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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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和激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等学校为鼓励研究生学业成绩优异和学术研究成果突出者提供的一种资助形式,其产生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大学设立,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社会捐赠或者学校自筹。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以奖励为主,适当借用以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作为任何形式的收入来源,也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任何人都应当依据评审和发放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

评审和发放应当依据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学业成绩等进行评判。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机构为大学学生处,并由大学学生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应当以研究生的学术、科研、学业成绩为主要评价指标,并应当综合考虑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表现,以及研究生所参与的国家、行业、学校等项目和获得的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八条研究生的学术、科研成果应当被公认为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性或者在相应领域内有重要的学术地位。

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应当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专利和标准应当在相应领域内广泛应用或者产生重要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应当符合大学的学业要求。

应当考虑到研究生所修学分的难度、课程性质和学分绩点等因素,以及研究生是否获得过国家或学校的其他奖学金等情况。

第十条研究生在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表现应当被同行专家认可,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此外,研究生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学术活动。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9.26•【文号】•【施行日期】1994.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1994年9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

(二)硕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47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67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87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各学校自定。

四、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第二条规定标准向下浮动4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下列支出:(一)提高一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二)与现已提取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合并用于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三)对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发放部分报酬等等。

大学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快速发展,改善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吸引更多优秀考生报考我校,根据《XX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及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一年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三条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定机构第四条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部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等工作,各学院(部)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审核、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第六条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设比例,当年录取的符合评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每生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七条优秀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优秀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约按当年录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的25%进行评定,每生一次性奖励8000元。

免试研究生及985、211院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且本硕一致的应届考生均可直接获得新生奖学金。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统考研究生按照初试成绩排名参与评定,具体名额比例视当年录取情况而定。

第八条被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录取当年按成绩确定是否获得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所获奖金在复学时发放。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奖金将如数追回:(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三)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四)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五)入学后一年内退学;(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2019版)范文

大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2019版)范文

大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2019版)范文:网络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大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2019版) 为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201*〕***号)、《****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大政发〔201*〕**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规程(试行)》(***政发〔xx〕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等级划分及评定原则 **学院研究生分为“学硕型”和“专硕型”两类,按照“各年级学硕型和专硕型按比例分配,研一新生推免生优先,各年级严格根据学生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的原则评定。

二、评审组织分别成立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与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对应负责研究生奖学金初评及复核终评工作。

其中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以班长为组长,党支部书记、副班长、学习委员以及其他 5 名同学组成(该 5 名同学由班委会同党支部商讨产生或由学生投票选举产生)。

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院领导班子、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等任委员。

三、参评基本条件(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具有较强的自学和科研能力,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该学年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与导师或导师组为主导的科研活动,并经导师考核推荐。

(五)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四、限评条件(一)该学年受到校纪校规处理,不得参与本学年奖学金评定。

(二)该学年受到院或学校通报以上处分者、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经查属实者或课程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评定。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规定如下:一、学业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一)基本条件化学化工学院研二、研三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不得申请当年度学业奖学金(不影响后续年度学业奖学金申请);(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截止至奖学金评选程序启动之日,没有完费注册的研究生。

二、学业奖学金评审具体办法(一)评定标准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A、B、C三类,采取申请制。

奖学金的评审主要参考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测评。

具体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名额比例按学校当年规定。

(1)对于研究生二年级学生主要参考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公共基础课加权成绩。

对于存在英语免修的年级,该年级所有同学在计算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时,不将英语成绩计算在内。

(2)对于研究生三年级学生主要参考其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和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

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

(二)评选流程(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任委员;(2)学生自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学院研究生秘书核查相关材料,核查无误后上报奖学金评审小组;(4)评审小组审查相关材料,给各项成果赋分,研究生秘书统计得分,并根据评审办法计算各申请者最终得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名单;(5)评审小组评议通过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根据学业奖学金规定的日期进行公示;(6)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江苏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出台

江苏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出台

江苏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出台
每人每年6000元
:阅读贴士: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发改委、物价局和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今年江苏将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硕士生每人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人每年12000元,覆盖面为100%。

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学,读研究生将结束公费时代。

不过,对于那些有家庭生活负担或贫困的大学生来说,也不必担心。

从昨天上午召开的全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江苏教育、发改、财政、物价等多个部门已联合建立了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想读研深造的同学,不会面临经济方面的压力。

去年,教育部发文称,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确定。

读研究生虽然要收费了,但奖助体系可以让贫困生免除后顾之忧。

同时,从今年秋季开始,还建立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标准为博士生每年不低于10000元发放,硕士生每年不低于8000元发放,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为70%和40%。

此外,特别优秀的研究生还可以拿到国家奖学金,如果这些资助还不能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常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考研鼓励政策实行方案

常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考研鼓励政策实行方案

常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考研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我院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院风、学风建设,践行我校“文明成人,健康成才,和谐成功”的人才培养理念,深入学业生涯规划工作,实现学业生涯规划与职业生涯规划的顺利对接,提高毕业生的培养质量和就业层次,鼓励更多的学生积极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本科毕业生1、对于参加完所有研究生科目考试,且每门成绩达到该科目总分30%及以上的同学,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

2、对于第一志愿考取本校、“985工程”以及“211工程”大学研究生的同学,给予500元的奖励。

考取其他院校的研究生给予400元的奖励。

3、对于第一志愿考取本院专业学科的同学,且初试成绩超过当年国家分数线七十分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超过九十分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对照以上各条可获得的奖励不兼得。

5、对于达到国家分数线,因各种原因没有读研的同学,不给于任何奖励。

二、硕士毕业生1、考上博士研究生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2、考上名校、名导师博士研究生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3、对照以上两条可获的奖励不兼得。

三、其他1、对于全程参加完研究生考试的人数占班级总人数40%以上的,给予相关人员500元的奖励,超过60%的,给予相关人员800元的奖励;对于考研录取人数占班级总人数30%以上的,给予相关人员500元奖励,超过40%的,给予相关人员1000元的奖励。

2、对于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导师,给予300元/人的奖励。

3、对于本校组织的数学、英语等考研培训班,学院将积极配合,做好跟踪组织和服务等工作,为考研同学能够认真接受培训、提高成绩创造良好的条件。

4、对于考研落榜的同学,学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通过一对一就业帮扶、实时跟进等措施,积极推荐就业,做好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

5、学院将定期组织教授博士、考研学长等参与的考研系列讲座、座谈会等活动,通报考研政策,交流考研信息,分享考研经验。

6、学院负责联系落实专用考研教室,组织考研服务小分队为考研同学提供周到的后勤服务,营造良好的考研环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校对于优秀研究生的表彰和激励,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促进他们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方面的突破与发展。

为了科学、公正地评选和管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高校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首先,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与资助方面,高校应当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选的主要依据是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

学业成绩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课程成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科研项目参与等方面的考核。

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综合素质。

其次,高校应该建立健全的评选机制。

评选机制应该包括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环节。

初评主要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复评由学院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终评则由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最终决定获奖名单。

评选机制应当明确标准、程序,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

在评选过程中,应该避免评委与被评选者有利益关系,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高校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奖学金资助机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应当包括经费方面的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

对于学术成绩优异的研究生,可以提供免学费、提供生活补助金等经济支持;对于科研成果显著的研究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提供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等。

同时,高校还可以向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供更好的学术资源、学术平台和科研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术支持和指导。

最后,高校应当加强奖学金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应当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资助、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对于评选程序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和改进,确保评选机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高校还应当加强对学业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确保奖学金的使用符合资助目的,真正起到激励和支持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作用。

总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是高校对于研究生学术成果的表彰和激励机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拨款支付,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良的研究生,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可参评的奖学金以评定时学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层次为准。

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总体协调和指导,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纪委、财务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

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五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学科责任教授、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学业奖学金)任委员。

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研究生提交申请、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全校研究生的获奖学生比例参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比例,学校另行制定。

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受到学校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参评资格;2、学术行为不端者;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4、研究生在校期间擅自出国者;5、本学年度无故不缴纳学费、逾期不注册者;6、其他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

XX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为了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励我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科学创造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医学部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一、参评对象与评定条件(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基本学制年限内在校在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并且其人事档案(已参加工作的包含工资关系)须转入我校。

硕博连读及直博学生按本学期学制认定参评范围。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反学业法律、法令、法规者;2、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者;3、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6、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7、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求者;8、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9、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10、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二、奖励等级与标准(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一等奖14000元,比例为15%;二等奖11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7000元,比例为50%。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一等奖8000元,比例为15%;二等奖5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3000元,比例为50%。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在同一学年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兼得,但可与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

三、评定办法(一)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测评主要考核以下三个方面:学习成绩、科研情况、社会活动及获奖情况。

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附件四: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录取的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按博士奖学金和硕士奖学金两类进行评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研究生综合测评第四条研究生综合测评(G)包括基本素质(G1)和学习、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G2)两部分。

第五条基本素质测评分为: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素质、行为举止、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

1.思想修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及校、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

2.学习态度: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实践活动,在学习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

3.身心素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人际关系和谐,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素质良好,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

4.行为举止:遵章守纪,举止文明,言谈得体,自觉执行高校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在同学中具有较好的个人形象,在校期间无处分记录。

5.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团组织、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以及各类科技竞赛活动,通过实践锻炼提高自身的社会适应和竞争能力。

第六条基本素质测评采取民主评议和辅导员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计算公式:G 1=G 1′×60%+G 1″×40%,其中,全班民主评议采用逐人评分制,满分100分,该生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 1′;辅导员根据该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评分,满分100分,其评分结果为G 1″。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积极推进研究生“三跨”培养模式改,形成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XX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及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除一年级以外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须热爱祖国,拥护领导;遵守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定机构第四条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研究生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材料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部)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审核、初评等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评定等级、比例和额度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等级、比例和额度如下:层次、等级比例、金额(元)博士不分等级、100%、10000硕士一等、10%、10000二等、20%、8000第四章评定条件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按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经考核合格的所有符合评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人数为学生总数的30%,以《XX大学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办法》为评定依据。

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在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在专业前10%-30%(含30%)的学生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跟随当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一起参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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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接受博(硕)士研究生进校研究
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营造我校研究生学术研究氛围,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平台建设,提升研究生科研能力,决定接受博(硕)士研究生进校合作研究。

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报时间每年2次,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申请。

第二条接受条件原则是接受与我校教师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研究生。

第三条接受对象理工类只需接受博士研究生,文科类可接受硕士以上研究生。

第四条工作时间接受的博士生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硕士研究生应为整个毕业论文阶段。

第五条资助经费对博士研究生,学校每人资助1万元/年,对硕士研究生学校每年资助0.5万元/年,二级学院或所在学科匹配不低于总经费的10%。

主要用于科学实验、学术交流和版面费等,其中经费的20%可用于劳务费支出。

第六条项目管理
1、接受研究生进校研究应由我校研究生导师申请,填写“常州大学接受研究生进校研究资助申请表”接受单位(院、所)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评审,报主管院长审批通过。

3、各学院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研究生的工作条件、考核情况由接受单位负责。

4、项目结束后,申请人须将项目总结提交报告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负责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
常州大学接受研究生资助经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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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号)和《江苏省关于深化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常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团委、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研究生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领导小组成员随干部人事变动自然调整,导师代表调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批准。

第三条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和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2.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标准为:一志愿考生12000元/年,其他考生8000元/年。

对于来自985、211高校(不含独立学院)的调剂考生,按照一志愿考生标准执行。

此标准也可根据每年招生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时缴纳学费等培养费用,并按期注册。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审:
1.受法律处罚或校警告(含)以上违纪处分的研究生;
2.破格录取的研究生(第一学年);
3.在评奖学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研究生;
4.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
5. 保留学籍、因私出国、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研究生可用学业奖学金冲抵学费。

第三章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每年10月进行。

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培养单位(学院)评选、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与省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需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校评审工作组审核,然后提交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

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大[2014]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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