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式审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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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公检法一体推进——以穿透式激励理论为中心

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公检法一体推进——以穿透式激励理论为中心

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公检法一体推进——以穿透式激励理
论为中心
刘艳红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4(27)2
【摘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发展成为中央领导的全面改革活动,在刑事司法领域要求公检法一体推进。

为解决改革面临的主体缺位、步调错乱、协同匮乏等现实困境,可能的方案是通过总结检察机关前期改革的成功经验,明确合规改革的本质为合规激励改革,并将不断扩大合规激励范围、强化合规激励质效的穿透式激励理论作为公检法一体推进改革的指导性理论。

根据穿透式激励理论,人民法院不仅应在涉企犯罪刑事审判全流程嵌入合规监督考察和合规激励机制,还应扩大合规宽缓量刑的幅度,将合规整改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并可以在轻微涉企犯罪案件中作出合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应积极构建合规检法协同机制,实现检法合规互认、检法联合监管、检法协同出罪。

公安机关不仅应与检察机关完善合规公检协同机制,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时予以配合,还应开展独立启动合规监督评估机制的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合规不立案、合规撤销案件等激励机制。

【总页数】17页(P5-21)
【作者】刘艳红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推进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改革的建议
2.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刑事诉讼立法推进
3.全区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武宣召开
4.审判阶段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法理与路径
5.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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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限制

民商事案件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限制

民商事案件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限制摘要:“穿透”一词,几乎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使用,不必过多的探讨。

但是,穿透式思维却不是那么容易理解。

而穿透式审判思维则更加不容易理解,至于其在审判中应该如何运用,就需要认真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了。

然而,目前对此命题的研究深度还远远不够。

在为服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司法保障和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深入研究穿透式审判思维这个重要命题,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民商事案件;穿透式审判思维;运用引言穿透式审判思维将实质重于形式理念融入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与穿透式监管形成良性互动的目标趋同模式,两者都从注重形式认定到实质审查,透过现象看本质,探究真实的法律关系。

司法审判中,民间借贷、融资性贸易、明股实债等类型纠纷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诉讼程序确立了实质争议化解价值目标。

1穿透式审判思维下的证据审核——避免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审判实践中,在法官面前展现的只是经过证据材料还原的事实,而证据材料往往带有主观倾向甚至虚假表象。

它必须经过法官的思维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穿透式审判思维要求,在案件证据承载的信息存在多种理解的时候,法官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听取当事人的主张,简单地选择一种字面或表面上的理解“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然有选择性和创造性的行为”。

选择的过程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法官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事实与证据之间,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避免机械适用证据规则,选择相对更值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现司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2不当得利案件中的主体穿透《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我国立法没有采纳物权无因性理论,所以该条中的得利人向第三人的权利穿透,可以解释为物的返还请求权,但如果第三人获得的是债权或金钱,则属于穿透理论的解释范畴。

审判工作理念、体系、机制

审判工作理念、体系、机制

审判工作的理念、体系和机制是法治社会中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正义、公正和高效的司法系统。

以下是审判工作理念、体系和机制的一些关键方面:### 审判工作理念:1. 法治原则:审判工作理念基于法治原则,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正和公平的,法官要在法治框架内行使审判权。

2. 独立、公正、公平:审判工作理念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确保每个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社会责任感:审判工作理念强调法官对社会的责任感,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 依法办案:审判工作理念强调依法办案,法官要在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法律程序下进行审判,确保司法裁决的合法性。

### 审判体系:1. 三权分立:审判体系是法治社会中三权分立的一部分,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审判权,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

2. 多级审判制度:审判体系通常采用多级审判制度,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等级别,确保案件在多个层次上得到适当审查。

3. 专业化和职业化:审判体系注重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培养,确保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

4. 法官独立性:审判体系确保法官的独立性,法官不受外界干扰,可以独立、客观地行使审判权。

### 审判机制:1. 合理程序保障:审判机制要确保合理的法律程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案件的审理程序具有公正性。

2. 法官任命和管理:审判机制要确保法官的公正性和能力,包括透明的法官任命程序、法官的职业培训和管理。

3. 公正裁决:审判机制要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做出裁决,有可能包括合理的案件监察和上诉程序。

4. 司法透明度:审判机制要注重司法透明度,确保审判过程对公众和当事人可见,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

审判工作的理念、体系和机制相互交织,共同为一个健康、高效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提供基础。

这些原则和机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核心目标是建立一个符合法治原则、公正公平、透明高效的审判体系。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与边界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与边界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与边界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对金融创新业务,要按照“穿透监管”要求,正确认定多层嵌套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打破刚性兑付。

要按照功能监管要求,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防止金融风险在不同金融行业和金融机构之间快速传播。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也强调,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准确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与效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要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

可以看出,“穿透式审判思维”旨在通过实质主义司法实现实质正义,避免机械司法、教条司法带来的弊端。

可以说,“穿透式审判思维”是民商事审判理念的一次重大创新。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充分把握“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核心要义,将其作为重要司法思维工具并加以娴熟运用,从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司法功能,在逻辑与价值互动中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缘起与金融监管中的“穿透式监管”密切相关,是司法审判对金融监管领域动态的能动反映。

这也说明司法审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关系。

所谓“穿透式监管”,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打破“身份”标签,从业务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连接起来,从而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

最典型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去年11月施行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在市场准入、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控制标准、关联关系等方面均明确规定采取“穿透式监管”。

特别是在对真实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实施穿透监管的同时,还规定在所控股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刺破公司面纱”,即金融控股公司应承担补充资本、转让股权等救助措施。

民商事案件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限制

民商事案件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限制

民商事案件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限制【摘要】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模式、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对穿透式审判思路进行深入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在解决复杂棘手的问题时,需要采用穿透式的审理思路。

它可以为法官打开“思维之幕”。

本文以民商事案件为研究背景,通过对法官日常工作中的思考,发现其规律与穿透式庭审思考中的公平制约,从而为司法工作的指导与借鉴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穿透式庭审思考;民事诉讼;权利界限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三阶段式的推理思维。

在三个阶段的模型中,以法律为基本先决条件,以案例为基本条件,以案例判决为最终。

结论包含在基本假设中,也就是在成文法中包含了判决的结果。

但是,在众多的疑难案件中,采用三段论时却陷入了两难境地,不但无法确立为主要的先决条件,而这些小假设的真实性,以及它们的配合,都是必须要验证的。

在这种情况下,穿透式的审讯思考发挥了作用。

而穿透式性的审讯思维在庭审中的应用,还有待进一步的思考与探讨。

一、穿透式庭审思考的基本原则(一)基于司法公正的司法实践理论“穿透式”是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模式的必然要求。

2014年,我国金融业开始进入“渗透”的概念;2015年,公司的影响逐渐扩大;2016年,已被纳入管理法规;2017年,广泛应用于财政管制方面;2018年,我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了“穿透式监管”。

所谓“穿”,就是以“实体优先于形式”为基本准则,以提高“透明”为指导,区分与金融有关的经营行为。

依据企业职能和法定性质,对相关法规进行界定。

“穿透式思考”是中国司法实践的结晶。

2019年7月,周强在全国法院民事诉讼工作座谈会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强调了对金融创新的经营;应根据“穿透监管”的规定,对多层次嵌套的交易合约进行准确的判断。

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在《九民纪要》中提出“穿透式审理思想”,成为我国司法文献对此进行了官方界定。

谈谈对九民纪要穿透式思维的理解和体会

谈谈对九民纪要穿透式思维的理解和体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

一是要树立法律关系思维;二是要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三是要梳理逻辑与价值相一致的思维;四是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

这其中的穿透式思维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准确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与效力。

“穿透式审判思维”系借用行政监管中“穿透式监管”之“穿透式”的概念而来。

而“穿透式金融监管”乃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中的一大热词,这是一种“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监管方法。

它植根于金融监管中的功能监管理论和行为监管理论,并大量存在于我国金融监管规则和执法中。

穿透式方法要求刺探交易背后的真实目的,突破外观主义的法律关系,从把握交易关系的实质出发进行定性。

我认为由于穿透式方法会破坏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和法律的稳定性、过度限制交易自由和意思自治,法院应当在金融审判中谨慎使用穿透式方法。

法院将穿透式审判方法提升到司法机关工作方法的高度为金融监管政策影响司法裁判打开一条通道。

穿透式审判方法如果不能审慎运用并加以限制,会对法律的稳定性、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带来风险,对民法中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造成破坏。

首先,穿透式审判方法扩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裁判的可预测性。

从我国现实来看,监管执法具有高度的运动性特征,经常以“专项行动”“专项检查”“百日攻坚”的形式开展。

金融监管执法亦不例外,具有高度的短期性、强制性和运动性特征。

如果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对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低层级效力金融监管政策不加限制地运用,将会带来金融案件审判过度监管化,本应独立履行审判职能的司法机关成为金融监管机构的“私人裁判所”。

其次,穿透式审判不仅是对法律外观的穿透,也是对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

契约自由原则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

法院应当在审判中审慎运用穿透式方法。

当事人的交易安排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司法应当对创新性的金融交易给予足够的尊重,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地位。

穿透式审判理念

穿透式审判理念

穿透式审判理念穿透式审判理念是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深化的产物。

它是一种创新性的审判模式,体现了司法审判的高效性、公正性、透明度和人性化。

这种审判模式下,法院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审判全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下面我们逐一探讨穿透式审判的几个关键点:一、审判透明度在穿透式审判中,案件的审判全程都是公开透明的。

不仅仅是法庭审理过程,就连裁判文书也都要公开发布。

这种透明度不仅可以增加当事人及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度,也可以促进司法体制的健康发展,消除一些不当的审判现象。

当然了,对于一些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护。

二、司法公正性穿透式审判的理念,更强调司法公正性。

前期的程序,尤其是对关键证据的审查,都是极其严格的。

这样一来,就会减少对当事人的不公和误判。

而在审理过程当中,除了法律上的公正外,还有法官个人素质及态度的影响因素,通过穿透式审判的公开透明度体系,能够更好地促进法官心态的平和、公正和互相监督。

三、审判效率在穿透式审判模式下,权衡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下,要保证案件的审理效率。

相比传统的审判模式,穿透式审判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大多数案件的复杂性和相对的快速审判要求。

四、社会监督穿透式审判模式可以减少法官与其他群体的隔离,提高法院与公众的联系,扩大了人民对司法的监督和参与空间。

同时,也使司法审判公信力和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真正实现了坚持法治,全面深入推进改革,促进司法公正、透明和高效。

总之,穿透式审判模式的落实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让法律成为人们生活的信仰和承诺,让社会实现法治化、透明化。

这样的一种审判理念,有思想上的重要意义,现实上也有实际的价值。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穿透式审判的道路上发展,中国司法将能够更好地适应发展需要。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研讨发言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研讨发言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研讨发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们党的灵魂和旗帜。

”拥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是我们党坚定信仰信念、把握历史主动的根本所在。

对于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永远在路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断谱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历史责任。

”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一、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导向,全力提升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新水平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理论是来自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理论,一切脱离人民的理论都是苍白无力的,一切不为人民造福的理论都是没有生命力的。

人民法院要兑现“打官司不求人”承诺,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持续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完善司法为民措施,把诉讼服务送到离企业和群众最近的地方去,把审判工作真正做到群众的心坎上,用心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关键小事”,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暖心事,不断满足边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必须坚持自信自立的精神特质,服务保障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新发展对于一个政党和国家来说,只有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才能将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从近代以后的深重苦难走向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正是因为始终坚持自信自立,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才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

人民法院要坚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底气、定力,始终从我国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

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

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审判理念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持有的一种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

它不仅是影响法官判案的根本动因,还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审判机制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则。

它包括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以及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审判体系是指国家建立的一套系统完整、相互配合的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以实现司法独立和审判权履行的机构安排。

审判管理是指在审判活动中对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审判理念充分体现了审判公正、公平和公正的价值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判理念应当坚守法律原则。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是审判工作的基础。

法官应在审理案件时遵循法律精神和正义原则,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其次,审判理念应当注重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性。

审判工作是在事实基础上进行的,法官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运用各方提供的证据,推动事实的真相尽可能地显露出来,保证案件公正、公平的审理。

再次,审判理念应当倡导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保护。

审判要把维护和尊重人权作为基本价值导向,在案件审理中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侵犯人权的情况发生。

最后,审判理念应当强调公正与效能的统一。

审判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的功能,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也要提高审判效能,确保案件审理的速度和质量。

与审判理念密切相关的是审判机制和审判体系。

审判机制是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公正判决的关键因素。

它包括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的程序规则和制度安排。

一个健全的审判机制能够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审判体系是确保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的组织机制,它涉及到司法机关的组织、人事安排和运行规则等方面。

一个完善的审判体系能够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有效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在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和审判体系的基础上,审判管理起着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新时代司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审判之路

新时代司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审判之路

在新时代的中国,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作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实现司法公正、透明和高效审判,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首先,公正是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

在新时代,我们看到,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推进,让国家行政体制更加规范,司法人员更加专业化,审判程序更加公开透明,这些举措都大大提升了司法公正。

比如,设立了专门的独立审判机构,建立公正的法官选拔机制,加强了司法独立性,有效地防止了干预司法的不当行为。

此外,还加强了对律师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在法庭上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通过这些努力,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逐渐树立起来,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也越来越深。

其次,透明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保障。

在新时代,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审判透明度,通过开展公开庭审、录制庭审过程、公布判决理由等方式,让司法过程更加阳光化、规范化。

不仅如此,新技术的应用也为司法透明提供了有力支持。

例如,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案件信息管理和统计分析,可以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质量,促使审判工作更加高效、公正。

透明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不仅能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也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

最后,高效是司法审判的追求目标。

在新时代,司法机关通过推进审判流程优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办案效率。

比如,通过引入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等方式,加快了案件审理的速度,缩短了群众的等待时间。

此外,司法机关还大力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提高了司法效率。

高效的司法审判不仅能够快速解决争议,还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新时代司法改革的推进下,公正、透明、高效的审判之路越来越清晰。

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司法资源不均衡、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执行力度不够等,都需要我们继续努力解决。

只有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才能够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

资产管理案件穿透式审判探析

资产管理案件穿透式审判探析

资产管理案件穿透式审判探析作者:赵姿昂来源:《人民论坛》2021年第07期近年来随着我国资产管理迅猛发展,资本市场不断推陈出新,各式各样的资管产品不断涌现,交易模式不断创新,伴随而来的是纷繁复杂的资管乱象、大量的经济纠纷乃至经济犯罪,由此引起了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提出了穿透式监管和穿透式审判的概念。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实行穿透式监管,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信息披露更详细,即满足投资人的知情权,以期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维护资管市场秩序。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

与此相对应,学界也对“穿透式”相关理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穿透”的本意在于通过深层信息披露增强交易安全性,并对欺诈、逃避监管等行为进行反面威慑和限制。

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

近些年来,资产管理行业出现了一些不良行为,或出于传统的惯性思维,或出于竞争的需要,出现了挪用资金、杠杆操作等现象。

这些行为引发了一系列危机,不但给投资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破坏了市场秩序,而且給国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为了整治资管乱象,适应资管市场管理的需要,穿透式监管特别要求对于金融机构理财计划必须登记底层基础资产,实际上就是要求把隐藏的、深层次的信息展示给投资人,向上穿透识别产品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资金实际使用人。

穿透式监管在落实投资者及投资管理人的适当性责任方面,要求有其显著的意义。

首先,穿透式监管是规范资产管理、保护资管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打击滥用杠杆、利益输送以及变相公开增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能够增加透明度、满足投资者知情权,有利于投资人投资决策。

民商事案件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限制

民商事案件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限制

民商事案件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限制摘要:现代社会发展视域下,人们思想得到充分解放,尤其在民商事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限制,该项工作的有效实施,不仅可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还能满足新时期的社会发展需求。

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民商事案件中穿透式审判思维运用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探究穿透式审判思维在民商事案件中运用的限制,有望对部门人员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民商事;案件;穿透式;审判李思维;运用;限制前言: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使用到穿透这一词语,但是,穿透思维,我们却很少见,理解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更不用说穿透式审判思维。

通常情况下,民商事案件中,经常会使用到穿透式审判思维,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来看,针对这个命题,研究还缺乏一定的深入性,想要促进我国司法朝着高质量发展步伐迈进,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就要研究民商事案件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及限制,将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

1.民商事案件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运用关于民商事案件中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在诉讼主体中的穿透运用。

诉讼主体穿透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向具体借款人的穿透。

我国发展过程中,针对借名借款这类行为的主体,在认定期间,往往面临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思想,一是应当遵守合同相对性,让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有关责任。

二是名义借款人和出借人等主体,为了对法律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规避,而采用借名借款的方式,关于这类借款的主体,在认定时,需穿透到具体的借款人身上。

三是无论是实际的借款人,还是名义上的借款人,他俩都是借款的共同体,不管是哪一方主体,都要与对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关于借名借款这一行为,需达到实质性的穿透目的,这就要求回归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具体表现在需要将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加以表示。

有时候,在一些借名借款案件当中,由于名义出借人资历比较雄厚,出借人就非常信任,在这种条件下,只同意选择名义借款人当做相对人,尽管大家都明白,谁才是最终的借款人,然而,这并不是一种通谋虚伪的表现,是内心真实想法,这时候,就不能穿透至实际借款人[1]。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与边界刍议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与边界刍议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与边界刍议穿透式审判思维是一种全面、立体、多角度、系统性的思维方式,它是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具有特殊的审判思维功能和边界特点。

穿透式审判思维在新时代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本文将从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和边界两个方面进行刍议,以期更好地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审判质量。

一、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一)全面性穿透式审判思维能够全面地考虑案件的方方面面,包括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等。

它不仅着眼于案件本身,还要考虑案件所关系到的其他领域,如社会影响、公共利益等。

只有在全面考虑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二)立体性穿透式审判思维具有立体性,它能够从多个角度对案件进行思考和分析。

它不仅从法律角度出发,还从社会、人文等方面考虑,有助于为判决提供更多的参考。

例如,在一些重新审判的案件中,法院往往需要考虑当时的政治环境、社会背景等,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多角度性穿透式审判思维具有多角度性,即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

案件往往有多个方面,需要分别进行分析和判断。

例如,在一起涉及外资企业与本土企业的诉讼中,法院需要既考虑到外资企业的利益和权益,也要考虑到本土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四)系统性穿透式审判思维具有系统性,它能够将各个方面的信息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的判断过程。

它将各种信息和信息源有机地整合起来,使得判断依据更加丰富和准确。

二、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边界在实际应用中,穿透式审判思维也有其应用的边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边界:(一)证据界限尽管穿透式审判思维能够在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方面做出更全面、立体、多角度、系统性的工作,但是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仍然是一种有限的行为。

法院并不能够收集到所有的证据,也不能够分析所有的证据,因此在实践中,法院需要有选择地使用证据,避免证据的过度、不充分或不正确使用。

(二)法律边界尽管穿透式审判思维能够从多个角度来考虑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法律并不是完全清晰、明确的。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案例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案例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案例?
答: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案例,可以参考以下案件:
1. 原告田某系被告林某岳父,原告诉称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现金,但被告则辩称其书写借据后原告并未交付借款。

在审理过程中,庭长于相军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比如原告作为一名普通农民,家中一般不会存放大量现金,且原告没有取款记录或转账记录。

另外,根据常理,一般人在未收到借款时不会预先出具借据。

通过详细询问被告与原告女儿的相关情况,发现借款发生在被告与原告女儿刚结婚不久,本案借款的来源很可能是被告与原告女儿结婚时所给付的彩礼。

庭长于相军围绕这一情况展开审理工作,最终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确认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在另一个案件中,戚某虽持有朱某签字的借条,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借条中载明的5万元并非借款,实为朱某未完成委托事项而承诺向戚某赔偿的违约金。

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借款关系。

这些案例都体现了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深入剖析案件事实,从细节入手,发现案件背后的真相,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穿透式审判思维 反思

穿透式审判思维 反思

穿透式审判思维反思
穿透式审判思维是一种思维方式,它特指通过不停地质疑和反思来深入理解问题的本质。

穿透式审判思维不满足于表面的表象,而是试图揭示隐藏在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影响因素。

反思是穿透式审判思维的重要环节之一。

反思是指对已经经历、完成、学习的事情进行思考和总结,以便提炼经验教训,并寻求进一步改进和对策的过程。

通过反思,我们可以发现问题的根源,找到改进的方向和方法。

在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进行反思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 回顾事实:回顾具体的事件、行动或决策。

描述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包括各个环节和参与者。

确保对问题有清晰的了解。

2. 追问为什么:对于发生的问题或现象,不断追问为什么。

用“为什么”来探究根本原因,找到问题的关键点。

这个过程需要不停地提问,并尝试找到多个可能的原因。

3. 分析影响:分析问题的影响因素和影响范围。

了解问题对其他方面的可能影响,以便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4. 寻找解决方案:根据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寻找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考虑不同的角度和可能的解决方法,包括改进流程、增加资源、提升技能等。

5. 实施改进措施:将找到的解决方案付诸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
仍然需要继续监控和评估效果,并不断进行反馈和调整。

确保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总之,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核心是不断地质疑和反思,通过深入分析和理解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这种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认识到问题的本质,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论穿透式审判的基本内涵与实践方法

论穿透式审判的基本内涵与实践方法

论穿透式审判的基本内涵与实践方法摘要穿透式审判是现代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不仅仅考虑表面的法律关系,而是深入到实际的法律关系和实质内容。

本文旨在探讨穿透式审判的基本内涵、适用范围及其在实际法律实践中的方法。

一、穿透式审判的基本内涵穿透式审判的核心在于对法律形式的穿透,以达到揭示和解决实质性法律关系的目的。

这种审判方式突破了传统法律形式主义的限制,强调对案件背后真实情况的考量。

它主要应用于公司法、破产法和民事法律关系等领域。

二、穿透式审判的适用范围1. 公司法领域:在公司法领域,穿透式审判常用于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公司破产、欺诈和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

2. 合同法领域:在合同法中,当合同形式被用来掩盖真实意图或逃避法律责任时,法院可能采用穿透式审判。

3. 破产法领域: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可能需要穿透公司的法律外壳,以确定真实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

三、穿透式审判的实践方法1. 事实调查:深入调查案件的所有相关事实,特别是那些可能被隐藏的或不明显的事实。

2. 法律关系分析:分析案件的表面法律关系与实际法律关系之间的差异。

3. 适用法律标准:确定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标准,特别是与公司法、合同法和破产法相关的标准。

4. 判断和解决方案:基于深入分析,提出符合法律实质和公平正义的判断和解决方案。

四、结论穿透式审判强调对法律形式背后实质内容的重视,是现代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事实的深入调查和对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分析,可以更好地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效率。

---请注意,这个论文摘要是一个基础框架,实际的学术写作应包含更详细的研究、案例分析和引用。

穿透原则的概念

穿透原则的概念

穿透原则的概念穿透原则(Doctrin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是指当法律主体如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法律实体的独立性被滥用或以欺诈的目的行使时,法院可以将法律主体与其背后的个人股东或管理人等纳入法律责任范围,授权直接追究其个人财产以满足债权,从而使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与其个人实体的责任相连。

穿透原则的运用旨在保障公平正义,在某些情况下防止法律主体滥用其法人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

通过穿透原则,债权人能够获得更有效的保障,而执法机关也能够更好地打击违法行为。

穿透原则的具体运用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 滥用法人身份:当法人实体被用于实施欺诈、违法行为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时,法院可以将法人实体的独立性撤销,直接追究个人股东或管理人等的法律责任,并追回其个人财产用于满足债权。

2. 资本金不实:如果法人实体未按法定要求向注册机关注资金或支付注册资本金,法院可以认定其法人身份失效,将其个人股东或管理人等纳入法律责任范围。

3. 混淆财务:当法人实体与其个人股东或管理人等之间的财务关系被混淆,如将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为一谈,或频繁转移资产等行为,法院可以认定其法人身份失效,直接追究个人股东或管理人等的法律责任。

4. 违反法定程序:在法人设立、变更或解散过程中,个人股东或管理人以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定程序、从中谋取私利,法院可以通过穿透原则将其个人责任与法人责任相连。

尽管穿透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其适用范围并非无限制。

法院在运用穿透原则时需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裁决,以避免滥用权力或损害正当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穿透原则的应用也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

首先,确定滥用法人身份和混淆财务的标准是个较为模糊的问题。

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对穿透原则的运用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这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其次,穿透原则的运用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削弱法人实体的独立性和吸引外部投资的动力。

“穿透”原则在反商业贿赂执法中的适用研究

“穿透”原则在反商业贿赂执法中的适用研究

理论採先2021-3“穿透”原则在反商业贿赂执法中的适用研究胡贳頓摘要:商业贿赂立法不认可交易相对方适格受贿主体的地位,而商业贿赂执法通过“穿透”名义 上的交易相对方,将很多形式上不符合商业贿赂构成要件的商业模式纳入违法行为的范围。

此种“穿透”执法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其合法性和正当性遭受质疑。

本文通过探究商业贿赂立法修改的目的,梳理执法扩张的现状,分析“穿透”执法背后的法理,并就“穿透”原则的适用方法、原则和理念提出建 议,以期为“穿透”原则在反商业贿赂执法中的适用划定合理边界。

关键词:商业贿赂交易相对方穿透执法适用边界―、问题的提出:商业贿赂案件中交易相对方认定 的不确定性我国原先在商业贿赂领域的立法过于粗放,执法 过于严苛,一度产生凡有利益诱惑必有商业贿赂这一 过于简单的认定标准,饱受学界和实务界的质疑。

时 隔24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对商业贿赂条款进行了重要修改,明确列举了商业贿 赂中三类适格的受贿主体,并将交易相对方排除在 外,但并未对交易相对方的内涵进行明确,交易相对作者:胡贳頓,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方的认定由执法机关进行解释和自由裁量。

执法机关 在一些商业模式中倾向于采取“穿透”原则,即透过形 式上的合同相对方,认定交易的最终实际承受人为交 易相对方,而形式上的合同相对方则有可能被认定为 受委托办理相关事务或者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 易的单位或个人,进而成为适格的受贿主体。

此种“穿透”原则的适用在医药领域尤为常见,在非医药领域 也有一些散见的案例,但有的执法机关并没有在处罚 决定中详细说明理由。

“穿透”原则未在法律、行政法了监管对象底数清、分片监管责任清、动态采集风险 清和日常监管流程清,由被动监管转变为主动监管。

® 第二条路径上,有论者强调,智慧监管是市场监 管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到位的 必经之途,是破解当前市场监管主要矛盾的不二法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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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案件的主流观点——实质大于形式
“名股实债”案件是以“名”为准还是以“实”为据,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实质大于形式”。

一般情况下,是从交易实质来认定双方所涉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此债权之上设立的担保也属有效。

穿透式审判理念的提出- 刘贵祥专委在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上讲话(2019.11.14)
“……四是要竖立穿透式审判思维。

商事交易如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等本来就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多个交易,在加上当事人有时为了规避监管,采区多层嵌套、循环交易、虚伪意思表示等模式,人为增加查明事实、认定法律关系的难度。

妥善审理此类案件,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准确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和效力”。

二、民事法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一是合同解释应从词句、整体、目的、诚实信用方面进行综合认识;
二是应探求合同的真实意思。

借款合同约定:如果借款方提供的报表和资料不真实,出借方可以收回借款本息。

但在合同履行中,借款方不是提供报表和资料不真实,而是根本没有向出借方提供。

这种情况下,出借方可以借款方违约为由,主张收回借款本息吗?
商事法律关系: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商人和商行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特征:
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2.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

非商行为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标的,则不是商行为和行为的标的。

商事中的物权,由商事契约订定,仍以债的关系对待。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

商事合同的解释
相对于民事合同,解释商事合同时更应仔细参酌合同之经济目的、交易过程,将非典型合同、混合合同,或是合同联立作为单独合同序列,置于特定融资性贸易背景下,作为合同解释的基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审判长、高级法官陈克:《商事审判对交易创新之应有态度·上——涉融资性贸易纠纷之合同解释视角展开》,参见《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
三、融资性贸易商事合同的识别
(一)概念
融资合同是商事合同中最具创新性的类型,基于投融资双方快速、有效的利益需求,在种类和内容上不断创新。

融资合同在外在形式和理论构造上都与民事合同存在区别,所以其效力认定不宜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裁判规则,实践中法官容易陷入沿用传统民事审判的标准和思维来审判商事合同导致的窘境。

融资性贸易事实构成上的主要类型:
第一大类是“走账、走货型”。

司法实践中称之为“代垫资金型”的融资性贸易,又可区分为连环买卖型与委托代理型两小类。

第二大类是“走单、不走货型”。

主要表现为资金空转,此类交易中供应链参与各方均无买卖的真实意图,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性质是明知的,标的物或存在仓库或根本不存在,所谓交易过程中办理货权转移不进行实际交付。

具体表现方式有可区分为两类:一是闭合型循环买卖,二是准闭合型循环买卖。

商事合同主要与经济交易有关,供应链中商主体为贸易、融资、担保等商事行为之需要订立相关合同,遂构成的融资性贸易更是如此。

相较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参与贸易的多为法人,皆具较强之谈判能力,通常情况下信息、地位较为平等,除利用合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外,当事人拥有事前评估风险的能力与工具,并会设计适当机制以分散或规避风险。

在这里,并不是国家和政府来决定贸易的形式和内容,而是由市场以经济效益为指向通过商主体的意思自治,或者说是自由与自愿来决定的,由此产生的合意即合同是其中的媒介。

可以说合意本身也是社会的合意,那法律就要促进它的发展,而不是阻碍它的发展。

鉴于此,应当强调合同基于双方的合意,强调合同的产生是自由选择的结果,没有外部妨碍的强制性的理由,法律不能干涉。

法院审理商事合同纠纷,应坚持意思自治之下的合同双方真意的探知、贯彻:
第一,清晰区分合同解释与法律适用。

合同之解释,是实质事实的探知,应以证据为之,应以了解当事人真意为目的;法律适用针对合同而言,是在明了合同意思前提上规范法律意义认定,属于法院权衡判断之事项。

第二,运用经济分析观点进行合同解释,探寻当事人真意。

法院在进行合同解释时也应回归到契约之经济实质,参酌经济学脉络,运用经济分析观点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让当事人获致满意商业交易结果。

相对于民事合同,解释商事合同时更应仔细参酌合同之经济目的、交易过程,将非典型合同、混合合同,或是合同联立作为单独合同序列,置于特定融资性
贸易背景下,作为合同解释的基点。

第三,运用交易惯例,补充当事人意思。

交易惯例作为法律解释上工具之前要符合适当的时间段、交易领域的承认、普遍性三个前提条件。

要立足于交易保护,更多倚靠经济目的来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尊重商事行为中对商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质诉求。

不应采用强制性规范否定当事人经济追求,也不宜采取类推适用之法律漏洞填补方式,以无商业实践经验值法官之逻辑推演,来替老练商主体之利益判断。

第四,尊重意思自治,谨慎适用强制性规范。

司法应允许并尊重当事人间的利益安排,不应轻易干涉,意思自治才是合同法的真正核心。

当事人比法官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得以评估设立何种法律关系对自身更为有利,如果司法没有正确界定强行规定,动辄判决合同无效,将偏离当事人合意目的。

第五,融资性贸易合同中应限缩漏洞填补之适用。

合同意思漏洞填补是指在合同解释之外法院对合同内容的创设。

法官不能凭空猜测当事人的意思。

(三)融资性贸易中合同性质认定及相关问题
对涉融资贸易类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还是遵循先确定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的法律属性,即合同定性,再按照有名合同的任意规范进行合理解释。

其背后逻辑是如果当事人对有名合同的选取,相对于起所追求的目的过份迂回,仍应按性质相近之有名合同的规定处理,采取的还是债权类型法定主义。

对于“走账,不走货”:认为因没有真实货物交付,各方存在资金融通的意思表示,只有借贷,没有买卖,针对买卖合同提供的担保,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对于“走账,又走货”: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买卖合同有效,资金融出方控制货权保障其资金案件的事宜,属于担保,应按照买卖合同、担保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穿透式审判理念的目的
统一裁判尺度
防控金融风险
促进金融创新
徐州中院在平安担保公司案件的移送决定,揭示金融风险,但未为平安担保公司合理债权的实现指明有效的民事救济途径,过度保护金融消费者,一定程度抑制了金融创新。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限度
慎用公共利益原则
贯穿风险自负原则
贯穿投资实质原则
1.慎用公共利益原则
政府干预市场仅限于纠正自由市场经济中明显、可修正的低效率或不合理。

金融交易内部风险,可通过合同无效等司法途径解决。

公共利益原则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故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最大限度的避免因小失大,同时应当对减损的私人利益给予必要的公平、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2017)最高法行申8518号《行政裁定书》
2.商事案件审判中贯穿风险自负原则
会议认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14
“投资者要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理念,要注意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天上掉馅饼的事是不会发生的。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2018金融街论坛年会)
3.商事审判贯穿投资实质原则-名股实债、隐名股东资格认定
穿透式裁判理念:探究当事人真实的交易动机和交易目的,根据真实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裁判。

“外观主义所运用的领域有限,主要运用于交易行为的领域,且当事人的意思、权利等因素表里不一,两方当事人的意思、权利相冲突,不能两全,只得按照外观特别是对该外观有理由地产生信赖,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场合”
-崔建远:《论外观主义的运用边界》,《清华法学》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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