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特殊工种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特种作业是指在特殊的工作环境或特殊的作业条件下进行的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用情况。
一、我国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分类我国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内容。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3. 《矿山安全法》:该法规主要规定了矿山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4. 《消防法》: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对建筑物、场所等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要求、消防器材的配置要求等。
二、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特种作业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指导,作业人员可能会面临生命安全的危险。
其次,特种作业涉及的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比较特殊,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可能会对周围的环境和其他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通过制定和实施特种作业法律法规,可以规范特种作业行为,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应用情况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应用情况因国家而异。
以我国为例,我国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管理等方面都比较注重,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体系。
在特种设备领域,我国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并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等,旨在规范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特种设备管理适用的法律、规章、规范
特种设备管理适用的法律、规章、规范引言概述: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设备,其管理涉及到法律、规章、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特种设备管理适用的法律、规章、规范。
一、法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 规定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责任。
- 设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监察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检验检测、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 规定了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和监察标准。
-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了规范,提高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
1.3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程》- 该规程是特种设备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 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要求。
-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进行了规范,提高了特种设备的操作安全性。
二、规章2.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特种设备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登记备案、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规定。
- 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
-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处理进行了规范,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2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规程》- 该规程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检验内容、检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 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和检验程序,保证了特种设备检验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特种作业法规
特种作业法规特种作业法规是指针对特殊行业或工种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这些特种作业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规范特种作业的操作流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下面将就特种作业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一、特种作业法规的定义和意义特种作业法规是为了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特种作业过程中安全可靠,防止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法规的实施可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规范特种作业的操作流程,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特种作业法规根据不同行业和工种的特点和要求,可以分为多个领域的法规,主要包括:高处作业法规、起重作业法规、电工作业法规、爆破作业法规等。
这些法规根据特种作业的具体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以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可靠。
1. 高处作业法规高处作业法规主要针对在高处进行工作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工人、维修工人等。
该法规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设备,严禁擅自攀爬、跳跃、站立在危险边缘,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2. 起重作业法规起重作业法规主要针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相关工种。
该法规要求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严禁超载、超高、超限作业,确保起重作业的安全可靠。
3. 电工作业法规电工作业法规主要针对从事电气维修、安装和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该法规要求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禁擅自触碰带电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以防止电击事故的发生。
4. 爆破作业法规爆破作业法规主要针对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
该法规要求爆破工必须持有爆破证书,严格按照爆破方案进行操作,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可靠,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特种作业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特种作业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是保障特种作业安全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能力;同时,加强对特种作业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服从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 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 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 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 职责,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媒体及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等组织的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投资 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 产中的主要职责。
第五十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 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 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 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 务。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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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 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 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 内公布。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 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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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由温家宝总理颁布的国务院令第549号中公布的,条例 由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签署,自2009年5月1日。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 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 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 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技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涉及高空、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因素,以及可能对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加强特种作业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二)具有与特种作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特种作业要求的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五)具有完善的应急预案。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四)具备必要的特种作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三)特种作业操作技能;(四)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考核机构负责。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确保考核质量。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技术水平。
第三章特种作业设备、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特种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管理规范
特种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管理规范概述:特种作业是指危险性较高、操作复杂的一类工作,它涉及到许多特种设备和特殊工艺,对从业人员和公共安全都有较高要求。
为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来加强特种作业的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围绕特种作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展开讨论。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和目的特种作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防范特种作业可能引发的事故和灾害。
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特种作业的操作行为,明确责任分工,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二、国内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明确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了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登记等管理规定。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该规程是特种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涉及了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要求、事故应急和逃生等内容,旨在提供指导和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
三、国际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1.《国际特种作业安全协定》该协定旨在加强各国特种作业的管理与合作,规范特种作业的安全要求。
协定规定了特种作业的定义和范围,要求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特种作业的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2.《特种设备使用国际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国际标准要求,包括特种设备的材料、结构、安全装置等方面的规定,为各国特种设备的制造和使用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准。
3.《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和安全公约》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旨在保护特种作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权益。
公约要求各国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并加强对特种作业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行政法规
•修订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11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14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2号令)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0号令)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3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四、技术规范
•锅炉类技术规范
•压力容器类技术规范
•气瓶类技术规范
•压力管道类技术规范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类技术规范
•综合类技术规范
五、技术标准
•锅炉标准
•压力容器标准
•气瓶标准
•压力管道标准
•电梯、起重机标准
六、地方规定。
特种作业相关法规
特种作业相关法规
特种作业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该法规规定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规定》:这一法规规定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相关管理要求,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证书核发、考试等。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
4. 《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一法规规定了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包括建筑施工工程的组织管理、劳动保护、安全设施等。
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法规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这些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保护了特种作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相关条款
1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 即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 它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 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6、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即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也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 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确定。
10、由谁来制定或适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即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 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 修订。生产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 11、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即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 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 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 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 财产损失,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种作业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
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五《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特种设备管理适用的法律、规章、规范
1、关于公布《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2、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3号修改单的公告
3、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4、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1号修改单
16、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2001]38号)
1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1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19、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20、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
TSG规范
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11)
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G8001-2011)
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
4、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5、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26、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
27、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28、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2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
30、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
17、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2005年开始实施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对安全生产培训作了很多具体规定。
2006年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更进一步规范了培训工作。
4供电;矿山应确保两个的电源,在紧急停电时 人员能顺利撤出 并有撤出井下预案。 供电线路 动力电源 临时电源 电控设备 动力设备 安装 调试 维护 检修 更新必 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有的证主要 指:特种作业资格证(IC卡)、 职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
16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 应急预案的。
17对爆破 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管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的。
1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19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管协议或未在承包、租赁合 同中明确安管职责的。
2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对 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管协议或未指定专 职安管人员进行安检与协调的。
2002年实施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 明确了这一方针。
目前最新提法是:“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 安全方正的含义
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 “安全第一”是相对生产而言。 用辩证的观点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才能效果显著。 事故发生后,必须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下列25种 1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管人员 2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矿山 建筑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培训 考核 持证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培 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 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培并取得 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或生产 储存危险品 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或没有报批同意的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序号法规名称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4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8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9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0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11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1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1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15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1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7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18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 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21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2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4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2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6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27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28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9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30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31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3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33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4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35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36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37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38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40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4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42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43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44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45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6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47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48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49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50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51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5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5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5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60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61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6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6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64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65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66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67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6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69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70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71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72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73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74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75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76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77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78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79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80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81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82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83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84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85 压力管道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86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Y6001-2008)87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S6001-2008)88 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S1001-2008)89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08)9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91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92 燃油(汽)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93 燃油(汽)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94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2-2008)95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5-2008)96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97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3-2008)98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99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100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T6001-2007) 101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102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0-2007)103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9-2007)104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106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107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3-2007)108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109 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1-2004)110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11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11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113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4-2006)11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115 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2-2006)116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117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118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119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2006)120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121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122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04)123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12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12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 12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12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128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12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 Z0001-2004) 130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131 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5-2005)132 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TSG S7004-2005)133 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TSG S7003-2005)134 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2-2005)135 机械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3-2006)136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 Q7011-2006)138 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 (TSG D2002-2006)139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7001-2006)140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141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6)142 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14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共21页文档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
40、人类法律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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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
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五《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