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运行情况调查
浅析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充侦查完毕移送 审查起诉 后 , 民检察 院重新计 算审查起诉 人
期限 ;如果 自行侦查 ,不能增加时 限,只能 在审查起诉 期 限
对于补充侦查 的条件 未做 出规 定 。我 国 《 民检察 院刑 事 人 诉讼规则》 ( 以下简称 《 则》 规 )对 “ 犯罪事实 清楚” “ 、 证 据不足”的标准分别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将补充侦查 的条
案犯罪嫌疑人”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
( 以下简称 “ 公安侦查部 门” )和人 民检察 院审查起诉部门对
补充侦查的条件各有 自己的看法,导致对案件证据是否符合
起诉条件 、具 体案件如何定性Fra bibliotek方 面的理解存在分歧 。 2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规定存 在局限
笔者认为 ,司法解释对补 充侦 查条件和重新立案 侦查 条件 的
( )立法方 面存在 的局 限 一
1 .我 国刑事证据立法不够完善
目 前我国未对证据单独立法,我国 《 刑诉法》 对刑事 证据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刑诉法》规定 ,认定和确定犯罪
嫌疑人 、被 告人有 罪时应 达 到 的证 明要求 为 “ 罪事 实 清 犯 楚 .证据 确实充 分 ” ,存 疑 不起 诉 的 条件 为 “ 据 不 足 ” 证 ,
阶段补充侦查在立法方面存在 的局 限和司法 实践中存在的问 题人手 ,建议 我国立法 机关及司法机关采取相应 的对策。
一
、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存在 问题
根据 《 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
补充侦查 的条件包 括 “ 漏罪行 、遗漏 同案 犯罪 嫌 疑人 ” 遗 , 重新立案侦查 的条件 是 “ 的犯罪事实 ” 新 ,两 者之问并 无本 质 区别 。人 民检察 院对未经退 回公 安机 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 件 ,在审查起诉 中发现新 的犯 罪事 实 ,只能 补充侦查 ,如果 退 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每次 补充 侦查 的期限为一个 月 ,补
检察院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
然而此时检察院也可能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那大家知道检察院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吗?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检察院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
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
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
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研究——以程序流转为视角
退 人 查 数
( ) 人
86 4 40 7
一退 后 次 查
55 9 35 3
二 退 后 次 查
11 6 7 4
退 后 诉 查 起
76 5 49 0
占查 数 退 总 的
比例 ( ) %
8. 93 6 8. 7 2 O
起 诉 人 数( ) 起 诉 人 数 ( ) 总人 数 ( ) 人 人 人
以程序流转为视角
董 薇
摘 要:审查起诉 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现 实中运用十分普遍。其适用效果关乎 司法资源使用和刑 事程序流转的效率。但其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的情况并不十分吻合 。从公开发表的调研数据和实地访 谈 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看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有其合理性,但 实践 中被异化 的情形也大量存在 。异化 的 原 因超越 了制度本身,案件的分流环节是 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关键 词:退 回补充侦 查 审 查起 诉 司法制 度 中 图分 类号 :D9 8 1 文 献标志码 :B 文章 编号 :17— 00 20) 40 5—6 62 12 (09 0— 1 10
成职 责 ,应 当不会 出现退 回补 充侦查 的情况 。退回补 充侦 查只适用 于没 有完成 原侦查 任务 、部分 事实、
收 稿 日期 :2 0 -52 0 90 .3 作者简介:董薇 ( 95 ),女,黑龙江黑河人 ,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 改革研究中心 工作人员 ,主要研 究刑 18 . 事 诉 讼 、 司法 制 度 ,成 都 ,6 0 6 。 10 4 ① 补 充 侦 查 制 度包 括 审 查 批 捕 阶 段 的补 充 侦 查 和 刑 事 审 判 阶段 的补 充 侦 查 , 本 文 讨论 的是 审 查 起诉 阶段 的补 充 侦 查 。 ② 陈光 中、徐静村 :《 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2年版 ,第 2 5页。 4
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审判的全流程解析
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审判的全流程解析在刑事案件中,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从立案到审判,刑事诉讼程序涉及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程序要求。
本文将全面解析刑事诉讼程序的全流程。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也是对犯罪事实进行初步审查和确认的重要环节。
在立案阶段,以下是程序的主要步骤:1. 报案:犯罪发生后,受害人、证人或其他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收到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登记,记录案件基本情况。
2. 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对报案内容进行核实与审查,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收集相关证据和调查材料,并进行必要的取证、勘验和实验等工作。
3. 立案决定:经过审查,公安机关将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是否予以立案。
如果认定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立案,并出具立案决定书。
二、侦查阶段侦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背景等信息而进行的调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以下是程序的主要步骤:1. 勘验、检查:公安机关会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相关物证,收集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 监听、拍摄:如有必要,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监听、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
3. 盘问、询问: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盘问或询问。
在盘问或询问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如实陈述。
4. 搜查、扣押:公安机关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处可能有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搜查,并在必要时扣押相关物品。
5. 鉴定: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对犯罪事实进行鉴定。
这些鉴定可能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三、起诉阶段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到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阶段。
以下是程序的主要步骤:1. 受理案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决定起诉,将会制作起诉书。
2.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及起诉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包括:a) 不起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犯罪事实,将不予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后羁押期限的计算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后羁押期限的计算作者:毕敏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6期检察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公安机关以发现新罪名为由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并继续侦查时,因无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批准。
[基本案情]2009年9月3日凌晨,王某邀约李某到某歌厅265号包厢唱歌。
期间,王某将受害人吴某抱至265包厢,伙同李某先后与昊某强行发生性关系。
凌晨2时许,王某等人离开歌厅,在某酒店附近无故将出租车司机周某殴打至轻伤,并将周某驾驶的出租车前挡风玻璃及车门玻璃砸碎。
一、本案诉讼经过2009年9月3日下午,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以涉嫌强奸罪对其立案侦查,9月8日决定刑事拘留。
2009年10月15日,某区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王某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
12月7日,王某经某市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201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0年2月28日,公诉部门以事实不清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5月10日又以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2010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二次补充侦查期间以发现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并继续侦查。
2010年8月5日,公安机关经提请某市级检察机关批准对王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2010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王某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二、问题的提出针对公安机关能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和是否应批准延长王某羁押期限2个月,产生了两种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应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事实及时受理审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以发现新罪名为由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并继续侦查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不能据此批准延长王某羁押期限2个月。
第二种观点认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属于侦查活动的特殊形式,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检察机关应依法批准对王某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0 1 .3 .2 1 0 .5 2 1 ) 0 20 2 0
退 回补 充侦 查制度 对保 障检 察机关 公诉 权 的行使有 着 非常 期 限届满 前, 审判 机关建 议检 察机关 补充 侦查 , 察机 关为 了体 检
事 实和情节不 清和证据 不足 的案 件 , 当是刑 事诉讼 的非常规手 合 法 权 利 应 段, 但实践 中, 当一 部分案 件都 要退 回补充 侦 查。在 司法实践 相 中, 发现 证据不 足时 , 察机关 有两 种方 法 : 检 一是退 回补 充侦 查:
二 是 自行 补充侦 查 。 检察 机关 往往优 先选择 退 回补充侦 查 , 但 理 审查起 诉的环节 没有规 定告知义 务, 这可 能导致对 诉讼参 与人权 由是: 对于检 察机 关来 说, 相 公安机 关侦 查 的专业化 和技术 化程 利的 侵犯 。如退 回补充 侦查 的决 定就 没有规 定 要告知 嫌疑 人和 也没有 规定 , 退回 补充侦 查决 定做 出后要 告知这 些诉 在 度较 高 , 退补更 有利 于侦 查, 同时可 以使 检察机 关将 精力 更多地 被害人 ,
使对 侦查的监 督 。《 刑事诉 讼法》 10条既规 定 了检 察机 关退 般 是将补 查的材料 随卷移送 , 察机 关难 以掌握补 查的经过和 结 第 4 检 回补 充侦查 的权力 , 增加 了“ 以要求 公安机 关提供 法庭 审判 也 可 所必 需的证据 材料 ” 的权力 , 得检 察机关 发现缺 少应 当 由侦查 使
怎 权力 被侵犯 后怎 样救济 。特 集 中到审查 起诉工 作上 。但事 实上接 受退 补 的侦查机 关时 常会 讼 参 与人享有 哪些 权利 , 样行使 , 在退补 阶段 的知 情权和 会见权 退而 不补 , 有时 甚至仅 仅 以一纸 工作 说 明交 差 了事 , 并不 能 以此 别是对 犯罪嫌疑人 及其律 师来说 ,
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
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犯下了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涉及到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快速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各国都制定了规范的办案流程指引。
以下是对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的简要介绍。
一、立案阶段:1.接警和勘验:接到报案后,警察需立即赶往案发地点进行现场勘验,将案发现场的相关证据收集起来。
2.调查和取证:根据勘验所获得的线索,调查人员需对嫌疑人、受害人、目击证人以及可能涉案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取证。
3.嫌疑人确定:通过调查和取证,确认嫌疑人身份并对其进行传唤或逮捕。
二、侦查阶段:1.审查案卷:侦查人员需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审核,是否存在矛盾、漏洞或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地方。
2.侦查取证:侦查人员需根据审查结果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证据以支持或反驳犯罪嫌疑人的指控。
3.侦查补充:当案件材料中存在不足或可以进一步扩大调查范围时,侦查人员可申请补充侦查措施,如盗窃嫌疑人财产调查或征证审讯等。
三、起诉阶段:1.起诉决定:经过侦查取证,检察机关需对案件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起诉,起诉决定需依法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
2.起诉材料准备:检察机关需准备起诉书、证据清单、证人证言等起诉材料,确保起诉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3.提交法院:检察机关需将起诉材料提交法院,由法院负责组织庭审。
四、审判阶段:1.开庭审理: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庭审,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调查自己认为有必要的证据。
2.审理判决:法院以法官会议方式对案件进行研究,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刑罚的确定。
3.判决执行: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刑罚执行机关进行具体的刑罚执行工作。
五、上诉阶段:1.上诉申请:如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被判有罪的一方可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2.上诉受理:上级法院对上诉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上诉。
3.再审判决:上级法院根据上诉申请和相关证据进行再审判决,维持原判或改判。
程序倒流视角下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实证研究
查 ” 和 程 序 补 救 型退 回补 充 侦 查 ( ) 以下 简 称 “ 程 序 补 救 查 ” 。实体 补 救 型退 查是 指 : 察 机 ) 检
关 在 审 查起 诉 阶段 为 了补 充证 据 、 清案 件 事 实 查 而 将 案 件退 回公 安 机关 补 充 侦查 , 是一 种 典 型 这
2 1 第 6期 0 0年
吉 林 公 安 高 等 专科 学 校 学 报
J u a f inP bi e ui a e o r l l u l S c ryAc d my n oJi c t
N . 2 1 o 6, 0 0
( 第1 总 1 5期 )
D c mb rNo15 ee e , . 1
法 收集 犯 罪嫌 疑 人 口供 , 求 侦查 机关 另 行 指派 要
侦查 人员 重新 调查 而 侦查 机 关 未另 行指 派 的 , 即
行退 回侦 查机 关 补充 侦查 , 这是 一 种典 型 的 程序 补救 型程 序倒 流 。退 回补 充侦查 作为程 序倒 流 的
作者简 介 :蔡  ̄ (95 ) 男 , 东湛江人 , 南政 法 大 学诉讼 法 学专业 刑事诉讼 法方 向硕 士研 究生 。 18 一 , 广 西
具 有其 独特 的 意 义和 功能 。我 国审 查起 诉 阶段 的退 回补 充侦 查 作 为公诉 环 节程 序 倒 流 的一种 重要 的
方 式 。既有 实体 补救 功 能 ,又 有程 序救 济功 能 。我 国公 诉 环 节 实体 补救 型退 回 补 充侦 查 比例 过 高 ,
而程 序补救 型 退 回补 充侦 查 比例偏低 ,既 不利 于被 追诉 者 的人 权保 障 ,又 不利 于公 诉程 序 的正 当化 、 合理 化 构建 。 因此 ,必须 深入 分析公 诉 环 节退 回补 充侦 查 问题 的成 因 ,并 完善 实体补 救 型退 回补 充 侦 查相 关规 定 。降低 过 高的 实体 补救 型 程序 倒 流率 。减 少对 羁押 的扩 张适 用 ,同时 构建科 学 的程序 补救 型退 回补 充侦 查制度 。加 强检 察机 关对侦 查程序 的监 督 ,保 障人权 ,维护程序 法尊严 。
补充侦查调查报告
补充侦查调查报告侦查调查报告:补充说明一、背景介绍在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后,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细节和收集证据,我们决定进行补充侦查调查。
本报告将对我们的调查进行补充说明,以便更好地呈现我们所获得的信息。
二、补充调查细节1. 调查地点我们对案件发生地点进行了详细勘查,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
现场位于市中心的一家酒吧,我们发现了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包括指纹、血迹和其他可疑物品。
2. 证人询问我们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进一步询问,并记录了他们的口供。
证人提供了一些新的信息,有助于我们对案件进行更全面的分析。
他们的证词在一定程度上与之前的调查结果相符,但也存在一些矛盾之处。
3. 视频监控回放我们调取了案发地点周围的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并仔细观察了嫌疑人的行动轨迹。
监控录像显示,嫌疑人进出酒吧的时间与案发时间相符,但由于画面模糊,无法清晰辨认嫌疑人的面容。
4. 电话记录分析通过对案件相关人员的电话记录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可疑的通话记录。
这些通话记录显示,部分嫌疑人之间有频繁的联系,这可能与案件有关。
我们将进一步调查这些通话内容,以确定其与案件的关联性。
5. 物证鉴定我们将现场收集到的血迹、指纹和其他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鉴定。
初步结果显示,部分物证与嫌疑人的DNA或指纹相匹配,这为案件的进一步侦破提供了线索。
三、结论与建议通过本次补充侦查调查,我们进一步拓展了对案件的了解,并收集到了新的线索。
然而,仍有一些疑点需要进一步澄清。
我们建议对嫌疑人的DNA进行比对鉴定,以确认其与现场物证的关联性。
同时,我们还将继续追踪调查电话记录,寻找更多证据。
四、备注本次补充侦查调查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细节和收集证据,以便在后续的侦破工作中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我们将继续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以确保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五、致谢在这次调查中,我们感谢所有配合调查的证人和相关人员的合作。
没有他们的支持与配合,我们无法取得如此丰富的调查成果。
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
、
审 查 起 诉 阶段 补 充 侦 查存 在 的 问题
( ) 一 补充侦 查与程序公正之 间妁矛盾 现代司法中, 程序公正被视为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基础和基本 人权保障的体现 审查起诉阶段 的补充侦查 , 因其对审查起诉期 限和 羁押期限的影 响, 成为一项备受诟病的程序设计。19 9 6年《 刑事诉讼 法》 颁布前, 法律未对补充侦查的时问和次数作出规定, 使审查起诉期 限流于形式 , 程序公正遭 到破坏 。现行 《 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相应修 改, 即规定补充侦查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 次数最 多不能超过两次。 但该立法实践至今, 从实际效果看, 迂次修改并不成功, 侦查机关和检 察机关往往借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期 限, 因补充侦查导致 的超期羁押现 象并未得到较好的改善 。 在这些任意性较大的补充侦查中, 程序 公正 遭 到破坏 ,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每作出一次补 充侦查决定 , 实际上等于作出了一个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的 决定, 这是与现代司法的人权保障理念格格不入。 ( ) 二 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具有较 大的随意性 《 刑事诉讼法》 规定, 认定犯罪应达到“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 分” 的标准, 存疑不起诉的条件为“ 证据不足” 但该法并未对弥补证据 , 不 足 的补 充 侦 查 程 序作 出条 件性 规 定 。《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 则》 人
( ) 侦 查 的质 量 不 高 三 补充
刑事诉讼 中设置补充侦查是为了弥补侦查机关第一次侦查活动 的不足 , 可以说这是立法设置的一个侦查机关的自我纠错程序。 但在 实践中, 退而不查, 查而不实或查而无果的情况大量存在 , 究其原因, 侦控观念的差异和 侦查水平的不足是关键。 在侦控关系上, 检察机关 的控诉职责决定了其对刑事案件 中各类证据的要求较高, 然而我国的 侦查机关却普遍存在重破案 , 轻证据的观念 , 两者的认识差异客观存 在, 导致除了侦 查机关向检察机关“ 借时间” 的补充侦查外, 其他补充 侦 查 案 件 并未 得 到 侦 查机 关 足 够 的 重视 。 ( ) 四 补充侦查的程序立法过于简单 严谨、 合理 的程序 设计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之一。 国的 我
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
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有很多⼈在进⾏公诉的时候会遇到被退回补充侦查的建议书,具体什么是补充侦查呢?其中包括多种⽅⾯,证据不⾜等等都会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建议书。
但是有的⼈还是对于这个补充侦查的建议书不是很了解,所以下⾯就是⼀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建议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诉环节案件退查的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部分案件退查的主要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
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侦查⼈员有“重⼝供,轻证据”,“重程序、轻实体”的观念,认为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就是对起诉的认可,不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获取证据,批捕后的讯问笔录⼤多是犯罪嫌疑⼈复述在破案之初的供述,该取的证据没有取,该找的证⼈没有找。
在进⼊审查起诉阶段后,⼀旦原有的证据链发⽣变化退回补充侦查,由于已失去了取证的最佳时间,且乡镇派出所⼯作内容繁琐,处理民事纠纷较多,⼈员⼜不⾜,补充侦查办案的强度和难度就会增⼤,从⽽造成案件屡退不查,屡查不清。
如珙县检察院退查案件有5件撤案案件,公诉部门虽拟了详细的退查提纲,但侦查机关已取不到证,从⽽撤案。
(⼆)侦查机关和公诉部对价值追求的不同。
⽬前,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类犯罪缺少统⼀的证据规则和证据证明标准,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价值取向的不同,对证据的认识、理解就存在差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以影响定罪量刑等问题认识就存在不同,如部分侦查⼈员站在侦查的⾓度认为:移送审查起诉就是⼯作完成了,退查案件能查就查;重新鉴定的结论有否不影响定罪量刑,在重新鉴定的结论还没出来就移送审查起诉等,这就错过了证据的最佳取证时间,也让犯罪分⼦毁灭罪证赢得了时间,削弱退查后所取证据的证明⼒,侦查机关往往在⼆次退查后,常常在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就将退查的案件再次移送起诉,或出具“⽆法查清”的说明就移送起诉。
(三)为办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
部分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团伙作案等原因,在侦查期限已满,在办案⼈员没有相应增加的情况下,相关的取证⽆法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完成,只有先起诉,再退查,争取时间侦查、补充证据,⽐较特别的是有些案件侦查⼈员就明确表⽰案件证据不⾜需要退查,移送起诉的⽬的是延长办案期限;⽽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在⼈⼒不⾜,某个办案⾼峰时期,且案情复杂、重⼤,特别是团伙作案,因审查起诉期限⽤完,也只有退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起诉期限。
退回补充侦查机制问题探析
摘
要: 司法 实践 中 , 审 查起 诉 阶段 , 回补 充 侦 查 程 序 被 广 泛使 用 , 为保 证 案 件 质 量 、 障公 诉 活 动 顺 利 在 退 它 保
进 行 发 挥 了重要 的作 用 。 然 而退 回补 充 侦 查 机 制在 运 行 过 程 中也 暴 露 出 了一 些 问题 , 需要 深 入 分析 并加 以 改进 。 关 键词 : 充 侦 查 ; 制 ; 补 机 问题 ; 完善 中 图 分 类号 : F 3 文 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63 2 1 ( 0 0 3 — 2 9 0 D8 A 17 — 9 X 2 1 )2 0 8 — 2
国没 有 建 立 比较 完 善 的 退 回补 充侦 查 制 度 ,而 现 有 法 律 及 司 法解释对此规定又过于原则 , 作性不强 , 操 以致 出现 了 上 述 不
对于补充侦查 的案件 , 当在一个月 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应 但实 践中 , 回补充侦查 常在一个月 内不能完成 , 的甚至超期严 退 有 重, 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
21 年 第 3 00 2期 总第 16期 0
经济研究导 刊
EC ONOMI S C RE EARC GU D H I E
No3 20l .2. O
S f l .0 e a 1 6 i No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退 回补充 侦查机 制 问题 探 析
张 枝 然
( 浙江省苍南 县人 民检察院 , 浙江 苍南 3 5 0 ) 2 80
却无能为力。 ( ) 回补 充 侦 查 超 期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三 退
三 、 完善 退 回补 充侦查 制度 的思 考 对
在审查起诉实践 中, 回补充侦查存在着种种问题 , 退 造成 上述 问题的原因 固然是多方面的 , 但笔者认为 , 主要是 目前我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浅析
注释 : 1 陈光中 .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 [M].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311. 2 叶炼 , 吴功 , 李应敏 . 审查起诉 环节退回补充侦查应重点解决六个问 题 [J]. 人民检察 ,2013,(21).
(作者 :朱新航,硕士研究生,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退回补充侦查率过高。刑诉 法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按理说,退 回补充侦查应该占一个比较低的比例, 但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率居高不下, 影响了刑事诉讼价值的正常实现。
3、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率 低。刑诉法规定了两种补充侦查方式, 即退回补充公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少 之又少。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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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件补查内容非常简单,完全可以 通过自行补查解决,没必要将案件退 回公安机关。
4、退回补充侦查效率和质量 偏低。
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如果得不到 公安机关的认同,往往补侦的积极性 不 高, 应 付 了 事。 同 时, 公 诉 部 门 对 退回补充侦查缺乏有效的监督,侦查 监督难以有效实现。
二、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 设想
一、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实践中 出现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环节退 回补充侦查(下文统称“退查”) 在适 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阻碍了该程序 价值的有效发挥。
1、 通 过 退 回 补 充 侦 查“ 借 时 间”。补充侦查在个别案件中演变成“借 时间”的手段,公安、检察都有可能 利用退查互相“借时间”。如有些公诉 案件的承办人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就 和公安机关协商好将案件退回,变相 延长办案时间。
刑事案件法院阶段可以退侦吗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案件法院阶段可以退侦吗在我国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如发现案件存在重大漏洞的,相关的法院可以要求退侦办理,对这类案件情况进行调查。
相关的公安部门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应的侦察,确保涉及案件的证据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的办案程序进行办理。
一、刑事案件法院阶段可以退侦吗法院的补充侦查可以补充两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1)杀人案。
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
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
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
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
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
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
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的。
(9)盗窃案。
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全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评查分析
QingHai's—————— ProcuratorialN 海检察 Bimonthly全省轍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件退回补究侦查提纲评查穷岍I马玉兰*为贯彻落实省院蒙永山检察长在全省检察长会 议上提出的“检察法律文书不能满足于‘模板化要加大释法说理力度,要有深度、有温度”的要求,进一 步规范经济犯罪检察法律文书制作,提高退回补充侦 查提纲的质量,根据《第四检察部关于贯彻落实2020 年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任务及省院党组2020年工作 要点的措施》,6月份,省院第四检察部对全省今年1月以来办理的69件经济犯罪案件112份退回补充侦 查提纲进行了评查,现将评查情况分析如下:一、 基本情况此次评查主要围绕文书格式规范性、补查说理 性、补查事项可操作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共评查一次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69份,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提纲43 份,二次退侦占一次退侦案件总数的62.3%,占比较 高,退侦率居高不下,拉长了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效 率。
从评查的情况来看,我省经济犯罪案件退回补充 侦查提纲总体制作较规范、适用效果较好,但也有部 分案件补充侦查文书规范性、说理性、实效性等方面 存在不足,有待改进。
二、 存在问题(一)文书格式不够规范本次评查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基本都能做到标 题明确、主题突出、有具体的补侦事项,基本符合退回 补充侦查提纲的形式要件。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作为 《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的附件需送达侦查机关具体开展补查工作,但大多数补侦提纲缺少正 文“首部”内容,未标明侦查机关名称,也没有案件来 源的表述以及退侦的具体规定等相关内容;大多数补 侦提纲没有明确表述退侦的方向,部分补侦提纲结尾 部分未列明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 文书说理性不够有力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绝大多数没有写 明侦查方向、取证目的。
普遍存在补侦提纲中只有补 侦事项,没有补充侦查的目的和意义,没有具体说明 要查明或核实哪方面的事实,或证明犯罪构成中那个 要件的证据欠缺,也没有写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具体表现,没有真正解决“为什么补”的问题。
检察院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
Only when you can control your emotions can you control your life, because people who are dragged down by their own emotions are the most helpless and helpl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检察院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要求案件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其中的部分事实在进行调查一下。
而且,补充侦查要检察院重新打回公安机关才算是补充侦查。
案件补充侦查,如果是以实体性事件为理由,那么需要侦查机关对内容进行完善和弥补侦查。
一、检察院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二、退回补充侦查有以下几种情形,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最新补充侦查什么程序
Live in the present, don't waste your present life while thinking about the past or looking forward to the futu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补充侦查什么程序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两种情况: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该阶段补充侦查的方式有两种。
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补充侦查什么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两种情况: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该阶段补充侦查的方式有两种。
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补充侦查的,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采用何种方式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2、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这既是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166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监察。
司法调查的流程和步骤
司法调查的流程和步骤一、引言司法调查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行为以及判断被告人的犯罪责任而进行的调查工作。
司法调查的流程和步骤对于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司法调查的流程和步骤,以便更好地了解司法调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二、立案司法调查的第一步是立案。
当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接到犯罪案件的报案或发现线索时,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
如果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将决定立案侦查,并在案件登记簿上记录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后,案件便正式进入司法调查程序。
三、侦查侦查是司法调查的核心环节。
侦查工作主要包括勘验、讯问、搜查、抓获、鉴定、调取证据等。
侦查人员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以收集、固定、保护现场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侦查人员还会通过调查取证、走访调查、技术侦查等手段,逐步查清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
四、取证取证是司法调查的重要环节。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收集和固定各种证据,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犯罪行为。
取证工作包括调取相关文件、资料,采集物证,录取证人证言等。
在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避免证据的污染和破坏。
五、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文件和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会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审查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合法取得等。
如果认为有必要追加侦查或补充证据,检察官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工作。
最终,检察机关会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六、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司法调查的最后一步。
在开庭审理中,法庭将根据起诉书和相关证据,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和辩论。
被告人可以自由陈述和辩护,辩护律师也可以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庭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和判断,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或辩护意见,以推动案件的公正和合法审理。
犯罪同案犯没全部抓到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吗?
犯罪同案犯没全部抓到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吗?同案犯没全部抓到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是否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对于其他同案犯在归案后另案处理即可。
▲一、同案犯没全部抓到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吗?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因此,即使同案犯没有全部抓到,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对于其他同案犯在归案后另案处理即可。
▲二、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方面有哪些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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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
情
况
调
查
l齐冠军等木
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 的一种形式,其合理性与存在的价值已无需质疑,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存在一定问题。笔者拟以天 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的调研数据为样本,对退回 补充侦查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 议,以期对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运行情 况分析 为全面了解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运行 的实际情况,笔者通过对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公诉 部门2010年到2014上半年退回补充侦查的全部 案件进行统计,对一些具有指向意义的数据进行了 系统分析,通过这些指标或指标组合来客观反映该 制度的运行情况及其背后的问题。2010年至2014 年上半年该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为552 件,占所有受理案件的30%。其中又有36.8%的案 件进行了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全年受案总数的
在立法中增加侦查机关或部门负有配合检察机关 协作侦查义务的硬性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在不影响 效率的情况下,保证案件事实的及时、顺利查清。 (二)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理顺各方关系 第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诉讼考核评价机制。随 着考核评价机制不断修改、调整,其已日益朝科学 化、合理化的方向迈进。如取消了对不起诉率的限 制,在有的考评机制中,还通过相应的规定鼓励公 诉部门采用不起诉的方式增加案件的出口。 第二,严格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增加羁 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 亮点之一,但因规定过于笼统,且没有强制约束力, 各地的实践效果并不太好。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案件 管理部门等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羁押必要 性审查,增加公诉办案人启动退查程序的考量因 素,减少对嫌疑人权利的侵犯。 (三)转变侦查人员的思维方式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价值在于以适 当牺牲效率为代价,实现对案件事实最大限度还原 和实体正义追求。尽管实践中退查程序存在诸多问 题,但这并不能影响和动摇这一制度的内在价值。 在效率与正义之间,对于刑事制度而言,适当牺牲 效率来换取正义的实现是值得的,甚至一定程度牺 牲嫌疑人特定时间段的权利都是值得的。不应为追 求所谓“及时的正义”而放纵犯罪,抑或为追求“效 率”而办理出“问题案件”。 因此,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无 论是执行者还是相关利害当事人,应正视这一制度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替代的固有价值,从立法、 实践和主观等各个层面加以健全完善,而不应因为 该制度暂时所呈现的诸多问题而“因噎废食”。 【编辑:田
部分侦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退而不查,敷衍塞 责,造成案件补查质量不高,补查超期严重,甚至有 的悬案不报,退回后再无音信等情况均无从监督。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自身的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也没 有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予以制约。 (二)考评机制致的利益冲突及矛盾 第一,各机关考评机制的存在与影响。毫无疑 问,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中,各机 关的考评机制对诉讼工作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越了 刑事诉讼法本身。在统计的案件中,每年12月份退 查的案件数明显高于其他月份,甚至可达到最低月 份的十几倍。究其原因,可能是出于每年12月年度 考核的的需要,在这之前退回公安机关的案件不算 在检察机关本年度未结案件数之内。 第二,检警不同的利益诉求。从侦诉模式角度 来讲,我国的检警关系基本上属于侦诉分离模式。 二者分工大于合作,各自拥有不同的考评标准和工 作方向。因此,在从侦查到起诉的过程中,难免出现 利益不统一的情形。另外,在刑事诉讼下游的审判 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日益增强,使得控诉活动 朝着更为精密化的方向发展,这便与目前仍相对粗 陋的侦查活动形成了矛盾。 四、规范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 基本建议 (一)完善具体运作机制 第一,规范启动标准。现有立法对退回补充侦 查程序的标准规定让办案人员难以把握。当务之急 是出台证据法,通过证据法对提起公诉证据标准的 进一步明确,增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于起诉、 退查标准的把握,也对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启动进行 一定的限制。但考虑到案件事实的错综复杂性,在 条文设计上也不宜过细,应当为案件具体承办检察 官留出适当的空间。 至于如何进行类型化的规范,笔者认为,首先 应明确不得退回补充侦查的类型。一是无退查可行 性的。如侦查机关或机构已经在卷中明确说明某物 证已灭失,某证人或被害人已无法联系到案等情 况,再予以退查也无法实现预期侦查目的。二是不 适于退查的。主要是指侦查机关或机构存在违法取 证、案件办理存在程序瑕疵等情形,这种情况下如
野]
万方数据
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运行情况调查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齐冠军, 杨蕊, 刁飞腾, 常俊朋, 何江江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2014(22)
引用本文格式:齐冠军.杨蕊.刁飞腾.常俊朋.何江江 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运行情况调查[期刊论文]-人民检察 2014(22)
从退查案件所涉罪名来看,主要集中在诈骗 类、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盗窃等较为常见且在某些 要件认定上容易出现困难的案件上,在统计的样本 中,伤害类(含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占22.1%、诈 骗类占20.2%、盗窃占9.6%。在所有的补查案件中, 绝大多数案件补充侦查效率偏低,补充侦查时限超 过20天的案件约占所有退查案件的85%。而且效 果并不理想,仅有不到一半的退查案件的退查提纲 项目得到实质性解决,接近三成的退查案件没有任 何新的证据得到补充。
8本文作者还有杨蕊、刁飞腾、常俊朋、何江江。作者单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4・第22期
万方数据
值追求,使其功能发生了异化。 一是利用退查程序相互“借时间”。从退查距审 查起诉期限尚余时间、补查情况、处理结果、审判程 序、审判结果等指标组合考察来看,特别是在对案 件退查时审查期限剩余情况进行统计时发现,在剩 余0天时才退查的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38%,剩余 3天以下的案件占全部退查案件的77.9%,而退查 时审查期限尚余10天以上的案件仅占9%。虽然单 凭该数据很难说明这些退查案件在“借时间”,但不 容否认存在较高的可能性。另外,在这些案件中退 查提纲内容一半以上得到实质解决的案件仅有 43%,与补查质量低相反的是退查后的起诉率却达 到了93.8%,63.2%的案件被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 或普通程序简化审,且几乎100%得到有罪判决。 二是可能存在检警双方相互掣肘的情况。侦查 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往往存在抵触情 绪。统计样本中,高达27.9%的退补后案件没有解决 任何实质内容,多为“无法查实”。而公诉人员则认为 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在案件现场没 有及时固定证据,造成案件补充证据困难。尽管明知 公安机关不会补查来新的证据,公诉人员仍然该退 则退,通过退查表明自己对案件证据情况的态度。 三、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制度及配套机制的缺失 第一,启动条件及标准不明确。修改后刑事诉 讼法关于退查条件只有“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规 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规则》)将其进一步细化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标准理解不一,难以把握。 第二,启动程序不规范。司法实践中,自审查起 诉部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退回补充 侦查由主诉检察官签字即可,无须再经检察长批 准。而同样可能降低诉讼效率的延长办案期限则需 由检察长批准。与延长办案期限相比,退回补充侦 查涉及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且一次退查最长可延长 两个月的时间,但法律对其启动程序的规定却不如 延长办案期限严格。 第三,制度运行缺少监督机制。实践中退查后
11.1%。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运行中 存在的问题 一是退回补充侦查率过高。作为刑事诉讼过程 中的非常态事件,退回补充侦查应该占全部案件一 个比较低的比例,但从实际来看,高达30%的退回 补充侦查率严重偏离了合理性,影响了刑事诉讼价 值的正常实现。 二是侦查机关补查效率和质量偏低。统计中, 我们对与侦查机关补查效率和质量有一定指向的 数据予以关注,比如能够反映侦查机关补查效率的 实际补查用时,能反映补查质量的补查报告中新增 证据材料份数(不含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退查提 纲项目数量得到实质解决(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 明除外)的比例等。从统计的样本来看,实际补查用 足30天的案件高达60%,超过25天的案件达77%, 20天以内补查完毕的仅占14.9%。退查提纲项目得 到实质解决仅占全部统计案件的43%,27.9%的退 查案件没有任何实质补查内容。当然,这与部分退查 提纲内容不够明晰、补查必要性不高、操作性差以及 机关间缺乏交流沟通也有一定关系。 三是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率低。在阅卷的过 程中,笔者发现为数不少的退查案件补查内容非常 简单,比如要求公安机关核实被害人陈述中的某项 内容,办案人员完全可以通过自行补查解决,没必 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延误时日。 从价值角度看,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本身是公正 与效率之间进行价值博弈与平衡的结果。在调研过 程中发现,有相当部分的退查背离了制度设计的价
2014・第22期
万方数据
果退回补充侦查,实际上是让“犯错者自己去纠正 错误”。三是退查无经济性的。调研中发现退查中有 不少是因为文书、程序轻微瑕疵或因找不到被害人 无法核实被害人陈述、无法听取被害人意见而退回 侦查机关或机构重新侦查,甚至有诸如证据卷编号 存在错误等退查原因。上述情形退查不仅违背制度 设计初衷,还浪费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 其次,应规范运行程序。一是严格审查批准决 定程序。退回补充侦查也应参考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的相关规定,由案件承办人提出,经过主诉检察官 或部门负责人审核,最终由主管检察长批准决定方 可启动。二是规范退查提纲的制作。当前实践中退 查提纲没有统一的制式要求,使得退查提纲因制作 者语言表达方式、法律与案件认知差异的不同而呈 现出极大的差异性和随意性。退查提纲除用语规 范、条理清晰外,还应强化退查提纲的说理性,使得 侦查机关更易于接受。三是增加听取利害关系人及 辩护人意见的相关条款。通过听取意见,明确其诉 求,对于缓减双方对立情绪,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 尽快地完结案件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是设 置退查争议处理程序。应赋予侦查机关或部门对检 察机关公诉部门退查决定的异议权。侦查机关或部 门提出异议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及时介 入,指定其他主诉检察官或自行进行复核,复核后 报由主管检察长决定,异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补充 侦查。 再次,应增加侦查机关或部门负有协作侦查义 务的硬性规定。检察机关能力、设备、资金、人员、手 段等方面的不足,都是需要正视的问题,即使要求 检察机关提高自行补查率,也可能会因为诸多限制 而达不到查清案件事实的要求。加之检察官过多地 涉及侦查环节与其定位属性均不相符。因此,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