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分析论文集(25个doc)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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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分析论文集(25个doc)24

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分析

人口与经济陈再华1997.05

本文就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变化,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角度,结合我国政府对人寿保险的政策以及目前我国人寿市场的状况,客观分析我国的人寿市场潜力,并提出一些有现实意义的建议。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人口多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能参加人寿保险,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人们基本的温饱问题还未解决,就根本谈不上参加人寿保险。世界上如印度、巴西等人口众多的国家,参加人寿保险的比例并不高。同样,如果没有政府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保障,那么这个国家的人寿保险市场肯定是无序而难以发展的。

一、人口结构分析

统计显示①,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数的6.23%,而60岁②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已达1.1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9.3%,与10%的老龄型社会临界点只差一步之遥。京、津、沪、浙、川等省市已越过这个临界点,率先步入老龄型的社会。按照老年人口平均3.2%的速度增加,预计到本世纪末,我国老年人口将增至1.32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5%,跨入老龄型的国家行列,人口总负担系数将超过50%,而到204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数将增至3.74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4.48%,也就意味着,那时中国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人。人口的老龄化对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巨大的影响,未来的中国谁来养老。一方面,人口的庞大基数决定了中国将经历世界人口史上最大规模的老年人口增长,而生育率的急剧下降和死亡率的降低加快了人口老龄型到来的时间和速度。据统计占世界五分之一、亚洲二分之一的60岁以上老人生活在中国。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型社会的到来,是与实现工业现代化同步的,我国则是人口老龄型率先于工业现代化而实现的,养老的迫切性可见一

斑,我国的养老问题突出,必须通过人寿保险来解决。现在我国国营经济仍占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人的养老问题仍靠国有经济。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解决养老问题应是多层次的,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及早解决养老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人寿保险的发展提供了

巨大的推动力。人口的老龄化、社会承担养老问题的巨大压力,客观上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人寿保险业。

据一项权威的统计调查表明③,目前我国居民最关心的问题占前三位的分别是医疗、住房和物价,而医疗保障的问题已经排在第一位,我国12亿多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客观上也需要人寿保险来解决。

我国目前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现在城市95%以上有15岁以下子女的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少儿人寿保险备受青睐。目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开办的“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特别受欢迎,就是很好的例证。我国目前0—14岁的少年儿童人口数已超过

3亿,这将是一个很大的市场。

看,居民投保人寿保险的潜力是相当巨大的。只要对人寿保险的宣传普及,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我国的人寿保险市场将会有一个飞跃。

然而,我国目前的人均寿险保费却很低,详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日本的人均寿险收入是3817.3美元、韩国是782.1美元、新加坡569.3美元、香港409.4美元、台湾412.1美元、马来西亚71.7美元、印度4美元,而中国仅1.3美元,还不到印度的三分之一。由此可见,寿险在我国可开发的潜力很大。从我国目前城乡居民存款余额和年递增速度看,我国的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年人均达到60美元,应该说没有什么问题。如果真能达到这个水平,我国的人寿保险收入每年将达到840亿美元以上,这对于目前我国的人寿保险来说是一个天文数据。据统计1994年我国居民个人金融资产已超过3万亿元,比我国国有资产(1.6万亿元)多近60%。如果寿险市场充分开发,那么我国每年的寿险收入将是一个令世人震惊的数据。

三、我国对发展人寿保险的政策和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政府把人寿保险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并大力支持和发展这项事业,同时将人寿保险业对外国开放。在我国的“九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商业(人寿)保险。现在已有几家国外寿险公司获准在我国经营寿险业务,一百多家国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保险代表处,他们虎视耽耽,为进军我国的保险业抹马励兵。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保险司,专门负责保险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今年我国又有两家人寿保险公司获准成立并开始对外营业。在政府的议事日程和中长远规划中都把商业保险的发展放在非常突出的

位置。李鹏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人寿保险在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社会稳定器”,对于安定居民生活,促进社会稳定,防灾减灾,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政府在发展人寿保险事业中积极运用

了法律。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明确指

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五条又明确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

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是我国保险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为规范我国的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据。《保险法》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经营的规则、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

明确的规定。

在国家政策方面,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文件对我国人寿保险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发

[1995]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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