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1227-2015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
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一、引言涂装行业(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VOC)是指涂料、清漆、颜料、溶剂等化学品中含有挥发性成分,当这些化学品使用时会释放出VOC,对环境和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江苏省制定了适用于涂装行业的VOC排放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涂装行业,特别是汽车制造业。
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整车生产线、汽车零部件生产线、喷涂车间等。
三、定义和缩略语1:挥发性有机物(VOC):指在室温和大气压下具有一定蒸发性的有机物质。
2:涂装行业:指进行喷涂、喷涂前处理、烘干等工艺的行业。
3: VOC排放:指涂装行业中VOC从生产设施排放到大气中的行为。
4:汽车制造业:指涉及汽车整车生产和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行业。
四、VOC排放限值根据江苏省相关法规和标准,涂装行业的VOC排放需满足以下限值:1:汽车整车生产线:不大于X mg/m^3;2:汽车零部件生产线:不大于Y mg/m^3;3:喷涂车间:不大于Z mg/m^3:五、排放控制措施1:定期检查涂装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VOC泄漏的可能性。
2:使用低VOC含量的涂料:选择合格的低VOC涂料,降低VOC排放。
3:加强通风设施:提高通风系统的效果,最大程度地降低VOC浓度。
4:实施封闭涂装:在喷涂过程中采取封闭措施,减少VOC进入大气。
5:良好的操作和维护:培训员工正确操作设备,并定期检修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六、监测与检测1:设立监测点位:根据涂装行业的特点,在关键位置设置VOC监测点。
2:定期监测: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定期对VOC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
3:数据记录和报告:将监测数据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确保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七、执行与管理1: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监管机构,负责涂装行业VOC排放的监管与管理。
2:检查与处罚:对涂装行业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VOC排放标准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喷涂废气排放标准
喷涂废气排放标准因地区和行业而异。
国家标准包括《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等。
地方标准有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26-2015)、《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DB 11/1227-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02-2015);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0-2016)、《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江苏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966-202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2016);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4/816-2010)等。
以江苏省为例,2021年施行的《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966-2021)要求苯浓度限值0.5mg/m3、甲苯与二甲苯浓度限值15mg/m3、苯系物浓度限值2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TVOC浓度限值60mg/m3、颗粒物浓度限值10mg/m3。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阅读相关行业标准原文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8-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1228—2015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industry
2015 - 08 - 18 发布
3.6 本色面漆 solid color paints without clearcoat 表面不需涂装罩光清漆的实色漆。
3.7 罩光清漆 overcoat varnishes 涂于面漆之上形成保护装饰涂层的清漆
3.8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9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4.2 涂料要求
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单位体积涂料中挥发性有机 物的质量浓度计,g/L)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涂料种类 底漆 中涂
底色漆(效应颜料 670 550 750 560 580
单位:g/L Ⅱ时段
2
DB11/ 1228—2015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0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 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1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是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统称。本标准中的苯系物仅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 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 烯合计。无标气物种以甲苯计。 3.1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14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 3.15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 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施。 3.16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汽车制造业VOCs管控要求及排放标准汇总
汽车制造业VOCs管控要求及排放标准汇总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是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VOCs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VOCs污染防治工作仍然是现阶段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之一。
汽车制造业涂料用量大,VOCs成分复杂,排放强度大,是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自《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特别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国家及各地陆续出台涉VOCs污染控制管理的政策和标准规范,本文总结了当前国家及各地对汽车制造业VOCs的管控要求及相关排放控制标准。
表1 国家层面对汽车制造业VOCs的管控要求其他已经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省市(如天津、四川、上海、广东)与国家的要求差别不大。
上海市出台的工作方案中还要求:“汽车零部件推行绿色供应链采购”。
重庆发布的工作方案还要求:“汽车整车制造及配件生产所用涂料和溶剂必须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并提供每批次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
表2 汽车制造业涉VOCs排放标准汇总上述大部分标准还详细列明了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废气收集要求、VOCs污染控制台账记录要求,并规定了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
有出台地标的省市按地标执行,没有就执行国家发布的排放标准。
伴随着我国VOCs相关政策标准管理体系的逐渐完善,VOCs的减排与控制将继续延续精细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低VOCs涂料限值
底漆
不建议设定限值
≤540g/L
现有体系下降20%
中涂漆
≤540g/L
现有体系下降20%
底色漆
≤770g/L
保持现有体系水平
面漆
≤55 g/L
现有体系下降20%
清漆
≤540g/L
清漆≤420g/L
汽0g/L
DB11/ 1228-2015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时段 II指标要求
2)“目前主流产品施工状态”VOCs含量是经过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得到的。
3)上述技术指标充分考虑了底漆、中涂、面漆和清漆的经济性、漆膜性能、客户施工工艺。
中涂
≤55%
≤540g/L
面漆
≤70%
≤550g/L
清漆
/
≤480g/L
农机涂料
底漆
≤45%
≤540g/L
农机涂料VOCs减排:底漆19.4%,中涂28%,面漆33.3%,清漆37.7%,平均减排29.6%。
≤600g/L
≤700g/L
建议对卷材涂料只管控出厂VOC含量,不需要管控施工状态的VOC含量,以避免重复监管。
各个国家对与卷材涂料相关的VOCs的管控,都是着力于卷材涂料应用时的末端治理。卷钢生产的废气收集效率很高,基本达到90%,甚至能达到95%以上,卷材涂料里的VOCs含量跟VOCs环境排放关系不大。
中涂
≤420g/L
底色漆
≤420g/L
面漆
≤420g/L
清漆
≤480g/L
木器涂料
聚氨酯面漆
光泽60°<80
不建议设定限值
≤600g/L
HJ2547-201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中的限值要求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4烘干室oven
指加热、保温和冷却使表面涂料的聚合物得以干燥、固化的室体设备。
3.5后处理单元emission control units
指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其混合物的回收单元及以吸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挥发性有机物的单元。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2]
3.1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9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义3.10]
3.20周边建筑物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其主体建筑)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不执行4.6.2的要求而按照环评相关要求执行。
汽车喷涂行业 废气排放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汽车喷涂行业废气排放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汽车喷涂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制造产业,其废气排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汽车产量的增加和技术的不断创新,汽车喷涂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已经成为环保和健康问题的主要源头之一。
废气排放中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汽车喷涂行业的概述、废气排放的危害以及国内外汽车喷涂行业废气排放标准对比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将简要介绍汽车喷涂行业的背景和特点,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行业的重要性和发展状况。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关注废气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包括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及其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以及对人体的直接健康影响。
然后,我们将对国内外汽车喷涂行业废气排放标准进行比较,探讨各国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及其标准的差异。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汽车喷涂行业废气排放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标准制定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还将提出一些建议,包括加强废气排放监测和治理技术的研发、完善现有标准并提高执行力度等,以期能够有效应对这一环境和健康挑战。
总而言之,本文旨在通过对汽车喷涂行业废气排放标准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为相关部门制定更为科学和有效的标准提供参考,以促进汽车喷涂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
1.2文章结构2.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下面将详细介绍各个部分的内容和功能。
2.1 引言引言部分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认识和了解本文主题的背景和重要性。
首先,我们将对汽车喷涂行业这个特定领域进行概述,介绍其行业规模、发展状况和影响力。
接下来,我们将阐述本文的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以便读者了解整个文章的逻辑和组织结构。
最后,在引言的末尾,我们将明确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汽车喷涂行业废气排放标准的讨论和分析,探讨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展望。
DB11!-1228-2015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1228—2015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industry2015-08-18发布2015-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 引言................................................................................................................................................................... I I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监测与检测 (5)6实施与监督 (6)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磊、高喜超、潘涛、邵霞、郝郑平、李国昊、任培芳、闫磊、袁勋、王敏燕、王海林、何万清、高美平II引言为控制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引导汽车维修业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DB11 1203-2015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备案号: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203—2015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rematory(报批稿)2015-05-13发布2015-07-01实施前 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静、薛亦峰、潘涛、许艺凡、孙雪松、周震、李敬东、钟连红、宋光武、罗志云、吴晓清、彭萌、王宝成。
引 言为控制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火化、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葬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式火化机、燃油式火化机、其他新型燃料火化机及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黑度图法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015江苏省地标《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DB## /###-2014江苏省地方标准DBxxx/xx-2015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征求意见稿)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2015-##-##发布2015-##-##实施ICSZDB###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4)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6)6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求 (7)7 实施与监督 (8)附录A (9)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 (9)附录B (10)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促进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加强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新发布的(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2015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汽车制造行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其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6-2015)
5.1.1 应按 DB11/1195 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 GB/T 16157 和 HJ/T 397 规定的采 样条件。 5.1.2 排气筒废气的监测采样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32 的规定执行。
5.2 无组织排放监测
5.2.1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应按 HJ/T55 的规定执行。
5.2.2 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进行涂装作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外 1 米, 距离地面 1.5 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其它情况下,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设置在距离涂装工序操作工位 1 米,距离地面 1.5 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 选取浓度最大值。
标准号
HJ 583 HJ 584 HJ 734
HJ/T 38 GB/T 15432 GB/T 16157
5.4 监测工况要求
4
DB11/ 1226—2015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 的 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涂装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 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 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2
DB11/ 1226—2015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2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 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 3.13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4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_ 1227-2015 北京市
ICS13.040.40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1227—2015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ainting process of automobilemanufacturing industry2015-08-18发布2015-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监测与检测 (6)6 实施与监督 (7)附录A(规范性附录)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 (8)附录B(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 (9)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 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霞、聂磊、潘涛、张国宁、李国昊、任培芳、闫磊、高喜超、王迪、袁勋、王海林、王敏燕、何万清、高美平II引言为控制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DB11/ 1227—2015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车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喷涂(汽车行业)废气排放标准
附件3: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二〇一〇年六月目录一、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ICS XXXXXXXXX XX备案号:XXXX-XXXX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xxx- 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AutomobileManufacturing Industry)(征求意见稿)2010-■-■发布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Array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3
DB11/ 1226—2015
3
单位:mg/m
监控位置
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
涂装工作间或
0.2 涂装位旁
2.0
5.0
2.0
4.4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且不应低于15m。
4.5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II
DB11/ 1226—2015
引言
为控制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 术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1226—2015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涂料 coatings 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 一类液态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3.2 工业涂装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前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流平、 干燥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5 监测
5.1 排气筒监测
5.1.1 应按 DB11/1195 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 GB/T 16157 和 HJ/T 397 规定的采 样条件。 5.1.2 排气筒废气的监测采样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32 的规定执行。
5.2 无组织排放监测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 /###-2014江苏省地方标准DBxxx/xx-2015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征求意见稿)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2015-##-##发布2015-##-##实施ICSZDB###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 (4)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6)6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求 (7)7 实施与监督 (8)附录A (9)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 (9)附录B (10)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 (1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促进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加强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仍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新发布的(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2015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汽车制造行业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其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治理技术(下)
栏目编辑:高中伟 ******************Special Report特别报道86-CHINA ·September(接上期)(3)汽修企业点多而分散,监管难度相对较大汽修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数量多而分散。
尤其是一些小型汽车维修企业,其场地要求相对较低,通常会有许多的个体工商户租下简单的店面直接擅自开业,没有进行相关的环保审批申请。
这些小型汽车维修企业数量较多,分布范围较大,作业时间并不固定,并且不具备良好的环保意识,因此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监管时具有较大的难度,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无法做到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以北京为例,截至2017年底,北京市全部汽车修理企业5 955家,其中小型车维修企业2 468家,纳入北京市VOCs污染源排放清单的汽车维修企业约2 480家。
除此之外,某些废气治理厂家恶性竞争使得市场混乱,企业贪图便宜,导致好的技术难以推广,即使对于大型汽车维修企业,治污成本依旧很高,因此需要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同时,兼顾经济性问题才能实现更好的治理。
2.汽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1997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该标准是最早对VOCs 排放规定了限值的标准且至今依旧保持为现行状态。
2019年5月24日,为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各地方标准需在现行的GB 16297–1996和GB 37822-2019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其他省市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表3所示。
表4对北京、天津、深圳、重庆4个地区已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标准进行对比,重点针对苯、甲苯与二甲苯、苯系物、总VOCs、非甲烷总烃以及颗粒物等指标。
表中所列各地方标准均设定了I、II时段分别的限制,以北京市为例,I时段为 2017年1月1日之前,Ⅱ时段为之后,可以从表中看到Ⅱ时段较I时段的排放标准严格了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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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8264 涂装技术术语 GB/T 15089 机动车类及挂车分类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 23986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4570 汽车用水性涂料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11 罩光清漆 overcoat varnishes 涂于面漆之上形成保护装饰涂层的清漆。
3.12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1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
实色底漆/闪光底漆
4
罩光清漆
5
本色面漆
Ⅰ时段
650 560 580
Ⅱ时段
200 480 500
4.3 排气筒排放限值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Ⅰ时段
Ⅱ时段
监控位置
苯
1.0
苯系物
20
非甲烷总烃
3.22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执行第Ⅰ时段规定的限值,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 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 4.1.3 附录 B.1.1 的规定自第Ⅱ时段起执行;其他未划分时段的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排气筒高度要 求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1227—2015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ainting process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3.2 涂装工序 painting process 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 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打磨、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3 喷漆室 spray booth 进行喷漆操作时能防止漆雾飞散或能捕集漆雾的封闭或半封闭装置。 【涂装技术术语,GB/T 8264-2008,4.50】
3.1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
DB11/ 1227—2015 3.19
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 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20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设施 treatment facility for VOCs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它有效的污染 控制设施。
3.21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6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是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统称。本标准中的苯系物仅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 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乙苯及苯 乙烯合计。无标气物种以甲苯计。
3.1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
1.0
2.0
/
/
3.0
4.5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还应遵守表4规定的限值。单位涂 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见附录A。
5
DB11/ 1227—2015
表4 单g/m2
车型范围
Ⅰ时段
Ⅱ时段
II
DB11/ 1227—2015
引言
为控制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生产工艺 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1227—2015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 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 车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015- 08 - 18 发布
2015- 09 - 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1227—2015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监测与检测......................................................................... 6 6 实施与监督.........................................................................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 ....................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 .............................................. 9
4.2 涂料要求
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涂装工序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以单位体积涂料中挥发 性有机物的质量浓度计,g/L)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单位:g/L
涂料种类
1
底漆
2
中涂漆
Ⅰ时段
50 560
Ⅱ时段
50 100
4
DB11/ 1227—2015
涂料种类
3 术语和定义
GB/T 4754-2011和HJ/T 457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1
DB11/ 1227—2015
汽车整车制造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并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和(或)货 物,牵引输送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制造,还包括汽车发动机的制造。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3610】
说明
小汽车
45
2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1 类汽车
货车驾驶仓
55
35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2、N3 类车的驾驶仓
3.1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 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