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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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深圳“双中心”,加快形成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国际交往等综合功能,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促进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集体经济转型和健康发展,规范股份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关于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在整合现有同富裕资金、股份合作公司扶持发展资金的基础上,设立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快股份公司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异地发展空间,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品牌、有竞争力的股份公司,推动股份公司集体经济走上均衡发展、多元发展、差异发展、高端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南山区辖区范围内的股份公司、由南山区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以
及集体经济行业组织。本办法所称股份公司是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五条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不同,专项资金下设转型升级、同富裕、异地发展、智力支持等四个分项资金以及区委、区政府审定的其它专项资助项目。分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措施、额度分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主要包括专项资助、贷款贴息、价值补偿、配套资助、奖励等。
第七条区政府重视并支持股份公司管理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股份公司的人才队伍建设,着重培养自有干部,全面提高经营管理班子的整体素质。
股份公司管理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可由区集体资产办集中组织、统一安排、定期开展,每年所需经费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据实列支。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核准制、评审制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
核准制:指资助项目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扶持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审核制度。
评审制:指资助项目需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审定是否给予资
助以及资助额度的审核制度。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法制办、发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财政局、集体资产办、城改办及各街道办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集体资产办,办公室主任由区集体资产办主任兼任。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法制办:负责相关文件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股份公司产业转型发展过程中涉及产业导向及相关项目立项等工作。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协助指导股份公司产业转型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及下拨使用等工作。
区集体资产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实施扶持政策及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区城改办:负责指导、协调股份公司产业转型发展过程中
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工作。
各街道办:负责辖区股份公司申报项目的初步筛选、项目材料的初审,签署资助合同,监督项目执行及资金的使用,监管组织辖区资助对象做好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复核和公示。
(二)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三)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印发和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四)负责撰写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并将资金综合使用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章专项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十二条坚持总量控制原则。
(一)每个股份公司每年申请专项资金累计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每个股份公司每年申请项目数量原则上规定如下:转型升级、同富裕项目各不多于2个(含2个),异地发展项目不多于1个(含1个);智力支持项目不限制数量。
(三)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的股份公司同一项目不得重复
申请区级其它扶持资金,鼓励申报市专项资金支持。
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股份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近三年内股份公司没有发生违规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较大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未发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公司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进行经营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股份公司近三年内在安全生产、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项目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三)项目涉及诉讼、仲裁等纠纷,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四)股份公司近三年所申请项目存在资金使用、审计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第十四条申请与审批的程序。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类审核”的管理模式。项目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核准制:股份公司提出申请—街道办初审—街道办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评审制:股份公司提出申请—街道办初审—街道办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的专项资助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内主流平面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程序。
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由项目所属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资助合同,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将指标下达至项目所属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由街道办与资助项目所属股份公司签订资助资金使用合同,将款项拔付至项目所属股份公司并监督使用。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