 很难达到完 工后 预期 的整体 景观效果 , 生 风 雨 过后 树 木 倾 斜 甚 至连 根 拔 起 的 现象 ,使 绿 化成 果 毁 于 一旦 。 I 4 1 结 语 或者说很难长期维持这一景观效果。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质量 管理 体系标准 ,这就使许多 园林 工程施工 中的质量 管理都存在 随机 、 环境绿化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和广泛推广 ,使园林施工工作暴露 随 意 的 现 象 ,遇 到 什 么 问 题 就解 决 什 么 问 题 没 有 给 出 一 个 衡 量 问 题 解 出很多弊病 和问题 。现阶段有经验的园林技术人员的紧缺 ,和园林施 工质量体系的不完善都成为了制约园林业发展的 内在因素。另外 ,在 决问题的标准 。 对 策:推行 园林绿化工程项 目监理制 ,使 园林绿 化一 程的质量管 施 过 程中遇 到的一些 常见问题 的处理 方式不够成熟 ,实践 经验的缺 1 r 理有所保 障。园林 绿化工程监理制度 的推行 ,既保护 了业 主的权 益 , 乏和施工环节 上的衔接问题 ,是 园林施 工中的外在 问题 。通过对 内、 又能够有效 的维护施工单位 的利益 ,以科学 的方法来对工程 质量进 行 外 两方 面问 题 的分 析 ,并 给 出 了 一定 的应 对意 见 ,希 望 在 大 力 发 展 园 评估 ,秉承诚信、公正的工作理念 ,实时的发现问题并督促及时整改 。 林行业 的同时也要着 眼于引发 问题 的解决 和反思 ,这样 才能使 园林行 3 园林 施 工 操 作 方面 应 注 意 的 问题 业 稳 定 、快速 的发 展 ,服 务 于我 们 的 生 活 。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为了依法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发明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拟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2023 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 号公布,根据2023 年2 月17 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发明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定的供公众游览、欣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合。
涉及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03•【字号】•【施行日期】1997.06.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6年11月27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把南宁市建设成为具有民族和南方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首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绿化工作。
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园林景观绿化监督职责
园林景观绿化监督职责园林景观绿化监督职责是指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作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园林景观绿化的质量与效果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形象。
因此,加强对园林景观绿化工作的监督,确保其合规与持续发展,是城市管理者的重要职责。
一、法律法规的监督园林景观绿化监督职责的首要任务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合规性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绿化项目的规划监督园林景观绿化监督职责还包括对城市绿化项目的规划监督。
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绿化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其直接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宜居性。
监督部门应参与城市绿化项目的规划讨论和决策,确保绿化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在绿化工程施工阶段,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符合要求。
三、绿化成果的质量监督园林景观绿化监督职责还涉及对绿化成果的质量监督。
城市园林绿化不仅仅是一项工程建设,更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塑造与保护。
监督部门应对绿化成果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植物的适应性和景观效果的达标。
此外,监督部门还应监测城市植被的生长情况和健康状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修剪植物,维护绿化成果的持久性。
四、绿化维护的督促与指导园林景观绿化监督职责还包括对绿化维护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完毕后,绿化维护是保持景观品质和生态平衡的重要环节。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绿化维护的监督,跟踪绿化维护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指导意见。
同时,监督部门还应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加强绿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投诉处理和监督反馈园林景观绿化监督职责还包括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和监督反馈。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居民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向监督部门反映问题。
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和调查投诉,给予居民满意的答复和解决方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46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46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46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46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2016年2月2日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南府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4〕48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9日南宁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土方施工作业对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方施工作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土方施工作业包括土地整理土方作业、建设项目土方作业和建筑垃圾消纳土方作业等类别。
其中土地整理类土方作业是指储备用地整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取(弃)土改变地形地貌等土方作业;建设工程土方作业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的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和室外工程等土方施工作业;建筑垃圾消纳土方作业是指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等涉及的土方作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方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进行统一的监督和协调,负责对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挖掘、临时占用等施工工程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土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土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
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土方施工作业监管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现代园艺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城市建设步伐,极大地提高了人们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各地纷纷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入,促进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长足发展。
1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概述1.1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标准的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相关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工程主要原材料质量;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定期统计工程质量状况;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1.2监督程序主要有受理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合理制定并实施监督计划;抽查、抽检相关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对工程竣工进行验收等。
1.3监督方式以抽查、抽测为主,检查形式为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等。
2目前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2.1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国家制定出台的监督管理、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较少,没有设专业园林绿化监理工程师与建造师从业人员执业考试。
虽然相关部门制定了质量标准和行业规范,但施工方和工程建设单位没有认识到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以致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违反法规与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现象,而且对于存在的现象,没有明确提出强制性处罚办法和措施,导致工程质量管理的发展受到制约。
2.2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力度不足与城市建设工程相比,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起步晚,没有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普遍认为园林工程工期短、投资小、安全性高,不够重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得不到严格控制,只看到竣工后表面的园林绿化情况。
2.3质量监督方式落后现阶段,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沿用传统做法,主要的监督管理模式为定点监督,以致质量监督工作范围缩小,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特性不能得到充分体现,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4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不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逐渐发展,极大地增加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量,但由于严重缺乏专业监督管理人员,以致不能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也不能严格把控每道工序质量,给质量监督管理的效率和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南府办[2014]85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5【实施日期】2014.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4〕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0月15日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4〕12号),设立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2.取消处理非正常来源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3.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4. 根据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县(区)林业部门。
2.根据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林业局、原市园林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和园林局。
(四)增加的职责。
承接自治区林业厅下放或委托下放的以下职责:1.加工胶合板的批准。
2.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和出售、收购审批。
3.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部分委托审批。
4.外国人进入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部分委托审批。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与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1 总则1。
0。
1 为促进和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工作方法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别制定本标准.1。
0。
2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园林建筑及小品和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
1.0。
3 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和要求依据国家的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确定。
1.0。
4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
1 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的划分2.1.1 本标准所指的园林绿化工程包含绿化、园林建筑、园林构筑、园林小品、假山叠石工程等范围。
2。
1.2 绿化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绿化工程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子单位) 工程划分,按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进行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三级或分项、单位(子单位)工程二级检查评定和验收;2 分项工程:按主要施工工序和材料划分;3 分部工程:按工程主要内容和分布部位(平面和竖向位置)划分;4 单位工程: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绿化工程通常为一个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大型绿化工程应以一个或若干个标段为一个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
2.1。
3 绿化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本标准表2.1。
3的规定.表2.1.3绿化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名称2.11 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子单位) 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2 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种划分。
例如:砌砖工程、钢筋工程等;3 分部工程:按园林建筑及小品的主要部位划分;4 单位工程:以一个单位(一组)的建筑物或一个(一组)独立的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2。
1.5 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本标准表2。
1。
5 的规定。
2。
1。
6 假山叠石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假山叠石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2 分项工程:按主要项目划分为假山叠石基础及土方、假山叠石主体、水电工程等;3 单位工程:以一座或一组假山叠石为一个单位(子单位) 工程。
养护标准及考核细则绿化养护标准南宁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
养护标准及考核细则一、绿化养护标准(南宁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试行))1.说明1。
1南宁市绿化养护二级管理标准,结合南宁市绿化实际情况制定.1。
2本标准养护管理工作的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容貌、设施维护等.1.3本标准养护管理适用范围: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
1.4本标准适用南宁市绿化养护施工及其工程管理和监理。
1。
5本标准特殊术语说明1。
5。
1绿化养护管理是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一切养护管理措施。
1。
5。
2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种植的彩叶植物或开花灌木。
1.5.3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1。
5.4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1。
5.5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1。
5。
6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2。
养护的直观标准2。
1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2.2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2.3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2。
4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光透光。
2.5行道树分枝点高低、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2.6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
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2.7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2。
8藤本长藤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2。
9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花坛整洁美观、四季有花、层次分明、图案清晰、色彩搭配适宜。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2024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引言概述: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是南宁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促进城市绿化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推动可持续城市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绿化区划、绿化用地保护、绿化设施建设、绿化植物选择和绿化管理。
正文:一、绿化区划1. 细分不同的绿化区域,如市区绿化带、社区绿地、公园绿地等,明确各种绿化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
2. 根据绿化区划划定不同的绿化标准和指标,确保各区域的绿化程度和绿地面积的合理分配。
3. 制定绿化区划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绿化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绿化用地保护1. 制定具体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政策,保护城市绿地用地不被滥用和侵占。
2. 限制城市建设对绿地的占用,鼓励绿地保护,并设立绿化用地保护基金,用于绿地资源的保护和维护。
3. 加强对绿地批准、审批和使用的监管,严格控制绿地违建和非法占用行为。
三、绿化设施建设1. 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设施,包括公园、广场、休闲步道等,提供市民休闲和活动的场所。
2. 加强绿化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3.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化设施建设,通过公私合作,共同推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四、绿化植物选择1. 定期评估和优化绿化植物种类,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品种,提高绿地植物生存率和景观效果。
2. 加大研究力度,推广使用生态适应性强、生长快、抗逆性好的绿化植物,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
3. 引入本地特色植物,提升城市绿化的特色和文化魅力。
五、绿化管理1. 建立完善的绿化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加强对绿地养护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培训绿化管理人员,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绿地的良好维护和管理。
3. 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市民参与绿化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共建共治的局面。
总结: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一)的制定和实施,为南宁市的城市绿化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广西南宁城市园林绿化之现状及对策
广西南宁城市园林绿化之现状及对策作者:胡书勇来源:《现代园艺·下半月园林版》 2014年第3期胡书勇(南宁佳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00)摘要:近年南宁市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较多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目前南宁市园林绿化的现状,概述了南宁市在园林绿化方面的成就和不足,并就如何提高园林绿化品质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广西;南宁;城市;园林;绿化1南宁市园林绿化之现状南宁市位于北回归线以南,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四面有山丘,有四季常青植物,终年花果飘香,被称为“绿城”。
近几年,南宁市的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园林绿化部门以“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为目标,打造了一个美丽的绿色城市形象。
近年来,南宁市在园林绿化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1997年,南宁市被誉为“国家园林城市”。
2003年,南宁市先后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全国绿化模范城市”、“联合国人居奖”和“全国文明城市”等荣誉。
截至2012年年底,南宁市城市绿地面积占到了城市总面积的36.2%,绿化覆盖率达到了41.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已达到13.22m2。
南宁在多年的发展后,已形成了独特优美的亚热带风光,市区和郊区在园林中很好地融为一体,形成了城中有林,林围城市的别样风貌。
但是,就目前而言,南宁市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有待于完善与提高。
1.1园林精品少,艺术水准不高目前,南宁市绿地类型丰富度尚不足,特色和美感不强,城市和城市中大小公园的绿地缺乏自己的个性和特色,像萌生植物园这类标志性园林精品不多,园林植物种类不多,园林绿地发展东西不均衡,西面要比东边逊色很多,园林布局不合理,市区与周边绿地过渡不科学。
1.2市区各类绿地建设不达标南宁市园林中的苗木很大程度依赖外地供给,自给不强。
河、湖两侧,工业区与居民住宅区之间,缺乏科学的防护林带,大大破坏了城市的卫生和自然条件;且新建居住区和新楼盘达到国家标准绿地率的不多,实际超过30%的更少,很多都是低于18%,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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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现将起草工作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函》,要求我市着重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得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移交等方面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
我市作为住建部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创新试点城市之一,编制出台《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园林绿化工程质监站于2014年9月份挂牌成立,于2015年11月份开始行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监管理工作,于2018年初撤消市园林绿化工程质监站,将该项职能回归市林园局,目前尚无符合本地实际的园林专项质量监督规章制度可以遵循。
(三)《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主要针对建筑工程行业的建设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园林绿化工程适用性不强。
(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工程乱象时有发生。
(五)北京、上海、杭州、福州、厦门等城市均出台了园林绿化工程专项的监督管理办法,用于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质监管理工作和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
二、制定依据
《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南宁市城市绿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参考了《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监督管理办法》编制出台工作,我局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于2017年12月草拟了《监督管理办法》初稿,在内部多次修改完善,于2018年4月下旬向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修改后形成讨论稿,下步按
程序报送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局办公会进行集体审议。
四、《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办法》共分四章二十九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总则”篇章,为第一至第四条款,逐条款阐述和明确《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为“监督管理”篇章,为第五至第十一条款,逐条款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质量监督管理内容、监督登记、监督措施、竣工验收监督程序和内容、保修养护期责任。
第三章为“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篇章,为第十二至第二十三条款,逐条款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管理责任,明确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组织、施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求。
第四章为“责任追究”篇章,为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款,明确相关责任追究、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