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技能测试生注意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7年江西省公务员考试法院书记员计算机技能测
试考生注意事项
本注意事项包括:1、准考证打印;2、输入法上报;3、考试操作流程;4、考场规则;5、违纪人员处理办法;共5部分内容,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
一、准考证打印
参加法院系统考录聘任制书记员考试的考生,凭报名时获取的报名序号及本人身份证号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计算机技能测试日期为1月27日,地点为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青苑校区(上海北路118号,原江西客车厂),具体考试时间见准考证。
二、输入法上报
本次计算机技能测试所用电脑已预装以下汉字输入法:
微软拼音输入法2003
王码五笔输入法98版
王码五笔输入法86版
智能ABC输入法5.0版
全拼输入法5.0版
郑码输入法5.0版
增强区位输入法5.1版
紫光拼音
如果考生所使用的输入法不在以上范围之内,则请考生于元月25日16:00前将输入法申请发送至电子邮箱:,同时请注明本人姓名、上机测试的准考证号。使用亚伟输入法的考生请自带键盘。
三、考试操作流程
1、考生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5分钟者不得入场。
2、考生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座位的右上角备查。考生不得将电子记事本、计算器、软、光、优盘、BP机、移动电话、电脑、文具、书籍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考生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否则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3、考生按屏幕提示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及准考证号登录,查看“考生须知”。
4、点击“下一步”,进入测试界面。核对本人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及姓名是否有误。选择输入法。
5、测试完毕,可点击“下一步”,进入等待考试状态。
6、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服务器统一发出开考指令,通过音箱播放15分钟的文章录音,考生应同时录入汉字。
7、录音放完以后,考生有5分钟修改时间。考试时间一律按考场计时器为准,由服务器统一发送结束指令,所有考生同时退出考试系统。
8、考试结束后考生及时退场。
四、江西省法院书记员计算机技能测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前15分钟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入场,按照监考人员要求对号入座。迟到5分钟者不得入场。
二、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座位的右上角备查。未带有效身份证,监考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考场。
三、应试人员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计算器、软、光、优盘、BP机、移动电话、电脑、文具、书籍资料或物品等进入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应试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时间、座位参加考试,并严格按照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号进入考试系统答题。
五、考试全部采用上机操作的方式,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应严格按照考试系统要求操作,不得擅自进行冷、热启动、复位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任何操作,凡违规操作的一切后果由考试自己负责,监考人员一经发现必须将其违规违纪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责令违纪人员离开考场,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
六、每场考试时间一律按考场计时器为准。迟到考生也必须按规定时间交卷,不得延长时间。考生提前交卷时,必须经监考人员确认是正常交卷后方能离开考场,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负责。
七、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抄袭他人答案、代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舞弊行为。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尊重监考人员,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九、保持考场卫生,爱护机房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禁止吸烟。
五、江西省法院书记员计算机技能测试应考人员违纪处理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1、未在指定时间、座位参加规定科目的考试者;
2、将手机、寻呼机、软、光、优盘、计算器、电脑、各种书
籍、资料等与考试无关的任何物品带入座位;
3、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者;
4、抄录试题或答案带出考场者;
5、不按考试系统要求操作,擅自进行冷热启动、复位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任何操作者。
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考试按零分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1、看他人计算机,抄袭他人答案;
2、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案)让他人抄袭;
3、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答案);
4、利用传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或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的用品、方法作答;
5、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6、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告的;
7、其他违犯考场纪律不听劝告的。
三、找人代考、代人考试(代考者若是在校生,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学校处理)或帮助他人舞弊者,系在校生,开除学籍;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公职、从严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四项规定处理。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外,责令其停止考试资格三年,通知其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开具各种假证明;
2、故意损坏电脑、破坏考试系统者;
3、其他严重违纪形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第(三)条规定处理外还要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理取闹,扰乱考点、考场等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侮辱、诽谤、诬陷、报复考试工作人员,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
3、故意损坏考点考试设施;
4、有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