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履职监督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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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履职监督调研报告

人大代表履职监督调研报告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直接肩负着选民的重托,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人

大代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生活中,有

一些代表履职情况不很理想,影响了人大机关的权威性和人大代表

的职能发挥。代表履职需要自律和他律,如何有效落实人大代表的

履职监督作用是一个重要课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本文基于**镇

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实际情况,分析代表履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立足实际提出对策建议,以便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

一、**镇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情况

截至2015年7月底,**镇现有镇级人大代表94名,温岭市级人

大代表26名,台州市级人大代表4名。近年来,**镇人大高度重视

代表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了代表履职监督相关机制,不断提高代表

的履职水平和履职积极性,履职成效较为明显。

(一)代表自身建设逐渐加强

一是建立代表履职记录制度。每年向人大代表发放《代表履职记录本》,由代表如实记录调研视察、走访选民、接待来访等履职情况。二是加强代表履职培训。为提高代表履职能力,镇人大每年组

织举行人大代表履职专题培训会、法律讲座,并积极组织代表参加

市级法制讲座、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活动等。三是完善相关制度。制订和完善了代表活动制度、选民走访制度、

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学习宣传制度、人大主席团工作会议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以及代表述职评议等制度,增强人大工作的规范

性和实效性,提升了工作效率。

(二)代表履职主动性不断提升

一是注重议案建议质量。人大代表及时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通过议案、建议等形式提交人代会。镇人大换届以来,代表提

出议案建议97件,已解决落实30件,向上级反映或正在落实过程

中的28件,难以解决作出解释的39件。温岭市人大换届以来,尤

志富代表领衔提出《关于进一步重视老龄化社会的管理大力扶持老

龄化的公共事业建设的建议》、《关于集公检法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医闹”治理,构筑平安医院的建议》,及施通才代表领衔提出的

《关于对81省道**过境段苍山隧道设施改造的建议》被市人大常委

会评为优秀建议案。二是建立奖励机制。在镇十六届四次会议上首

次举行表彰会,对王海滨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要求增加城区路灯

修理费用的议案》、张荣海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加快**中学运动

场建设的建议》、王钦云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要求镇政府解决**

自来水问题的建议》、**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小学要求建塑胶

跑道及操场硬化的建议》等优秀议案、建议,及镇村镇建设办公室、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交警中队等优秀承办单位进行了表彰,

调动了代表提交议案、建议积极性,激发了承办单位承办主动性。

(三)代表联系选民越发密切

2014年,我镇创建了73个镇人大代表联络室,并将每周三定为

选民接待日。镇人大代表联络室设在各选区所在村的村部,在联络

室门口公布了代表姓名、联系电话,方便代表接受群众咨询、询问,收集群众建议意见;方便群众与代表沟通交流、进行监督。镇人大

代表联络室自创建以来,共接待选民61人,群众反映事项22件,

主要内容涉及土地纠纷、环境保护、旅游发展、农业经济、村务管理、计划生育、社会事业、交通建设等方面。镇人大主席团及时交

办代表收集反映的建议意见,并对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跟

踪督办。现已办理5件,无法办理给予明确答复的2件,正在办理

的12件,属于村级事务的3件。如镇人大代表黄良正,身为泥水工人,虽然自身工作较繁忙,但秉持“选民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对于

选民反映的问题,他都细致梳理及时向人大反映,积极促进高山村

民广播电视线路铺设、山里皇及洞下两村道路纠纷等问题的解决。

镇人大换届以来,黄良正代表领衔提出议案、建议7件;在镇人大

代表联络室群众反映事项中,黄良正代表提出的就有4项。

二、代表履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代表自我监督不到位

人大代表在个别代表心中只是一个荣誉称号,当选后没有认识到或没有正确认识代表职务的责任,自我行为缺乏约束,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如片面认为代表的职责就是参加会议期间活动,会议结束履职也终止,平时没有义务必须参加代表活动、没有必要去征求选民意见。在与群众接触时,少数代表忘记了代表身份,放松了自我要求,不注重行为举止,不但没有发挥表率作用,反而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二)代表履职方式有偏差

个别人大代表对如何行使职权认识不清,不正当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力,出现越权干预行政和司法工作、借代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甚至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如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局长罗新军受贿案签名事件中,我镇有17名人大代表因对自身权力认识存在偏差,在不全面了解案情、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碍于人情世故参与签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三)代表履职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是缺乏具体制度和程序。代表法中笼统规定直接选举的代表要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但未规定由谁来组织监督、如何监督,缺乏具体的条件、手段和可操作性程序。二是公开机制不健全。缺乏向社会公开代表履职现状和违法违纪现象的途径。如对违纪代表进行处理之后,不向社会公布处理原因和处理结果,对代表进行了监督却较少被外界所知。三是评价机制不健全。尚缺乏日常履职行为规范,人大代表是否履职、履职效果如何等都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形成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的错误导向。

(四)代表履职公众监督不足

有的选民认为选举是形式和过场,有的甚至不愿参加选举。由于代表选举缺乏严肃的社会意识和氛围,造成代表入口关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范,致使部分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人进入了代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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