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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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ICS 13.230C 67备案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Safety code for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in wood processing systems(报批稿)AQ目录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2)5 一般要求 (2)6 生产设备、设施 (3)7 储存设施 (7)8 防爆设施的检查及维护 (7)9 清理 (8)10 管理及培训 (8)前言本标准除第1、2、3章及6.2.5.4条、6.3.5条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岭南综合勘察设计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春慧、郑凡颖、周玉申、谷庆红、孙宝铁、刘凌燕。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476.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 16845除尘器术语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及GB/T 1684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 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 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 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 竹类产品的场所。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476.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3 部分:存 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三、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 及 GB/T 16845 中界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 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三、术语和定义
3.1、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 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 3.2、木材 wood
一般要求
5.11
对难以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 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 100℃。
5.12
用于 20 区、21 区、22 区的电气设备、仪器仪 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 AQ 3009 的相关规定。
五、一般要求
5.13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用电力装置应符合 GB 50058 的相关规定。
一般要求
5.8
无法进入清扫的空间应密封,以防止积尘。

AQ 4228-2012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28-2012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ICS 13.230C 67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2012-12-10 发布 2013-03-01 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Safety code for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in wood processing systemsAQ 4228—2012 AQ目 录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2)5 一般要求 (2)6 生产设备、设施 (3)7 储存设施 (7)8 防爆设施的检查及维护 (7)9 清理 (8)10 管理及培训 (8)前 言本标准除第 1、2、3 章及 6.2.5.4 条、6.3.5 条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岭南综合勘察设计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 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春慧、郑凡颖、周玉申、谷庆红、孙宝铁、刘凌燕。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 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476.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 16845 除尘器 术语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 及 GB/T 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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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培训课件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培训课件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培训课件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木材加工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行业之一。

然而,在木材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尤其是木屑粉尘,一旦积聚到一定程度,将存在爆炸的隐患。

因此,在木材加工系统中,粉尘防爆安全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二、粉尘防爆安全规范2.1 粉尘爆炸的危害性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一旦积聚到一定程度,并且遇到适当的火源或电火花,就会发生爆炸。

这种爆炸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甚至死亡。

2.2 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为了防范木材加工过程中出现的粉尘爆炸,我们需要遵循以下粉尘防爆安全规范:2.2.1 保持环境清洁将作业场地保持清洁,并经常清理地面的粉尘和杂物,有利于减少积聚的粉尘,减低爆炸的危险。

2.2.2 控制粉尘的产生控制了粉尘的产生,自然会减少积聚的粉尘,从而减小了粉尘爆炸的风险。

控制粉尘产生的方式包括使用防护罩、橡胶密封件,在进行设备维护和清洁时使用湿式清洗方法等。

2.2.3 防爆器材的应用在木材加工系统中,需要安装防爆器材,例如,防爆电机、防爆灯具、减速器等,以减小因电气设备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2.2.4 环境温度的控制控制环境温度,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潮湿度和温度始终维持在安全范围内。

如果环境过热,会削弱一些设备的能力,使得设备越来越容易发生故障,同时也增加了粉尘爆炸的风险。

2.3 安全操作要求在进行木材加工时,必须按照以下安全操作要求进行操作:2.3.1 禁止吸烟未经许可不得在工作场所内吸烟,吸烟引起的烟雾可能涌入作业设备内部,从而增加木材粉尘爆炸的风险。

2.3.2 停车后关闭发动机木材加工设备在停车时,一定要关闭发动机,以防止车辆漏油和电池电量过度消耗带来的风险。

2.3.3 在加工过程中保持警觉在加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状态并且时刻保持警觉,以防止因分心而造成的事故。

2.3.4 防护服的佩戴在木材加工现场,需要穿上工作服和防护服等安全设备,以保护自己的安全。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这也促进了木材工业的迅速发展。

然而,在加工过程中,木材加工系统产生的大量粉尘却给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带来威胁,同时也给工厂的安全带来了隐患。

因此,木材加工系统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使用中,都应注意粉尘防爆安全的要求。

粉尘防爆原理粉尘颗粒在氧气存在的空气中接触到一定程度的能量源,如热源、火源、电火花等,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当混合物的体积分数超过了一定的范围(爆炸极限),遇到刺激源就会发生爆炸。

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具有较高的易燃性和爆炸性,容易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

制定粉尘防爆计划为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木材加工系统在设计前要制定粉尘防爆计划,规定各项措施和技术要求,以保证安全可靠。

粉尘防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危险评估及区分对加工系统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和区分,判断其可燃性及爆炸性,以明确所需安全防护措施。

收集和控制木材粉尘加工系统应在设计阶段考虑粉尘防爆防护措施,如贯穿整个加工过程的有效风管系统等。

同时,将粉尘溢散自然在空气中或被带离的现象降至最低。

进行现场防爆安全规划和规定为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在危险地点设置预警系统和安全防护设备,并组织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熟悉防爆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设计防爆安全要求在木材加工系统的设计中,应该考虑粉尘防爆安全的要求,规范设计中的如下内容:安全设施在设计加工系统过程中,应根据危险性评估情况和设备特点,增加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爆炸抑制器、爆炸隔离器、防火板、自动灭火器、防爆互锁等。

强化防护设施在加工系统关键部位设置防爆板、热传感器等强化防护设施,对于需要初步控制的防护,应增加封闭、隔离和抽风等处理手段,防止粉尘爆炸。

有效管理在设备使用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还要监督责任单位、义务单位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全面实施全员安全制度。

总结在木材加工系统的设计和使用中,粉尘防爆安全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应提前评估、制定方案,同时落实好设备设计、安全设施的配备、防护和管理等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加工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

木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木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木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一、前言随着木加工企业的快速发展,粉尘防爆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基本概念1. 粉尘:指在机械加工或其他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细小固体颗粒,直径小于500微米。

2. 爆炸:指在一定条件下,可燃气体、蒸汽、粉尘等混合物遇到火源或电火花等能引起自燃反应的能量时,产生剧烈反应并释放大量能量的现象。

3. 防爆:指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可燃气体、蒸汽、粉尘等混合物与火源接触引起爆炸事故。

三、危险性评估1. 了解木材类型及其性质,确定易产生粉尘的木材种类。

2. 根据生产过程及设备性能分析可能产生的粉尘量和其危害程度。

3. 对可能发生爆炸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粉尘防爆控制1. 设备选型:选用具有防爆性能的设备,如防爆电机、防爆开关等。

2. 排风系统:对生产车间进行排风处理,减少粉尘浓度,避免爆炸危险。

3. 粉尘收集系统:对生产车间进行粉尘收集处理,避免粉尘积聚引发爆炸事故。

4. 清洁卫生:定期清理生产车间内部及设备表面的积尘,并保持通风良好。

5. 静电控制:采取静电导电措施,减少静电积聚,降低爆炸危险。

五、安全管理1. 安全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管理制度建立: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 安全检查评估: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应急预案: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结语粉尘防爆安全是木加工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企业应认真制定科学合理的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AQ4228-201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4228-201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16845 除尘器术语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 及GB/T1684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16845中的某些术语。

3.1 木材加工系统wood processing systems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3.2木材 wood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3 易爆燃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μm,其含水率小于25%的木粉尘颗粒。

木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木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木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木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粉尘控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木粉尘的产生和积聚,包括加强通风、使用除
尘设备、定期清理粉尘等措施。

同时,应避免在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内进行木粉尘的生产和加工,以减少爆炸的风险。

2.设备维护: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生产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
导致木粉尘的泄漏和积聚。

3.人员安全:工作人员应接受防爆安全培训,了解木粉尘爆炸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在生产过程中,应穿戴防爆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手套、眼镜等。

4.防火措施:应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以应对木粉尘爆炸事故。

同时,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有序,避免乱堆乱放易燃物品。

5.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
确保各项防爆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木粉尘防爆安全规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粉尘控制、设备维护、人员安全、防火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等。

只有全面落实这些措施,才能有效减少木粉尘爆炸的风险,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业生产中木材、人造板及其木制品、木粉或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加工处理系统产生的木质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适用于木工操作占地面积大于465m2的场所或者木材加工系统要求集尘装置处理气体流量大于2500m3/hr的场所。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IDT IEC61241-11999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15604粉尘防爆术语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NEQ NFPA68GB/T179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SY/T0524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1560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木材wood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2木材衍生材料wood-derived materials木材衍生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锯末、刨花、木屑、木粉和一些废料。

3.3易爆燃木质粉尘deflagrable wood dust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μm其含水率小于25%的木质粉尘颗粒。

3.4最低爆炸浓度minimum explosible concentration(MEC)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能引起爆燃的最低浓度。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说明: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相关安全规范,旨在帮助企业保障员工的安全,防止粉尘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木材加工企业,包括锯木厂、制板厂、家具厂等。

一、引言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是一种常见的火灾和爆炸隐患。

粉尘积累、高温和火源可能导致严重事故。

因此,制定合理的粉尘防爆安全规范对于保障木材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二、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管理要求。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3.进行定期的员工培训,包括粉尘防爆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等。

4.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粉尘防爆措施1.粉尘收集与处理:(1)安装高效的排风系统,确保粉尘及时排出加工区域。

(2)定期清理加工设备和周边环境的粉尘积累。

(3)使用合适的粉尘收集装置,减少粉尘扩散。

2.火源管理:(1)加工区域内禁止明火作业,使用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2)加工区域内应设置灭火器和自动灭火系统,确保及时进行火灾扑灭。

3.静电消除:(1)加工设备和管道应进行静电接地处理,减少静电积累。

(2)使用防静电设备和防静电工具,防止静电引发火灾。

4.设备维护:(1)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设备润滑和故障修复应使用非易燃润滑剂和材料。

四、防火安全措施1.加工区域布局:(1)按照防火分区原则进行布局设计,合理划定各个区域的边界。

(2)加工设备应与易燃物区域有一定的距离,防止设备故障引发火灾。

2.消防设施:(1)加工区域内设置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确保灭火设备随时可用。

(2)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避免堆放物品阻碍消防车辆通行。

3.火灾预警系统:(1)安装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火灾预警设备。

(2)加强火灾预警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五、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1.教育员工了解粉尘防爆安全规范的重要性和意义。

木材加工公司粉尘防爆管理制度

木材加工公司粉尘防爆管理制度

木材加工公司粉尘防爆管理制度
木材加工公司粉尘防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企业防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治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二、职责
1.物业管理部负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2.各部门各企业负责本单位范围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的日常管理。

三、基本工作要求
1.公司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防尘防爆教育,各部门各企业每季度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防尘防爆教育,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保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

2.公司应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预案。

3.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公司的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照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

公司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各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火源。

5.粉尘爆炸场所配备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6.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
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和制品间接接地。

7.作业人员不应穿化纤制品衣裤。

8.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尽量不进行明火作业。

若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填好动火证,准备好灭火设施后方可进行。

9.房屋建筑物的墙体、梁、板,地面和设备等表面聚积的粉尘应及时清理,从设备和管道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及时清扫,防止粉尘积聚。

10.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

11.作业后应按规定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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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AQ4228-2012)1 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 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16845 除尘器术语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 及GB/T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3.1 木材加工系统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3.2 木材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3 易爆燃木粉尘deflagrable wood dust 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μ m,其含水率小于25%的木粉尘颗粒。

3.4 最低爆炸浓度minimum explosible concentration(MEC) 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能引起爆燃的最低浓度。

以每单位体积粉尘质量计量。

3.5 含水率moisture content 木材样品经烘干可去除的最大水分质量与其初始质量的百分比。

3.6 异物foreign material 夹杂在木质材料中的金属(如钉子、金属扣件等)或塑料(如塑料钉及碎片等)等杂物。

3.7 气力输送系统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 利用空气流或其他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输送物料颗粒并能将气物分离的系统。

包括给料装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

3.8 处理气体流量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 在单位时间,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量流量。

[GB/T 16845—2008,基本术语2.1.8] 4 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4.1 存在木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危险环境。

4.2 根据可燃性木粉尘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按照GB12476.3 将木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划分为三个区域:a)20 区:空气中可燃性木粉尘云持续地、长期地或频繁地短时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b)21 区:正常生产过程中,可燃性木粉尘云可能偶然地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c)22 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木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5 一般要求5.1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爆结构设计,其设计应符合GB 15577 中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以及GB 50016 中有关厂房(仓库)的防爆要求。

5.2 厂区及车间的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应符合GB 15606 的要求。

5.3 建筑结构中的泄压设计以及生产设备、设施中的泄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T 15605 的要求。

5.4 用于隔离粉尘爆炸危险所设立的部防爆墙,其强度应高于最大泄爆压力的强度。

5.5 有管道穿过的防火墙应做防尘密封。

5.6 防爆墙上设置的洞口应由与墙体相等强度的门作为保护。

这类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应设置“非安全出口”标志并始终关闭。

5.7 对不易于清理的建、构筑物表面及边棱,应采用不小于60°倾角的倾斜面设计。

5.8 无法进入清扫的空间应密封,以防止积尘。

5.9 凡存在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

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安全防护措施,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GB/T 17919 的要求。

5.10 与木材直接接触或可能接触的热处理设备,其外表面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260℃。

5.11 对难以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100℃。

5.12 用于20 区、21 区、22 区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AQ 3009 的相关规定。

5.13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用电力装置应符合GB 50058 的相关规定。

5.14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057 的要求。

5.15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GB 15577 的要求。

5.16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 50016 的要求。

6 生产设备、设施6.1 通则6.1.1 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除尘设备等的入口端,均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6.1.2 对木材加工中的切削、成型、刨光及打磨等操作的进给速率控制应符合GB15606 中7.4 的要求。

6.1.3 对刀具及磨具的维护应符合GB15606 中第七章中的相关的要求。

6.2 气力输送及除尘系统6.2.1 一般要求6.2.1.1 除尘系统的管道设计风速应不低于20m/s。

6.2.1.2 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

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6.2.1.3 在气流达到平衡的气力输送系统中,当输送能力无冗余时,不应再接入支管、改变气流管道或调整节气流阀门。

6.2.1.4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设备运行,当最后一台生产设备关闭后,除尘系统应至少再运转2 分钟。

6.2.2 管道系统6.2.2.1 管道及各输入接口应采用金属构件,其强度应能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未泄放时的最大压力。

但与机器连接端的管道允许采用软连接,其长度应尽可能短。

6.2.2.2 管道系统不应使用绝缘管(如PVC 管)。

6.2.2.3 系统中用于调整平衡气流所安装的气流调节阀、方向调节阀等阀门应牢固固定。

6.2.2.4 管道应采用圆型横截面。

但在连接其他设备处或因外部障碍需要非圆型截面时,接口应采用与管道横截面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

6.2.2.5 输送过程中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管道,其设计、建造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a)采用抑爆系统加以保护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b)对于设置在室且配备带有长度不超过6m 泄压管的泄压口或同时配备有火焰熄灭装置的管道,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同时泄压管应延伸至建筑物外部的安全区域;c)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或化学抑爆装置进行隔离;d)设置在室外且配备有泄压口的管道系统,其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

6.2.3 机壳和机罩6.2.3.1 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6.2.3.2 机壳、机罩的设计和安装应有利于机器所产生的木粉尘或颗粒降落、射入或吸入。

6.2.3.3 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场所中,设备的机壳和机罩应采用不燃结构。

6.2.4 风机6.2.4.1 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风机。

6.2.4.2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风机作为管道的物料输送风机时,风机壳体的设计强度应符合6.2.2.1 中管道的强度要求。

6.2.5 除尘器6.2.5.1 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除尘器的材质,应为焊接钢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其强度应足以承受收集物发生爆炸无泄放时产生的最大爆燃压力。

6.2.5.2 除尘器的配套设施除滤袋和泄爆膜外均应选用不燃材料。

6.2.5.3 除尘系统的部钢表面不应使用铝涂料。

6.2.5.4 对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除尘器宜采用抑爆系统进行保护。

6.2.5.5 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

6.2.5.6 除尘器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且不应设置于建筑物屋顶;b)当仅有火灾危害且按本标准进行防护时,可布置在室;c)当配备抑爆系统时,可布置在室;d)当配有泄爆口,其泄爆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安全区域,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6.2.5.1 规定时,可布置在室;e)当设置了带有火焰熄灭装置的泄爆口,且除尘器的强度符合6.2.5.1 规定时,可布置在室;f)非封闭式除尘器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以设置在室:1)除尘器只用于收集木材加工机械产生的粉尘,(粉尘中不包括金属粉末等);2)不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3)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不应大于8640m 3 /hr;4)风机电机是完全封闭的,且具有风冷性能;5)按除尘器有效运转的需求,应每天或者在更短时间清除收集到的粉尘;6)除尘器的设置距任意出口的距离至少为6m,距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也至少为6m;7)同一房间布置多个除尘器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应为6m。

6.2.5.7 除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形以外,气物分离器或除尘器中的空气不应回排到建筑物:a)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8640m 3 /hr 的除尘系统,且从材料的入口端至除尘器的管路已配备了与火花熄灭系统相连接的火花探测装置;b)处理能力大于8640m 3 /hr 的除尘系统,从材料的入口端至除尘器的管路已配备了火花探测系统,或者在除尘器的排尘一侧,对除尘器部检测火花的进入及发生情况,且运送循环空气到建筑物的排气管道已配备了火花探测器驱动的、手动复位的高速截止阀时;c)来自设置在室外且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8640m 3 /hr 的旋风式初级除尘器的空气,允许由管道直接进入建筑物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非封闭式除尘器中。

6.3 机械输送系统6.3.1 所有设备在安装及运行中均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润滑。

6.3.2 设备的轴承应采用防尘球轴承或滚动轴承。

6.3.3 设备的轴承和轴衬均应做防尘密封。

6.3.4 穿透设备外壳的转动轴应密封。

6.3.5 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难以接近的区域设备的轴承宜安装轴温报警器。

6.3.6 不作为泄爆口使用的设备出口及可移动设备的盖板,应配合紧密、严格封闭、可靠固定且防尘,其强度应能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时的最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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