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安全环保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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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协议书
为明确在甲方提供建设工程、装修、安装施工或其它服务的施工方或供应商所提供的任何建筑安装、施工和其它服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安全及甲方管理需要,经甲方向乙方宣导并与乙方协商一致,乙方于施工或服务中须按约遵守以下规定:
一、乙方、乙方雇员资质及安全宣导义务:
1、乙方从事建设工程或服务等活动,应当具备与签订合约标的及范围相符合的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乙方如派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甲方施工或服务的,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乙方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乙方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甲方向乙方宣导的管理制度的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的要求。若甲方发现乙方或乙方所派施工人员不符合相关资质的,甲方发现后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原状,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现场环境清理、运输、保管等,并有权要求赔偿其它损失。
2、乙方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依本协议要求,将甲方宣导的规章制度转对其内部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以符合安全管理需要;乙方在作业前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对于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乙方应向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宣导并授予其对违约行为违约罚金签字确认权,
即所派甲方工作人员违反了本协议项下遵守义务所确认并签署确认违约罚金的文件对乙方均为有效文件。乙方应安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派至甲方的员工均系乙方合法录用人员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所派员工已了解并知
悉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安全规范及本协议内容,如因乙方违法用工,未按约缴纳保险或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或收尾阶段乙方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规范等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发现后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对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二、危险评估义务。
1、工作开始之前,乙方应同甲方派出负责人查看现场后讨论施工作业方案和步骤,并于勘查现场后对潜在
危害及风险源做好确认及预防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所使用的化学品、限制区域、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和操作、消防水泄漏、喷溅,消防管跌落、卸压、支撑等,做好风险评估控制及风险作业施工风险控制。
2、乙方亦有责任通告本公司任何派驻施工人员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并对可能出现的潜在危害做
好施工前的预防准备,对乙方未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而对甲方人员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做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并记录安全日志,以确保甲方安全。
三、工具和设备:
1、因施工或服务需要乙方应按本公司的要求,依甲方规定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甲方视工作情况向乙方提
供必要的设备或工具,若乙方所派工作人员损坏造成甲方的设备或工具,乙方同意依设备或工具的购买价(含税)代其员工向甲方赔偿。
2、乙方所有在本公司场地内使用的工具设备等,状况应该保持良好,使用时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规范、GB或
GB/T最新标准,暂不带出厂的设备工具应整齐存放于指定区域,乙方所派员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厂内对使用的大型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理。
3、如因工作需要由乙方负责提供设备、工具或零备件等材料的,乙方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且相同等级内优
质的设备及零部件,如因提供设备、工具或零备件缺失、质量低劣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甲方人员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对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四、工作中的安全义务:
(一)用电安全
(1)不得使用破损的电缆;
(2)未经甲方同意,电缆不得随意穿越门窗;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接电,应由本公司专职电工协助完成;
(4)必须使用安全的插头、插座,不得直接把电线插入插座,必须确保插头、插座等电源接入处的电缆内外绝缘层完好;
(5)若配接作业必须带电进行,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监部门颁发的电工证,网上查询的到且在有效期内);
(6)其它符合国家或地方用电有关法律、法规、用电规范及技术操作规程安全义务。
(二)动火作业安全
(1)在进行金属切割、焊接、甚至在易燃易爆区使用电动工具等作业时,应办理本公司的“特种作业许可证”
方可工作,具体办理方法请咨询本公司项目联络人;
(2)乙方所派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焊工证(可网上查验,且在有效期内)进行施工;
(3)乙方所派工作人员作业前必须清空5米范围内的所有可燃物(保证火花不会飞溅至可燃物上),一个动火作业点需配备至少2只有效灭火器(灭火器离动火点1米以内且随动火点移动),有燃烧风险的必须利用防火毯进行隔离;
(4)若是气焊,动火点必须和乙炔瓶、氧气瓶保持10米以上距离,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必须保持5米以上距离;
(5)其它符合国家或地方动火作业法律、法规、动火安全技术规范的安全义务。
(三)上锁&挂牌安全防护义务
(1)为了保护乙方所派工作人员及其他任何人员不被意外起动的设备伤害,乙方应于工作前联系并通知甲方联络人在作业前锁定、隔离有关设备的能源,并挂牌警告;
(2)若对机器的防护装置作了维修,完成工作后应把拆下的防护罩(皮带罩,链条罩)和防护开关回复原位和原有功能。
(四)特殊岗位操作许可义务
凡需在本公司从事特殊作业时(具体见安监部门颁布的特种作业目录),乙方派出工作人员应具备有效资质并出具相应资格证书,特种设备需具有有效检验报告,否则不允许在厂内作业,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1)叉车、起重机械;
(2)金属切割与焊接;
(3)电工作业;
(4)高处作业;
(5)锅炉、压力容器;
(6)其他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
(五)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义务
(1)根据工作中接触的有害因素应正确佩戴和使用有关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本公司不为乙方提供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乙方管理人员应确保其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时按要求使用适当的、符合规范且合格有效的个人劳保用品,并培训其员工正确地使用。
(六)消防安全预防义务
(1)乙方的设备、物料、栏杆等均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包括逃生出口、道路,以及阻挡本公司的消防设施。(2)在未得到本公司安全人员许可前,不得擅自改动、取消或动用消防设施,如报警器,烟感探头,喷淋头,消防栓、灭火器、安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