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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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理突发公共工作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奖励

1、对参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做出突出

贡献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责任追究制度

1、未按本院制定《突发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流程》、《不明原因肺炎预警病例报告、诊断、处理工作流程》等执行的相关科室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通报、按医院的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2、相关科室及疫情报告责任人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

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的;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对有关部门的调查阻碍、干涉的;对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3、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处理以及对病人的医疗救治中玩忽职守、失职、渎

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按本规定完成对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

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医院预防保健科

200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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