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违约责任教学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方支付的违约责任
——从消费者视角出发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结算归属于贸易范畴。贸易的核心是交换。交换是交付标的与支付货币两大对立流程的统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交换遵循的原则是等价和同步。同步交换,就是交货与付款互为条件,是等价交换的保证。①
传统的支付方式往往是简单的即时性直接付转,一步支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结算模式无法满足交易的需求,开始被越来越多的隔面异步交换所取代。但是,在异步交换的过程中,若无信用保障,容易引发非等价交换风险。现实中买方付款后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卖方先交货后不能按时如数收到价款,被拖延、折扣或拒付等引发经济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迎合市场异步交换的需求,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第三方充当资金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只有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决定资金去向。②在此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通过支付托管实现异步交换的支付保证。
①赵锡军:《扫描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论与逻辑》,载《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2014;
②徐迎阳:《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策略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规划研究院,北京100191》2014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整个交易流程的顺利进行需要交易各方的积极配合。具体来说,采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支付要涉及到消费者、网络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的支持。其一般交易流程如图所示:
①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上选购商品,提交订单;
②消费者选择利用第三方平台作为交易中介,向第三方平台提交支付信息;
③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买方支付信息并向相关银行发送支付请求;
④—⑤银行或信用卡公司验证消费者账户,将资金从银行账户转到第三方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转入消费者账户;
⑥资金从消费者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账户;
⑦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消费者的转账信息传递给商家,并通知商家发货;
⑧商家收到通知后按照订单发货;
⑨消费者收到并验证商品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确认支付请求;
⑩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消费者已转入信用账户上的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交易完成。
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自己宣称是提供的中介服务。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整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所起的作用包括:托管货款、代收代付、存取货币、清算结算、信用担保,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职能非常相似。但目前的第三方支付的性质界定与监管标准又未具体明确,处于网络运营与金融业务交接的灰色地带,其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③同时,提供服务时出现的大量沉淀资金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两者都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专营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成立之初,第三方支付在主体资格的问题上模糊不清。2010年,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发放了支付牌照,这才明确了行业内大多数企业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
④此后,第三方支付行业进入监管时代,法律风险也相对降低。
我国并无专门法律调整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是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责任承担也缺乏相应的规定。本文着重分析,从消费者视角出发,第三方支付作为消费者和网络商家的桥梁,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③幺攀:《P2C第三方支付的应用及风险研究》,山东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0;
④参见《第三方支付风险管理研究》,谢静,云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2。
一、在正常交易过程中,未经消费者授权,第三方擅自支付的责任承担
消费者的资金划入商家账户中,需要消费者经过○1向商家提交订单、○2向第三方提交支付信息,以及最后○9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确认支付请求三个步骤,最终才能实现。三个步骤缺一不可。
例如,消费者在网店上购买某品牌手机,发现是假货后要求退货,网店不予理睬。向售后投诉之后,却一直未处理。一个月后,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动将货款转入网店账户。
上述案例中,网店未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撤销自己所授权的支付。对于这类在正常交易过程中未经消费者授权的资金划拨,第三方支付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被盗、资金被盗划的责任承担
这类属于在交易过程之外,未经消费者授权的资金划拨。
在纸制化支付指令下,支付组织可以通过核对或鉴定签名来判断指令是否是本人或者代理人。而在电子支付中,没有安全程序的检测,很难确定指令发送者的身份。⑤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约定经过合理安全程序的检测,就认为支付指令就是消费者发出的,由消费者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都否定自己是银行,只承认是中介代理商,这样就逃避了许多责任,适用于消费者和银行的规则不再适用于第三
⑤王庆:《电子交易中第三方支付法律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0。
方支付。言外之意,第三方支付是代理人,消费者是被代理人,授权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须由消费者承担。而判断指令是否为授权支付指令,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话语权,处于优势地位。⑥判断的依据,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己提供的“安全程序”,至于该“安全程序”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单方面的描述与认定。因此,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责任承担上,有必要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安全程序”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进行鉴别。
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立足本行业现发展阶段,具有“商业合理性”,就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安全程序”为合法的(需由第三方权威组织的鉴定)。指令发出后经过程序的检测,若通过此“安全程序”,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消费者承担。否则,第三方支付平台须承担责任。
【案例】张世鹏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⑦
案情概述:原告网上购买照相机,按照淘宝网的提示,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打款204元和19925元。同日该两笔款通过支付宝又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孟云龙(案外人)的账户内,支付宝公司两次收取服务费27元,由于支付宝未将货款转入卖方而转入他人账户,导致卖方不给原告发货,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打入支付宝账户的购物款19925元和204元。
案情分析:原告与被告支付宝公司达成的网络服务协议是被告提
⑥许欢:《第三方电子支付的责任归属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1;
⑦北大法宝(2014)凉民初字第2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