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米兰达法则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云南杜培武案: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
这桩残忍的凶杀案震惊全省,缉拿疑犯成为警方的重点任务。
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专案组,当时的刑侦支队副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奉命具体负责侦破工作。
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杜从此开始了他噩梦般的日子。
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
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
1999年2月5日,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
判决下达后,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级法院上诉时提出,他是被刑讯逼供才违心承认杀人的。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鉴于“杜案”扑朔迷离,案情中疑点难释,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
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
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
枪杀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杀人魔王”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
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
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已构成轻伤。
检察官认为,宁、秦二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一、“米兰达忠告”在一些美国“大片”中,经常能见到这样一组镜头警察抓到疑犯后,一边忙着搜枪,戴手铐,嘴里一边念念有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审判中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这就是刑事诉讼中,著名的“米兰达忠告”。
它的作用在于使被讯问人在接受警方讯问之前,明白自己所享有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即:①任何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自证其罪的供词;②任何案件中,任何人都有权聘请法律顾问并得到法律帮助;③如果被询问人没有明白地放弃上述权利,警察在讯问中所取得的供词就不能采作证据。
《米兰达忠告》的完整内容应包括以下六条:1) 被讯问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可以什么都不说或不回答任何问题;2) 倘若被讯问人放弃沉默权,那末被讯问人所叙述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被询问人不利的证据;3) 被讯问人有同律师谈话的权利,并且有权请律师在自己受讯时到场;4) 如果被讯问人愿意请律师但又无力聘请的话,那末警察应当在讯问前替被讯问人指定一名律师;5) 如果被讯问人当时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那么他仍有权在此后任何时刻停止回答问题,直至征求了其律师的意见;6) 被讯问人在已知自己享有上述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弃权声明可以书面形式或用口头笔录形式作成,但必须有弃权人本人签名,才能生效.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充分保护被讯问人人权(主要是沉默权、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的刑事诉讼法规则。
那么,为什么它要贯以“米兰达忠告”的名称呢?这要从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法院案”说起。
二、“毒树之果”米兰达是美国一名23岁有前科的年轻人,1963年在一起强奸案发生后被亚利桑利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
在警察局,米兰达供述犯有绑架和强奸行为。
在亚利桑那州刑事案件法院对米兰达案进行审判时,警察承认在对被告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有权请辨护律师,也没有请辩护律师到场。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摘要:“米兰达规则”在美国有着重要的影响,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成功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确立了依据第五宪法修正案中不自证其罪条款来检验当事人供词合法性的原则。
而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虽然有很大发展,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仍处于弱势,甚至警察在审讯阶段刑讯逼供,而这些,足够引起我们的深思。
关键词:不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刑讯逼供一、在米兰达判决前的美国刑事司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这就是美国法律中的不自证其罪原则。
这一宪法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适用于法庭审判阶段,即在法庭审判时被告人不得被强迫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才将此原则的适用扩大到警察侦查阶段。
【1】侦破案件时,警察都希望能得到嫌疑人的供词。
因为嫌疑人的供词无疑是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有力证据。
但众所周知,被警察逮捕之人于受询问时,多处于惊慌恐惧中,而警察的问案方式多具有威吓性,在警讯中要确保被告自白的任意性,确保被告基于自由意思而陈述,实属不易。
而对于法官,就只得凭一己之喜恶,自已决定何种供词为强迫下做出的并予以排除,何种供词是自由意思的表示予以接受。
基于以上原因,在米兰达判决以前美国有的州甚至以形式惩罚方式,来处罚警察以违法不当行为方式询问被告。
有的州即立法规定下列行为为犯罪行为:妨碍律师与被捕之人会面者;于被告被逮捕后,未将被捕之事实通知其亲人者;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取得自白者。
【2】二、米兰达判决米兰达案的案情并不复杂。
被告人米兰达因强奸罪被逮捕。
警察在没有告知米兰达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了审问。
米兰达向警察做了有罪陈述。
米兰达案中实际还有其他三个类似案件。
这些案件虽然案情不同,但涉及同样的问题,即警察是否应在审问嫌疑人时告知嫌疑人他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
1966年6月13日,首席大法官沃伦(Warren)主持庭审,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一起参加,最后以5:4的比例通过了由沃伦执笔、针对米兰达上诉请求的裁判意见书。
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
第二单元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第一节引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 1966)”一案的判决,是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最重要、最具争议性的司法判决之一。
“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米兰达警告”英文原文是:“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being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before questioning,if you wish one.”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二节米兰达案与“米兰达警告”1963年,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首府凤凰城(Phoenix City)被捕。
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
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在法庭上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根据最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1963)的判例,主审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莫尔(Alvin Moore)的法律援助律师为米兰达辩护。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否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城市,遂与李某协商转租房屋。
李某同意张某转租,并要求张某提供转租人的身份信息和租赁合同。
张某遂将房屋转租给了赵某。
2020年2月,李某发现赵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遂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
张某和赵某未予理睬,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法理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不得转租。
因此,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张某转租房屋后,有权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但由于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支付了租金,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转租房屋的行为应视为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张某停止转租。
二、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结构或者用途。
”本案中,赵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米兰达警告——《寻找法律的印迹》(余定宇)
在美国,你经常可以见到这样的一种场面——警笛突然想起,警灯突然狂闪,一辆警车呼啸而来。
警察跳下车,飞身扑向一名疑犯。
手铐喀嚓一声,疑犯被反扭着双手铐住。
然后,警察气喘吁吁地开口了:“你有权保持沉默………”对于听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喝令的中国人来说,这种情况往往会令我们大惑不解——为什么会这样呢?为什么美国的警察要这么温柔地说这些明显不利于自己查案的话呢?这不是明摆着教犯人“抗拒”吗?原来,谈到这“沉默权”,谈到这句全体美国人都家喻户晓、耳熟能详的经典式的警察开场白,这里面,还有一段颇为有趣的故事,这就是那宗颇有名气、颇为经典的案例——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上诉案。
”1965年,在亚利桑那州的菲尼克斯小镇这个风光明媚的小镇上,曾发生过一宗罪恶的绑架强奸案。
案件记录,当时的被害人是一名18岁的青春玉女,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五大三粗、无业游荡的野汉子。
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野汉子看见一位青春可人的小姑娘,独自一人走在这小镇静谧的街灯下,于是贼心陡起,悄悄开车跟上去,一下子就把女孩挟持上了车。
然后,飞驰到镇外的树丛中,再然后,就把女孩子给强暴了。
事后,被推出车外的女孩子痛哭着跑回家,一个电话打到警察局。
警察马上出动,很快就将这野汉子拿获归案。
而这野汉子也就马上乖乖地全部招供了,并亲笔写下了认罪状。
案子很快便送到法院。
案情本来就不复杂,事实又供认得清楚明了,法官很快就作出裁决“野汉子犯下了绑架和强奸两项大罪。
两罪相加,判处刑期50年。
监狱的大门跟着就打开了。
这个犯人的名字叫做欧内斯特·米兰达。
当监狱的铁门在他身后哐啷一声关上的时候,米兰达这个可恨又可悲的家伙,想来只能像臭虫一样在这里默默地度过一生了。
可谁都没有想到,在狱中蹲了几天后,突然有个律师来探访他,交谈之下,米兰达方知道自己做了傻事。
律师告诉他,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他拥有一项叫做“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也就是说,即使他真是一个货真价实、十恶不赦的罪犯,但面对警察狠狠的盘问时,他也可以一声不吭,保持沉默。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宣言)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宣言)展开全文什么是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沉默权。
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
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米兰达规则的起源-米兰达案米兰达一案源自凤凰城警察局地下室一间地牢似的讯问室。
埃内斯托·米兰达是名有前科的中学退学生,因于一周前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被捕。
她事后发现了他的1953年帕卡德(Packard)车,辨认出它属于那个让她搭车,开往沙漠后将她奸污的男子。
他离开她时说了,“为我祈祷。
”从1963年3月2日天一亮,警员们就轮番盘问这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
他们的目的:供词。
德布斯先生如今是凤凰城一名出众的辩护律师。
那天晚上,他是呆在警察局的探员之一。
他现在不怎么记得那嫌疑人。
“他是个小个墨西哥小子。
在那个年头,他就是那样一个无足轻重的人。
”然而,德布斯倒是记得他的同事使用了一切允许的手段,从“唱白脸和唱红脸”的软硬兼施到以把种种罪名加在他头上相威胁。
“我记得我们几个人对他连续讯问,”他说。
“我们拼命使他供认。
过了片刻,他招了。
我想,坚持就是胜利吧。
”米兰达最终在书面供状上签下字。
法庭上,警方承认没有告诉他有权获得律师或提醒他可以不回答警方的提问。
多年以后,米兰达会这么说起那天:“从头天晚上我就没睡一点觉。
我累了。
我刚下班,他们就把我抓走进行盘问。
他们先提到一项罪名,后来又提到另一项,他们认定我就是那个人。
”埃内斯托被判有罪,刑期20至30年。
浅析米兰达警告
浅析米兰达警告——基于在中国的发展视角的认知摘要:有着半个世纪历史的“米兰达警告”影响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法制史,而“米兰达警告”最为核心的沉默权在我国的发展却举步维艰。
随着我国的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米兰达警告”将会写入我国的法制史中。
关键词:米兰达警告;沉默权;现状;发展前景正文:一、“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在1963年,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白人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对其进行了两小时的审讯,最后米兰达招供了罪行,陪审团根据供词判决米兰达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审讯前,警官应当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而这样的警告对于米兰达来说并不存在。
根据宪法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米兰达的供词实际上是无效的。
此案后来历经周折,终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
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厄尔・沃伦运用司法审查权,对宪法有关沉默权的规定作出解释,指出在警方审讯室里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在审问任何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的供词将作为犯罪的证据,他有权委托律师,不论是聘请的还是指定的。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何为“米兰达警告”?即“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米兰达警告”代表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拥有沉默权和申请辩护律师这两项权利,而沉默权是我国法制讨论最为激烈的权利。
二、:“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
从国内方面的现状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同时刑法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米兰达规 则 具体 国情 对策
沉默权 , 学理上又称反对被迫 自我 归罪的特权 ,是指在刑 事诉讼 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 的可 以对 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 , 而不 自证其罪的权利 ,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 作出对 其不 利 的法律推定。沉默权是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所确认的犯 罪嫌疑人 、 被告
我国犯罪嫌疑人承担 “ 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义 务 , 这种法律规定常 常在道 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 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逼
近年来 ,随着我 国对 沉默权讨论 的兴起 ,如何对待沉默权成为专 家学者议论 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 状的客观 分析 ,阐述 了在我 国实行 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 ,并对如何确立一个符合我 国具体 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提 出了自己的观 点和
对策。
关键词 沉默权
定情况下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警察 的讯问保持沉默 ,法官或 陪 审团可据此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美国则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或某些 地 方法院 的判例 ,确立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的例外情况 ,如 “ 公共 安全例外 ”和 “ 抢救被害人例外”。西方各 国对沉默权制度的重大调 整 , 映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 向,这将给我 国沉默权制度的确 反 立 提供有益的启示。 ( ) 2 影响沉默权制度在我 国确立的现状分析 。我国 目 前仍未 确
立 沉默 权制度 ,这与我国的现状是 分不开 的。首先 ,在我国长期的司 法实践中,受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 ,司法机关将 当事人的 口供置于非 常 重要 的地 位,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 重其他证据 ,或 由口供引发
其他证据 , 从而形成严重依赖 口供的心理 ,由此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 被 迫 自我归罪成为 普遍现象 。其次 ,我 国 《 事诉讼法 》第9条规 刑 3 定: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汛问 , 当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在 应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沉默权的立法思考作者何庆德学籍批次200402学习中心桂林奥鹏中心层次高起本专业法学(党校专科毕业生)指导教师阎铁毅论文成绩中文摘要关于沉默权的研究在中国正处于鼎盛时期,各种文章专著不断涌现,众说纷纭,有主张确立沉默权,因为确立沉默权可以为消除刑讯逼供起到一定的作用,也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此为“肯定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对立法上规定沉默权,主张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义务,此为“否定说”;第三种观点认为,立法法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不利于遏止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取证现象,而且有悖于世界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趋势,立法上不宜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此为“折衷说”;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只有规定沉默权,才能真正体现出现代诉讼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即公正。
本文试图对沉默权若干基本理论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必要性限制目录一、沉默权的起源和现状 (1)(一)起源 (1)(二)现状 (1)二、沉默权的含义 (1)三、沉默权立法的利与弊 (2)(一)沉默权在英美国家的发展和例外 (2)1.“米兰达规则”和它的弊端 (2)2.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修改 (2)(二)我国对沉默权的利弊之争 (2)1.赞成派。
赞成我国实行沉默权的主要理由有三: (2)2.反对派。
反对在我国实行沉默权制度的主要观点也有三: (3)3.折中派。
折中派对沉默权的价值持肯定态度 (4)四、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 (4)(一)我国确立沉默权的理论基础 (4)1.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的有机统一 (4)2.实现权力与权利力度趋于平衡 (4)(二)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4)1.确立沉默权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条件。
(4)2.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4)3.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 (5)4.是使中国大陆刑事诉讼在规定沉默权问题上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相协调的需要 (5)5.顺应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发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米兰达的故事
米兰达的故事我们在美国的警匪片中经常看到美国警察逮捕人犯的时候,口中念念有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呈堂。
……”这就是法学界熟知的“米兰达规则”,它起源于美国1963年的米兰达案件。
米兰达规则的真正精神实际上体现的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这条修正案使得美国人在受到刑事司法审判的时候,享有沉默权,即所谓“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这条规则最初来源于1783年“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的判决中表达的思想:任何人都享有免除自证有罪的特权。
而这样的思想实际上还可以上溯到更早的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确立的正当程序原则:“未经合法审判,国王不得将任何人逮捕监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
这里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对审判程序的严格规制。
其基本思想在于,任何一个公民在他面对国家权力机构时,处于弱势的地位,在权利的保障上就应当向其倾斜。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阐释确立米兰达规则时表明的一样,警察局的关押环境和复杂的训问手段,就足以对嫌疑犯形成巨大的心理攻势,而迫使许多嫌疑犯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证其罪。
因此米兰达规则表明,如果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在审判以前的警察局讯问阶段无法得到保障,那么许多嫌疑犯在进入司法审判之前,就已经丧失了这种权利。
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具有权威性,但是在法学界一直有很大的争议。
批评者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将“预防性规则”强加于各州,它过分地阻碍了法律的执行,米兰达规则造成了警方侦破案件的难度增大,使得许多罪犯成为漏网之鱼,不利于社会治安,同时还造成刑事审判程序成本的增加。
米兰达规则四十年
米兰达规则四十年(文/班运华)[摘要]:米兰达规则于1966年诞生在美国,到今年正好四十年整,在这四十年里它早已蜚声全球。
它在反对声中诞生,又在风雨飘摇中成长,年届四十它现在又是什么样了呢?本文从米兰达规则的诞生以及促使它成长的七个关键性案例,试图揭示米兰规则不平凡的历程。
[关键字]:米兰达规则诞生成长历程未来随着2006年的到来,诞生于1966年的米兰达规则已经走过整整40个年头。
“米兰达规则是20世纪最著名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裁决之一,它引起了广泛的、政治的和学术的争论。
”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它不平凡的一生。
它不仅在它的故乡家喻户晓,而且还蜚声海内外,向全世界的人类播撒刑事司法保障人权的种子。
与此同时,它也被看成是放纵真正罪犯的恶魔。
而这也正是它致命的弱点,以至于它一直生活在死亡的阴影下。
那么,四十年来,米兰达走过了一个怎样的历程呢?它的未来又会是怎样的呢?这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一、诞生: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67(1966))1963年3月初的一天,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一名白人姑娘被一个带有西班牙语系口音的年轻人绑架并强奸。
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警察发现了一名嫌疑人,此人名叫厄尼斯多•米兰达。
米兰达出生于一个墨西哥移民家庭,父亲是一个油漆工。
他自幼就不喜欢上学,属于“经常在街头混的男孩”,而且多次被送进少年管教机构。
九年级的时候,他终于辍学,后来当过兵,干过杂活。
他的工作记录也不太好,他曾经因为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而被解雇。
另外,他还曾因为盗窃汽车而被判刑,在联邦监狱关了一年。
本案发生的时候,米兰达23岁。
1963年3月13日,警察逮捕米兰达后将其带到警察局,受害人指认了米兰达。
然后,警察将米兰达带到审讯室,由两名警察进行讯问。
警察没有告知米兰达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两个多小时的审讯时间内,两名警察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迫使米兰达供认自己的罪行,包括“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策略,并最终获得了有米兰达签名的书面供词。
米兰达案件的法律反应(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8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名名叫罗纳德·莱温斯基的年轻人,因涉嫌绑架和强奸一名19岁的女学生米兰达而被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莱温斯基在未被告知其权利的情况下,被警方诱导作出了有罪供述。
米兰达随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1976年6月28日作出了有利于米兰达的判决,即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案。
二、案件判决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警方在审讯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嫌疑人以下权利:1. 有权保持沉默,即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其沉默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 有权聘请律师,如果嫌疑人无法承担律师费用,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3. 在审讯过程中,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最高法院认为,上述权利是嫌疑人享有的宪法权利,警方在未告知嫌疑人这些权利的情况下获取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对其定罪的证据。
三、案件影响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对美国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嫌疑人权利保障。
米兰达案判决明确了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权利,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2. 规范警方执法行为。
米兰达案判决要求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告知嫌疑人权利,对警方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警方在执法过程中更加规范。
3. 提高证据标准。
米兰达案判决要求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告知嫌疑人权利,未告知权利而获得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提高了证据标准,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4. 引发法律制度改革。
米兰达案判决后,美国各州纷纷修改相关法律,确保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告知嫌疑人权利,进一步完善了美国的司法制度。
四、我国法律反应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在米兰达案判决后,高度重视嫌疑人权利保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重视程序正义的价值,构建我国的“米兰达规则”
重视程序正义的价值,构建我国的“米兰达规则”莫文宾律师2020-06-12前言:当我们高呼着要惩治罪犯要实现正义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注意那么以下几点:1、满足当事人和民众复仇的意愿是不是就是正义?2、经过法官认定的事实,是不是就是事实本身?3、诉讼的过程是要惩治罪犯,还是要保护人权?4、是不是要绝不放过一个罪犯,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很显然上面几点所反映的“顺应民意,依法审判,惩治犯罪和不枉不纵”好像都是理所应当,但往往却并不如人所愿。
几起引发集体反思的冤假错案:呼格吉勒图被从重从快的处以极刑,甚至他的父母当时都接受了这一判决。
若不是另有真凶,最高院指定再审,正义能够到来吗?佘祥林,赵作海若不是“亡者归来”,他们的沉冤能够得雪吗?杜培武被屈打成招,当是时法庭内外不都是证据确凿,言之煌煌?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无一不契合了顺应民意,依法审判,惩治犯罪和不枉不纵的要求,在当时甚至成了铁案和典型案件,但最终为什么会成为错案冤案的代表?首先这些案件的纠错,是极其被动和偶然的因素出现,从根本上推翻了认定的案件的事实,并不是公权力机关主动纠错所致。
其次这些案件的办理,无一例外都有刑讯逼供获取口供,都有先入为主的人为因素,都有众多的非法证据用以构建所谓的案件事实。
再次这些案件的审理,都无视了嫌疑人正当的辩解,忽视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最后这些案件都反映出了被滥用的公权力完全碾压了个人的基本权利。
我们应当反思:刑事诉讼的过程是重在打击犯罪还是应当重在人权保护?是不是应当对公权力施以程序限制以求得诉讼双方的权利平衡。
询问中的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体现了诉讼程序在人权保护中的正义价值:思考了上述几点,我们应当看到如果从最初的询问开始,就明确的告知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每一次询问前他都可以名正言顺的声称请通知我的律师过来,我需要律师在场陪同,我有权保持沉默和终止谈话。
是不是会有效的限制那些滥用公权力侵害个人基本权利的行为;是不是可以让弱小的私权利可以制衡强大的公权力,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是不是就体现了诉讼程序的价值在于保护人权和限制公权力的肆意妄为。
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米兰达规则,也就是我国通常所说的沉默权制度,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中创设,其基本内容为在对处于拘禁中的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警察必须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违反这一义务所得到的供述不具有可采性。
国家赋予公民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其不仅是一项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沉默权的法律文件。
米兰达规则对我国刑事立法、执法、守法活动具有诸多现实和积极的启示。
1963年的一个深夜,美国亚利桑那州某影院女营业员下班回家,路上被一男子劫持,并遭强奸。
嫌疑犯米兰达被警察抓获后,受害人指认他就是罪犯,经讯问,米兰达供认不讳,写了供认书,签了字。
米兰达被控犯有强奸等罪行。
审判中,经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的追问,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不过,主审法官仍认可将米兰达的供述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被定罪后,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被告主张,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的规定。
法院认同了被告的观点:警察在讯问米兰达之前没有告诉他有保持沉默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有违第五修正案,因此而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故推翻原判,米兰达被无罪释放。
最高法院正是在在该案中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在审讯之前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政府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错误的无罪仅仅是放纵了一个罪犯,而错误的定罪则在放纵真正罪犯的同时,冤枉了一个无辜者,由此可见,米兰达规则是法治社会法律程序正当,法律保障民主、自由、人权的充分体现,其优越性有以下几点:1、米兰达规则使警察权力受到了有效规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不再被法庭采纳,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错误的定罪;2、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合法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任何对公民合法人身的侵害的是对国家法律的直接挑战,增加了执法人员违法成本;3、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公民有权决定说什么或者不说什么,法律规定的除外,米兰达规则遵循着人权第一的原则;4、每一个人在面对国家权利时都是显得十分的渺小,米兰达规则确立的沉默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是对诉讼地位平等的追求。
[米兰达告诫]从“米兰达告诫”说起
[米兰达告诫]从“米兰达告诫”说起[米兰达告诫]从“米兰达告诫”说起篇一 : 从“米兰达告诫”说起女孩芭芭拉,下班回家路上被一开车男子劫持并被强暴。
女孩事后报警,警方10天后逮捕23岁无业青年米兰达。
审讯两小时后,Miranda 认罪并在供词上签字。
地方法院依据这份供词判处 Miranda 有期徒刑20年。
重点:依据供词,判米兰达有罪。
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根据这一条款,无论在警局还是在法庭,嫌疑人都有权保持沉默。
但没有人告知 Miranda 这一点。
Miranda 和律师不服,上诉 Arizona 州高院被驳回后,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三年后终获成功。
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微弱多数,裁决地方法院对Miranda 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察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知 Miranda 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属程序违法。
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联邦首席大法官沃伦向全美警察提出,逮捕嫌犯时,警方应向嫌犯宣读告诫如下事项:1. 有权保持沉默,如果选择回答,所说的一切可能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2. 审讯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3. 如果没钱请律师,法庭会免费为其指定。
Since the landmark Supreme Court ruling in Miranda v. Arizona in 1966, it has become the practice of police investigators to read suspects their rights --- the Miranda warning --- before questioning them while in custody.landmark 里程碑Supreme Court ruling? 最高法院裁决in custody? 羁押“Miranda Warning”这条法律如今在美国人人皆知,嫌疑人被捕后,一般开口就说:“我要和律师说话” 或“同我律师见面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西方主要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及其启示
西方主要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及其启示高琦;刘启川【摘要】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诉讼模式、诉讼价值观、诉讼目的观、犯罪状况、政治需要存在差异,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差别.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具体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则对此虽已做出一些规定,但存有缺陷,已不能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今天,考察域外主要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异同,揭示其中的经验和规,对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无疑有现实意义.【期刊名称】《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11)002【总页数】2页(P35,37)【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启示【作者】高琦;刘启川【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武汉,43007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了“米兰达警告”或称之为“米兰达规则”,该规则首次明确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适用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即非法取得的口供不能采纳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美国采取了“绝对排除加例外”的排除模式,即在诉讼中只要有证据证明所使用的证据是非法获取的,无论该证据对案件的证明作用有多大,都将被自动排除。
只有在非法证据的取得符合例外情形时,才可以不适用排除规则,才可以被采用。
美国早期对“毒树之果”采取绝对排除的态度,后来为了有利于控制犯罪规定例外情形。
这些例外包括“污染中断”、“稀释”、“独立来源”和“必然发现”等。
英国作为普通法的发源地有一个基本规则,即取得证据的方式与证据的可采性无关,但是这一规则有一个例外即不适用于口供。
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英国采取裁量排除。
英国是采取法官自由裁量排除非法证据的代表性国家。
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规定:“在任何诉讼中,法庭考虑到包括证据收集在内的各种情况后,如果认为采纳这一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以至于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就可以拒绝将控诉一方所据以提出指控的这一证据予以采纳。
国外经典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经典案例。
本文以美国“米兰达法则”为例,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现实意义。
二、背景介绍20世纪60年代,美国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案件。
嫌疑人埃德蒙·博比·米兰达因涉嫌绑架和谋杀而被警方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警方未告知米兰达其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等权利,米兰达在遭受长时间审讯后被迫承认犯罪。
然而,米兰达在法庭上对承认的犯罪事实表示后悔,并提出其供述是在未经告知权利的情况下做出的。
此案引发了美国社会对警方审讯程序合法性的广泛质疑。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审理过程此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警方在审讯过程中未告知米兰达其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等权利,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这种做法也侵犯了米兰达的第五修正案权利,即不得自证其罪。
2. “米兰达法则”的诞生基于上述分析,美国最高法院于1966年作出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的判决,确立了“米兰达法则”。
该法则规定,在逮捕嫌疑人后,警方必须告知嫌疑人其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等权利,并在嫌疑人明确表示放弃这些权利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审讯。
3. “米兰达法则”的影响(1)保障嫌疑人权利。
米兰达法则的确立,使得嫌疑人在面对警方审讯时,能够更加明确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从而避免在未充分了解自身权利的情况下被迫做出供述。
(2)提高审讯程序合法性。
米兰达法则的出台,使得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了审讯程序的合法性。
(3)维护司法公正。
米兰达法则的确立,有助于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维护司法公正。
四、结论美国“米兰达法则”作为国外经典案例法律,其确立和发展对保障嫌疑人权利、提高审讯程序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虽然法律体系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米兰达规则,也就是我国通常所说的沉默权制度,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中创设,其基本内容为在对处于拘禁中的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警察必须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违反这一义务所得到的供述不具有可采性。
国家赋予公民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其不仅是一项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沉默权的法律文件。
米兰达规则对我国刑事立法、执法、守法活动具有诸多现实和积极的启示。
1963年的一个深夜,美国亚利桑那州某影院女营业员下班回家,路上被一男子劫持,并遭强奸。
嫌疑犯米兰达被警察抓获后,受害人指认他就是罪犯,经讯问,米兰达供认不讳,写了供认书,签了字。
米兰达被控犯有强奸等罪行。
审判中,经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的追问,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不过,主审法官仍认可将米兰达的供述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被定罪后,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被告主张,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的规定。
法院认同了被告的观点:警察在讯问米兰达之前没有告诉他有保持沉默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有违第五修正案,因此而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故推翻原判,米兰达被无罪释放。
最高法院正是在在该案中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在审讯之前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政府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错误的无罪仅仅是放纵了一个罪犯,而错误的定罪则在放纵真正罪犯的同时,冤枉了一个无辜者,由此可见,米兰达规则是法治社会法律程序正当,法律保障民主、自由、人权的充分体现,其优越性有以下几点:
1、米兰达规则使警察权力受到了有效规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不再被法庭采纳,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错误的定罪;
2、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合法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任何对公民合法人身的侵害的是对国家法律的直接挑战,增加了执法人员违法成本;
3、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公民有权决定说什么或者不说什么,法律规定的除外,米兰达规则遵循着人权第一的原则;
4、每一个人在面对国家权利时都是显得十分的渺小,米兰达规则确立的沉默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是对诉讼地位平等的追求。
5、透过米兰达规则,我们看到的是美国对程序正当的重视,对规范国家行为的决心,对保障人权的信心,对社会民主的尊重。
但不可否认,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与实施在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法学界争论最为普遍的就是由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办案成本的增加,沉默权制度的实施不利于打击犯罪,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
沉默权制度具有保
护公民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等功能,但是另一方面,它也会限制侦查人员的审讯活动,甚至有可能为真正的犯罪者提供逃避惩罚的机会,使得许多罪犯成为漏网之鱼,不利于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
目前中国政治制度还未完善,社会自古缺乏尊重人权的传统,经济的迅速发展使伦理底线被全面突破,米兰达规则无疑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诸多启示与借鉴意义。
对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司法效益与社会效益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借鉴,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渊源开放性的必然要求。
米兰达规则对中国具有以下启示:
1,充分保障人权
人权,是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是区分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现代标志,也是评判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尺。
人权保护也是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和目标。
我国的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确立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在禁止刑事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米兰达规则的产生完全确立了沉默权的基本法律地位,人权原则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之一。
沉默权的人权保障理念是沉默权合理化内涵的基础。
沉默权作为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是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它表达了对人性与人格尊严的尊重。
2,充分维护程序正当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亦被称为被告人的“大宪章”。
法律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程序法定观念性不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程序性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程序性违法现象存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
诸如立案侦查阶段的“不破不立”、“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审查起诉阶段的限制律师的阅卷权等,还有审判阶段的法院违反回避规定或公开审判的行为等。
程序性违法现象不仅普遍存在,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也是对程序正义的践踏,使法院的威信受到严重的损害。
米兰达规则告诉我们,正当程序体现了正义对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只有基于正当程序所进行的审判和判决,才能被认为是公平的。
充分、深入地研究米兰达规则,审视我国法治建设的缺陷与不足,依据我国现有国情有益地借鉴米兰达规则所产生的积极的司法效益与社会效益,不断完善、健全我国刑事立法、执法体制,相信未来我们的刑事法律也一定会充满人道的光辉!
参考文献:
《中国审判》2006年第三期
《中国改革报》2003年
《刑事诉讼法学》陈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