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煤矿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范文煤矿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矿职工请休假行为,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申请请休假的条件和权限1. 职工休假应符合劳动法规以及本企业有关规定;2. 职工在实习期间不享受请休假权利;3. 所有职工应在完成必要的工作任务后才能申请请休假;4. 部门经理需为下属职工审批请休假,申请人上级领导审批的休假属于特殊情况。
三、休假的种类和天数1. 年休假:职工在累计工作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根据实际工作年限的不同,具体休假天数如下:- 1至5年:5天;- 6至10年:10天;- 11至15年:15天;- 16年及以上:20天;2. 婚假:职工结婚的,享受带薪婚假3天;3. 产假:女职工生育1胎享受带薪产假90天,2胎及以上享受带薪产假120天;4. 陪产假:职工的配偶生育1胎,享受带薪陪产假3天,2胎及以上享受带薪陪产假7天;5. 丧假:职工父母、配偶、子女一等亲属的丧假,享受带薪丧假3天;6. 病假:疾病得到诊断并取得医生证明,享受带薪病假。
根据病情的不同,休假天数应在3至30天之间;7. 哺乳假:职工生育后直至孩子满1岁,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供职工哺乳;8. 其他特殊情况的休假: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四、休假申请和审批流程1. 职工申请休假应提前向上级部门经理提交书面申请,注明休假起止时间;2. 部门经理应在收到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3. 针对特殊情况的休假,应提交更为详细的申请材料,并经上级领导审批;4. 休假结束后,职工应及时向个人档案管理员提交休假记录。
五、休假期间的职工权益保障1. 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不受影响;2. 职工因休假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应提前交接工作,并提出合理解决措施;3. 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在工作期间一样的待遇和享受。
六、违反休假制度的处罚1.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每次扣除当月工资的10%作为处罚;2. 擅自延长休假时间的,可视情况扣除当月工资的20%-50%;3. 实施伪造请假材料、伪造病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煤矿放假管理制度
煤矿放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放假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生产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所有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办公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放假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休假权利,同时确保生产安全和正常运营。
第四条煤矿放假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行业相关规定,保障员工休假权益。
第二章休假类型第五条煤矿内的休假类型包括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第六条年休假是指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休息而享受的休假,按照煤矿公司的年假制度执行。
第七条事假是指员工因私事需要休假而享受的休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申请,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病假是指员工因病需要请假而享受的休假,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并经公司医疗部门审核后方可休假。
第九条婚假是指员工结婚需要休假而享受的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产假是指女职工怀孕、生育需要休假而享受的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丧假是指员工家庭成员逝世需要休假而享受的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休假申请第十二条员工休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需详细填写休假原因、休假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申请表格需由员工本人填写并签字,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婚姻证书等。
第十四条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给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休假。
第四章休假审核第十五条所在部门主管领导需对员工的休假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休假原因是否合理、休假时间是否合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主管领导对休假申请进行审核后,需做出书面审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至员工。
第十七条对于特殊情况的休假申请,需由煤矿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公司医疗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第五章休假管理第十八条煤矿内的休假管理应建立假期制度档案,记录员工的休假申请、审核结果、休假时间等信息。
第十九条员工休假期间,应保持联系畅通,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到员工。
XX公司XXX煤矿考勤及休假制度
XX公司XXX煤矿考勤及休假制度XX公司XXX煤矿考勤及休假制度一、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9月26日起)14:30—18:30(夏季,4月26日起)每月工作时间一般为25-26天(2月份除外),每月的26日至下月25日为一个考勤周期。
二、休假1、公司员工每月休息5天,无特殊情况当月本部门应安排休息,不得累加。
休息方式可选择集中休息或周日休息,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统一安排,在每月25日将下月本部门员工调休安排报人力资源部,没有提前上报休假时间的按上月考核。
2、安排员工周日休息的,每周日正常休假,遇当月考勤为4个星期日时,剩余1天可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安排调休。
3、安排员工集中休息的,员工每月调休一次,集中休假5天。
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当月不能集中休息或休息不够的,可以申请下月集中调休一次,休假最多7天。
两月集中调休的其余3天在此两月内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在周日调休。
4、员工集中休息时间如超过规定天数(当月休息为5天,两月休息为7天)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5、各部门领导应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员工当月休假,非工作需要不得延迟到下月;因工作需要当月未能安排休息的,下月应安排调休,不得累积到第三个月。
三、法定假日因煤矿属特殊行业,只有春节集中放法定公假8天,值班或顶岗人员,各部门在当月安排调休,或于工作不忙时补休,区队长以上需经矿长签字批准,区队以下人员由分管矿领导签字批准。
四、考勤纪律1、所有的员工均应按公司规定上下班并考勤,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员工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之内的,每次扣罚20元;在2小时之内的,每次扣罚日工资的50%(不低于50元/次,低于50元按50元/次扣发);半天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具休规定详见公司纪律条例。
3、全矿所有人员旷工一天按该员工日工资的3倍予以处罚,旷工三天以上者,从第四天起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不予结算任何工资福利。
以下情况视为旷工:(1)采取不正当手段,伪造、涂改、骗取休假证明的:(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的;(3)不服从安排而不到岗的;(4)其他违纪行为造成缺勤的。
矿山休假管理制度范文
矿山休假管理制度范文矿山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企事业单位休假管理,加强员工的休闲休假权益的保障,提高工作效率和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事业单位内所有员工的休假管理。
第三条休假时间和休假种类:员工享有法定假期和企业规定的带薪休假。
第四条休假申请:员工必须提前向所在部门或上级领导递交休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五条休假排期:根据矿山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确保员工休假的合理性和平衡性,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休假排期,并提前通知和公示。
第六条员工休假原则:员工享有休假权利,但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确保生产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员工休假期间,应尽量减少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法定假期第七条法定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等。
第八条法定假日休假管理:法定假日全体员工可以享受休假,在该假期前必须进行排班工作,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公布排班结果。
第九条婚丧假休假管理:员工有结婚或丧亲的情况,根据事实情况分配婚丧假天数,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在请假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备。
第十条婚假的分配原则:婚假分配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丧假分配原则:员工的丧假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分配,最长不超过丧亲的三天。
第三章带薪休假第十二条带薪休假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享受带薪休息的权利。
第十三条带薪休假的计算:带薪休假的计算按照员工实际工龄计算,具体计算方式由人力资源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带薪休假的申请与核准:员工提出带薪休假的申请,必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交申请,并说明休假事由和休假时间,部门负责人经审批后通知员工是否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带薪休假的享受时限:员工享受带薪休假时限为每年的规定工作日。
第四章休假管理与追踪第十六条员工休假管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休假情况的管理和记录,并提供相应的休假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休假追踪: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员工休假情况进行追踪,确保员工休假计划的执行,并及时处理休假变更或调整的请求。
煤矿职工休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职工的休班管理,保障职工的休息时间,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
第二章休班制度第四条休班时间1. 本矿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
2. 法定节假日休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职工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加班,加班时间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条休班安排1. 职工的休班时间由矿部根据生产任务和职工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安排。
2. 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休班时间的,应提前向矿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3. 职工休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参加生产,应服从矿部安排。
第六条轮休制度1. 本矿实行轮休制度,职工休班时间根据工种、岗位和工作性质合理分配。
2. 轮休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矿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 职工轮休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应向矿部请假。
第七条请假制度1. 职工因私事需请假,应提前向矿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2. 请假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职工因病请假,应提供医院证明,经矿部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三章责任与处罚第八条矿部职责1. 制定和实施本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 合理安排职工休班时间,确保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3. 加强对职工休班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职工职责1. 遵守本制度,按时参加生产。
2. 服从矿部安排,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3. 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矿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违规处罚1. 职工未按时参加生产,擅自离岗,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2. 职工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岗,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3. 职工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矿部负责解释。
潞安集团公司员工内部休假暂行管理办法
潞安集团公司的员工内部休假暂行管理办法目前,煤炭行业正处于历史上最艰难的时期,尤其是2022年6至8月份以来。
国际金融股票市场、原油市场均呈现出新的危机,受大环境的冲击影响,未来几年的煤炭市场仍然不会有好的改观。
因此,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困难时期在集团公司实行内部休假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一、实施范围1、集团及股份公司机关本部各处室所有在岗及离岗休养员工。
2、基层单位可以视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考执行。
二、休假假期单个年度内所有满足条件的在岗及离岗休养员工可执行内部休假1个月(或21个制度工作日)。
每年度的内部休假必须在当年一次性集中休完,如遇到特殊情况,最多可分两次休完。
三、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一)员工内部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统一执行集团公司内部制定的休假工资标准,具体内容如下:1、本企业工龄不满5年的员工,其内部休假工资为2250元/月;2、本企业工龄5-15年的员工,其内部休假工资为2250元/月;3、本企业工龄15年以上的员工,其内部休假工资为3250元/月(二)执行内部休假期间,为了便于各单位工资核算,每年1月或7月份,在全集团公司范围以内统一按照内部休假工资标准执行。
(三)执行内部休假期间,集团公司年薪制的矿处级以上人员,每年的年薪标准按照11个月进行核算。
(四)对于当年应休而未休假者,其应休而未休期间的薪酬待遇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内部休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五)内部休假员工的当月收入若不是以代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费部分金额的,不足部分的金额可由开资单位先行代缴,随后在员工次月工资发放时进行补助。
(六)当年需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的员工,应在离岗休养前先行安排内部休假。
四、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1、集团及股份公司机关本部各处室负责人,应视工作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结合各岗位的人员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好本处室的内部轮休工作,每年年初制订总体计划并逐月实施,每月25日前把次月本处室的内部休假人员安排报集团公司劳资处审批,劳资处工资科负责考勤安排工作。
最新矿业公司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休息休假管理制度1、目的:为完善公司各类假期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公司机关员工、矿井技术员和副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
3、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古尔邦节、肉孜节民族员工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放假,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逢公休日放假的不予补休。
4、年休假员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与其为公司服务的年限(司龄)有关,员工主动或被动从公司离职,重新进入公司的,司龄从最近一次进入公司起计算。
年休假天数与司龄对照具体如下表所示。
年休假天数与司龄对照表4.1员工的年休假分为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
法定年休假即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天数,福利年休假即公司规定的年休假与法定年休假之间的差额。
员工应在法定年休假休满后方得申请福利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抵抗当年病假或事假;年休假可分开使用,年休假最小休假单位为一天,但不得以持续分摊到每周的形式休假。
4.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4.2.1享受有薪事假(含学习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的员工。
4.2.2全年累计工作时间,不足标准工作日的70%85%(250天×0.7=175天)。
4.2.3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4.2.4长期不在岗的员工。
4.3员工的年休假因工作需要,当年未休完,经批准可以在次年2月底前补休完,过期不予补休也不予其他经济补偿。
4.4企业员工年休假,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为前提,员工要服从企业安排,并有义务和责任安排好自己的工作。
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休假或未修满假期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4.5员工休年假,不影响工资、福利和年终奖金,绩效工资按当月上班天数核发。
5、探亲假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连续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配偶不在一起、且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不能与父母、配偶团聚的员工,每年享受一定时间的探亲假。
探亲假的时间根据员工具体情况有所不同,符合要求的员工探亲假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煤炭企业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休息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为了对职工休假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公司员工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员工每月出勤21天为满勤。
第四条假勤按类别分为:事假(零星事假)、病假(零星病假)、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
第二章各类假期第五条事假员工因个人私事需要在工作时间段内办理的,可请事假。
员工有下属情况不能办理事假:(1)无故不上班期间;(2)从事第二职业期间;(3)打架斗殴的责任者在事件处理期间。
第六条病假1、员工疾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或疗养、非因工致残停止工作的,视为病假。
员工请病假需要出具公司职工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2、对病假天数发生异议的,需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成为休假天数的最终依据,任何超过核定天数的假期将视为旷工。
3、如员工遇突发疾病需急诊的,可就近急诊,待病情稳定后由本人或其家属请假,并需在上班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4、在其他假期内突发疾病需治疗的,先按原假期处理,上班后办理销假手续时,再根据核定的病假天数,扣减相应的原假后,合并处理。
5、病假期间,以本县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以当月应出勤的天数为计算单位。
其计算方法为: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应出勤的天数×病假天数。
6、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照劳动部劳部发(94)479号文件执行,即: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的、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矿山休假管理制度规定
矿山休假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员工的休假事宜,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山员工休假包括带薪休假和无薪休假两种形式。
带薪休假是指员工在休假期间仍享受工资待遇;无薪休假是指员工在休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第三条矿山员工带薪休假的具体政策如下:1. 年度带薪休假(1)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与上级领导协商好休假时间,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休假申请。
(2)员工的年度带薪休假天数根据其在矿山工作时间长短,按年度进行累计。
具体天数参照下表:工作年限年度带薪休假天数1-5年 5天6-10年 10天11-15年 15天16年以上 20天(3)员工休假期间,应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响应公司的工作调度。
2. 婚假(1)员工结婚可享受带薪3天婚假。
(2)员工的子女结婚可以享受带薪1天的婚假。
3. 陪产假员工的配偶生育可以享受带薪3天的陪产假。
4. 丧假员工家庭成员死亡可以享受带薪3天的丧假。
第四条矿山员工无薪休假的具体政策如下:1. 无薪休假需要员工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并经公司批准。
2. 无薪休假的具体时间需与公司进行协商确定。
3. 在无薪休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员工工资,但保留其工作岗位。
第五条矿山员工休假的管理流程:1. 员工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提出休假申请,并填写休假申请表。
2. 上级领导审核休假申请,确认无误后签字同意。
3. 员工将休假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4. 人力资源部门确认员工休假天数、休假起止时间,并通知相关部门。
5. 在休假结束后,员工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六条矿山员工休假的违规处理:1. 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休假时间的将以旷工处理。
2. 休假期间未保持手机畅通,且无正当理由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以上为矿山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希望广大员工严格执行,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煤矿员工轮休管理制度
煤矿员工轮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员工轮休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有员工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煤矿应当根据产能和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员工轮休计划。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轮休管理制度,做好轮休的组织、安排和监督。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员工轮休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做好员工轮休意识教育。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轮休考核机制,对员工轮休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员工轮休档案,记录员工轮休情况。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员工轮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轮休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轮休原则第十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员工工作强度和劳动条件,合理安排员工轮休。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制定员工轮休计划。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重视员工的身体健康,合理安排员工轮休,减少员工劳动强度。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根据员工的意愿和需要,合理安排员工的轮休时间。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轮休安排。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灵活的轮休制度,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员工轮休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员工轮休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轮休考核机制,对员工轮休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员工轮休档案,记录员工的轮休情况和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员工轮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轮休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做好员工轮休的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对轮休政策的知晓度,增强员工轮休意识。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轮休监督机制,对员工轮休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轮休安排第二十二条煤矿应当依法合规制定员工轮休计划,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煤矿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合理安排员工的轮休时间。
第二十四条煤矿应当为员工提供多种轮休方式,如弹性轮休、集中轮休、轮岗轮休等。
煤矿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煤矿分公司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员工作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员工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第三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执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行计件工作的部门,应合理确定员工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六条在下列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1天);(二)春节(3天);(三)国际劳动节(1天);(四)国庆节(3天);(五)清明节(1天);(六)端午节(1天);(七)中秋节(1天)。
第七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七条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矿工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
矿工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矿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矿工,包括冶炼、采矿、运输等各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矿山领导班子负责本矿山矿工休息休假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矿山人事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五条矿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使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章休息制度第六条矿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中午休息1小时。
第七条根据矿山生产情况,矿山管理部门可以安排矿工轮班制度,但每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八条矿工在连续工作7天后,有权享受1天的休息时间。
第九条矿工在连续工作30天后,有权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条矿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时,矿山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矿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矿工在休息期间如需提前返岗,需提前向矿山管理部门请假,并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返岗。
第三章休假制度第十二条矿工在工作期间如需请假,需提前向矿山管理部门提出请假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
第十三条矿工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需由矿山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矿工在工作期间如因病需要请病假,需提供相关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矿山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批准。
第十五条矿工在工作期间如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需向矿山管理部门提供证明材料,矿山管理部门综合审核后方可批准。
第十六条矿工请假期间需保持电话畅通,随时接受矿山管理部门通知,如有违反将会受到处罚。
第十七条矿工请假期间如属于带薪年休假范围内,需在请假期间每天如实填写假条,并由上级领导审核签字。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矿工违反矿工休息休假制度的,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处罚,具体处罚情况如下:1. 未经批准擅自旷工的,每次扣发当天工资;2. 未经批准提前返岗的,视情节轻重扣发相应工资;3. 未经批准提前结束休假返岗的,每次扣发3天工资;4. 虚报请假理由的,每次扣发当天工资;5. 拒不接听矿山管理部门电话的,每次扣发当天工资;6. 非带薪年休假期间未如实填写假条的,每次扣发当天工资。
煤矿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陕西瑞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各区队、机关各部室:为了维护我矿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陕西瑞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与我矿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待遇(一)职工在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比照正常出勤时所在岗位相同的工资标准计发,该部分工资在当月工资表中单独列支。
(二)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标准的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部分工资按规定年底一次性计发。
(三)年度内已安排年休假却未休假的职工,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矿不予补发年休假工资。
三、年休假天数的核定职工年休假天数的核定,是以职工首次参加工作时间至申请休假时间的累计有效工龄为基准(每满12个月计算为1年工龄),核定职工年休假天数。
四、年休假原则(一)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凡与公司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休假天数规定如下: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累计休息和治疗达六个月以上者;6.全年无正当理由缺勤累计达五天以上者。
五、批准权限职工申请年休假需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区队及部室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休假的,由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负责备案。
煤矿一线工人休息制度范本
煤矿一线工人休息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一线工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休息制度。
二、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煤矿一线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 休息时间:每周安排一天休息日,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特殊情况:在生产繁忙期间,如需延长工作时间,应征得工人同意,并支付加班费。
三、轮休制度1. 轮休方式:采用滚动轮休制度,确保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 轮休安排: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提前制定轮休计划,确保工人休息时间合理分布。
四、请假制度1. 请假类型:病假、事假、年假等。
2. 请假程序:工人需提前向班组长提出请假申请,班组长审核后报车间主任批准。
3. 请假待遇:病假按国家规定享受工资待遇,事假不超过两天不扣工资,超过两天按请假天数扣除工资,年假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五、休息场所1.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休息场所,为工人提供舒适的休息环境。
2. 休息场所设施:配备床铺、桌椅、空调、热水器等基本生活设施。
3. 休息时间: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休息场所休息,不得在生产岗位上睡觉。
六、休息日管理1. 企业应保障工人休息日权益,不得安排加班。
2. 工人休息日不得私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班组长请假。
3. 企业在休息日不得安排生产任务,确保工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七、违规处理1. 工人违反休息制度,一经发现,按企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 企业违反休息制度,工人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企业改正。
八、附则本休息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通过以上煤矿一线工人休息制度范本,可以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人的身心健康,为煤矿一线工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矿业有限公司休假请假管理办法【精】
矿业有限公司休假请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法定休假权利,使公司对员工休假、请假管理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明晰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及聘用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休假、请假及审批第三条员工享有节日、公休假、带薪年休假、婚假、生育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学习假、病假、事假、女工休工假、陪同假等各种假期。
第四条节日包括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一)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在工作日补假;(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或轮休,不再补假;(三)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公司可不放假安排庆祝活动或正常上班。
第五条公休假执行标准工时的,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实行轮休。
第六条带薪年休假(一)实行带薪年休假的原则1、每年初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带薪年休假;若不实行,由公司决定相关补偿方案。
2、确保项目建设、生产准备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3、各单位、部门在不增加人员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安排本单位、部门员工带薪年休假。
(二)实行年休假的范围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册在岗员工。
(三)员工享受年休假标准: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4、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天数,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年休假时间顺延;5、累计工作计算时间按实际工龄标准计算。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带薪学习已享受寒暑假或享受公司规定的其他非法定休假超过本人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煤矿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
煤矿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职工的请休假事宜,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益,维护煤矿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职工的请假及休假管理。
第三条煤矿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婚丧产假、病假等休假制度。
第四条煤矿职工应当根据煤矿生产的需要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请休假。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请休假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保障职工的合法休息权益。
第二章请假管理第六条煤矿职工因私事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时间、事由等,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七条煤矿职工因公事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八条煤矿职工应当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旷工偷懒。
第九条对于煤矿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旷工偷懒的行为,煤矿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煤矿职工在休假期间应当保持联系,及时了解煤矿生产情况,如有情况需要及时回岗,应当立即返岗,并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第三章带薪休假管理第十一条煤矿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休假天数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职工申请带薪年休假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三条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安排由煤矿人事部门统一认定和安排,职工不得擅自安排带薪年休假。
第十四条带薪年休假期间,煤矿职工应当按规定休息,不得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带薪年休假结束后,煤矿职工应按时返岗,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特殊休假管理第十六条煤矿职工因婚丧等特殊原因需要休假的,应当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七条煤矿职工因病需要休假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医疗机构确认后方可休假。
第十八条煤矿职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假的,应当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九条特殊休假期间,煤矿职工应当保持联系,及时了解煤矿生产情况,如有情况需要及时回岗,应当立即返岗,并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煤矿员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
煤矿员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煤矿员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各区队、各部门: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让员工合理休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休假规则1、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量合理均衡安排员工休假,避免集中休假。
原则上年休假应一次休完,不得分段休息。
确因生产或人员安排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超过两次。
不得跨年度安排。
2、员工在同一年度内,如同时享有探亲假和年休假,须先休年休假。
需要请假的,应先安排年休假,已休年休假的可以请事假。
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安排员工年休假应与公费旅游疗养以及事假情况一并考虑。
员工公费旅游疗养期间,按规定不扣工资的,可按旅游疗养天数核减当年年休假天数。
4、各单位在年初必须做好本单位人员年休假排序表,员工因安全生产等特殊情况未按排序休假的,单位应在其它月份考虑安排休假。
5、员工持请假条办理休假手续。
各单位正职须经矿长审批;副职人员须经矿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条经营办备案。
二、休假待遇1、年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年休假日工资支付办法为:综、连采队363元/日;机电、运转队261元/日;机关、通风队、准备队254元/日;机修厂、井口218元/日。
2、本年度未休假的人员,矿不予补发年休假工资。
3、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部分资金由区队、部门自己解决。
三、相关规定按《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如下。
(一)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凡与公司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休假日数规定如下: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煤矿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煤矿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各区队、机关各部室:为了维护我矿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陕西瑞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与我矿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待遇(一)职工在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比照正常出勤时所在岗位相同的工资标准计发,该部分工资在当月工资表中单独列支。
(二)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部分工资按规定年底一次性计发。
(三)年度内已安排年休假却未休假的职工,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矿不予补发年休假工资。
三、年休假天数的核定职工年休假天数的核定,是以职工首次参加工作时间至申请休假时间的累计有效工龄为基准(每满12个月计算为1年工龄),核定职工年休假天数。
四、年休假原则(一)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凡与公司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休假天数规定如下: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累计休息和治疗达六个月以上者;6.全年无正当理由缺勤累计达五天以上者。
五、批准权限职工申请年休假需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区队及部室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休假的,由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负责备案。
煤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煤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经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年休假享受范围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岗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全民合同制员工、集体合同制员工、劳动聘用制员工、农民协议工均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1、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员工因工负伤、脱产学习、待岗培训,离开工作岗位累 1计6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期间待遇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按现行标准计发,各种津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规定1、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按照休假范围,员工应享受休假天数,均衡编制员工年休假计划,建立员工年休假管理台帐,保证员工按时休假,确保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2、员工带薪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年度内员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休假时间可进行调整。
3、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保证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采掘一线、井下辅助要确保正常生产、安全运行;地面生产单位根据《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要求,在保证“持证上岗”的前提下,安排好顶岗替休;辅助服务单位和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安排休假。
煤矿工作休息制度范本
煤矿工作休息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确保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时间第五条煤矿企业实行标准工作日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确保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休息休假第九条煤矿企业应保证职工享有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权利。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时放假,不得扣发职工工资。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的休息时间,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职工因病、事、婚、丧、生育等原因需要请假时,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批准,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四、加班工资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特殊劳动保护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女性身体有害的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关心职工的生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住宿、餐饮等生活条件。
六、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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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为了对职工休假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公司员工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实行8 小时工作制,员工每月出勤21 天为满勤。
第四条假勤按类别分为:事假(零星事假)、病假(零星病假)、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
第二章各类假期
第五条事假
员工因个人私事需要在工作时间段内办理的,可请事假。
员工有下属情况不能办理事假:
(1)无故不上班期间;
(2)从事第二职业期间;
(3)打架斗殴的责任者在事件处理期间。
第六条病假
1、员工疾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或疗养、非因工致残停止工作的,视为病假。
员工请病假需要出具公司职工医
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2、对病假天数发生异议的,需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成为休假天数的最终依据,任何超过核定天数的假期将视为旷工。
3、如员工遇突发疾病需急诊的,可就近急诊,待病情稳定后由本人或其家属请假,并需在上班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4、在其他假期内突发疾病需治疗的,先按原假期处理,上班后办理销假手续时,再根据核定的病假天数,扣减相应的原假后,合并处理。
5、病假期间,以本县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以当月应出勤的天数为计算单位。
其计算方法为: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应出勤的天数X病假天数。
6、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照劳动部劳部发(94)479 号文件执行,即: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的、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
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工伤假职工因工伤需要休息的,凭安监部门工伤证明及医院医生批准的休假证明,发给工伤津贴,停发本人工资。
第八条探亲假(依据国务院国发(1981)第36 号)(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对民营企业没有强制规定)
员工配偶、父母不在一起,长期远距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待遇。
1、凡公司员工连续工龄满五年者或被评为省以上劳模者,外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家属、亲属在省外者,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 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 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25 天。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可以四年给一次假。
假期为15 天,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但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3、探亲假是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职工在单位依据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本人岗位工资发给探亲假工资。
4、探亲往返途中遇到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断,不能按时返回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其途中耽误时间可计算
为路程假。
5、学徒、临时工、试用期未满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假。
6、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职工原则上不再享受探亲假。
职工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在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假期,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7、探亲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有特殊情况者,经领导批准可与下年度假期合并使用,时间另增加半月。
8、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县),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婚假
员工休婚假,可以根据具休情况, 给予1-3 天婚假,工资原则上按本人岗位工资支付。
对于晚婚员工可酌情延长5-10 天假期(延长假期期间,不予造发工资)。
第十条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父母、配偶与子女)死亡时,可酌情享受丧假1-3 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途假。
2、丧假者须附死亡通知书及亲属关系证明。
3、在规定的丧假期内,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再享受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产假
1、凡女员工产假期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但必须持计生局生育证可享受以上待遇,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2、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婚晚育,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增加产假15 天。
3、女员工第一胎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 天至30 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 天产假。
4、女员工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均不享受生育待遇。
第十二条节育假凡做了节育手术者,经医院手术医生证明,由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办理。
节育休息期间工资按照本人岗位工资标准造发。
第十三条法定节假日
本公司在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除连续生产岗位(职位)外,原则上实行放假,确因工作需要上班的,公司将按照该员工日岗位工资的300%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为:
(1)元旦放假一天(1 月1日):
(2 )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一天(5 月1 日);
(5)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三天(10 月1 日、2 日、3 日)。
第十四条带薪年休假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岗位工资收入。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
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3、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6)病假、事假相加累计超过35 天的;
(7)工伤假在三个月以上者;
(8)连续旷工5天,累计旷工超过10 天的;
(9)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不服从分配和指挥,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1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11)玩忽职守,在生产、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12)学徒、临时工、试用期未满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在上半
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在第二年享受;
(13)外出学习一年以上者。
5、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将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任何假期的申请均须提前一天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特殊情况下,实在不能先申请后请假的要在事后及时补假。
第十六条零星(病)事假一般由员工上一级主管掌握审批,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事假、病假等3 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掌握审批,并做
好存档、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事假、病假等3 天以上1 个月以下的由员工所在
部门主管同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员工请长假(1 个月以上3 个月以下),经单位
主管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内部休长假手续(签订协议),全部社会保险金(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一律由休假者承担,及时足额缴纳,企业与其保留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各部门主管以上领导请假,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各单位主管领导及公司副总经理请假,须经公司
总经理批准,公司党委副书记请假,须经公司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一条以上各种休假,均应将其休假证明于销假回公司后1 周内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存档。
交办不及时或手续不全的,由人力资源部勒令在2 周内补齐所有手续,不能补齐又没有合适理由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超过请休假天数未归,又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做好员工考勤工作,员工出勤实行逐日记录,以保证出勤记录的完整、连续、准确,为薪酬分配和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并于下月初及时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对于上报不及时的部门,将根据情况扣减其一定的考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