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财产刑的执行_调研报告完整篇.doc
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
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为了惩治贪利型犯罪,我国1979年的刑法典正式确立了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更是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对打击犯罪和遏制犯罪的发生越来越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
财产刑是以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权益予以剥夺为内容的刑罚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中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分别占刑法分则条文的42%和17%,可见财产刑已成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南阳两级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应当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均适用了财产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同时我们也发现在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财产刑刑罚功能的发挥。
下面笔者试着就目前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推动立法的尽快完善,充分实现财产刑的刑罚价值。
一、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现行《刑法》关于财产刑适用范围设置不够科学,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财产刑功能的实现1、贪利型犯罪,因犯罪主体身份不同设置不同的财产刑,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应遵循的原则,但现行《刑法》在财产刑的设置上未能充分体现此原则。
通过对现行《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与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盗窃800元即构成盗窃罪,就要被判处并处或单处罚金,而对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贪污犯罪却未设置罚金刑,盗窃5万元以上即必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对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财产刑却设置为可以并处罚金。
贪污罪较之盗窃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则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在财产刑设置上却轻重失调。
诸如此类的规定散见于现行《刑法》分则条文多处,财产刑立法之不公,不科学,由此可略见一斑。
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毕的财产刑造册在案,并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函告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接到监管部门的材料后,应登记备案,对于没有执行的财产刑,应继续执行。
确立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财产刑制度。
对于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财产刑尚未执行完毕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执行,可以对其财产状况做到及时跟踪、及时执行;同时,可以结合智能化的身份证的推广,将犯罪分子尚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刑的信息载入身份证内,便于财产刑的追踪执行。
通过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目的是为了寻找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思路。
下面就财产刑的执行方式,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从制度构建的微观角度出发,探讨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财产刑执行是以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并且执行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的活动,是行为人与国家之间发生的一种刑事法律关系。
财产刑执行的对象是以剥夺行为人一定的财产为内容。
从执行的财产性看,财产刑的执行和民事执行具有一致性。
财产刑的执行包含罚金的执行和没收财产的执行,两者执行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区别,在此予以分开阐述。
一、罚金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⑴罚金刑的提起。
根据《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罚金刑的执行。
罚金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罚金判决的刑事审判庭制作移送执行通知书,连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一并移送执行庭开始执行。
⑵罚金刑的执行。
执行庭在接到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罚金刑执行通知书后,应审查罚金刑的种类并造册。
最新-试论财产刑的执行 精品
试论财产刑的执行试论财产刑的执行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刑,调整了我国的刑罚结构,使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惩处逐渐向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双重剥夺过渡,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广泛运用。
财产刑是指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也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
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
财产刑执行的意义在目前的形势下,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需要,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因此,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对于充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效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保护功能有着现实的法律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同经济犯罪、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
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新刑法及刑诉法实施后,由于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造成人民法院在财产刑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统一,不规范,以致出现了很多的执行难点,存在着严重的执行难问题,使大量的财产刑没有得到实际执行,并且已经在执的财产刑案件的执结率也极低。
如原大厂区法院1999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案件总额为318万元,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仅为5200元;20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总额为1135万元,实际执行到的标的只有1000元。
财产刑的这种实际执行状况,使得法院财产刑的刑事判决实际上已成为了空判。
这样,既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惩罚性,客观上又助长了犯罪分子或腐败分子的一人犯罪,全家幸福、一时犯罪,终身幸福的犯罪心理。
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这个问题自新刑法颁布施行后,一直在困扰着各法院的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许多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者不断地呼吁在立法上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
财产刑案件调研报告
财产刑案件调研报告财产刑案件调研报告近年来,财产刑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为了解这一趋势以及案件特点,我们进行了一项财产刑案件的调研工作。
以下是我们的调研报告。
调研范围:我们选择了某地区的财产刑案件作为调研对象,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刑案件。
调研方法:我们通过查阅相关案件资料、审讯记录以及采访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等方式进行调研。
调研结果:我们发现财产刑案件在该地区呈不断增长的趋势。
其中,盗窃案件是数量最多的,占所有财产刑案件的比例超过50%;抢劫案件次之,占比约为30%;诈骗案件最少,但是增长速度最快。
财产刑案件主要特点如下:1. 作案手段多样化。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犯罪分子使用了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作案,包括技术手段、暴力手段等。
特别是技术手段的运用,如网络犯罪、移动支付等,给查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犯罪动机复杂化。
犯罪动机多样化,包括经济利益、报复心理、心理满足等。
其中,经济利益是主要动机之一,涉案金额较大。
3. 受害人普遍认识不足。
我们在采访受害人时发现,大多数受害人对自身财产安全意识较低,缺乏常识性的防范措施,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4. 犯罪团伙作案。
一些财产刑案件涉及多人合谋作案,犯罪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密切合作,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增大。
5. 打击效果有待提高。
尽管相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但由于案件形式多变、犯罪手段复杂,打击效果并不明显。
我们建议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提高打击财产刑案件的效果。
结论:财产刑案件呈现出数量增多、手段多样、动机复杂等特点。
为有效应对财产刑案件的增长趋势,我们建议加强对公众的财产安全教育,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打击财产刑案件的效果。
浅谈刑事财产刑执行
浅谈刑事财产刑执行刑罚轻缓化是当今世界现代司法文明的主流趋势,伴随我国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刑法中规定财产刑的罪名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财产刑适用频率亦与日俱增。
财产刑相对自由刑、生命刑而言,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冤假错案给被告人造成损害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
但财产刑执行难却是一项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的理论和实务难题。
在近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发起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攻坚活动中,刑事财产刑执行并未像民商事执行案件被作为此次全国法院集中执行攻坚的重点,故财产刑执行难作为一种普遍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于司法实践当中。
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面临多重困境,财产刑执行不受重视,交付移送迟缓,财产线索查控困难,执结率偏低,导致财产刑“空判”现象普遍,严重影响司法权威。
2014 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财产刑执行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参照指引。
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存在一些困题。
一、刑事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1、财产刑法律规范不统一。
我国刑罚执行法律内容分散,不成体系。
截止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其中,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内容尚未统一规范。
财产刑执行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多存在逻辑冲突,因财产刑执行法律规范零散分布于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致使其系统化程度不高,且内容笼统模糊不具备实践操作性。
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与部分地区高级法院就财产刑执行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存在冲突,无法给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细化的制度保障。
2、刑罚交付执行受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司法理念受历史传统和前苏联影响较大,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偏颇理念,对于刑罚交付执行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我国民众朴素传统的刑罚理念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不能“既打又罚”,所以对于判处自由刑、甚至生命刑同时适用财产刑并罚的罪犯及其亲属对于并罚财产刑的执行存在极大的心理抵触。
按照民众朴素的刑罚主义观,既然剥夺了罪犯的自由甚至生命,就不该再对其进行财产性处罚,要保持刑罚的适度和谦抑。
财产刑执行调研报告
财产刑执行调研报告调研背景财产刑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没收、追缴、罚款等方式,以达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财产刑的执行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本次调研旨在对财产刑执行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多种调研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
通过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旨在全面了解财产刑执行的现状和问题。
调研结果一、财产刑执行的现状1.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框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产刑的执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了财产刑的范围、方式以及执行流程,为财产刑执行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2.财产刑执行的主体财产刑执行的主体包括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
法院负责对财产刑进行判决和执行监督,公安机关负责财产的追缴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3.财产刑执行的范围财产刑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的追缴、罚款、没收等方式。
根据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的相应财产进行处罚和追回。
二、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1.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环境的复杂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财产刑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某些犯罪分子将财产隐藏得很好,难以找回或没收。
2.执行效率低下问题财产刑执行的程序繁琐,执行时间长,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有时候即使判决了财产刑,但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到位。
3.涉及利益冲突问题财产刑执行涉及到多方利益,如受害人的赔偿、犯罪分子的财产处罚等。
在实际执行中,各方利益冲突的情况较为复杂,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对策建议1.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加强对犯罪分子财产的追缴力度,提高财产刑的执行效果。
2.完善执行程序简化财产刑执行的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确保财产刑的及时有效执行。
3.加强协同合作各相关部门之间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结论财产刑执行是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针对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加大力度改进执行工作,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提高财产刑执行的效果。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财产刑是指国家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缴、没收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形式。
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
在进行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可以从法律层面出发。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力度是否合理、公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评价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
例如,执行机关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程序,犯罪分子被追缴的财产是否与其犯罪行为是否相匹配,罚金是否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等。
其次,从执行机构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执行机构的专业化、效率和公正性对执行情况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执行机构是否具备强有力的执法能力,是否高效地追缴、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是否根据法律规定将追缴的财产及时上缴国库等。
第三,从社会效果层面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其目的在于追缴、没收犯罪所得,降低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增加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通过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可以看到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例如,追缴、没收的财产是否能够对被告具有一定的震慑力,是否能够有效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是否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等。
最后,从国际比较角度出发,可以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
不同国家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比较可以看到自身执行情况的优势和不足。
例如,一些国家实行了严格的财产刑执行制度,追缴、没收的财产比例较高,相关领域的违法成本也比较高,从而达到了减少犯罪的目的;而另一些国家财产刑执行力度较弱,导致犯罪分子对财产追缴、没收的担忧减少,进而促使犯罪活动的增加。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分析不仅需要从法律、执行机构、社会效果和国际比较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而且需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财产刑执行情况,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执行效果,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财产刑监督调研报告
财产刑监督调研报告财产刑监督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财产刑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有财产犯罪行为的个人实施的监督和惩罚,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为了进一步了解财产刑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开展本次财产刑监督调研。
二、调研目的与方法1.调研目的:了解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分析现有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财产刑的有效实施。
2.调研方法:采取问卷调查、访谈和数据分析等方法,获取专业领域的相关信息。
三、调研结果1.财产刑执行情况经调研发现,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存在以下问题:(1)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财产刑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未能对财产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2)执行监管不够规范:财产刑的执行监管力度不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监管不规范,存在侵占和滥用问题。
(3)实施方式单一:财产刑实施方式过于单一,主要以财产冻结和查封扣押为主,缺乏多元化的执行手段。
2.财产刑问题分析根据调研结果,财产刑存在以下问题:(1)对于大财产依然保护不力:财产刑对于大财产的保护仍然存在不足,未能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2)监管措施不完善:目前财产刑的监管措施不够完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监督不充分,难以确保被执行人财产的完整性。
(3)信息共享不畅: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致使财产刑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3.改进措施为了提高财产刑的执行效果,建议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加大执行力度:将财产刑的执行力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加大对财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财产刑监管机制,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监管,确保财产刑的执行效果。
(3)多元化执行方式:除了财产冻结和查封扣押外,还应推广其他执行方式,如罚款、没收赃款等,实现财产刑的多元化。
(4)加强信息共享: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财产刑执行效果,形成合力。
四、结论与建议财产刑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大执行力度,加强监管,推广多元化的执行方式,并加强信息共享。
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调研报告
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调研报告作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由于短期自由刑在威慑力上的作用相对较小,在教育感化和改造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甚至还可能使服刑者感染其他恶习,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弊端显而易见。
财产刑则不必将犯罪人投入监狱,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还可以不割断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从而有利于其复归社会,加之财产刑对一些贪利型犯罪具有特殊预防功能,因而现代各国越来越重视财产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刑法中均处于附加刑的地位。
1997年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给犯罪分子以人身自由和个人财产的双重制裁,刑法的威慑力明显增强,对于预防、打击经济犯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概然、不明确及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复杂情况,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法院判决的权威得不到尊重和维护。
为更好地研究财产刑执行的理论问题,充分发挥财产刑在惩治和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申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关于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佛山中院在申报成功后成立了由院长朱和庆担任组长的课题组,对东莞、佛山、成都、昆明等四个中级法院及辖区内有代表性的基层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和座谈,并对广州、南京、晋中等三个中院进行了信函访问,共向上述法院发放调查问卷200余份,召开研讨会8次,对财产刑的执行现状、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原因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实证调查和座谈研讨,并对财产刑执行的提起、执行强制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执行的期限、监督等具体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求对财产刑执行做更进一步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继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构筑一个完整、可操作性强的财产刑执行体系。
上篇财产刑执行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财产刑的执行现状(一)财产刑的适用状况我国1997年刑法中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占全部分则条文数(350条)的42%,59个条文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占全部分则条文的16%左右。
《论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之完善》范文
《论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之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财产刑执行中的问题日益凸显。
如何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道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财产刑的概念、现状及问题出发,探讨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措施。
二、财产刑概述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组织财产权益为内容的刑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财产刑的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执行不力、监督不严等,导致财产刑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我国财产刑执行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财产刑执行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执行力度不够、执行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财产刑的执行效果,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问题1.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财产刑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犯罪人或犯罪组织逃避执行、拖延执行等现象频发。
2. 执行程序不规范: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3. 监督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机制不完善,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四、完善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对策(一)加强立法保障1. 完善财产刑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产刑的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监督机制等,为财产刑的执行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逃避执行、拖延执行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1. 明确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的监督职责和权限,确保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2. 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财产刑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3. 建立完善的检察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巡回检查等多种形式,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深入开展。
财产刑专项检查调研报告
财产刑专项检查调研报告财产刑专项检查调研报告引言:财产刑专项检查是我国刑事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旨在加强对经济犯罪和财产刑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本次调研报告以全面了解财产刑专项检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目的,为改善和提升财产刑专项检查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现状分析:财产刑专项检查的调查范围涉及经济犯罪,其中以贪污受贿、金融诈骗、侵占、挪用公款等案件为主。
在实践中,财产刑专项检查多通过查账、审计、征收和检察等多方面手段进行,旨在追回被侵犯的国家和群众财产,维护社会权益。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工作机制,导致工作的不规范和不高效;2. 部分地区财产刑专项检查力度不足,未能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的发生;3. 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规范、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4. 法律适用不一,导致处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二、问题分析:1. 法律依据问题财产刑专项检查的法律依据相对薄弱,缺乏相关法律或法规的明确规定,导致工作的不规范和可操作性低。
2. 工作机制问题财产刑专项检查工作机构设置不完善,工作分工不明确,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工作效率不高。
3. 工作力度不足问题部分地区对财产刑专项检查的重视程度较低,导致工作力度不足,无法有效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
4. 征收程序问题对于财产刑的征收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较为普遍,导致征收结果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5. 法律适用问题财产刑的法律适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处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需要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统一和规范。
三、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立法工作,明确财产刑专项检查的法律依据,确保工作的规范和可操作性。
2. 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财产刑专项检查的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3. 提高财产刑专项检查的工作力度,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预防和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4. 优化财产刑征收程序,加强程序合规性,确保征收结果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财产刑执行监督调研报告
财产刑执行监督调研报告《财产刑执行监督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和组织的财产有时会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稳定,财产刑执行监督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次调研旨在对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督机制进行调查研究,为改进财产刑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调研范围与方法1. 调研范围:调研对象为相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
2. 调研方法:采取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各部门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监督机制。
三、调研结果经过对相关机关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以下几个问题存在于财产刑执行监督中:1. 监督机制不完善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执行过程容易出现错误和不当行为。
监督部门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相关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2. 执行效率较低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和资源,财产刑执行的效率较低。
有些执行案件耗时较长,导致被执行人有机会转移资产或逃避执行。
3. 执行成本较高目前财产刑执行的成本较高,包括执行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设备的费用等。
这使得一些贫困面临财产刑执行的个人和组织无法承担执行的费用,影响了执行效果。
四、改进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力度。
建立监督部门和执行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 提高执行效率加大财产刑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行效率。
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执行的效率。
3. 降低执行成本优化财产刑执行的费用结构,减少冗余和浪费。
探索财产刑执行的社会化管理模式,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财产刑执行工作中。
五、总结财产刑执行监督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完善、执行效率低等问题。
为了改进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我们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
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包含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
财产刑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向行为人追缴一定的罚金或者强行没收行为人财产的刑事法律活动。
通过对1997年修订刑法进行统计,整部刑法涉及财产刑的规定共有257处,其中规定:并处罚金有113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40处,可以并处罚金有1处,可以单处罚金有9处,对单位判处罚金有55处,并处没收财产有33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6处。
统计表明,立法机关重视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意图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以遏制我国当前经济犯罪日趋严峻的现状。
从立法上将财产刑的惩罚与预防的刑罚功能结合起来,无疑是好的。
但是,从目前人民法院判处的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看,并不容乐观。
笔者通过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0年至2003年审理刑事案件中适用财产刑的案件数、执行数进行不完全地统计,具体如下:该表格表明,在上述四个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依法判处财产刑的案件数占到同期刑事案件数的五成以上,而已执行财产刑的案件数占不到同期判处财产刑案件数的二成。
审判实践中,财产刑的适用面广,但财产刑的执行并不到位的现象非常突出,大部分财产刑判决尚未得到有效地执行。
这种现象不仅在厦门地区的人民法院中存在,在全国大多数人民法院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之所以出现财产刑执行难的现象,笔者认为,既有财产刑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也有司法部门对财产刑执行问题重视不够等原因造成的。
具体分述如下:一、财产刑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是造成目前财产刑大量不能执行的重要原因。
财产刑的执行对象是财物,而财物对每个人来说是不平等,因此,财产刑的执行具有先天不足,在设计财产刑制度时,必须综合考虑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各阶层的经济情况,科学安排,否则容易与现实经济条件脱节,导致财产刑难以实际执行。
《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调研》
《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调研》按照省高院要求,2月份,我院开展了对全市法院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工作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归纳如下。
一、基本情况1、罚金刑适用较多,执行到位率较低。
通过统计全市法院xx年以来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财产执行的案件数、执行数,发现人民法院在适用财产刑时较多适用罚金刑。
如桃江县法院在4年中,财产刑中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案件数分别为975件、8件,罚金刑占到了95%以上;中院和其他各基层法院罚金刑也在90%以上。
而财产刑案件的执结率却相对较低,中院xx年执兑率仅为6.6%。
2、判决前预付的较多,判决后执行的较少。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法院能够执行到位的财产刑也是判决前预付的较多。
但是在判决生效后,绝大部分罪犯已被投入监狱劳动改造,刑满释放后一般都外出谋生,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不了解,或其亲属主动自愿缴纳的情况则很少,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也很少。
以桃江法院为例,xx年,桃江法院罚金刑中,共判处280件340万元,判前预缴数为250件220万元,而判后自动履行的仅为1件1万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判前主动缴纳是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并且在基层人民法院已逐渐成为财产刑执行的主要方式。
3、调解结案率相对提高。
我们发现在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上,民事赔偿到位与否,得到受害人谅解与否,可能对量刑会有一定影响,因此,大部分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
以南县法院为例,2010、xx年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存在的问题1、观念问题。
一是不能“既赔人又赔钱”的观念,使犯罪人及其家属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
二是司法机关长期以来“重主刑轻附加刑”的观念,使财产刑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2、片面追求结案率使大量财产刑案件未能进入执行程序。
从调研情况看,大量财产刑案件在判决后并未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既不对犯罪人的财产进行查找,也不对犯罪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浅谈论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
论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财产刑是刑罚种类之一,在刑罚执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财产刑的执行是一项非常重要、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财产刑的概念和种类、财产刑的法律性质、财产刑执行程序和财产刑执行中的法律问题四个方面,浅谈财产刑的执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财产刑的概念和种类财产刑是一种在刑罚执行中强制被罚人用其财产或财产收益来履行刑罚的手段,是罚金和财产剥夺两种刑罚的合并,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财产、追缴赃款赃物等种类。
(一)罚款罚款是对被罚人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属于一种财产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民事赔偿没有支付或者难以确定支付数额的案件,可以强制被罚人缴纳相应的罚款。
罚款是财产刑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它的性质属于财产剥夺,是指代替剥夺自由、剥夺物品等刑罚的一种手段。
(二)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追缴被罚人通过违法手段所得或者用于犯罪的财产,可以追缴非法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没收财产是不能取代罚金的。
没收财产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依据的是刑法规定的对财产犯罪的惩罚措施。
(三)追缴赃款赃物追缴赃款赃物是对被罚人的财产进行追缴,主要包括赃款、赃物等财产性物品。
追缴赃款赃物的法律依据是刑法规定的追缴犯罪所得的法律规定。
二、财产刑的法律性质财产刑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它在实践中的运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首先,财产刑的性质是法律的,它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财产分配。
财产刑执行是国家惩罚犯罪行为的手段,是法律规定并实现的行为,因此具有法律性质。
其次,财产刑的执行具有强制性、禁止性和代罪性。
财产刑的执行是对被罚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占有、没收和追缴等行为。
其运作过程中,被罚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自由和选择的权力。
财产刑的执行剥夺了被罚人的财产权利,而代罚人制度又展现出财产刑执行的代罪性质。
三、财产刑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是在刑罚执行中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的财产刑强制执行程序。
财产刑执行程序的主要作用是保障财产刑的执行,防止财产刑执行中的非法行为。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研究
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研究身份证号:******************摘要: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过程,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入,对法规制度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而站在实际情况的角度上来看,财产刑属于整体刑罚体系当中至关重要的构成部分,具备着较为显著的灵活性以及惩戒性等多种特征,可以有效实现预防犯罪以及刑罚惩戒等主要目标。
然而,站在实际情况的角度上来看,目前的刑罚财产刑在实际执行阶段中存在着一些较为显著的问题,例如,较高的空判率和较差的执行效果,都对实现惩罚效果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文章首先对目前刑罚执行中财产刑罚执行存在的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的具体优化措施。
关键词:刑罚执行;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优化措施引言:站在实际情况的角度上来看,财产刑所指的主要就是对犯罪人员财产权益进行剥夺的一种处罚措施,在本质上属于对自由刑进行的一种补充,也是针对犯罪人员进行惩罚的主要措施。
通过财产刑来针对犯罪人员加以惩戒,不仅可以维护刑法所具备的威严,还具备着较为显著的灵活性特征,符合目前轻刑化的社会发展趋势。
因此,目前的财产刑已经成为了司法实务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刑罚类型,然而,由于各类客观因素产生的影响,财产刑在后续的执行阶段中受到了极大的阻力,整体执行效果比较差,容易产生空判率较高等不良问题,这样就会影响到刑罚功效的顺利实现。
所以,这就需要进一步找寻出财产刑执行阶段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从而确保财产刑可以得到全面执行。
一、目前刑罚执行中财产刑罚执行存在的问题(一)执行依据缺乏科学性财产刑是否执行到位,其主要是在被告人存在着可以执行的财产,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为基础所开展的,所以,如果法院当中所判决的财产刑,在数额方面超过了被告人自身的执行能力,很容易就会引发财产刑无法执行的问题出现。
而法院在针对这部分案件进行审理的实际过程中,如果在后续量刑阶段中决定采取财产刑时,其一般就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同时,法官在这方面也具备着相对较高的自由裁量权,这也导致即便是同种类型的案件中,财产刑的具体量刑数额也会产生差异。
XXXX年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可编辑).doc
XXXX年财产刑适用与执行中调研文章(可编辑) 为了惩治腐败犯罪,我国* *年刑法正式确立了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一种附加刑,在刑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 *修改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对打击犯罪、遏制犯罪的发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分子财产权益的刑罚规定。
中国现行的《刑法》中有一条规定了罚金刑,还有一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是刑法的单独条款,可见财产刑已经成为中国刑罚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新刑法在* *实施以来,南阳市两级法院严格依法对应当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在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财产刑的功能。
接下来,笔者试图对财产刑适用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以促进立法尽快完善,充分实现财产刑的刑罚价值。
我国现行刑法对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设置不够科学,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财产刑功能的实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该遵循的原则,但现行刑法在设定财产刑时并没有充分体现这一原则。
通过比较《刑法》第10条规定的盗窃罪和现行《刑法》第10条规定的贪污罪,可以看出:盗窃罪构成盗窃罪的,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贪污罪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罚金或者没收;贪污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罚金。
贪污罪比盗窃罪对社会危害更大,但在财产刑的设置上却是失衡的。
这样的规定分散在现行《刑法》分则中,许多财产刑的立法规定是不公平和不科学的,这一点可以略见一斑。
在 2 、犯罪中,财产刑数额过大,适用犯罪原则可操作性差,难以体现我国现行刑法中财产刑的主要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
在立法中,罚款处罚规定了三种情况,即可选罚款、和罚款、以及罚款或单独罚款的金额被指定为有限罚款、无限罚款、比例罚款。
关于没收财产的处罚,立法规定所有财产和部分财产都应没收。
财产执行调研报告
财产执行调研报告财产执行是指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变为现金或者其他财产,用于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措施。
财产执行调研报告是对财产执行情况的全面了解和分析,旨在为更好地推进和完善财产执行工作提供依据。
本报告从财产执行的定义、调研目的、方法和具体结果等方面进行描述和分析。
一、财产执行的定义财产执行是指根据文书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执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改善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在于了解财产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为推进财产执行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和基础数据。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各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执行机构开展,实地调研主要围绕执行管理、执行机构和执行效果等方面进行。
四、调研结果(一)执行管理方面1. 执行管理的规范性:在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存在依法行政不够规范的情况,亟待完善执行管理制度,提高法律意识。
2. 执行行为的及时性:部分执行行为存在拖延现象,导致执行期限不能按照预定计划进行,有待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流程和提高执行效率。
(二)执行机构方面1.执行机构的专业性:部分执行机构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缺乏专业执行经验,需要加强对执行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效果。
2.执行机构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部分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未与申请执行人保持及时沟通,导致执行事宜无法及时沟通解决。
(三)执行效果方面1.执行款项的收回率: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执行款项的收回率相对较低,针对此问题需要加强执行跟踪和监督,保证执行款项的及时回收。
2.执行效率的提升:相较于过去,目前的财产执行效率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经验不足和制度问题,需要进一步推进简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财产执行调研报告中得出了执行管理、执行机构和执行效果三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靳文辉;邓英华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08(000)012
【摘要】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类型.其目的是通过经济制裁的方式给犯罪分子一定的惩戒和教育,但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
调研报告在对财产刑执行现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指出了财产刑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并对财产刑执行不能的克服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总页数】6页(P20-25)
【作者】靳文辉;邓英华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1.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J],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2.平安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暂停征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J], 严进
3.关于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J],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
4.南昌市PPP项目执行情况调研报告与分析 [J], 南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中心调研组
5.南昌市PPP项目执行情况调研报告与分析 [J], 南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中心调研组;万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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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产刑的执行_调研报告
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刑,调整了我国的刑罚结构,使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惩处逐渐向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双重剥夺过渡,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广泛运用。
财产刑是指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也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
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
财产刑执行的意义在目前的形势下,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需要,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因此,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对于充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效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保护功能有着现实的法律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同经济犯罪、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
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新刑法及刑诉法实施后,由于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造成人民法院在财产刑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统一,不规范,以致出现了很多的执行难点,存在着严重的执行难问题,使大量的财产刑没有得到实际执行,并且已经在执的财产刑案件的执结率也极低。
如原大厂区法院1999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案件总额为31.8万元,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仅为5200元;2000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总额为113.5万元,实际执行到的标的只有1000元。
财产刑
的这种实际执行状况,使得法院财产刑的刑事判决实际上已成为了空判。
这样,既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惩罚性,客观上又助长了犯罪分子或腐败分子的“一人犯罪,全家幸福”、“一时犯罪,终身幸福”的犯罪心理。
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这个问题自新刑法颁布施行后,一直在困扰着各法院的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许多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者不断地呼吁在立法上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
在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中执结率不高是一个普遍的现象,那么造成财产刑不能切实执行的主要原因应当有哪些?从刑事案件的诉讼各阶段来看,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法定罪名的刑罚处罚中规定了并处财产刑,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庭的判决得不到实现,实际上是空判;二是财产刑的判决执行在审理和判决执行阶段没有一套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执行;三是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不落实,不规范。
下面本人就谈一下对财产刑执行方面的一些思考意见。
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方法与对策一、从立法上确立公诉人的指控举证责任,以此为事实基础适用财产刑,减少和降低财产刑的空判率。
(一)确立公诉人财产刑适用举证制度,提供法庭对被告人科以相应财产刑的事实根据,减少和降低财产刑的空判率。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的各自职权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侦察权、提起公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三机关行使。
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就是通过法庭审理活动确定被告人是否实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并作出最后裁判。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侦查、公诉、法律监督的三项职权,代表着国家行使控诉权,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理活动,支持公诉,是控诉的一方。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所具备的法定条
件为: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各级法院均已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着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确立了新的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控、辩、审各方职责分明。
按照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的要求,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作为控诉方对其提出的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不仅应当提供被告人犯罪行为方面的事实证据,而且还应当就适用法律对被告进行财产刑处罚方面提供证据,以与指控提出的适用具体法律规定的意见相符合,并提供给法庭作为对被告人科以相应财产刑的事实根据。
法庭在对被告人并处财产刑时,也应当根据指控方提供的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再结合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只有这样才真正地全面地按照控辩式审判方式进行法庭审理,才是切实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对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范进行理解适用。
在法庭上,控诉方提出的具体适用法律意见中有法律规定的并处财产刑的内容,如果控方没有对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进行相应的举证,那么,法庭在没有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证据情况下所作出的财产刑的判决,应当讲是没有事实基础的判决,也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
控诉方在向法庭提出应当适用有财产刑内容的具体法律规定的意见时,
试论财产刑的执行_调研报告
人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几种强制性措施里,控制人身权利的措施其强制性远大于控制财产权的强制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都可控制,其财产权从根本上讲也应当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否则,一旦发生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的现象,司法机关必将在对被告人判决财产刑后的执行难以开展。
当然,采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也可以设定前提条件,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在判处刑罚时并处财产刑。
这样也防止了司法机关滥用刑事强制权,保证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正确执行。
采取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控制性措施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被告人财产的类型和自然状态进行确定和选择。
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在法庭审理阶段,可由法庭根据案情审理和保证判决及时执行的需要而主动采取,法庭也可以根据公诉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的意见和提供财产线索向被告人或被告人财产的占有、使用、保管人采取。
对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被告人财产可以由司法机关控制,也可以交由占有、使用人或第三人保管。
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对保障财产刑判决生效后得到及时的执行提供了最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大大地减少了财产刑被执行人或其亲属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财产行为发生的可能,能够保证财产刑执行效率的提高。
三、建立和健全财产刑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
(一)财产刑执行机构的确立是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关键之一。
由于最高法院已明确财产刑的执行不属于执行庭的业务范围,那么,这一工作究竟应当由哪一个部门作为工作机构呢?有人认为,应当由刑庭作为财产刑的执行机构,主要理由是刑庭是审理刑事案件的
组织机构,从实现刑罚目的,维护法律尊严,做到罚当其罪来讲,就应当由行使刑罚手段的机构行使,而且刑庭对罪犯的财产情况了解充分,从法律上讲对财产刑的执行变更权应当由刑庭行使。
对这种观点,本人认为不可取,因为虽然刑庭有一些得天独厚的优势,但与审执分离的司法原则相悖,而且也是不现实的。
例如,原大厂区法院刑庭在1999年度共审结刑事案件167件,其中,需执行财产刑的案件10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60%,2000年度审结刑事案件199件,需执行财产刑的13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7.34%,很显然,这么大的工作量由刑庭来完成是不可能的。
如果将财产刑案件移送执行庭办理,则又大大增加了执行庭的工作量。
原大厂区法院1999年度执行案件总的19.81%为刑事判决的财产刑执行案件,2000年度执行案件总数中有21.1%为刑事判决的财产刑执行案件,这些大量的财产刑执行案件地增加,占用了大量的执行时间和执行人员,影响了其它民事案件的执行,同时由于财产刑执行的困难和障碍较多,也使其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极少,这样的工作效率造成了事倍功半的工作效果,得不偿失。
落实财产刑执行机构的原则应当是按照审执分离,专业化的要求设置。
目前,我国法院的各级执行机构正在改革之中,在成立各级执行局的内设机构中,就应当设立财产刑执行的专业部门,这样就可以集中有限的执行力量,按照相应的执行程序,从事专门的财产刑执行工作,而且还可以集中力量统一调度。
(二)尽快制订全面、明确具体的财产刑执行程序和法律规范,是保证财产刑规范执行的有力法律武器。
目前财产刑的执行,由于执行程序和具体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使得财产刑难于执行,具体表现有:执行程序适用难,运用措施裁定难,执行对象追加难,能否中止决定难,外地对象执行
难。
在财产刑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没有具体的刑事操作程序,是否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执行那样,从送达执行通知书开始,到执行结案报结束,都没有统一的规定。
困此,在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中,操作不规范的较多,只能是根据“应执尽执”的原则,大胆工作,措施果断,只要将财产刑执行到位就行。
对在执行中遇到的被执行人享有共有权的财物的执行则较少地考虑其他权利人财产权是否受到损害,因为在执行中如何严格区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共有财产或是他人财产在执行程序上没有明确具体规定。
在运用强制措施对罪犯的财产或罪犯享有共有权而以其他人的名义登记的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运用民事裁定还是刑事裁定,均难以确定,包括对执行对象的追加也是这样。
对罪犯的住所地和财产在外地的财产刑执行案件,应否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没有规定,造成了执行人员去外地执行财产刑时,没有外地法院人员的配合;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要么被退回不予执行,要么杳无音讯,使住所和财产在外地的财产刑执行案件无法开展执行工作,如,原大厂区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16起案件全部是这样的结果。
要切实解决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就必须建立专业化的执行机构,有较为配套和完备的执行程序及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只有改革财产刑的审理裁量机制,才能减少和降低财产刑的空判率;只有建立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机构与执行程序,才能保证财产刑的判决得到全面彻底地执行,才能维护刑法财产刑处罚的法律权威,实现刑法的立法宗旨,真正发挥刑罚中财产刑的经济制裁和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