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东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0〕20号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医疗保险。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适用本规定。
优抚对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和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辖区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城镇居民:(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幼儿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四)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第五条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中小学阶段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民政部门负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认定和参保,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关于《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卫生局2013年12月19日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是指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以外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互助共济的原则。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管理,参保职工可根据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1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普通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门诊统筹组织管理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普通门诊统筹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待遇水平第七条调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自2014医疗年度起,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确定为: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45岁以下(含45岁)的,按0.7%划入;45岁以上的,按2.2%划入。
退休人员以本人月养老金为基数,按5.7%划入。
第八条参保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费用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不另行缴费。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东政发[2011]12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02【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政发〔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
参保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8.5%比例进行补缴。
补缴后补划个人账户,剩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免责期。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8.5%,个人账户划拨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
欠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欠费在3个月以上的,重新缴费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原按《东营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意见》(东劳社办〔2003〕3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自2011年9月1日起,按退休人员划拨个人帐户。
(三)失业人员参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政发[2012]25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10【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0日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均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档次相挂钩、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管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管理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协调上级业务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材料审核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日常工作经费,由各县区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社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经审批备案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比市内三级医 院报销比例降5个百分点;未经审批备案的,报销比例比市 内三级医院报销比例降20个百分点。转往省平台联网医疗 机构住院联网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 务设施目录执行就医所在市政策,起付标准、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所在市政策。
1日至2019年12月25日,其中在校学生(含高校学生) 推迟至2019年11月1日起缴费。 • 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享受政府补贴;超过规定时间缴费 的,除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外,还应承担原由政府补贴的 资金。 • 五、缴费方式 • 1.关注“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注册办理缴费; • 2.登陆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自然人注册缴费; • 详情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网页
• 具有本市户籍的贫困人口〔含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70周岁及以上居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个人缴费部分 仍按原政策规定渠道列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 分由县区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贴。
• 四、征缴期限 •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集中缴费期为2019年10月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有什么医保待遇?
•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三部 分
• 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两个层次。
• 2、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多少?
• 一个医疗年度内前两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及 以下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第三 次住院的,取消起付标准。
保险知识问答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二Ο一Ο年八月十三日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医药费以上部分。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第五条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以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年度补偿比例。
第六条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第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二Ο一Ο年八月十三日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医药费以上部分。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第五条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以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年度补偿比例。
第六条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第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东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doc
2019年东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东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东营市民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呢?所需材料和报销流程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你介绍关于东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相关知识。
现金报销业务承办部门城镇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城镇医疗保险科负责。
报销条件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1、原始收费收据;2、费用明细清单;3、门诊病历;4、疾病诊断证明书;5、社会保障卡;6、身份证;7、银行账户。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地点: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申请1、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4、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5、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完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报销比例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1、是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07]7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07〕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最近,我市被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9月底前正式实施。
通过试点,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工作安排(一)调查摸底,搞好测算(8月25日前)。
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进行调查摸底,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按照不同类别逐一登记造册后,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将调查情况填写统计报表(附人员名单),送市劳动保障局。
调查摸底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具体安排。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有关数据的测算。
(二)制定办法,出台政策(8月26日-9月10日)。
1.拟定《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参保范围、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费用支付标准等。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东政办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11月2日东政办发〔201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适应深化医改的要求,对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进行整合,建立城乡统筹、网络统一、制度科学、运行规范、监管到位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城乡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确保制度有效衔接、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是坚持城乡统筹、政策统一、信息公开、运转高效。
四是坚持分级医疗、分类补偿、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提高统筹层次。
五是坚持政策的可持续性,充分体现便民、惠民、利民,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就医负担。
二、整合模式和运行机制(一)整合模式。
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管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实现城乡医疗保险政策、信息系统和经办机构的统一。
从同级卫生部门选派1名干部兼任社保中心副主任,负责协调落实上级业务部门有关新农合工作的安排部署,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行动不便的参保职工就医问题,根据《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政[2001]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病床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住院条件,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根据治疗、护理的需要而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家庭病床的条件:设有家庭病床管理的专门机构;有专(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家庭病床管理;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诊疗器械和交通工具;有健全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的家庭病床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完善的住院登记制度、病历书写与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保管制度、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应制订保障家庭病床病人医疗安全的有效措施,如发生医疗纠纷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四条参保职工申请家庭病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者;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4、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者。
第五条家庭病床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向已经批准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填写《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并附近期有关病历和检查检验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定点医疗机构应客观真实地为申请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职工提供临床病历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家庭病床。
第六条家庭病床每一治疗周期不得超过60日。
确需继续治疗的患者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七条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参保职工在家庭病床发生的与病情有关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执行。
最新-2019年山东省东营医保最新消息 精品
2019年山东省东营医保最新消息东营2019年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政策调整。
今年缴费政策有所调整,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上调,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也可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此次新增手机缴费方式,安装东营人社手机即可自主缴费。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执行上年标准特殊群体新增贫困人口一类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档次、集体补助仍执行2019年标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为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低保户、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经个人申请,经县级社保机构审批后,可仍按100元标准缴费。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300-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1500-5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由政府代缴300元保费并享受60元缴费补贴。
其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是今年新增加的一类特殊人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东营户籍人员也可参保新生儿参保政策更加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人员。
个人缴费标准较上年有所上调。
在校学生含高校学生个人缴纳16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纳260元。
特殊人员缴费方面,新生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及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参保居民、重度残疾。
东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doc
2019年东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东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东营市民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呢?所需材料和报销流程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你介绍关于东营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相关知识。
现金报销业务承办部门城镇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城镇医疗保险科负责。
报销条件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1、原始收费收据;2、费用明细清单;3、门诊病历;4、疾病诊断证明书;5、社会保障卡;6、身份证;7、银行账户。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地点: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申请1、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4、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5、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完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报销比例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1、是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东人社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人社发〔2012〕10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东营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一个医疗年度内,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500元、400元、300元降低为400元、3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相同,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
退休职工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二、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支付比例由80%、85%、90%提高为85%、90%、95%。
退休职工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支付比例不变。
三、提高乙类项目的报销比例。
将乙类项目的首先自付比例由10%降低为5%,再按上述报销比例支付。
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五、提高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的城镇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为95%。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标准细则
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措施》(如下简称《试行措施》),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试行措施》所称“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旳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旳伤残级别达到1级和2级旳残疾人;“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拟定旳享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旳人员。
城乡居民身份确认旳基准日为10月1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含东营市胜利教育中心)中小学阶段学生、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胜利油田范畴内旳职工家属及其子女(中小学阶段学生除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代收代缴单位应本着便民旳原则设立城乡居民参保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种参保点,每个参保点不少于3个工作人员。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凡符合《试行措施》规定参保范畴旳于每年10月底前参保登记,其中,中小学阶段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她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旳街道办、乡镇政府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城乡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填写《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四张,享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旳城乡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另提供低保证和残疾人证及复印件2份。
复印件一份留存参保点,一份上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民政、残联和财政等部门对城乡参保居民进行身份认定,并在各代收代缴单位对参保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进行公示。
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东营市居民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权益和福利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参保凭证是保障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证明文件。
以下将结合实际情况,详细介绍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相关内容。
一、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领取方式1.常住人口自动参保:东营市的常住人口将根据户籍信息自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需另行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凭证会由市县两级社保部门邮寄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邮寄地址。
二、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作用1.医疗费用结算:持有参保凭证的人员,在就医时可以凭借该凭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和结算服务。
参保凭证是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证明,也是医院进行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
2.医疗服务识别:参保凭证上通常会印有参保人的个人信息及参保人的医保号码等关键信息,医院在就医时可以根据参保凭证上的信息进行识别参保人员的身份和参保情况,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3.维护权益和福利:持有参保凭证的人员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权益和福利,包括住院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慢性病管理等待遇。
参保凭证是参保人员维护自身权益和享受医保待遇的重要证明。
三、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注意事项3.注意就医时的使用:在就医时,应主动提供参保凭证,并配合医院进行费用结算和资料核对等工作。
4.注意变更信息:如果参保人的个人信息有变更,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保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
总之,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是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证明文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和法律效力。
参保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参保凭证,以便在就医时能够顺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权益和福利。
同时,通过加强参保凭证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可以提高参保人的参保意识和参保凭证的使用率,为东营市居民的健康保障提供更好的服务。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8]5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3.01【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日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包括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制度组成,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组成,并与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电子政务、工会、老龄、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类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关于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实施实施方案
关于东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实施方案————————————————————————————————作者:————————————————————————————————日期:关于组织开展油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事务所:为保障油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提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规范油田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根据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人社字〔2013〕383号)精神,现就油田组织开展门诊慢性病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及种类门诊慢性病是指短期内不能治愈、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
实行定病种管理,分为特殊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慢性病。
(一)特殊门诊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向情感障碍(躁狂抑郁性精神障碍)4种疾病(二)普通门诊慢性病是指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慢性感染,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并发症)、慢性心功能不全(含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银屑病、系统硬化病、强直性脊柱炎、成年人腺垂体功能减退症(含席汉氏综合症)、甲状腺机能减退症、癫痫、白塞病、瑞特综合症、血友病、脑性瘫痪、孤独症、智力障碍等26种疾病。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油田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组织鉴定,执行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具体鉴定标准见附件1)。
(一)申报时间安排特殊门诊慢性病可随时到所在社会保险事务所提出申请,通过鉴定后,次月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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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
则
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行办法》所称“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城镇居民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10月1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含东营市胜利教育中心)中小学阶段学生、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胜利油田范围内的职工家属及其子女(中小学阶段学生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代收代缴单位应本着便民的原则设立城镇居民参保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参保点,每个参保点不少于3个工作人员。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于每年10月底前参保登记,其中,中小学阶段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它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四张,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另提供低保证和残疾人证及复印件2份。
复印件一份留存参保点,一份上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民政、残联和财政等部门对城镇参保居民进行身份认定,并在各代收代缴单位对参保城镇居民参保身份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费发证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10月1日-11月20日。
在规定缴费期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1月20日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推迟到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并以参保时的标准补缴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及其它新增加的城镇居民,应于每月的15日前参保缴费,上半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缴纳,下半年的按半年的标准缴纳。
其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
第九条中小学阶段学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缴费。
其它城镇居民在代收代缴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持代收代缴单位开具的缴费凭证到指定银行缴费,缴费后将银行收费凭证交回代收代缴单位。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居民缴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第十条代收代缴单位负责汇总本辖区《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编制《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保花名册》,按要求将报表、软盘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并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于11月底前将本县区报表、软盘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各县区上报数据,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预算,财政部门负责划拨财政补助资金。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汇总编制完成财政补助预算,财政部门于12月底将补助资金划拨到位。
第十二条代收代缴单位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身份按年度建立参保档案。
第十三条《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丢失的,由所在参保点出具证明后,携带身份证到原发证机构补办。
第四章保险关系变更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参保地发生变动时,于下一年度缴费时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移登记表》。
第十五条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办理退费手续,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参保后如按规定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它保障形式,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五章就医管理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需持《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到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网上住院审批。
医院应开具《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告知单》,由代收代缴单位盖章确认后,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到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由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审批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和代收代缴单位公章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审批手续。
急诊、危急病人可先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内因突发急病到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急病不能回本地住院的,可在当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审批表》,经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可选择1-3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治疗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原办理核准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本市最高级别医院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时,应先由最高级别医院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和代收代缴单位公章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转外就医每次限选一家医疗机构,因病确需转往第二家医疗机构的,应由第一家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意见,报原办理审批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应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根据个人情况要求变更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应于每年的12月份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第六章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