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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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号)和《江苏省关于深化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常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团委、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研究生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小组成员随干部人事变动自然调整,导师代表调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批准。
第三条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和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2.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标准为:一志愿考生12000元/年,其他考生8000元/年。对于来自985、211高校(不含独立学院)的调剂考生,按照一志愿考生标准执行。此标准也可根据每年招生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时缴纳学费等培养费用,并按期注册。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审:
1.受法律处罚或校警告(含)以上违纪处分的研究生;
2.破格录取的研究生(第一学年);
3.在评奖学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研究生;
4.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
5. 保留学籍、因私出国、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研究生可用学业奖学金冲抵学费。
第三章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每年10月进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培养单位(学院)评选、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与省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需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校评审工作组审核,然后提交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大[2014]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