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洪波法理学 理念讲义打印版概要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
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生要掌握好法理学,在考试中取得成功,需要知道法理学的基本特征:1.法理学是一门跨越性、辐射性突出的课程。
法理学所阐述的原理原则、基本知识对于司法考试当中其他13门课程都有普遍的基础性的意义和指导价值。
只有学好法理学,才能在整体上、贯通意义上把其他13门课程学得更好。
2.要注意法理学是一门从表面来看比较自由的学问,不像其他13门课程,都是以实际存在的制度、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背景、直接依托的。
比如刑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托)、宪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托)、法制史(以中外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为依托)。
法理学虽然也要以实际生活为基础,但不是以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依托。
也就是说法理学是一门自由度比较大的学问,不同的学者、不同的著作,在阐述法理学的时候,差异往往很大。
因此在学习法理学这门课程的时候要搞清楚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而对于经常容易发生变化的问题,可以摆在次要位置上。
3.要注意法理学这门课程在司法考试中,近几年每年都有不少明显的变化。
今年的变化尤其多。
要搞清楚哪些内容不存在了,新增加了哪些内容?只有这样,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才能处于主动地位。
4.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考试初期,法理学所占分值和宪法学、法制史相当,最近四年来法理学的分数逐渐增长,成为14门课中分数最多的课程之一。
我们只有充分重视这一点,把法理学学好,我们在司法考试的全局中才能获得好的成绩。
法的本体一章是阐明法律的最基本问题的专门的一章。
这一章的重点在于搞清楚有关法律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
同以往一样,这一章还是由八节构成,但是这八节中有不少变化。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2008年大纲和辅导用书增写的一部分内容,对于新增写的内容我们需要高度重视。
一般来说,新增写的内容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为新增写的内容本来就很重要,在以往的大纲和辅导用书中疏于注意而没有写,现在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把它增加进来,这样一部分内容就是重要的考点。
2010 杜洪波老师宪法讲义(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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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主席团主持。
开会前举行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开会前选举主席团,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修宪、制定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的市)选举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政府正副职首长、本级法院院长、本级检察院检察长、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本级政府正副职首长、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决定权:①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②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③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罢免权: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上述选举和决定人员的罢免案。
主席团、常委会、1/10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上述选举人员和本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罢免案。
主席团、1/5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上述选举人员的罢免案职权监督权: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对其负责。
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本级政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作制议案:①一府两院三委一团;②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①一府两委一团②10个代表以上①一府一团②5个代表以上质询案: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10代表以上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10个代表以上提出对一府的质询案二、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级没有)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杜洪波法治建设写作方法讲义
杜洪波法治建设写作方法讲义《杜洪波法治建设写作方法讲义》一、为什么这个方法值得学?嘿,朋友!你有没有这样的经历,看到法治建设相关的写作任务就头疼?比如说要写一篇关于法治建设在基层推进情况的文章,你坐在那儿,脑子一片空白,完全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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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啊,要是能掌握一套有效的法治建设写作方法,那就像是在黑暗里找到了一盏明灯,可太有用啦!这篇文章就是要帮你解决这个大难题。
通过学习这个方法,你能学到如何确定法治建设写作的主题、如何搭建合理的文章结构、怎么搜集和筛选法治建设相关的素材,还有怎样用专业又易懂的语言把内容表述出来。
这些技巧可都是非常实用的,不管你是在学校写论文,还是在工作中处理法治建设相关的文书工作,都能让你轻松应对。
二、方法概述:简单描述核心思路这个法治建设写作方法其实就像是盖房子,总共分三步:第一步是打好基础,也就是明确法治建设写作的目标和主题;第二步是构建框架,根据主题确定文章结构并选择合适的论述角度;第三步就是精心装修,用准确的素材、专业的表述来充实文章内容。
这三步就像环环相扣的链条,缺了哪一个环节,这篇文章都不会是一篇优秀的法治建设文章。
三、分步骤详细解析:教会读者具体操作3.1明确目标与主题:找准写作方向这一步就像是在大海里航行时确定航向一样重要。
在法治建设写作中,如果目标和主题不明确,那写出来的文章就会像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
比如说你要写一篇关于法治建设对营商环境影响的文章,那你的目标就是清晰地阐述法治建设在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向等。
具体操作方法呢?首先,要关注当前法治建设的热点话题。
比如近期有哪些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是和营商环境相关的。
你可以像关注新闻热点一样,每天花点时间浏览官方的法治资讯网站、法治类的公众号等。
然后,结合自己的兴趣或者实际需求。
如果你是从事商业相关工作的,那就从企业在法治环境下的经营发展这个角度出发;要是你是在基层社区工作,就可以考虑法治建设对社区内小微企业营商环境的影响。
杜洪波考前三页纸
上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首席名师杜洪波,【简答论述最后三页纸】2014年9月17日17:46第一类:热点原理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也可回答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思想条件和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外,可作为应急原理,简化处理后作为一段,回答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法治思维属于法律思想体系的范畴,是高级的法律意识,法治方法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法治思维对法治方法具有指导作用。
法治思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至上。
即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其他社会规范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2)权利平等。
这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就是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的平等,既包括法律实施中的平等,也包括法律制定中的平等。
(3)权力制约。
即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实践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
权力制约就是要由法律来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
(4)权利本位。
即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相对于法律义务而言,法律权利是本位。
二、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关系首先,社会是法律的前提与基础。
在这个意义上,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与基础。
建设法治社会,核心要求在于实现私权利行使的合法性,推进全民守法。
卢梭曾说:“真正的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全民守法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其次,现代法治的精义是控制公权力。
建设法治政府,首要措施就是要实现公权力运行的法治化。
具体包括:(1)严格执法。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实现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协调。
(2)公正司法。
推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最后,法治国家是法治中国的整体要求,对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总体的指导。
具体包括:(1)坚持法律至上,排斥人治;(2)权利保障为本位,倡导权利保障的优先性;(3)完善法律监督,实现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调发展【本段为灵活段】需要指出的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党对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统领作用。
杜洪波老师主观背诵
2019年重点考点背诵第一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考点1: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意义一万能理论,用来总结某种法治改革措施的意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内在的一致性:(1)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2)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3)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考点2: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一用来回答“依法治国基本原则” 的含义需要贯彻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特征和最根本保证;(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要反对特权、反对歧视。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发挥道德的基础作用和法律的保障作用。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考点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用来回答“完善法律体系”的含义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升立法质量:(1)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完善立法体制。
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明确立法边界;(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协商,扩大公众参与。
(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加强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权利保障等领域立法。
考点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用来回答“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含义法治政府建设包括以下几点:(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法理学讲义法理学讲义txt大人物...
法理学讲义法理学讲义.txt大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需要不停地做出选择;而小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从来没有选择的机会。
男人因沧桑而成熟,女人因成熟而沧桑。
男人有了烟,有了酒,也就有了故事;女人有了钱,有了资色,也就有了悲剧。
《法理学》讲义导论(2个学时)[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历史等有所了解,本章的学习为后面各章内容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及法学的历史发展状况。
[本章难点] 本章的难点是法学体系的划分以及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个代表学派。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一、法学释义法学,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有了“律学”的名称,但严格地讲,它们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就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以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解都各有片面性,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区别于其他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
(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三)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四)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二、法学的体系(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可分为1.国内法学:这是对一个国家各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这是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
3.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是对外国的法律制度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4.国际法学:这是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法理讲义
第一章法的概念第四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的含义和种类(一)法的要素的含义法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
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
一些法学著述亦称之为法的基本成分、元素或因素。
法的要素是法的整体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方面它们在这个整体中以其自身的个别性、局部性显示其特质和价值。
另一方面,一个法的要素的状况,也关涉到其他法的要素的状况甚至前途。
法的要素与法的渊源(形式)、法的体系不同。
它所指称的是法的整体中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注意的是法的内部结构。
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体系,所涵指的分别是法的外部表现形态和一国各种法的整体结构。
法的要素是各种法所必须具有的,是一种客观存在。
(二)法的要素的种类法的整体是由法的要素构成的,那么构成法的整体的要素有哪些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多种多样的。
迄今国内法理学著述论及或涉及的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社会法学派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说。
(请单击鼠标)二是新分析法学派哈特的主要规则、次要规则模式。
(请单击鼠标)三是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模式。
(请单击鼠标)四是规则、原则、概念模式。
(请单击鼠标)二、规则(一)法的规则界说(二)法的规则的逻辑结构法的规则是法的整体的一个要素。
但法的规则本身也是—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也有—位阶的若干要素,正是这些要素逻辑地构成了完整的法的规则。
法的规则的逻辑结构,就是指从逻辑意义上说由哪些要素构成了法的规则整体,以及构成法的规则整体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正像研究法的要素比之总是抽象地研究法的特征、本质、作用使法理学对法的概念的研究向具体、实在的方向大进—步一样,注重研究法的规则的逻辑结构,也可使对法的概念乃至整个法的现象的研究再实在、具体一层。
而且注重法的规则的逻辑结构问题,对立法者完整地构造法律、法规亦有明显的意义。
内容是说法的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
假定,指称法的规则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指称法的规则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制裁,指称违反法的规则所必须承担的法的责任。
杜洪波 法理宪法导读讲义
1——法理、宪法重点考点十四讲目录第一讲司法部对法理学的命题要求 (2)第二讲法的特征 (5)第三讲法的作用 (6)第四讲法的价值 (7)第五讲法律证成 (8)第六讲法律解释 (8)第七讲法与社会 (11)第八讲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12)第九讲当代中国的经济制度 (12)第十讲中国的单一制结构 (13)第十一讲中国的行政区划 (14)第十二讲当代中国的人大代表 (15)第十三讲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6)第十四讲国家主席 (17)2——法理、宪法重点考点十四讲第一讲司法部对法理学的命题要求一、加大淘汰性考试的力度司法考试的本质是淘汰性考试,为了贯彻淘汰性考试的要求,命题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不得照抄辅导用书(1)将基础理论重新包装和改写,是法理命题常用的方法;(2)考察通说,但命题人自己的观点往往贯穿其中(3)应对策略:跳出记忆怪圈;熟知命题人观点2.适当设置干扰项;(1)通过边缘考点来设置干扰项(2)通过逻辑推理来设置干扰项(3)应对策略:时刻注意重点考点中的边缘考点3.增加理解型考题的比重(1)考生的微观理解水平:如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关系、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关系等,每年必考。
(2)考生的宏观理解水平:如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法与社会的关系等(3)应对策略:在微观理解的基础上,加大宏观的掌握二、考生应达到法学本科毕业生水平(“法理三言”得分法)第一言:世界是相对的世界。
即:绝对判断一般是错误判断。
即出现“只要……就;任何……;都是……;总是……”等等字眼的选项,一般是错误的;同理,出现“一定程度”、“不完全”、“之一”等相对性词汇,则往往是正确的。
1.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
”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2.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
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考点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不同主,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根本立场:实证主义的法和非实证主义的法2、实证主义的法〔1〕根本主:所有实证主义的法的理论都主,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即法和道德是别离的。
具体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和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2〕分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汀、哈特、凯尔森〕3、非实证主义的法〔1〕根本主: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道德因素被包含在,即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分类:以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理论以容正确性作为必要要素,同时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的〔第三条道路〕司考真题〔13-1-88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 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D 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考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三个层次:1、法的最初本质表达为法的正式性:〔1〕正式性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正式性的表达:①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杜洪波法理讲的点要做笔记
杜洪波法理讲的点要做笔记【原创实用版】目录1.杜洪波的法理观点简介2.为什么要学习杜洪波的法理观点3.如何学习杜洪波的法理观点正文杜洪波是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他的法理观点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他的法理讲座中,他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制度的运作机制以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对于那些希望深入了解法律知识和法律体系的人来说,学习杜洪波的法理观点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杜洪波的法理观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在他的讲座中,他从法律的起源、法律的价值、法律的运作等多个角度对法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通过学习他的法理观点,我们可以更全面、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这对于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学习杜洪波的法理观点可以帮助我们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都离不开法律。
学习杜洪波的法理观点,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律,更可以帮助我们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使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能够更加从容应对。
然而,如何学习杜洪波的法理观点呢?首先,我们需要认真听他的讲座,做好笔记。
杜洪波的讲座内容丰富,观点独到,我们需要认真听讲,及时记录,以便于后期复习和思考。
其次,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学习。
法律是活的,只有通过实际案例,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最后,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反思。
学习法律并非一蹴而就,我们需要不断地思考、反思,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
总的来说,杜洪波的法理观点是我们学习法律的重要参考,通过学习他的法理观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法理学授课教案
第十八章 法律的产生
第一节 法律的产生与法律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
第三节 法律产生的标志与规律
第四节 法律与原始习惯的关系
第十九章 法律的演进 源自第一节 法律的演进与类型理论
第二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
第五节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特点
第六节 《法理学》的课程内容与学习方法
第一编 逻辑推论中的法律现象
第二章 法律的本质
第一节 法律的词源与词义
第二节 法律的现象与法律的本质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
第三章 法律的特征
《精品课程——法理学》授课教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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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 法理学的定义
第二节 法理学的意义
第三节 法理学的地位
第四节 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二,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1, 实在法。法理学要研究实在法,但是不能限于实在法。
2, 法律的理论问题。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理论学科,是通过对法律的理论问题的研究切入法律的。
3, 法律学说。法律学说是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积累,所以,也是法理学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的重要来源,可以作为衡量法理学成果的重要标准。
第一节 法律与宗教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宗教对法律的重大影响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第十七章 法律与秩序
第一节 法律与秩序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法律本质与秩序
第三节 秩序的成本
第四节 法律改革与秩序建构
第三编 历史视野中的法律现象
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含义与分类
法理学_大纲记忆版
法理学_大纲记忆版综合课第一部分法理学第一章绪论一、法学的含义法学的概念;我国当代法学界一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现象是一种非常广泛的社会现象,凡与法律的运作有关的问题和现象(如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意识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种条件和因素)都属于法律现象的范畴。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法律现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考察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异同和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律自身运作的机制和规律性,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既要研究现实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又要研究法的目的、功能、价值和作用效果。
法学体系。
所谓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一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可以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可以把法学分为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等。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产生的条件;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物)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人)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一、法理学的含义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作为理论法学的重要学科,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汉语中的“法”与“法律”的词义二、西语中的“法”与“法律”的含义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讲稿 导言
《法理学》(一)讲稿导言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源与流(一)“法理学”一词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所创造的。
1、1881年,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将德文rechtsphilosophier(法哲学)一词创造性地翻译成法理学,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2、穗积陈重认为当时流行于日本的“法哲学”名称之形而上学气味太重,首次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以“法理学”代替“法哲学”。
(二)西方法理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1、法理学英文为jurisprudence,源于拉丁文jurisprudentia,意为“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2、在西方法学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其称谓是不一致的。
德国、法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
3、在英美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几乎是同义词,可以互用。
但在德国、意大利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稍有不同:法哲学研究的是一般性哲学问题,属于哲学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法理学则是在法哲学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的。
法哲学高于法理学,它与法理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在西方,法哲学这一术语的出现比法理学要早很多。
法哲学或法律哲学,就其内容而言,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因而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例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就曾提到:“法律学科来自深奥的哲学”。
但法哲学这一名称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中后期,德国法学家莱布尼兹在其《法学教学的新方法》一书中,首次提到“法律哲学”一词。
1797年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胡果在其《作为实在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了“实在法的哲学”这个用语。
其后,黑格尔在柏林大学开设“法哲学”讲座,并于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一书。
在其影响下,《法哲学》作为一门课程才被各大学广泛接受。
杜洪波巨献(一):最简洁的法理学十表通
杜洪波巨献(一):最简洁的法理学十表通2010年法理学讲义精编主讲人:洪波专题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和作用争议焦点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具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权威制定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分析法学派:哈特、奥斯丁等;社会实效是法概念的首要要素——社会法学派实证:无必然联系权威制定、社会实效均是法概念的必要要素内容正确性是法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学派立场类型非实证:必然联系第三条道路:内容正确性+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阿里克西 1.实证主义在功能和内容上并不绝对排斥道德,只是认为,道德不是必要要素。
概念【考点分析】2.非实证主义也并不排斥政治、社会对法律影响,只是认为,道德是必要要素。
形成方式: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的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形式:国家发布的官方文件的规范性表现不是个别意志简单相加,表面具有公共性和中立性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但也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或要求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体现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法的内容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其中,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性“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1.法的本质在正式性、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关系中来理解;但最终决定作用是物质生活条件本质【考点分析】2.法中也包含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但不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道德等一样,都是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法:国家强制力)与自然法则不同,法律是文化现象,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参加社会关系的人的行为”制定立法明示认可:某种规范直接法律化国家意志性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认可默示认可:“依照习惯、依照国家政策”等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普遍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遍性普遍一致性:法的内容始终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任何规范都有保证实施的强制力法的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力本身也要依法行使可争讼性:可以用来作为起诉、辩护的根据可诉性可裁判性:可以用来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特征权利义务性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从而规定不同的行为模式。
《法理学讲义》[001]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精品讲义
《法理学》精品讲义第一章法学导轮第一节法学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西语中有关法学的语源,最早见于拉定语Jurispradentia,意指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而真正将纳入科学范畴的努力,大致始于古罗马。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概念,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学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与西方的法学不同,中国的律学更多关心的不是正义等问题,而是法律条文的注释及个案中的法律应用技术。
中外法学界关于法学的定义林林总总,难以一一罗列。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关于法学的整体性印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做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不但要研究形式的东西,也要研究本质的东西;不但要研究法的现状,也要药酒法的历史和走向,总之一句话,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范围。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法学的体系与分科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法学从未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或者被包括在神学、哲学、政治学、论理学中,或者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中,因而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也就不存在体系或分科的问题。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的解析,即对法学的分科。
但是始之今日,也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比如英国《牛津法理指南》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一)理论法学: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际法;2、跨国家法;3、国内法;4、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
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一)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二)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际私法;(三)刑事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学;四、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
如何学习民法
如何学习民法押题第一牛人呀!杜洪波个人简介杜洪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法理学博士,启航法律硕士教学团队核心教师,资深实力派辅导专家,参与大纲法理学部分编写研究工作,历年参与阅卷工作,多次参与命题研讨工作,授课激情饱满,幽默风趣,重点突出,命中率高,实战经验丰富,历年多次命中法律硕士法理学部分大题,被考生誉为“法理学押题第一人”。
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民法在考试中间是占有很重要的分量的,民法的内容也非常庞杂,学习起来很多同学感到没有头绪。
那么怎样使民法的学习有头绪呢?民法的核心有四个问题,也就是我们讲的四大版块,第一个版块是民事主体问题;第二大版块是民事行为问题;第三大版块是民事权利问题;第四大版块是民事责任问题。
(一)民事主体解决什么问题呢?它解决你这个行为人有没有权利能力,有没有行为能力的问题。
如果你这个行为人没有权利能力,没有行为能力,那么你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就不存在效力,它就是一个效力问题。
对民事主体的掌握主要在自然人这一章,因为法人超范围经营才会出现效力问题。
(二)在民事行为的学习中间,大家主要掌握民事行为的四大效力: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
当然还有生效的问题,还有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问题。
这些问题大家要重点掌握,这是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事实行为这个一般来说不是考试重点。
民事行为里面还有代理问题,代理也是民事行为的方式。
(三)对于民事权利来讲,这里面既涉及到物权又涉及到债权,还涉及到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我们说民事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它是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权利,所以他设定权利的时候,就经历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在物权这一章中间,大家学习的时候要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应当了解物权的效力,着就是我们讲的排他效力,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在整个物权的学习中,以担保物权最为重要,因为担保物权在我国法律《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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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而言,二者是都存在的;但考试中可能会把具体案件分阶段来提问。22整体来看,刑法禁止类推;民法中则大量的存在类推。
23
如,善意是指“不知情”பைடு நூலகம்24如,“离婚时”的界定;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
25如,民通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来源于美国法的产品责任制度,在美国法上,产品责任主要是缺陷产品。因此,我国民通中的“质量不合格”不应理解为“质量不符合有关检测规定”,而应理解为“缺陷”,即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2)通过目的解释考察立法意图、立法目的。这里所说的立法意图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有关法律时是怎样考虑的。根据以下几种解释方法,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者是将产品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来规定的:
(1)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考查法律规定的体例结构。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后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作为特例,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专题二
法的价值
专题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专题四法的渊源、法律体系与法的效力
3莫召军为一宗民事欠款纠纷主审法官。原告起诉张坤石等四被告欠款纠纷,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还款一万元,并出具一张有四被告签名的借据。四被告辩称该借据是在原告等人的暴力胁迫之下所签,四被告还陈述了事发原由及经过,但未报警。对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称,借据有四被告签名,四被告在庭审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据系原告胁迫所签,其辩称的理由不予采信,故判决四被告败诉。被告未上诉,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张坤石夫妇在四会法院附近自杀身亡。事发后,经公安机关侦察,所谓“借据”确属原告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所签。现冯、李两人分别因犯抢劫罪被终审判处10年和5年有期徒刑。审理此案的法官莫兆军也因此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4例如,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通过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沉默方式作出的除外。
5例如,物权法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6例如,以放鞭炮的行使赔礼道歉等。
专题五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7往往结合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有利追溯的价值定位等来考察。
(2)了解民法通则起草者们的解释,这是历史解释的方法。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产品责任可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关系中对质量不合格的责任,通常都实行过错原则,产品责任可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在同一书中,另一位学者也指出产品责任属于七种特殊侵权责任之一,适用无过错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这一条总的精神;另一位参与起草者在讲解这一条款时,也是这样认为的。
2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例如,无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是绝对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再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其法理学依据在于是否有“合意能力”。
9例如对“救人没有救到底”现象进行分析。救助行为,一开始时可能纯属道德行为,但若半途而废,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10
此部分内容为司考命题人的新观点。11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是不是违反了“责任公正”原则?
洪波
前言法理学的考点、结构和命题要求
一、法理学历年考题分布情况
(一)法的本体
(二)法的运行
(三)法的演进
(四)法与社会
二、命题方法
(一)核心考点中的边缘考点
1.核心概念中必不可少的限定词。这些限定词主要以必要的定语、状语等形式出现。
2.核心范畴的多个子范畴中列在后边的范畴。即,当一个概念有多个层次,或者当一对范畴有多种关系时,特殊的层次或关系为命题人所偏爱。
专题八法的演进
26实践中,往往借助多种解释方法。例如,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以认为“无过错责任”是中国产品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1)通过文义解释理解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使用的文字是“应当”。即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就是“必须”,。
专题七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19一般而言,我们都把党的监督看做社会监督,这个大体没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纪检委、政法委的性质是党的工作部门,更多的是党的纪律监督。考试中,如果明确指出“党纪监督”,注意不要将其视为社会监督,因为社会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而党纪监督严格来说,不属于法律监督。
20但这并不意味着,正当性就不能优先。法官完全可以借助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将非正式渊源等纳入到考虑的视野,因此,正当性当然也可能占优先地位。例如,二审法院对许霆案的处理。
专题六立法与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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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权处分中的善意第三人13如误解与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4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15如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16此案一般涉及以下几个问题:是否体现了责任法定原则;是否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官是否使用了外部证成;一审和二审使用了何种解释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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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其他的命题点在于:是不是意味着法官不能主动调解;是不是意味着法官只能被动审理案件,而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等等。
专题九法与社会
(二)核心考点中的串联考点
1.内部串联:一个章节下的多个考点:主要集中在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章节中。
2.外部串联:跨章节的多个考点。以司法要衡量的因素为中心
来拓
展
。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体系(见下页)
专题一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1因此,部门法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上的。例如,合同成立、被害人承诺、期待可能性、过错责任、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能力等;再如,共犯中,如果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退出已参加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