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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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答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思考题答案要点

1.不同点(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2)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2.卖方承担的风险不同,同时CIF为象征性交货术语,DES为实际交货术语。

3.(1)可以简化交易内容,缩短谈判时间、节省交易费用,促进成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2)可以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3)可以表明商品风险和所有权转移的界线,有利于解决履约中的争议。

、CFR、CIF异同点一览表

5.均为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办理出口报关,买方办理进口报关,均为卖方办理运输。

6. 不同点(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2)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不同。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近似。

7.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1)按照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而并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目的港。

(2)按照CIF 合同成交是典型的象征性的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3)可以选择DES贸易术语。

8.合理。

(1)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定本》对FOB Vessel解释,在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2)在本案例中,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定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即使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

9.裁决结果: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给买方。

原因:货物特定化之前不具备风险的转移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10.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1)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2)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条件下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保险的实质是卖方替买方办理,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装运船只的船舷。本案中火灾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即使我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所以我方不得答应对方要

求,而且CIF属象征性交货术语,我方在提交提单的情况下已经完成交货义务,所以我方也不应退回货款。

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书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同时买卖双方应及时做好船、货、险的衔接。本案中我方(卖方)虽然接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但没有考虑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问题。

13.根据案情,用采用FCA术语。

14.折扣额=12美元*3%=美元,卖方单位商品实际净收入为美元。

15.佣金=500美元*3%*100=1500美元。

第三章案例分析题解题要点

二、案例分析题

1、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长江轮”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

提示:

不构成违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第三十一条b款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一航次运输的运输单据在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由于是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虽然注明不同的装运地和装船日期,根据规定,不视为分批装运,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因此,不构成违约。

2、我国对日本按CFR合同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3-4月份装运,国外来证也如此。但我方在租船订舱时发生困难,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三次装运。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

提示:

不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规定,在信用证如没有规定不准分批装运的,视为可以分批装运。本案中,合同规定3-4月份装运,但没有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应视为可以分批装运,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方因船源问题需要分批装运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因此,不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

3、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严重受损,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问: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此案中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提示:

买方没有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

首先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银行审核单据时,确认买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付款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另外,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我方已于10月6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其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说明我方

已完成了交货,我方理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取回货款。因此,买方的拒绝收货和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买方应与有关方面联系,确认货物受损和短少的原因,然后凭保险单及其它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第四章案例分析题解题要点

二、案例分析题

南美国家出口商同英国进口商订立了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提示:卖方可以索赔,因为卖方符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三个前提条件

第五章案例分析题解题要点

二、案例分析题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提示:

托收银行不付任何责任。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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