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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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GLGD-SGZY016

挖掘作业管理规定

1.0 目的

规范挖掘作业管理,严格执行许可程序,注重控制过程风险,避免发生作业事故。

2.0 适用范围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3.0 定义:

挖掘作业指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挖掘作业;

4.0 管理要求

4.1 挖掘作业的分级

1)地面挖掘深度≥6m(或拆除建筑物、在墙壁开槽打眼导致建筑物直接坍塌的),为一级(大型)挖掘作业;

2)地面挖掘深度3m≤深度<6m(或拆除建筑物、在墙壁开槽打眼导致建筑物整体失稳的),为二级(中型)挖掘作业;

3)地面挖掘深度1.5m≤深度<3m(或拆除建筑物、在墙壁开槽打眼导致建筑物局部失稳的),为三级(小型)挖掘作业;

4)地面挖掘深度<1.5m时(或拆除建筑物、在墙壁开槽打眼导致建筑物稳定性受到轻微影响的),为四级(一般)挖掘作业;

4.2 挖掘作业基本要求

1)四级挖掘作业,属于日常控制范围内的挖掘作业,应由分包商自主管理,总承包项目部检查其作业许可、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和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一、二、三级挖掘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报总包商、监理审批,经总承包、监理审核签字后方可作业。

3)挖掘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挖掘方案。编制方案时应考虑如下内容:

—交通状况;

—附近的振动源;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土质类型;

—地表水和地下水;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架空的公用设施;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使用的工器具;

—气候;

—其他。

4)挖掘作业前,应保证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并对挖掘范围用白灰粉划线,对确定的地下设施标识,严禁擅自扩大挖掘范围;根据地下设施布置图,可以对挖掘作业进行升级、降级管理,具体事宜应在HSE-GLGD-SGZY005-002《作业许可办理协议》中写明。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挖掘作业,等同受限空间作业:

—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在沟渠或挖掘区域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的危害之中;

—在沟渠或挖掘区域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没有撤离通道的。

以上挖掘作业要同时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当挖掘作业离地下设施1米左右时应停止机械挖掘,改为人工挖掘直至掩埋设施被识别。若遇到不明设施、混凝土或管线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确认和处理;

7)挖掘深度 6m 以内的作业,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 6m 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8)挖掘的基坑、管沟及其它挖掘体必须设置硬围护(通常用脚手杆作两道护栏,上杆离地1.0-1.2米,中杆离地0.5-0.6米)并加安全防护网。夜间应设红色警示灯;

9)挖掘作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果阻断道路作业时,还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10)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得堵塞下水道、窖

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11)掘土不应堆积在挖掘体旁边,堆放点离挖掘体的距离应大于挖掘深度,至少1米之外,且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

12)挖掘设备应远离坑体边缘,不得小于1米,就位于稳固的场所,必要时,坑缘要有额外的支撑,不得跨骑在挖掘体上;

13)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Q/SY1247-2009附录 B)。

14)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15)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区域,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考虑设备尾气排放堆积的影响;

16)多人同时挖土,人员应相距2米以上,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挖掘作业区域;

17)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

18)严禁人员在坑、槽、井、沟底部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1米内站立、行走;

19)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EPC 承包商及相关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20)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骤然崩坍。对于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

21)作业完成,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发现不安全迹象应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22)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应将变化情况向EPC承包商及相关方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23)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

5.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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