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民法典》读书笔记
《民法典》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最近研读了这部法典,感触颇深。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 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这部法典共 7 编、1260 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物权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规范各类合同。
人格权编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使其免受侵害。
婚姻家庭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继承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侵权责任编调整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编中,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
这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民法典规定了严格的登记制度,只有经过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这就为房产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合同编涵盖了各类合同,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到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
这些规定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交易提供了法律规范,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有序。
比如,在网购中,如果商家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合同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它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法律与道德的界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从历史的角度,以家族、婚姻、阶级与宗教几个方面为切入点,通过大量史料、案例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法律与儒家思想的关联。
在前几章中论述了法律在传统生活中的体现,在最后一章重点论述儒家于法家的关系,以及儒学与古代律法的关系,在最后的论述中为前文所述的观点、案例做出了思想渊源方面的解释。
一、儒家伦理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从最开始,作者即点明了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基于整个社会风貌、风土人情以及道德伦理。
纵观全书,在古代法律中,一以贯之的就是阶级性这一原则。
从家族开始,法律在家族治理与家族活动中就体现出强烈的阶级性,法律与伦理打成一片,亲属间相互侵犯的惩处以服制的尊卑为基础。
在中国古代社会差序格局下,统治者强调家族内部秩序,在家族内部秩序下,蓄意反叛甚至是无意过失都会遭到重处。
在沈复《浮生六记》中对于家族长辈无理取闹而导致沈复夫妇悲剧的描述本以为言过其实,但在本书中却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书中长辈昏聩自杀而使子孙受罚的案例比比皆是。
同样,妻妾与丈夫、家长之间关系同样如此,在伤害发生后,法律重视的不是是非问题而是伦理问题。
在古代法律规定中,人被分为不同等级,衣食住行均需遵照等级进行,违者受相应惩处。
本书中有许多非常荒谬的案例,而判决结果在今天看来同样荒谬,但是读完最后一章,作者论述过儒家与法家的关系后,之前许多看似荒谬、不可理喻的事件其实也能够得以解释。
儒家思想由孔子阐发,而孔子作为地主阶级的代表,提倡礼乐制度,保持社会阶级制度。
他认为人生来就被分为三六九等,在社会生活中应固化这一等级。
在春秋战国时期许多儒学家否认法律的作用(孔子仍有争议?),认为社会治理应全靠教化。
虽然后世在国家发展过程中普遍默认了法律的必要性,但是在魏晋之后,法律在修订过程,深受儒家思想的儒生将儒家思想潜移默化的灌输进国家法律条文中,日积月累形成了古代基本法律。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也让我的脑袋里像是塞进了一团乱麻,得好好地理一理。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了很多独特的观点和见解,让我对法律的本质、目的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书中提到,法律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政体、气候、土壤、面积大小等因素相适应。
这让我想起了咱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的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都大不相同。
比如说,在一些偏远的山区,可能还保留着一些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在繁华的大都市,人们更多地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条文和严格的司法程序。
这就像是不同的土壤长出了不同的庄稼,法律也得因地制宜,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还有一个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观点,孟德斯鸠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这让我想到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
就拿交通规则来说吧,红灯停绿灯行,这看起来是限制了我们过马路的自由,但实际上,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则,我们才能在马路上安全地行走,不至于乱成一团麻。
如果每个人都随心所欲地过马路,那估计马路上天天都会像战场一样,事故不断。
再说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这让我想起了小区里的一件事儿。
有个邻居总是把垃圾随意扔在楼道里,弄得楼道里臭气熏天。
大家都对他很有意见,可他就是不改。
后来小区出台了规定,乱扔垃圾要罚款,这一下,那个邻居终于不敢再乱扔了。
这其实就是法律在发挥作用,当道德约束不了的时候,就得靠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另外,孟德斯鸠还强调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他认为,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和滥用。
这让我想到了一些贪污腐败的案例。
那些落马的官员,不就是因为手中的权力太大,又没有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吗?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就像是在一个充满智慧的迷宫里探索,每走一步都能发现新的宝藏。
但有时候也会被一些复杂的概念和论述搞得晕头转向。
比如说,孟德斯鸠对于不同政体下法律特点的分析,什么君主政体、共和政体,一开始真的让我有点摸不着头脑。
法律书籍读书笔记
法律书籍读书笔记【篇一:法律的印记读书笔记】1. 以文明为义与法治同行----读《寻找法律的印迹》有感人类文明的进化史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借助于不断成熟的上层建筑的发展而逐步演化前行的。
其中,法律,尤其是在其萌芽期被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制,更是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之于多数人,浩瀚、复杂甚至艰涩成为其最初的感性认知,关于法律的书籍则更是让人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望而却步。
即便是学习法律的人,在研读大量专业书籍、论文的同时,也难免会产生“专业疲劳”的心理。
为此,换一个语境,用许久不曾触动的思维去审视事物、考虑问题,或许会给你意外的收获。
甚至有些让你扼腕兴嗟,百思不得其解的观点和见解也可能会在你跳出这个樊篱后得以显现。
《寻找法律的印迹》就是这样一本书,它摆脱了法律书籍说理加判例的体例,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说起,结合事件和案例发生地的历史、地理等人文特色,以讲故事的方式阐述了法律史上经典的,有标志性的事例,立意新颖、生动感人。
也正是这一点,吸引我坚持把这本书读了下来,感觉正像标题所注的“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环行地球。
本书共分为六章,前五章以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为主线,按照地理概念分别讲述了“地中海沿岸-法律的足印”,“古罗马废墟-法律的沉埋”,“英格兰原野-法学的重生”,“西欧风云-法律的蒙尘”和“新大陆阳光-法治的成长”。
第六章从整个法律发展史的角度讲述了一些佚文趣事。
通读这本书,可以清晰的感觉到作者的观点,即法起源于人类的行为习惯,法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
所以,一切法律的故事都应是关于公平正义的故事,而不是关于刑法镇压、铁窗与镣铐的故事;是关于人类的自由平等的故事,而不是人类的专制与压迫的故事。
5000年来,对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热切追求和世界各国世代流传的所罗门、包青天、安提戈涅、苏格拉底等人为追寻正义而不屈不挠的经典法律故事,无形中已成为了一座座记录着人类文明足迹的里程碑。
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精选多篇) 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荒唐的霸道张之洞曾经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
是时,国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
学术与思想的新变,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
除此之外,本书还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了一大步。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
正如本书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关于不孝罪的处置几乎都是以加重主义为原则。
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
甚至长辈的自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
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了很好的体现。
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中国古代的人治化,是与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 1 页共 4 页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
本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
《说文》中写到,“妻与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
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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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学习读书笔记
法制学习读书笔记【篇一:法制教育渗透学科教育学习笔记】《教师法制教育读本》——————教师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读书笔记阳长中学张怀喜第一次学习笔记:一、为什么要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一)是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必然要求。
(二)是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具体要求。
(三)是教学体现教育性的客观要求。
(四)学科中客观存在法制教育内容、法制教育契机和法制教育便利。
(五)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具有人力、时间、载体上的优势。
学科教师是学校最大的群体,学科教学占据着最多的时间,学科有教学内容作为依托。
这是其他途径难以比拟的。
第二次学习笔记:(六)符合学生的心理活动,方法上具有优势。
由于需要渗透的内容和学科知识紧密关联,借助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内容上比较贴切,形式上比较自然,学生更加认同,更乐于接受。
(七)有利于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
学科知识的丰富性为拓展法制教育创造了有利条件。
由于受时空限制,学校不可能开展太多的法制教育专题活动和课外活动,只能择“重要的”进行,范围受到制约。
而学科凭借自身优势,完全可以把一些平时不好讲或讲不到、学生又应该知道的法制内容,顺势介绍给学生。
第三次学习笔记:二、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尊重教学、科学导入,分量适中、目标恰当,有机统一、一箭双雕。
简述如下:(一)尊重教学:即尊重《课标》,尊重教材,尊重教学活动,不破坏教材原意、教材内容,不破坏教学结构和教学程序,不打乱学科教学秩序,不占用过多教学时间。
(二)科学导入:即在教学过程中,因势利导,科学、巧妙地导入法制内容,使法制内容在教学中顺势而出、合情合理、贴切自然。
第四次学习笔记:(三)分量适中:即法制教育内容的分量恰到好处,既满足法制教育的需要,又不形成教和学两方面的负担,冲淡教学主题。
(四)目标恰当:尊重学生的认知能力,尊重学生的生活、社会经验,既满足学生成长和走入社会的基本需要,又不超越学生的接受能力。
学习宪法读书笔记
学习宪法读书笔记学习宪法读书笔记范⽂(通⽤5篇) 读完⼀本经典名著后,想必你⼀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得,是时候写⼀篇读书笔记好好记录⼀下了。
你想好怎么写读书笔记了吗?下⾯是⼩编为⼤家收集的学习宪法读书笔记范⽂(通⽤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习宪法读书笔记1 进⼊了⼤学,我深刻地意识到读书是多么的重要,因此我⽤课余时间读了卡尔施密特的《宪法学说》,从中我得到了许多收获,对宪法的理解更深⼊了。
根据宪法,我国建⽴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更⼤的发展。
施密特的宪法学构想是:在⾃由法治国的基础上,添加新的要素民主制,塑造民主法治国,或者说形成⽴宪民主制。
卡尔施密特的《宪法学说》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宪法的概念、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近代宪法的政治要素和联邦宪法学。
前三部分是主要内容,第四部分可以看做是施密特对其“政治统⼀体”同⼀性理论的适⽤。
第⼀部分宪法的概念是基础理论,是第⼆部分、第三部分展开的前提。
在第⼀部分,施密特对宪法和宪法法律、制宪权和修宪权作了清晰的区分和细致的剖析,也对宪法的变迁作了深⼊的研究,并且提出了或完善了不少宪法学术语。
在第⼆部分,他探讨了近代宪法的法治国要素,对基本权利和制度性保障的区分和辨析⼗分精彩,⾮常宏观,极具导向性,让⼈⽿⽬⼀新。
在第三部分,他对民主制、君主制、贵族制和建基于三者之上的议会制作了深⼊的分析和透彻的论述,极其细致,甚有理论的张⼒。
在第四部分,他讨论了联邦的宪法学问题,实际上是对其第⼀部分“政治统⼀体”同⼀性理论的适⽤和诠释。
有的⼈说,《宪法学说》不仅是德国的,也是世界的。
《宪法学说》可说是⼀本⼏乎⽹罗了西⽅古今杰出思想家和公法学家、集思想精华⼤成之作。
这是因为卡尔施密特精通古典思想和现当代的各种思潮,既有深厚的历史功底,⼜有犀利锐敏的眼光,亦不乏深刻透彻的卓越⾮凡不同流俗的见解。
《中 国法律与中 国社 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和行为规范的准则,与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紧密相连。
读罢《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我对中国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了更为深刻和全面的认识。
书中开篇便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家族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内部的秩序和规则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家族中的长辈拥有权威,晚辈需要服从。
这种家族主义的观念渗透到法律中,使得法律在处理家族事务时,往往倾向于维护家族的整体利益和秩序。
阶级概念在古代中国法律中也表现得十分明显。
不同阶级的人在法律面前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贵族、官僚阶层往往能够凭借其身份地位获得法律上的优待,而平民百姓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这种阶级差异在法律中的体现,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等级制度和不平等。
书中还详细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婚姻制度。
婚姻在中国古代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盟。
因此,婚姻的成立、解除等都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的约束。
例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重要条件,未经父母同意和媒人的介绍,婚姻往往被视为不合法。
在婚姻解除方面,“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也体现了对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考量。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对于财产的规定也有其独特之处。
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和流转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封建社会,土地大多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农民只能租种土地,承受沉重的剥削。
法律对于商业活动的规范也相对较少,商人的地位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国法律也在不断演进。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的入侵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使得中国传统法律体系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中国开始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和理念,进行法律改革。
这一过程充满了曲折和困难,但也为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律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二)德与刑
儒家用道德的方式而达到礼治的目的。即便是人民偶有违犯,儒家也不主张以法律来制裁。儒家否认法律有救败之功。法律既不能劝善禁恶于前,习俗已经薄恶之后,想以法律来补救,只是以汤止沸,抱薪救火,更无益处。而且人民有过失,罪不在民,还是因教化未施,或施而未彻底的缘故。上行下效的史实是到某种程度时,虽被法律机构撤销,但很明显地,却仍保留有生杀的意志,换言之,国家所收回的只是生杀的权力,但坚持的也只是这一点,对于父母生杀的意志却并未否认,只是要求代为执行而已。父母欲杀皆许之,原无需罪至死,亦无须提出确证。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本是绝对的,伦理告诉我们,子当“有顺无违”,这不是“是非”的问题,而是“伦常”的问题。“是非”毋宁说是系于身份的。我错了因为我是他的儿女。他的话和行为是对的,因为他是我的父亲。
三、婚姻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婚姻的目的首先是为了宗族的延续,其次是为了祖先的祭祀。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可见一斑。
(一)婚姻的禁忌
1、族内婚
同姓不婚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姓的起源原是血属的一种标志,在最初同姓的都有血统关系,所以在此团体以内,禁止性关系的发生,而构成一外婚单位。所谓合二姓之好便是此意。但是,我们应注意法律与社会的距离。自从姓氏失去原来的意义,同姓并不一定是同血统的标志,同姓不婚失去了原来的意义,逐渐成为历史上的陈迹了。法律上仍保留这种规定,实际上已与社会脱节,渐成具文。从《刑案汇缆》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妻与夫同姓的例子,更重要的是法律所采取的不干涉主义。法律自法律,人民自人民的情形。没有一个个案是单纯为同姓不婚而涉诉的。即因其他案件而被发现,问官对此也不加追问,并不强其离异的。法律一方面不认同姓婚的效力,一方面又不肯否认基于这种婚姻而有的亲属关系,以名分为重。其矛盾正反映了同姓不婚律与社会的失调。
《民法典》读书笔记
《民法典》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这部法典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学习和了解它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翻开《民法典》,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首先是其涵盖的广泛内容。
它包含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个篇章,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个人的出生到死亡,从日常的消费行为到重大的财产处分,从家庭关系的处理到社会交往的规范,《民法典》都给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物权编中,我了解到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保护等规则。
比如,房屋的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等,这些规定明确了财产的归属和利用方式,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以前,可能对于一些房产的归属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通过学习《民法典》,我明白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为解决许多现实中的房产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合同编则为我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详细的规范。
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到借款合同等等,各种常见的合同类型都有具体的规定。
例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让我们在进行经济交往时,能够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它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民法典》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这对于遏制网络暴力、保护个人隐私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关系的成立、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刑法读书笔记
刑法学 ---leeshang联系方式:********************导语:【案例分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法条分析评判故意伤人罪的基点很清楚是是否故意杀人,而非杀人的数量,往往人们主观上认为一位杀九个的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不为过,而上海复旦大学生投毒案就毒死一人被判处这样的刑罚是太重了,这是不知刑法的无知表现。
故意杀人构成是事实,依法条应当先从死刑开始判决再由重及轻的判,复旦大学的投毒案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更是基于(1)这是一次精心预谋的杀人(2)投毒者是为专业人士,认识清楚(3)投毒者的主观恶性是非常的大(4)案发后投毒者没有向被害人家属求谅的态度。
【司法背景】在中国不能够忽视中国的司法背景而盲目的推崇西方式。
重庆的遗弃老人案件审理时,中国法官就主动地下乡叫上全村的村民来开庭审理,在西方不良媒体的报道下,似乎中国对司法很随便,但实际上这是十分高效且正确的做法,若是按照正式的审理将全村人民叫到法院去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这不仅要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也达不到很好的效果,法官下乡,直接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人民不仅知道了这是犯法的而且还提高了法律意识,更加显得官亲民。
【刑法心得】任何知识终将回头影响处理知识的人,刑法是在恶缘的漩涡里打转的知识领域,这了冷肃如冬日的知识,会映照出刑法研究者独特的心灵。
表面上看,刑法及尽所能地约束自由,实际上是靠其独有的威慑力在捍卫着人们的生活,带给我们平静与安宁。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机能、目的、任务、体系●刑法的结构:刑法总则与分则,总则具有简洁性和抽象性的特点。
●刑法的制定根据中国宪法和司法实践一、刑法的概念广义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渊源:刑法典(含修正案,修正案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不能直接引用)、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这两者在中国是没有的。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稳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也不例外。
它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维护当时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社会构造,竭力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详细地阐述了产生这一法律的社会背景,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提醒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他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古代法律的开展脉络,了解其演变的规律和不同阶段的根本特色,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深入了解其实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根底,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中国历代法制都明确限定了人们在社会以及家族内的身份等级,并且无论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诸多方面都与这种身份等级密切相关。
瞿先生花费了大量笔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会阶级,提醒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突出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我个人觉得这一局部写得最为精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看到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的开展轨迹,了解了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明白了当代中国某些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缘由……与欧洲社会早期国家产生不同,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血缘的联系非但没有被打破,反而愈加严密,宗族成为政治构造的主要单位,稳固宗族关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早在西周时期就确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血缘关系网并根据了尊卑、亲疏、远近程度不同,确定了“五服”制度,因此丧服不仅是简单的服丧衣饰,更主要是确定亲属之间关系和等级的标志。
中国家族主义的主要特点表达在其父权本位上。
“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对此种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在第一节法制史的课上从老师推荐书目中便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著作产生了兴趣,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拜读。
借这次机会终于静心品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对中国自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的法律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
阅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既拓宽了我的知识面,又促使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思考,收获良多。
我此次所读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由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9月1日出版的书,第一版次。
在读此书之前,我对这一著作的作者瞿同祖先生有了简单的了解。
瞿同祖(1910-2008),历史学家。
湖南长沙人。
1934年入燕京大学研究院。
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
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汉史研究。
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1965年回国。
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主要成就:专著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结构》、《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等。
论文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清律的继承和变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清代司法等。
现在就谈谈我的阅读情况。
在本书中,瞿老首先在导言中写道“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社会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其密切”。
法律根植于深厚的社会土壤之中,因此瞿老将自汉至清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从而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一、版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最初被作为吴文藻主编的《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47年出版。
1981年,又出了中华书局的重印版,该版在内容上有所修改。
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补进了《宋刑统》和其他材料,书中所运用的资料比较完整;(二)由于作者关于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发展,而同时为了保持原版的面目,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作为附录,收入重印版。
将第六章第三节的标题“调协”改为“以礼入法”;(三)改写了《导论》和《结论》;(四)改正了原版中的错字和脱漏字句,并对原版中个别地方与事实有出入之处作了修改。
1998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中,出版了《瞿同祖法学论著集》。
该书除了全文收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外,还收入了作者所写的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其他论著。
该书初版于1947年,瞿同祖先生根据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至今仍是中国法制史书籍里面的经典,还是一部优秀的社会学著作,可与费孝通《乡土中国》比肩、互参。
有评价称:“民国时期的法学作品虽汗牛充栋,但能被一版再版、依然洛阳纸贵者仅限三部,即王世杰、钱端生的《比较宪法》,杨鸿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1961年该书以《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为名,在巴黎和海牙出版英文版,赢得国际声誉,被认为是关于中国法律研究最好的西文著作。
二、作者生平及学术渊源:瞿同祖,湖南长沙人,1910年7月12日出生。
因与其祖父的生年同为庚戌,故取名“同祖”;又因生于农历6月初6,为天贶节,故字“天贶”,后改为“天况”。
瞿同祖生于一个世宦之家,从小就受到良好的传统文史知识和训练和熏陶。
瞿同祖于1930年中学毕业后被保送到由美国在华基督教会创办的燕京大学学习,主修社会学。
1934年,瞿同祖大学毕业后随即转入燕京大学研究院,攻读社会史研究生,两年后毕业,获文学硕士学位。
《中 国法律与中 国社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深入的研究,为我们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的紧密关系。
阅读此书,仿佛穿越时空,置身于古代中国的社会场景中,深刻感受到法律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对社会运行产生的深远影响。
书中开篇就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家族在中国社会中一直占据着核心地位,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家族的秩序和稳定。
家族内部的尊卑长幼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道德规范,更是法律所认可和保障的。
例如,在财产继承、婚姻制度等方面,家族中的长辈往往拥有更大的权力和决策权。
这种家族主义的法律观念,使得家族成为一个相对封闭和稳定的社会单位,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和发展。
阶级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
社会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如贵族、官僚、平民和奴隶等,不同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贵族和官僚阶层往往能够凭借其地位和特权逃脱法律的制裁,而平民和奴隶则处于法律的底层,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和惩罚。
这种阶级差异在法律中的体现,反映了封建社会的不平等和等级制度的森严。
在法律的实施方面,中国古代法律注重的是“礼治”而非“法治”。
“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很多时候比法律更具有约束力。
法律往往是对“礼”的补充和强化,只有当“礼”无法规范人们的行为时,才会动用法律的手段。
这种“礼治”的思想,使得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更加注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不是单纯的惩罚和制裁。
然而,这也导致了法律的灵活性不足,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
中国古代法律在婚姻制度方面也有着独特的规定。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盟。
法律对于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七出”制度给予了丈夫在特定情况下休妻的权利,而妻子则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读书笔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读书笔记篇一:《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一、版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最初被作为吴文藻主编的《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47年出版。
1981年,又出了中华书局的重印版,该版在内容上有所修改。
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补进了《宋刑统》和其他材料,书中所运用的资料比较完整;(二)由于作者关于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发展,而同时为了保持原版的面目,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作为附录,收入重印版。
将第六章第三节的标题“调协”改为“以礼入法”;(三)改写了《导论》和《结论》;(四)改正了原版中的错字和脱漏字句,并对原版中个别地方与事实有出入之处作了修改。
1998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中,出版了《瞿同祖法学论著集》。
该书除了全文收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外,还收入了作者所写的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其他论著。
该书初版于1947年,瞿同祖先生根据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至今仍是中国法制史书籍里面的经典,还是一部优秀的社会学著作,可与费孝通《乡土中国》比肩、互参。
有评价称:“民国时期的法学作品虽汗牛充栋,但能被一版再版、依然洛阳纸贵者仅限三部,即王世杰、钱端生的《比较宪法》,杨鸿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1961年该书以《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为名,在巴黎和海牙出版英文版,赢得国际声誉,被认为是关于中国法律研究最好的西文著作。
二、作者生平及学术渊源:瞿同祖,湖南长沙人,1910年7月12日出生。
因与其祖父的生年同为庚戌,故取名“同祖”;又因生于农历6月初6,为天贶节,故字“天贶”,后改为“天况”。
瞿同祖生于一个世宦之家,从小就受到良好的传统文史知识和训练和熏陶。
瞿同祖于1930年中学毕业后被保送到由美国在华基督教会创办的燕京大学学习,主修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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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
在第一节法制史的课上从老师推荐书目中便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著作产生了兴趣,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拜读。
借这次机会终于静心品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对中国自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的法律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
阅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既拓宽了我的知识面,又促使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思考,收获良多。
我此次所读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由中华书局出版社2003年9月1日出版的书,第一版次。
在读此书之前,我对这一著作的作者瞿同祖先生有了简单的了解。
瞿同祖(1910-2008),历史学家。
湖南长沙人。
1934年入燕京大学研究院。
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
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从事汉史研究。
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1965年回国。
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主要成就:专著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结构》、《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等。
论文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中国阶级结构与其意识形态、清律的继承和变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儒家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清代司法等。
现在就谈谈我的阅读情况。
在本书中,瞿老首先在导言中写道“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社会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其密切”。
法律根植于深厚的社会土壤之中,因此瞿老将自汉至清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从而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同时这二者是儒家
意识形态的核心、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自从儒家“三纲五常”的观点提出之后,中国古代两千多年来的社会秩序归根结底是由儒家思想这一古代的主流思想维护的。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中详细介绍了中国社会的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以及儒家和法家思想。
作者通过这几个方面的介绍来分析并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并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
瞿老首先对“家族”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因此我们由家族的父系性质可以合理推断: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父系社会。
因为在家族中女方的亲属是被忽略的,而家族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组成单位,因而在整个社会中,父系是主导。
在家族这一亲属团体中,处于统率地位的是父祖。
家长族长是家庭家族族统治首脑,对家族中的其他成员拥有教育权、对财产和人身的控制权、婚姻决定权、甚至于有生杀大权,因此我们说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
历朝历代的法律都对父权都予以承认和支持,不许子孙“以下犯上”。
瞿老写到的“子孙不肖,法律除了承认父母的惩戒权可以由父母自行责罚外,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
”表明了这一点。
我认为,家族也是一个“男权”团体。
因为家族内的父权仅仅只能由男子继承,女子是不能继承的。
有一案例“当父母双方观点发生分歧时,最终拍板定案的都是父亲一方。
”这一案例可以充分体现男权特点。
瞿老用“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比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一一作了分析,并且对古代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比如如亲属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等的原因做了细致的阐述。
家长族长在维持家族秩序及家族司法上处于重要地位,家长或族长的权力得到了社会和法律的认可。
作者通过对父权分析后得出了结论:“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联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
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的基础,也是齐家治国一套理论的基础,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
”但是正是因为法律对于
家长族长巨大权力的承认,反过来也强调了家长族长对于维护家族秩序、国家秩序的重大责任。
这不由让我想起了法制史课上学过中国古代法律上有规定了一旦家人共同犯罪,尊长必须承担主要刑事责任。
其次,瞿老谈了中国古代的婚姻。
中国古代的婚姻也是被置于家族主义之下。
其目的不过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即只在于于宗族的延续以及祖先的祭祀。
这可以看出古代的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主义为中心,它不能是个人的,也不能是社会的。
父母享有对子女婚姻的绝对主导权,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即子女对于婚姻完全没有自主权。
书中写到“婚姻是合两姓之好”,只要两姓家长同意子女的结合,并且经过一定仪式,婚事就成了。
父母对子女婚姻的主导权更具体的表现为男性直系尊亲属对于其子女的婚姻有绝对的主婚权,并且法律和社会都承认了他的权威。
法律上有关于嫁娶违律的责任定为“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
”在家庭内部,女性完全处于从属地位,沦为丈夫的附庸,要严守三从四德,以夫为天,所谓“夫为妻纲”。
社会始终认为男尊女卑,对女性极为不公平。
丈夫对于妻子有“七出”休妻之由,一旦妻子犯“七出”之罪,没有特殊情况的,就可以将妻子休离。
然而丈夫却被允许一妻多妾。
“在亲属容隐制中,妻子与子孙同列,视为一类,夫与父母、祖父母视为一类。
”“告诉罪中,卑幼告尊长是以干名犯义的行为,妻告夫亦为干名犯义,与卑幼告尊长同样治罪。
”夫妻殴杀的法律中,妻子殴打杀害丈夫较之常人加重处罚,丈夫殴打杀害妻子则减轻处罚。
夫妻之间犯罪,夫犯妻采用减刑主义,妻犯夫采用加刑主义,种种规定都可以看出在法律上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体现出极其浓厚的父权主义色彩。
关于阶级方面。
“封建社会中贵贱之对立极为显著,为封建关系所必聚之基石。
”中国古代法律对特权阶级和非特权阶级的生活方式比如饮食、衣饰、房舍、舆马,还有婚姻的礼仪、丧葬以及祭祀方面都有明文规定,以别贵贱。
这些规定不仅仅在礼书中明文写出,并且编入了法典里,比如唐时的《仪制令》、《衣服令》等令文中。
一旦违反这些规定,不仅会有社会制裁,更重要的是还有法律制裁,这些都是制度化的成文规范——礼与法。
“贵贱有别,下不凌上”,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统治者所希望的社会秩序,伦理纲常。
“古人认为此种差异必须严格维持,绝对不容破坏,否则一定导致贵贱无别,上下失序,而危及社会秩序。
”这些是
阶级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而瞿老也通过研究对于贵族官吏与平民之间、良民与贱民之间、主人与奴隶之间、不同种族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同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表明法律上阶级的差别。
瞿老也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等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揭示了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的深远影响。
瞿老在本书中运用了大量的案例,引用了众多法律文献,相关史料,民间风俗、判例等,系统全面地阐述了关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关系。
通过阅读瞿同祖先生将汉代至清代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分析、讨论,我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对于家族主义、阶级差别瞿老没有明确指出有何不好之处,而我有一点自己的想法:
第一:由于家庭家族之中,家长族长起绝对的主导,因此家族成员个人的存在显得非常淡薄,不能享有独立的自主权和人格权,而是与整个家族紧密联系,与家族牵连太深,便无法做到独立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而一旦家族中个人犯重大罪行,将会牵连整个家族,更有甚者将牵连到别的家族。
历史上所谓的“株九族”“夷三族”“满门抄斩”都是一人过失连累他人的典型刑罚,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平衡。
第二:由于整个社会是由儒家思想为主流思想,所以社会便遵守儒家提倡的等级观念,尊卑之分,导致社会尊卑等级森严,也就没有任何平等可言,并且极有可能导致上层阶级日益腐朽,百姓生活日益困苦的情况出现。
第三:“子女不言父母之过。
”家庭内部必须严格遵从家长的安排,社会里人们也需要遵从等级高者的命令,无论对错,无条件服从。
然而只讲究孝悌慈爱,尊长爱幼,却不论是非曲直,这不得不说是儒家思想社会化、法律化带来的弊端。
确实,对于现代中国法律而言,儒家意识有其借鉴指导意义,比如能够使立法、执法、司法人员更加人道,使法律更有“人情味”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法外容情”等,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儒家思想对于古代社会“尊卑等级”“家长专制”等影响。
我们应当采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儒家意识,并且强调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不可否认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吗,认为特权可以凌家于法律之上,也就出现了众多依仗特权横行霸道的事件,如“我爸是李刚”事件。
因而如今我们应该做的是努力使权利义务观念代替特权、卑等错误观念,深植人心。
让人们更加注重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天津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