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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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十三~十五章进出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案例1】下面是甲乙双方往来的磋商函电,请分析它们分别属于磋商中的哪个环节,为什么?
甲:(5月1日电):“兹有5 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样品,每打CIF纽约价$84.5,标准出口包装,5至6月装运,以不可撤销L/C支付,限20日复到。”
乙:(5月3日电):“你方5月1日电收悉,贸易条件对我方不合适,请重新报价。”
甲:(5月4日电):“4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内衬PP 装包装样品,每打CIF纽约价$80,新瓦楞纸箱,6月份装运,以不可撤销L/C 支付,限10日复到有效。”
乙:(5月10日电):“你方来电我方基本同意,将每打CIF 纽约价再降至$78,限5月20日复到我方有效。”
甲:(5月21日电):“你方交易条件我方完全同意。”
【分析】甲的5月1日电属于发盘。因为甲的函电是向乙这一特定人发出的,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十分确定完整,而且甲在函电中表明了订立合同的愿望。
乙于5月3日发出的函电属向甲方做出的邀请发盘。
甲于5月4日的函电属于向乙做出的再发盘,原因同5月1日函电,即符合发盘条件。
乙于5月10日的函电属还盘行为,因为他更改了部分主要贸易
条件。
甲的5月21日的函电属于逾期接受,即无效接受。因为他的接受表示是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之后做出的。
【案例2】英国A 公司与美国B 公司是老顾客关系。A 一直把货物供应给B。美国C 公司冒充B 的名义,与A 签订了进口合同。C 从A 处取得货物并向A 支付了货款,后来A 发现C 是冒充的,因此A 向C 追回货物,但遭C 的拒绝。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A 有无权利向C 追回货物?为什么?
【分析】答:在此情况下,A 有权向C 追回货物。因为A 与C 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在违背了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确立的,不构成有效合同,故A 可以向C 追回货物。
【案例3】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IF NEW YORK 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签复,CIF NEW YORK 价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到5月20日甲尚未受到回电。鉴于该货价看涨,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
请问:“乙公司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会甲?
【分析】在上述情况下,乙公司原报价不能继续约束以公司至5月31日。因甲公司已对乙公司5月1日的发盘做出还盘,甲公司的还盘构成了新的发盘,乙公司的原发盘就失去法律效力,对乙公司就无约束力。所以对于甲的5月22日电,乙公司完全可以不理会。
【案例4】A拟出售一台X型机床给B,A在发盘电报中说:“确认出售一台X型机床。。。(其他各项交易条件略)请电汇一万美元。”B立即复电:“确认你方来电,同意各项交易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一万美元,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但A接到回电后未作任何答复,并把该台机床以更高的价格卖给C,事后双方发生争议。
问:在上述情况下A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答:在上述情况下A 的做法完全合理。因为B 的复电虽然同意了各项交易条件,但把主要的支付条件做了改变,因而构成还盘。当B 做出还盘后,A 的发盘失效,对A 不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A 完全有权出售自己的机床给其他客户。
【案例5】我某公司按FOB 青岛/烟台出口玉米300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临近装船期,我货物尚分散在各地,一时难以全部集中到一个港口,于是只好分别到青岛、烟台两港口各装150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只船上。
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来证的要求?为什么?
【分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货物在不同港口
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不能视为分批装运。所以,我方的交货方式完全符合来证中关于不许分批装运的要求。
【案例6】假如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为二级品,我因货源关系以一级品交货,即以好货代次货,并自愿以次货价格收汇,而且经进口商确认同意。
问:交单时商业发票上注明“一级品”是否可以?
【分析】不可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要求卖方所提交的所有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之间表面上的任何不一致,均可被视为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有权拒收一切与信用证不相符的单据。商业发票是信用证执行过程中的重要单据之一,更受到严格要求。在本案例中,货物等级有“一级”变为“二级”显然不能满足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可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议付。
【案例7】我方公司按CFR 条件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为3、4月份装船,未明确可否分批装运。在我方租船订舱时发现,由于货物数量较大,没有足够的舱位,必须分2至3次装运。
对此,你认为我们是否有必要要求国外改证?
【分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明确写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哪么可以理解为允许分批装运。因此,在
本案例中,只要我公司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发货,没有必要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我们就可以分批发货。
【案例8】信用证在提单条款中常规定:Full set 3/3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或Full set 2/3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其中的3/3和2/3是什么意思?
【分析】在上面两个分式中,分母都是“3”,表明在一批货物的运输中,正本提单必须签发三份;分子表示根据信用证要求要向银行提交的正本提单的份数。在题目中,3/3表示银行要求必须签发正本提单三份,一并向银行提单;2/3则表示签发三份正本提单,只要向银行提交其中两份——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中肯定还有其他条款来规定另一份提单的用途。
【案例9】我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信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金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拒绝开证。
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分析】(1)本案中我方拒开信用证是合理的。
(2)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是: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