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简单总结如下:1.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旧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新规改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取消了对转让的限制。
2.第三条,旧规规定只有商品交易,但新规增加服务贸易条款;3.新规强调“真实贸易背景”;4.新规新增一个独立章节“第二章定义”,明确信用证各相关业务的定义。
5.关于开证,新规明确信用证需要提及的各个要素,较之旧规的16个要素,新规变为22个要素,增加诸如“是否可转让”、“是否可议付”等要素6.保证金和收费的硬性条款取消了。
旧规规定开证时必须向银行交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新规改为“一定数额”。
7.旧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规延长到1年;本次办法出台之前,银行同业间的国内证二级市场福费廷已对于信用证有效期有所突破,部分银行已开始操作一年期国内证的福费廷买卖,而97年的办法里曾明确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次修订对此予以了肯定。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2014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改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三、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四、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8•【文号】银发[2008]275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2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我国奶业发展受到明显冲击。
为维护我国奶业发展的根基,保持奶业市场稳定,支持和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全力保证当前奶业生产和发展正常合理的资金供应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高度重视当前对奶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加强联合调研和政策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及时加大对鲜奶收购和奶业发展必要的信贷支持,并做好配套金融服务工作。
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组织系统内各分支机构对奶农和奶品企业客户目前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
按照“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诚信守法经营的奶农和奶品企业因遭受“三鹿”奶粉事件冲击、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金融机构对其符合信贷条件的资金需求要及时给予足额支持。
已经受理的贷款申请,要加快审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
中央财政对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贷款实施贴息政策,具体贴息条件、标准和程序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二、采取妥善措施有效降低奶业贷款的信贷风险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新发放的各类奶业贷款的数量、用途和信贷资产质量要全面加强动态跟踪监测,防止资金挤占挪用和产生新的不良贷款。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sQsAEJkW5T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GMsIasNXkA(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TIrRGchYzg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7EqZcWLZNX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lzq7IGf02E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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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3.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鼓励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做好与现有支持政策的衔接,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通知》包括以下九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金融服务。
支持配合各地政府有效发挥引导作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新市民水平。
二是明确新市民范围,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吸纳新市民较多区域和行业的金融支持。
三是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
四是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优化住房金融服务,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
五是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助力新市民培训及子女教育。
六是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平。
七是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丰富养老金融服务产品,合理满足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加大新市民养老保障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金融支持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 【发布日期】2009.07.03【实施日期】2009.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金融支持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辖内各银行:为有效支持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附件:关于金融支持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和《北京市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9〕7号)的文件精神,促进首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的相关要求,加大金融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力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一)充分认识文化创意产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优化产业结构中的积极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传播技术和自动化技术广泛应用,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起来,呈现出高智能化、高附加值、高就业率和低耗能、低排放的特点。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以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也是首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求,是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战略任务。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2008年3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200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以下简称国发7号文件),现就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大力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发展水平是体现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扩大就业、解决民生问题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抓紧抓好加快发展服务业这项重大任务,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际竞争力整体跃升,推动国民经济走上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
金融系统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学习国发7号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
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把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作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狠抓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充分考虑服务业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坚持重点支持与统筹发展相结合,市场导向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抓紧研究制定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
要建立健全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机制、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宣传教育机制,科学制定指标,完善考评程序,努力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逐步形成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整体实力。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文号】银办发[2013]239号•【施行日期】201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239号2014年1月)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履行国际组织成员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前期分别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87号)、《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42号),贯彻落实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 Infrastructures,以下简称《原则》)。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以《原则》为标准监督管理国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并联合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进一步推动《原则》的落实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运行的支付系统(PS)、中央证券存管(CSD)、证券结算系统(SSS)、中央对手(CCP)和交易数据库(TR)(以下统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银发[2008]21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银发〔2008〕21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充分利用和发挥金融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学习,深刻领会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科学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形成对利用土地的有效约束和激励十分必要。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的认识。
(二)明确原则,把握重点。
各金融机构应以严格限制粗放低效用地、积极支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以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商业性房地产等领域为重点,加强相应的信贷合法合规审查,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和推动节约集约用地。
二、强化政策要求,严格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三)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
贷款项目用地应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做好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做好现代种业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
【发文字号】银发[2016]154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26
【实施日期】2016.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现代种业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15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加大对现代种业的金融支持,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龙头企业,支持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对接机制,助推种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建立金融产品服务与种业发展政策、信息、项目、专家等有效对接机
制。
农业部门要结合种业企业规模、财务、经营、研发等情况,定期发布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信用骨干种子企业名单。
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积极推动和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在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鼓励和引导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优先满足农业部门发布名单企业的信贷需求,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优化贷款流程,助推种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银发〔201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了全面落实2010年5月5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全力支持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做好金融服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要把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是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所在。
银行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全面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作为当前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长期制度性安排,高度重视,服务大局,明确责任,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各自部门职责,抓紧研究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优化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有保有压,把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加强银行审贷管理的重要参照依据,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充分发挥金融的功能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二、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力度,坚决打好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攻坚战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所在地银监局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等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抓紧对辖区内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信贷和融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银监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防范信用卡风险通知259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防范信用卡风险通知25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防范信用卡风险通知259259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银行中介代理公司〞“贷款中介〞等名义,为客户代办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免息期,通过虚构POS机刷卡消费骗取高额手续费和银行资金。
特别是在信用卡业务开展较快的大中城市,代办信用卡的非法中介公然在当地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代办信用卡并全额提现〞、“POS刷卡消费提现〞等广告,将违规套现行为公开化,严重扰乱了信用卡发卡和受理市场,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破坏了社会诚信环境。
为标准信用卡发卡和受理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平安,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开展,建立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信用卡发卡机构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做好对持卡人的平安用卡教育。
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加强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身份核定和信用审查;要慎重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效劳商,并严格管理与发卡营销外包效劳商之间的外包关系,明确双方责权利;要加强对持卡人不良用卡情况的监控,对于已确认存在以欺诈手段套现行为的信用卡,有权采取止付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告公安机关。
发现不法中介骗领信用卡收取高额手续费和骗取银行资金的,应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其进行打击和处理。
《通知》明确要求,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管理,强化对特约商户的风险控制,防范特约商户非法套现等风险。
收单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防止拓展不合规商户;要标准特约商户签约行为,完善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监控机制,对可疑和异常的商户交易及时监控和调查处理。
《通知》强调,中国银联应当积极协助成员机构和相关单位做好有关信用卡非法套现等违法行为的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加强与成员银行、工商、公安机关间的协调,防止不法贷款中介和恶意申请人在多家银行反复作案,并联合各成员机构开展持卡人平安用卡教育和特约商户收银员培训,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2014-09-30 16:09:40为进一步改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三、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四、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银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证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金融系统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根本遵循。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现就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目标和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市场运作和政策支持相结合,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完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现以下目标: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
2020年以前,乡村振兴的重点就是脱贫攻坚。
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要优先满足精准扶贫信贷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监会系统参与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监会系统参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附:证监会系统向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提供和查询信息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发[2010]30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0.27【实施日期】2010.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监会系统参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2010年10月27日银发[2010]3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的要求,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监会等部门共同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以下简称征信平台)。
积极推进征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征信平台作用,有助于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金融监管与执法。
现就证监会系统参与征信平台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证监会系统参与征信平台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证监会系统向征信平台提供的信息。
证监会系统向征信平台提供的信息包括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等信息,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做出的纪律处分信息,以及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信息。
(二)征信平台向证监会系统提供服务的内容与范围。
征信平台向证监会系统提供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政府版、社会简化版、社会明细版信用报告及关联企业查询服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4•【文号】银监办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3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抗旱减灾专题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水利改革发展和促进粮食生产作出明确部署。
为做好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新要求今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科学谋划“十二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重点研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会议。
会议要求今年农业农村工作要坚决贯彻2004年以来连续七个中央1号文件的各项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扎实开展工作,不断强化巩固完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特别是会后发布的中央1号文件专门对“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明确了水利建设5-10年工作目标。
会议提出要“大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强调要“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国务院最近召开的抗旱减灾专题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重点针对去年10月份以来我国北方冬麦区持续旱情和粮食生产形势,部署抗旱减灾和农业生产工作,提出全面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具体措施,这对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
对此,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清现阶段农村经济金融形势,增强大局意识,做好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准备,把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应尽义务,在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确保今年涉农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弱,涉农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思路,扎实、深入、有效地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和监管工作,为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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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发[2008]275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
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8〕27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我国奶业发展受到明显冲击。
为维护我国奶业发展的根基,保持奶业市场稳定,支持和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证当前奶业生产和发展正常合理的资金供应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高度重视当前对奶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加强联合调研和政策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及时加大对鲜奶收购和奶业发展必要的信贷支持,并做好配套金融服务工作。
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组织系统内各分支机构对奶农和奶品企业客户目前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
按照“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诚信守法经营的奶农和奶品企业因遭受“三鹿”奶粉事件冲击、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金融机构对其符合信贷条件的资金需求要及时给予足额支持。
已经受理的贷款申请,要加快审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
中央财政对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贷款实施贴息政策,具体贴息条件、标准和程序按财政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