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或药房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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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管理要求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保

卫处主管领导组成。各管理单位、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下称麻、一精)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应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

2.医院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科室目标责任制。麻精药品实行:药库、药房、使用部

门“三级管理’,实行: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五专管理”。麻精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实行批号管理。药学部建立麻、一精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一精药品周转柜,周转库(柜)应

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一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4.药学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一精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

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5.医院定期对涉及麻、一精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

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6.对麻、一精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

查找或者追回。

二、采购

1.麻、一精药品采购:由药学部指定专门药学专业人员,凭印鉴卡向具有麻精药品经营权的

批发企业定点购买麻、一精药品。药学部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

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麻、一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

人签字。入库验收须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处方权获得

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

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

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医务部须将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和签名留样及时在药

学部存档,

四、处方开具与调剂

1.处方原则

1)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

方。

2)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3)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4)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

床号。

5)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6)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7)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患者病历必须交医院病案室保管,

严禁将病历交患者保存。开方医师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8)在医院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一精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

向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一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要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一精药品。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

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2.处方流程:

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首诊医师

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患者需要使用麻、一精药品。医生与患者共同签署《麻、一精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持签名并有经治医师盖章的知情同意书到病案室建门诊病历,病案室留存知情同意书原件,复印患者身份证,如患者委托亲属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贴在门诊病历中,并在门诊病历封面上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患者持盖章后病历回诊室开药后,到药房领取药品;患者取完药后将门诊病历交回病案室。

2)其它门诊、急诊需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患者患者,患者或代办人到挂号室挂号后

持患者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的门诊病历直接到医生办公室开药。

3.处方用量

1)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

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2)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

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

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

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6)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

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4.处方调配

1)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2)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3)药学部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

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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