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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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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文档《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一、合同编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是民法的一部分,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合同编旨在保障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1. 要约:一方向另一方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表明一旦接受即受约束。

2. 承诺:接受要约的一方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1. 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3. 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四、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全面履行、诚信履行。

2. 履行期限: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

3. 履行地点: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

4.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1. 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七、合同编的重要变化1. 增加预付款、定金、保证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2. 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

3. 简化合同解除程序,提高合同解除的效率。

通过以上简要介绍,希望大家对《民法典》合同编有了基本的了解。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关系无处不在,掌握合同法律知识,有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合规管理专题讲座

合同法合规管理专题讲座

合同法合规管理专题讲座嘿,朋友们!咱今天来好好唠唠合同法合规管理这档子事儿。

您想想,合同就像我们生活中的桥梁,连接着交易的双方。

要是这座桥不牢固,那可不得摔个大跟头?合同法合规管理,那就是给这座桥加固的关键手段。

咱先说合同的订立,这就好比盖房子打地基。

条款不清楚、权利义务不明晰,那这房子能稳当吗?就像您去买个西瓜,卖家说甜得很,结果切开是生的,这要是没在合同里写清楚,您不得吃哑巴亏?所以,订立合同的时候,得睁大双眼,把方方面面都考虑周全。

再说说合同的履行。

这就像是跑步比赛,得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规则来。

要是中途跑偏了,或者违反了规则,那能算赢吗?比如您答应给人家按时交货,结果拖拖拉拉,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还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这就好比给行驶中的车换个方向或者急刹车。

得有充分的理由和合法的程序,不能想咋地就咋地。

不然,就像开车乱拐弯,容易出事故。

说到违约责任,这可不能马虎。

就像犯了错得受罚一样,违反合同就得承担责任。

要是违约了还能逍遥法外,那这合同法不就成了摆设?咱可别小看这合同法合规管理,它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咱个人的切身利益。

一个不小心,可能就会陷入泥潭,难以自拔。

您说是不是?就拿那些因为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来说,费时费力又费钱,多闹心啊!要是一开始就把合同法合规管理做好,哪会有这么多麻烦?所以啊,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得重视合同法合规管理。

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精心呵护合同的每一个环节。

只有这样,才能在商业的海洋中稳稳地航行,不被风浪打翻。

总之,合同法合规管理可不是闹着玩的,咱得认真对待,别等到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ppt(一)2024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ppt(一)2024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ppt(一)尊敬的各位讲座参与者,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带来今天的讲座,主题是《民法典合同编》的介绍。

民法典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合同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次讲座将从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以及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希望通过本次讲座,能够增加大家对合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合法的协议,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

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自愿性、平等性、有偿性、合法性。

合同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民事合同、经济合同、社会合同等。

二、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当事人指合同的订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对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形式指合同的成立形式,可以是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

三、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主要包括要约、承诺、接受等要件。

要约是指向特定对象约定办理某项交易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发出要约的一方向另一方声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办理交易。

接受是指另一方对承诺表达同意的行为。

合同的效力指合同产生法律效果的能力,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变更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表示。

五、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是指因为合同当事人之一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不能达到预定目的而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通过本次讲座,我们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概念、要素、成立和效力、履行和变更、违约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简要介绍。

民法典合同编是民法典中的核心部分之一,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合规管理专题讲座

合同法合规管理专题讲座

合同法合规管理专题讲座第一条合同法概述a. 合同法的定义及作用①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②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③ 合同法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b.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①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内容,不受他人干涉。

② 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③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胁迫对方。

c.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①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②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③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④ 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⑤ 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关系。

第二条合同法合规管理的重要性a. 合同法合规管理的作用① 预防合同风险:通过合同法合规管理,可以预防合同纠纷,降低合同风险。

② 保障企业利益:合同法合规管理有助于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损失。

③ 提高企业竞争力:合规管理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b. 合同法合规管理的意义① 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合同法合规管理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② 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合同法合规管理有助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③ 促进经济发展:合同法合规管理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c. 合同法合规管理的挑战① 法律法规更新迅速: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更新,企业需要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② 企业内部合规意识不足:部分企业对合同法合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合规风险。

③ 合同管理人才短缺:合同法合规管理需要专业人才,企业面临人才短缺的挑战。

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分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 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对外签署合同需总公司授权 子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
注:不与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签合同
2、资信调查(履行能力)
(1)注册资本 (2)营业执照(范围、有效期间):主体的存续,领取营业执照到注销营业执 照。 (3)有无重大诉讼、被执行案件
3、 合同权利义务协商明确
1、催告或函告
当一方合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当时,须及时催告或函告,并特别注意保留 相关证据。
2、行使抗辩权
3、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 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
*一般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15、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
16、代位权行使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17、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行为,而非合同”。《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2)时效:“一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18、当事人名称变更
名称变更,不影响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4、合同预警机制
(1)逾期不付,发催款函。 (2)时效期满前3个月发律师函。 (3)时效期满前1个月提起诉讼。 (4)密切关注对方公司存续状态(股东变更、停业、注销、破产清算,立即起 诉、保全)。
5、时效经过后的处理
(1)原则:“死马当活马医” (2)方式: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让对方在催收函等催告性质的函件上盖章或负责 人签字。
*特殊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 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合同法培训讲座(施孔周律师版本)

合同法培训讲座(施孔周律师版本)

3.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

(1)、概念和优点。合同法第39条:采 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 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 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 商的条款。重点:【提示和说明义务】。
一、合同的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怎样理解这个概念?

1、主体是平等主体 行政合同不在此列, 因为主体是不平等的,不属合同法调整 的范围。但上级机关如去商店购买商品, 这个主体是平等的,在这里不论是多大 的机关也是平等的。

2、特定沉默(不作为),须有法律规定。 例如: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期届满,买 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规定来自《合 同法》第171条。还有一些默示行为:① 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 靠在行人旁等候行人上车②本人知道他 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做否认的,视为 同意。③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 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视 为同意。

针对以下几种情形:(1)法律或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2)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 前一方履行的。

பைடு நூலகம்
默示中包括:1、意思推定(从双方从事的民 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例 如:甲为工厂,乙为百货商场,甲乙多年商业 往来,互相信任有加,甲乙约定“凡以后甲发 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一周内 不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即承诺)。” 其后有一天甲发给乙一新电器供货要约函,乙 收到一周后,未有回音。于是甲直接发货到乙 处,乙异议,表示合同未成立,拒不收货,于 是双方产生纠纷,问:乙的异议有无依据?答 案是无依据,因为双方关于乙的沉默的效力的 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本例中合同已经成立, 乙应予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
(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 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 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 的“签字”与后 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 系, 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合同编重点学习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编主要修改变化 第二部分 总则
第一部分 合同编修改变化
• 一、体例结构 • 合同法采取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设置,共23章 • 合同编采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体例设置,共29章。
• 二、一般规定变化
•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主要是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
• 合同编一般规定主要是调整范围、合同解释,基本原则适 用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规定
• 六、体现了关注民生,回应社会热点的立法理念和精神 • 诸如限制“霸座”、禁止高利放贷、便于小微企业融资、
物业服务等
• 合同法428条 • 合同编526条
• 第二部分 合同编总则部分
一、准用范围进一步明确
•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 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三、竞争性缔约
• 合同的一种分类:一对一订立合同与一对多订立合同(竞争性 缔约)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招标 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 人和供应 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 合同方式约定。

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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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 明确,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有 的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画地为 牢”或“指河为界”,条款不完 善,表述不准确,对土地的面积 或位置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许多 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案件事实很 难查明。
3、发包程序不合法。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的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 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 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 对于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在发包土地时, 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一 些农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 为自己牟取利益,一旦发生争议,又以合同 订立程序违法为由进行抗辩,使农民长期而 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
增设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事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 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 英美合同的特有制度,分为明示违约和 默示违约。是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 满前,对对方不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有 同样规定。
二、农业承包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又称农村土地承包 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 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 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因承 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 部成员的不同,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 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
有效合同的条件: ①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要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从合同法理论看,合同无效 主要有五个方面:主体不合格、 客体侵犯法律保护的对象、内容 不合法、外部形式不合法和无权 代理。附条件的合同,条件不成 就;附期限的合同,期限未届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

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世远博士(1999年5月25日、26日)(梁慧星教授:)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

我先介绍怎么讲。

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

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

所以,着重是讲总则。

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

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

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

他明天讲,我今天讲。

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

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

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

当然有一些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

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

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围、原则)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

第一章的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容是规定调整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计划的执行。

合同法讲课稿

合同法讲课稿

合同法讲课稿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订立的
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
诚实信用的原则,具备合同的要素,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格、
履行期限等。

第二节,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分为许多种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承揽合同等。

每种合同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
定和约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节,合同的法律条款。

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中的法律条款,如履行义务、违
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这些条款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
意愿进行合理约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节,合同的风险防范。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的风险防范。

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争议解决等条款,以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解除和变更。

在解除和变更合同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约定的程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合同是民事关系的基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并解答客户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通过我的专业指导,客户能够顺利订立和履行合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知识讲座介绍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法律规定的一门法律,是商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本篇文档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进行讲解,使读者对合同法有更系统、全面的认识。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业和民事交易具有基本约束力。

合同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和社会经济发展。

合同法是以自由意思原则为基础的,即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法律强调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合同内容的平等协商。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生效。

1.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是指构成合同的基本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

主体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行为能力,客体要件是指合同的标的物及其内容。

2.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达方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形式不限,但某些特定合同需要按照法定形式进行。

3.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和条件。

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事先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确定。

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主要合同要素的齐全、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等。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约束当事人的力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三种情况。

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和程序的合同。

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具有强制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合同法律效力不存在的,无效合同的效果等同于未订立合同。

3.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况。

可撤销合同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的严重失误、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等。

四、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律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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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培训讲座1. 引言在商业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

它是约束各方行为的协议,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得到保护。

然而,由于缺乏对合同法律的充分了解,很多人在签署合同时存在一些风险。

因此,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律并避免潜在的风险,本次讲座将深入介绍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注意事项。

2.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2.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2.2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协议:当事人之间就某项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对价:合同的对价是交换双方各自让渡或提供给对方的利益。

•当事人的法定资格: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3 合同的特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法性: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愿性:签署合同是双方自愿行为,不得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对方签署。

•平等互利性: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各自获取相对平等的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必须诚实守信,履行各自的义务。

•即时性:合同的履行应根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3. 合同的类型3.1 根据合同成立的方式•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协商达成合同。

•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同,可以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

3.2 根据合同的性质•买卖合同: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

•租赁合同:出租方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支付租金。

•委托合同: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某项事务。

•劳动合同: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合同。

3.3 根据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具备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4. 合同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为了避免出现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阅读合同: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尊敬的各位听众,欢迎大家参加我们今天的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合同法是商业和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讲座将为大家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形式和解除等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

第一部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是一门研究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学科。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中一种常见的形式,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有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和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部分:合同法的要素合同法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主体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益和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和合法。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合同可能还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要采用公证形式。

第三部分:合同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以分为双方互相达成协议的合同和单方声明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约定,可以分为有条件合同和无条件合同。

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条款。

第四部分: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终止前,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一方违约、合同无效等。

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协商解除、诉讼解除和法律规定的解除。

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前应当了解合同解除的具体程序和法律后果,避免引发争议和纠纷。

在合同法知识的培训讲座中,我们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分类和解除等内容。

合同法是一门复杂而且重要的法律学科,在商业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

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

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这个劳动合同法,这可关系到咱们每一个打工人的切身利益呢,就像一把保护伞,关键时候能给咱们遮风挡雨。

我有个朋友小李,刚毕业那会找工作,那叫一个兴奋啊,就像小鸟终于要飞出鸟巢去广阔天地闯荡了。

有个公司给他发了录用通知,他高兴得不得了,啥也没细想就去上班了。

上了几个月班,公司突然说要辞退他,小李当时就懵了,这怎么回事呢?他又委屈又气愤,感觉自己就像个被抛弃的小可怜。

为啥呢?就因为他当初没好好了解劳动合同法,没跟公司签一份明确的劳动合同。

那劳动合同法到底是个啥呢?简单来说,它就是为了保护咱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让双方在合作的时候有个明确的规则,就像一场游戏得有个玩法一样。

对于咱们劳动者来说,这就是咱们的护身符。

咱们先说签合同这事儿。

这合同就像是你和公司之间的一份约定,一份承诺。

你想啊,你去给公司干活,公司给你报酬,这可不是口头上说说就行的。

合同里得写明你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这些重要的东西。

要是公司跟你说,哎呀,咱们先不签合同,先干着,你可千万别傻乎乎地就答应了。

这就好比你要出门旅行,却没有一张明确目的地和行程安排的车票,那你这一路得多没底儿啊。

我有个同事小王,他就比较聪明。

面试的时候,他就直接问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的事儿。

公司人事跟他说,合同里工资写的是基本工资,但是绩效奖金会很高的。

小王一听就觉得不对劲,这就像有人跟你说,这个盒子里有宝贝,但是不告诉你具体是啥宝贝。

他就跟人事说,这不行,合同里得明确写明工资的构成,基本工资多少,绩效奖金怎么算。

人事开始还不太乐意,小王就说,“这合同要是写不清楚,我这心里就像揣着个小兔子,七上八下的,我怎么能安心工作呢?”最后公司还是按照他的要求改了合同内容。

再说说工作时间。

大家都知道,咱们不是机器人,不能没日没夜地干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标准工时制度,一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如果公司要让你加班,那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

合同法培训2024年

合同法培训2024年

合同法培训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3 合同法的功能与作用第二章:合同的成立2.1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2.3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条件3.2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3.3 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履行的原则与方式4.2 履行抗辩权4.3 履行的保障措施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1 合同的变更条件与程序5.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5.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形式6.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第七章:合同争议解决7.1 协商与调解7.2 仲裁解决机制7.3 诉讼程序与规则第八章:特殊类型合同8.1 买卖合同8.2 租赁合同8.3 居间合同第九章:国际合同法概述9.1 国际合同法的特点9.2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9.3 国际合同争议的解决第十章:合同的法律规制与监管10.1 合同法律规制的目的与手段10.2 合同监管机构与职能10.3 违反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合同风险管理11.1 合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11.2 合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11.3 合同保险与风险分散第十二章:合同的信息化与电子合同12.1 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12.2 电子合同的操作规范12.3 电子合同的安全管理第十三章:合同法实务操作13.1 合同的起草与审查13.2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13.3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第十四章:合同法培训总结14.1 培训内容回顾14.2 合同法的应用实践14.3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合同法培训2024年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1.1.1 合同法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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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录音篇一: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梁慧星:合同法讲座(绝对经典)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韩世远博士(1999年5月25日、26日)(梁慧星教授:)同志们,现在开始讲课。

我先介绍怎么讲。

这个课按照高院的安排是两天时间,着重讲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因为总则部分在一部法律当中是最重要的,全面地了解了总则部分,对我们去了解分则是至关重要,并且了解了总则我们再去学分则也就容易了。

还有一个理由呢,就是分则部分它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化,在这里讲也有困难,讲起来比较枯燥,从学者的角度来说呢,也不见得讲得那么好。

所以,着重是讲总则。

由我和另外一位同志两个人来讲,我讲今天。

这个另外一位同志,叫韩世远,是我带的博士,他已经毕业两年,取得博士学位已经两年,在我所在的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民法研究。

他是研究合同法的,因此对这个法律比较了解,在这个法律的某些部分,是委托他起草的最初的草案。

他明天讲,我今天讲。

这个课是这样,同志们手上有一个释义,我基本上按照这个条文来讲。

如果是新的条文、虽然是旧的但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作了重要的修改,我就详细讲。

如果这个条文基本上是原来的,原封未动,这样的条文我就不讲。

当然有一些内容不适宜于讲的,也会省略。

同志们的书上讲到了有关于立法的过程、立法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在那个书上都有介绍,我在这里不专门地讲。

我在讲条文的时候,有的时候顺带要讲到立法的理由和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章:一般规定(合同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下面就正式开始,请同志们看第一章。

第一章的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规定立法目的,第二部分内容是规定调整范围,第三部分就是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在第一条,这个条文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这个立法目的的规定,同志们马上会想到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一条,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明文表述为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

而我们现在这个合同法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丝毫没有提到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这反映了本法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的体制的差别。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的经济生活,从生产、流通、分配,一直到消费,都是按照国家所制定的计划来执行的。

那个指令性计划对一个企业的生产安排得非常具体,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什么规格、型号,生产出来卖给谁,乃至价格等等都已经作了规定。

消费领域也是一样的。

每个月消费多少粮食,这些粮食是大米多少,杂粮多少,都是预先给你安排的。

因此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指令性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完成了、执行了经济计划,那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就能正常运转。

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靠指令性计划来指挥、来安排、来执行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同了。

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没有这样无所不包的指令性计划呢?没有。

在1998年7月初在北京开了一个专家讨论会,讨论《合同法》草案。

会上,立法机关的负责同志介绍,他说在1997年我国按照指令性计划来安排的商品是11种,1998年按照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的商品在10种以下。

这一点就说明了,我们现在这个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种类至少在数万种,好多万种的商品仅仅10种以下是指令性计划管理的。

可见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商品交换,它没有一个指令性计划,更不用说劳务的流通、服务的提供。

商品的流通,劳务、服务的提供,这些都完全是按照合同来进行的。

当事人自愿地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来完成。

这些合同得到了执行,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运转。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最重要?合同最重要。

市场经济是靠合同关系来连接、来保障执行的。

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说市场经济社会是合同社会。

这些合同,不是当事人按照什么计划、按照上级的意志来签订的,完全是按照自己的需要、自己利益的考虑,自愿地来签订合同。

在这个合同当中,首先体现的是当事人自己的利益。

当事人的利益在合同上规定下来,法律上承认它、保护它,那当事人的利益当然是合法的利益。

如果这个合同实现了,那首先是实现了当事人的目的,实现了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结果呢,由于合同得到了执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地运转,社会经济也就发展了,也就前进了,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决定的。

因此我们看到本法第一条规定的关于立法目的,它明文规定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把对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放在首位,这一点只有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才能理解。

如果不从市场经济的本质以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差异来看,我们就难以理解。

有的同志可能会说,你看,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过是个人的利益,我们不是从来就有一句话,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它合法,不过是个人的利益;那后面说到了社会经济秩序,说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才是国家利益,这才是整体利益。

要按照我们过去的那个传统的思维方式,就应该倒过来,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放在首位,把经济秩序放在首位,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后面。

这是说到我们少数同志拘泥于传统的思维模式,这个思维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是有道理的,可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没有道理。

所以学习本法我们就要了解,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我们这个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摆在首位。

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这个第一条是符合法律的逻辑,符合市场经济的逻辑的。

这个逻辑表现在,如果一个合同得到正确的执行,它的目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仅这个合同的当事人他获得了利益,整个社会也同时得到了利益,因为整个社会是由各式各样的合同连接起来的,一环一环地相互连接。

其中一个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其他的合同关系也会顺利地执行。

反过来,其中一个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这个合同没有得到正确的执行,不仅影响当事人自身的利益,也影响其他的合同,其他那些与它有关系的合同都要受到障碍,都不能够正确实现,其结果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就受到了阻碍,不能够顺利地进行,经济秩序也会受到障碍,出现混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不能够得到促进。

这是说,个人利益虽然是个人的,它和整体利益、国家利益是密切联系的。

根据市场经济的逻辑,我们首先应该保护它,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结果自然地就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结果就自然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市场经济就发展了。

这个逻辑关系,我们不允许倒过来,如果倒过来就要得到相反的结果。

考虑到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法院在执法过程当中经常受到一些法律外因素的影响,法律外的因素影响法院,影响法官,它不是赤裸裸的,它总有一定的理由,提出的这些理由往往是有道理的。

例如要保护地方经济,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要顾全大局,要顾全全局的利益,这些口号,这些理由当然都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如果我们的法院,我们的审判庭真的接受了这样的影响,在裁判案件的时候我们倒过来,以保护地方经济,什么经济秩序,地方安定为目标,就丢掉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个立法目标的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保护,其结果会是什么样的一个局面呢?是那个经济秩序也不能够维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受到障碍,出现各种不安定,这对法院来说至关重要。

因此第一条规定这个立法目的,这个立法目的决定了这部法律的起草,各部分法律的设计起草都要紧扣这个立法目的,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来设计各个条文、各项制度。

这个立法目的决定了,我们法院裁判案件,我们法官的职责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任何目标都不能够凌驾于这个目标之上,这一点对法院来说非常重要,这一点不能动摇。

一个法庭,一个裁判庭审理案件的目的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的目标是第二位、第三位的,我们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目标就能够顺理成章地实现;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他目标就当然都实现不了,就只能得到相反的结果。

这一点在法律上规定下来非常重要。

当然,要在裁判当中彻底地贯彻这一条还有待于我们司法体制的改革、法院地位的提高、法官素质的提高等等各方面改革的配套。

这是介绍第一条。

调整范围下面请同志们看第二条。

第二条规定调整范围,在技术上它是通过给合同下一个定义这样的办法来规定调整范围。

这个条文说,本法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个条文和原来《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大同小异,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基础,作了一些调整。

我们现在来学习这一条,有三个要点要注意。

一个,就是在平等主体当中,把原来所说的公民改为自然人。

我们过去的法律当中,从来是不分公法和私法,一讲到主体都叫公民。

在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有的同志已经提出来民法上的主体不应该叫公民。

为什么不应该叫公民呢?因为公民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有中国的国籍才叫公民。

那些来华的旅游者,外国企业、外国机构驻华工作人员他们是外国的公民,但是在中国的市场上活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有的时候还要起诉应诉,如果从公民的角度来讲,他就不是公民,因此提出应该叫做自然人。

这个意见《民法通则》没有完全采纳,结果,在《民法通则》上,在公民后面用了一个括号写上了自然人,现在就把这个公民的概念彻底地取消,直接表述为自然人。

这样符合经济生活,符合法律的要求。

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在的社会,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政治生活,我们平常所说的管理国家、参政议政,这样的活动在政治生活领域当中。

在这个领域当中的主体叫做公民,只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能够去参政议政,才能够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担任国家的干部、公务员等等。

你没有中国国籍那是不行的,一个来华的旅游者他不能够去行使这样的权利。

另外,除了政治生活,社会生活还有另外的一半,这另一半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市场经济、经济生活,还有家庭生活。

这个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加在一起,我们在法律上就把它叫做民事生活。

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当中,把它叫做市民社会。

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就相当于我们的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合在一起就叫民事生活。

马克思在他的著作当中所说的政治国家,就是我们所说的政治生活。

一个社会分为这两大部分,是有不同的,这两大部分适用不同的规则。

在民事生活领域,那当然就是民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这些规则。

民事生活当中的主体,就不应该再叫做公民,它应该有一个专门的名称,叫做自然人。

怎么样理解这个自然人,自然人就是有血肉之躯的,能够思考问题,有欲望,能够从事劳动等等这些活动的人类。

在自然人这个概念上,把人类的一切具体的特征都抽象掉了。

什么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政治态度、文化水平、财富多少还有在政治领域担任的什么干部,这一切全部取消,就是一个非常平等的,非常抽象的概念,叫做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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