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
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研究
比较与研究COMPARISON & RESEARCH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研究未来,可继续加强存托凭证相关法规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发行环节分 类监管制度,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形成境内外监if合力,,文/何迎新编辑/章蔓菁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 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 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国办 发〔2018〕号),拉开了存托凭证在 境内试点的序幕。
其后,相关部门陆续 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存托凭证制 度不断得以完善。
本文通过梳理存托凭 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国际上存托凭证 制度的特点.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存托 凭证制度的构想,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的发展现状中国存托凭证(C h i n e s 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由存托 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代表的基础证券包括股票、债 券等证券本文仅研究基础证券是股票 的存托凭证在境内资本市场发展存托 凭证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对投资者而 言,存托凭证拓展了现有投资渠道,可 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对发 行人而言,可以夯实股东基础,改善公 司股东结构.提高公W]股票的流动性。
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而言,发 行存托凭证可以使其在保留境外上市主 体身份的同时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无须 耗费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用于私有化和 拆红筹;对境内资本市场建设而言,可 以绕开时K、交易规则、法律法规、资 本符制、结算清算等境内外市场差异实现互联互通,进一步丰富境内资本市场的“产品链”,加速融入全球资本市场,特别是可通过吸引优质红筹企业回归,推动闰内资本市场成为培育新经济公司的土壤目前,中国存托凭证制度体系包括不同效力和级别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中证登业务规则(见表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明确了存托凭证享有与股票、债券等证券同等的法律地位。
【你问我答】什么是“沪伦通”?
问:什么是“沪伦通”?“沪伦通”,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其中伦交所上市公司到上交所发行CDR、上交所上市公司到伦交所发行GDR分别构成了沪伦通双向业务中的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
其中,东向业务暂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市场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资。
8月31日,证监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境外企业CDR的发行审核制度、跨境转换制度、持续监管要求和境内上市公司发行国际存托凭证(GDR)的监管安排等。
中国存托凭证制度安排今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决定在我国资本市场开展存托凭证业务。
存托凭证,简称DR,即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此前,我国科技类企业普遍采用注册在境外、业务在境内的模式,上市时以美国存托凭证(ADR)的形式在美融资上市。
此次存托凭证业务的推出,标志着此类注册在境外、业务在境内的“红筹”企业未来将能以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的形式回归内地A股市场,令国内投资者分享科技创新类企业的成长性红利;另一方面,境内投资者投资海外优质上市企业(如伦交所上市公司)也将拥有更加直接的渠道。
沪伦通与沪深港通的区别沪伦通与沪深港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后者所提供的是以两地结算机构作为代理人,进入对方市场参与报价、交易、结算的“投资者跨境”模式,而沪伦通则是使用存托凭证跨境挂牌的“产品跨境”模式,投资者仍位于本地市场。
推出沪伦通的积极意义沪伦通将采用存托凭证这一创新形式推出,为两地投资者和发行人提供了参与对方市场投融资的便利机会,也推动了国内证券机构开展跨境业务、提升国际竞争力,是我国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举措。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走向世界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走向世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息进步壮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全球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我国开始探究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制度。
本文将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观点、进步背景、运作机制及其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探讨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走向世界的可能性。
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观点和进步背景1.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观点互联互通存托凭证(Connect Depositary Receipts,CDRs)是境内投资者通过在境内发行并来往的存托凭证,以间接持有境外证券的权益。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允许境内投资者通过本土市场买卖和来往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为境外上市公司提供了更便捷的渠道来拓展境内投资者基础。
2.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进步背景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进步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步伐。
自上世纪90时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经历了屡次改革,逐步开放给境外投资者。
然而,由于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市场的理解和参与门槛较高,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仍有提升空间。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引入为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融入全球市场提供了新的机遇。
二、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运作机制1. 存托机构的角色作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推动者和承载者,存托机构在整个运作机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存托机构承担着与境外发行者进行沟通、管理及监督沟通等职责。
同时,存托机构还负责间接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和来往存托凭证。
2. 存托凭证的发行和来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发行和来往是通过境内来往所进行的。
境外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将其股票发行为存托凭证,供境内投资者来往。
境内投资者间接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权益,可以通过境内来往所买卖存托凭证,实现对境外上市公司的投资。
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意义1. 加速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推出将进一步加速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上证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证券投资基础知识》七模考卷(含答案、解析)
2016年基金从业资格七模—《证券投资基础知识》机考押题试卷(3)单选题(共100题,每小题1分,共100分)。
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2015年某省8个地级的财政支出(单位:万元)分别为:59000、50002、65602、66450、78000、78000、78000、132100,这组数据的中位数为( )万元。
A: 72225B: 78000C: 66450D: 75894答案:A解析:对于一组数据来说,中位数就是大小处于正中间位置的那个数值。
8个地级市的财政支出排序后为:50002,59000,65602,66450,78000,78000,78000,132100。
正中间是两个数时,可用它们的平均数来作为这组样本的中位数。
该组数据的中位数为:(66450+78000)/2=72225(万元)。
(2)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有偿让渡,期权的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 ) 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
A:保证金B:期权费C:佣金D:手续费这意味着期权的买方和卖方获利和损失的机会不是均等的。
期权的买方获得了好处而没有任何坏处,获得了一种权利而没有义务。
买方为获得这种权利而支付一定费用是合理的;同样,对于只会遭受损失的卖方而言,收取一定的期权费也是合理的。
(3)需要公司股东投票表决通过的事项不包括( )。
A:公司日常业务B:公司合并C:公司解散D:公司分立答案:A解析:普通股股东可以选出董事,组成董事会以代表他们监督公司的日常运行;董事会选聘公司经理,由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
经理拥有对公司大部分业务的决策权,无须经过董事会的同意。
但对于一些重大事务的决定,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则需要股东投票表决通过。
(4)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被称为( )。
A:国债D:金融债券答案:A解析:(5)在某城市2014年4月空气质量检测结果中,随机抽取6天的质量指数进行分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会计处理初探
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会计处理初探朱宝珂;林爱梅;邵楚莹【摘要】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经济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2018年3月起,国务院、证监会陆续颁布一系列规定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跨境转换等行为进行规范.在此背景下又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试点工作.在进行沪伦通存托凭证交易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成为交易方无法避免的问题.本文过对沪伦通存托凭证及其业务模式的分析,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针对境内投资人和境内基础证券发行方可能涉及的存托凭证业务,提出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和全球存托凭证的会计处理方式.【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3页(P80-82)【关键词】沪伦通;存托凭证;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作者】朱宝珂;林爱梅;邵楚莹【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一、引言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以下简称“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境外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每份DR根据公司规定的存托凭证与其有价证券价格比率代表一定比例的基础证券。
在无政策限制时,投资者可在交易日向境内存托人申请将DR跨境转换为基础证券(下称兑回),而境外基础证券发行公司可规避在他国上市的严格限制,在本国增发股票后并生成存托凭证,进行境外融资。
这种独特的交易模式使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和流动性两个基本特点,并拥有筹资门槛低、筹资范围广、筹资能力强等优点,是一个理想的融资工具。
因此19世纪20年代起,DR在全球发展迅速,目前主要有全球存托凭证、欧洲存托凭证、日本存托凭证等。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就有开展存托凭证业务的构想,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以及相关体制机制不健全,存托凭证业务的开展一直被搁置。
直至2018年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表明我国存托凭证业务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强化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强化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①③④B.①②③④C.①③D.②【答案】 A2、(2020年真题)上市公团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
A.证券自营B.保荐C.证券经纪D.证券资产管理【答案】 B3、对在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过程中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答案】 B4、(2019年真题)公司在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正当理由有()A.Ⅰ、Ⅲ、ⅣB.Ⅱ、ⅣC.Ⅰ、Ⅱ、Ⅲ、ⅣD.Ⅰ、Ⅱ、Ⅲ【答案】 D5、下列选项中,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不包含()。
?A.证券公司B.基金销售机构C.中国证监会D.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答案】 C6、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3B.4C.5D.6【答案】 D7、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 D8、以下有资格由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是()。
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答案】 B9、(2017年真题)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体包括()。
A.Ⅰ、Ⅱ、ⅢB.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Ⅲ【答案】 A10、(2016年真题)下列融资保证金比例的公式正确的是()。
A.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B.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C.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买入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D.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答案】 A11、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 )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6套_练习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答案和解析在每套试卷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6套(99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基础知识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06套1.[单选题]下列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单位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交易单位又称合约规模B)在交易时,只能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买卖C)当合约标的资产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较大时,交易单位应该较小D)确定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的大小时,主要应当考虑合约标的资产的市场规模、交易者的资金规模等因素2.[单选题]( )是欧洲第一个推行UCITS指令的国家。
A)爱尔兰B)卢森堡C)英国D)俄罗斯3.[单选题]量化投资是将投资理念及策略通过具体指标、参数设计体现到具体的模型中,让模型对市场进行不带任何情绪的跟踪。
量化投资策略有很多种类,包括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风格配置,以及自下而上的数量化( )。
A)基本分析B)选股C)分层分析D)选时4.[单选题]( )是计算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赎回资金金额的基础,也是评价基金投资业绩的基础指标之一。
A)基金资产总值B)基金份额净值C)基金资产净值D)基金总份额740亿美元。
A)贝莱德B)高盛公司C)麦格理集团D)布里奇沃特投资公司6.[单选题]为解决不同方法制作出来的业绩报告之间缺乏可比性这个问题,CFA协会在( )年开始筹备成立全球投资业绩标淮委员会,负责发展并制定单一绩效的呈现标准。
A)1993B)1995C)1997D)19997.[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普通股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是( )A)收益权B)知情权C)优先分配股利权D)表决权8.[单选题]( )是一种按照票面金额计算利息,票面上附有作为定期支付利息凭证的期票的债券。
金融: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继国务院3月30日发布指导意见后为中国存款凭证(CDR)的监管框架提供了更多细节信息。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该征求意见稿中所描述的CDR上市/交易机制与当前A股上市/交易系统基本一致,其中存在的些许差异旨在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例如两地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投票权差异以及托管要求等。
此外,官方在解读此征求意见稿时表示,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
我们认为这说明沪伦通已进入监管规则设计的最终阶段。
虽然我们在此前研究中深度分析了中国券商将如何受益于CDR,但是我们在下文中着重探讨了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可能影响中国券商运营的最新信息:支持CDR交易的做市活动:因为我们认为,证监会希望做市商帮助改善CDR流动n 性和估值定价。
我们认为,通过促成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大宗交易,作为CDR做市商的券商不仅可以获取经纪佣金,还将从交易利差中获益。
CDR上市交易的承销商有望成为该只CDR的做市商,就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中那样。
针对做市活动的监管细节仍有待明确,例如对于做市商的要求等。
对于CDR投资者的要求:该征求意见稿中的豁免条款显示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n 金自然可投资于CDR,但并没有明确条款显示私募投资基金可否投资于CDR。
我们认为私募投资基金是可能投资于CDR的,因其可以修改基金合同或成立新的基金来投资CDR。
至于保险企业、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等其他机构投资者,它们的上级监管部门(中国银保监会)可能会就CDR投资发布具体监管措施。
目前在个人投资CDR是否需满足额外要求的问题上尚无具体监管细则。
考虑到CDR是一个新型投资品,我们认为证监会将制定附加要求,就像投资创业板(需在通过风险评估后去券商营业部现场开户)和参与沪港通/深港通(在开通之前20个交易日经纪账户的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那样。
沪伦通:证监会声明显示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本征求意见稿n 所述的存托凭证互挂方式。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1287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46分,每题1分)1. ()是基金投资面临的基金交易对象无力履约而给基金带来的风险。
A.市场风险B.流动性风险C.信用风险D.操作风险答案:C解析: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投资面临的基金交易对象无力履约而给基金带来的风险,如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2.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证券的上市公司的如下行为中,不需要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的有()。
A.发行新股B.资产出售C.发放红利D.配股答案:B解析:权益核算是指与基金持有证券的上市公司有关的、所有涉及该证券权益变动并进而影响基金权益变动的事项,包括发行新股、发放股息和红利、配股等公司行为的核算。
3. 根据有关规定,除货币市场基金外,基金利润分配默认的方式是()。
A.分红高投资B.直接分配基金份额C.固定红利D.现金分红答案:D解析: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收益分配默认为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利润,转为基金份额,即选择分红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没有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4. A方案在三年中每年年初付款100元,B方案在三年中每年年末付款100元,若利率为10%,则二者在第三年年末时的终值相差()元。
A. 33.1B. 31.3C. 133.1D. 13.31答案:A解析:A方案在第三年年末的终值为:100×[(1+10%)3+(1+10%)2+(1+10%)]=364.1(元),B方案在第三年年末的终值为:100×[(1+10%)2+(1+10%)+1]=331(元),二者的终值相差:364.1-331=33.1(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背景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一直以来都在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交易行为,制定相关规则和指引,以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其中,债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并实施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成为了上交所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指引内容概述1. 适用范围该指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各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上市、交易、结算等环节。
2. 适用原则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透明、公开、公平、合法、规范为原则,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 重点内容指引重点围绕债券上市、交易、结算等环节展开规定和要求,着重强调信息披露、交易行为规范、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三、债券上市相关规定1. 发行人资格(1)发行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2)发行人需满足上交所对于企业准入条件的规定,获得债券上市资格。
2. 债券发行审核(1)债券发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规定;(2)发行人需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发行申请材料,并按照上交所规定进行审核。
3. 债券信息披露(1)发行人须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债券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文件、债券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
(2)发行人应及时、全面地披露债券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
四、债券交易相关规定1. 债券交易准入(1)债券交易应严格遵守上交所的交易准入规定,确保交易品种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债券交易参与者需满足上交所对交易人员、交易资金等方面的要求,获得交易资格。
2. 交易行为规范(1)债券交易参与者应当依法、自律地从事债券交易活动,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2)交易行为应当合乎市场规范,遵守交易规则,不得从事违规交易行为。
3. 信息披露要求(1)债券交易参与者需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交易信息披露,包括交易成交情况、持仓变动情况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开放,债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债券交易业务。
本文将围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展开详细的阐述,介绍其指南的要求,并对与债券交易相关的主题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进程,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支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对于债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指南要求债券发行人在发行债券之前需要经过上交所的审核与备案,并明确了债券的发行方式、债券交易的基本流程以及债券发行人的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债券交易作为债券市场的核心业务,其流程和规则的清晰性和透明度对于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和吸引力至关重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明确了债券交易的基本流程,包括债券的上市申请、债券交易的方式和规则、交易的时间与地点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该指南还要求交易所建立健全的交易制度,保证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债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等,每个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债券交易中都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要求债券发行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债券发行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同时,该指南还规定了债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和风险评估、交易费用的公开等。
中介机构也需要按照指南的要求履行好其在债券交易中的职责,为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除了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的要求,我们还需要关注债券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改革,债券市场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例如,绿色债券、可转债等新型债券产品的推出,将进一步丰富债券市场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债券市场的互联网化和数字化也将为投资者提供更便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全面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公司将参照主板市场,对科创板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流通证券提供不限制卖出冻结服务,同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划转业务,不再要求划出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出具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二、删除司法冻结状态调整业务中对于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材料要求。
三、B股非交易过户中,通过“在线业务受理系统”申报的,《B股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无需加盖结算会员预留印鉴。
四、调整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申请表获取途径表述。
五、精简税费标准的表述。
本指南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版本修订历史司法查询、冻结解冻、冻结状态调整及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卖出申报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境内证券公司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冻结状态调整等业务时,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数据。
一、受理范围1.执行单位: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2.被执行人:已在本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3.对无瑕疵证券和已质押证券的冻结均有限制卖出冻结和不限制卖出冻结两种方式。
无瑕疵证券的限制卖出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汇编卷二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汇编卷二第1题单选题(每题1分,共50题,共50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有关沪港通与沪伦通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在中国境内符合要求的证券经营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开展跨境转换业务B.沪港通与沪伦通业务均已开通,目前所有有意愿的投资者均可直接参与沪港通与沪伦通的交易C.沪伦通下,投资者跨境互相到对方市场直接买卖股票,沪港通则是将境外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实现产品跨境D.沪港通与沪伦通实现产品跨境所采用的模式是不同的【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与沪港通下投资者跨境相互到对方市场直接买卖股票的模式不同,沪伦通是将境外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实现产品跨境,存托凭证的交易结算安排与本地的股票品种接近,以方便投资者按照本地的交易习惯和交易时间完成交易结算。
目前,CDR设有一定的投资者适当性门槛。
投资者可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享有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及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中英两地符合要求的证券经营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开展跨境转换业务。
2.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增发时,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交易日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A.20个B.15个C.30个D.10个【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于()年正式营业。
A.1993年B.1995年C.1991年D.1990年【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
4.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组织形式是()。
A.有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独资公司【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8号现公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2月11日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中的发行、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款规定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须为中国证监会认可范围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若干意见》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证券法》《存托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内投资者申购、交易前款规定的存托凭证,应当符合境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条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10.17
•【文号】上证函〔2024〕2641号
•【施行日期】2024.10.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
务指南》的通知
上证函〔2024〕2641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高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0月17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正文:----------------------------------------------------------------------------------------------------------------------------------------------------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业务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两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互联互通包括“通交易所”和“通银行间”。
“通交易所”是指银行间投资者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通银行间”是指交易所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第三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机构联合为发行人、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
第四条互联互通债券交易(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应当在标的债券的交易流通场所(以下简称交易达成场所)进行成交确认,遵循该场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债券交易应当在标的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完成清算交收,遵循该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投资者、投资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管理对象)参与互联互通业务或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互联互通所涉及事宜,本办法未规定的,相关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适用交易达成场所及其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所执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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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规范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和做市商资格管理,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是指经本所认可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会员(以下简称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存托凭证提供双边持续报价等流动性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做市商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做市商准入与退出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会员,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做市商: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
(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
(五)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
(六)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
(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会员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
(三)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
(四)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做市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
(七)开展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八)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会员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会员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会员进行技术系统测试、现场检查等核查。
会员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本所不予受理。
本所于核查完成后10个交易日内给予通过核查的申请机构
做市商资格。
本所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
通过核查的会员超过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的,本所将组织开展综合评审,从通过核查的会员中选取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八条获得做市商资格的会员,应向本所申请对单只或多只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
申请为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申请表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
本所根据做市商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申请情况确定每只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名单,并向市场公告。
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数量应不少于3家。
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申请不足3家或达到3家及以上但仍未满足市场需求的,本所可指定做市商对其开展做市业务。
第九条做市商应当在本所公布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名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约定开展做市业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做市商未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条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一条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中
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结果出现本所规定情形;
(三)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出现本所规定情形;
(四)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
(五)过去1年内因做市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六)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
第三章做市商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做市商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及做市协议的约定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三条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使用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报本所备案。
做市商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和跨境转换业务以外
的其他业务。
做市商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
第十四条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五条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最大买卖价差;
(二)最小报单量;
(三)报价参与率;
(四)其他指标。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义务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做市义务指标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做市商应当推动公司研究团队对其参与做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及其基础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一)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三)做市商因系统升级等导致无法履行做市义务的,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
(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或者豁免做市义务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做市义务。
第十八条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要求以及做市协议的约定,为履行做市义务进行的大量、连续、频繁申报和成交,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但明显偏离做市业务的合理范围和标准、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所根据做市义务指标、做市绩效与监管合规情况,定期对做市商做市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
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月度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评价结果,对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根据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与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出现本所规定情形的做市商进行淘汰。
第四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
做市商应当建立定期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第二十二条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的做市表现和监管需要,对做市商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据《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