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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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浙财院…2006‟95号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政治辅导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政治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校大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现将该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提高育人质量,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专、兼职从事本科学生辅导员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第三条辅导员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具备较强的政治敏锐性,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

第四条辅导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优良的道德品质,具有不计名利、埋头苦干、以身作则的奉献精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第五条辅导员必须热爱学生工作,懂得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和专门知识,具有较宽的哲学、社会科学、心理学知识面,有较强辨别错误思潮、解决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能力,既善于从事日常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又能兼做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条辅导员必须具有科研精神和创新精神,能够不断完善自身知识结构、积极探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能够针对新时期青年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辅导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身体健康。

第八条辅导员工作满5年方可申请换岗,且原则上辅导员须入住学生公寓,履行公寓辅导员职责,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工作。

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19-2020学年

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19-2020学年

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19-2020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为切实加强教学工作,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的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我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务处《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及时间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及在编的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对于新进校未满一年,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外派挂职锻炼、请假(事假、产假、哺乳假、病假)2个月以上的有关教师,可以申请不参加本学年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但须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免考申请表》(见附件),报人事处审核。

考核时间范围: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考核原则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落实“教授、副教授上讲台,为本科生授课”的基本要求,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

三、考核内容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

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等3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详见《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附件1)。

第四条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由学院安排的在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工作量,还含学生竞赛、课外指导、社会实践等经校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二课堂活动。

设置最低授课时数。

每学年教师为全日制本科生授课最低时数按教师职称设置不同要求,详见《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学年最低课时数标准》(附件2)关于本院教师为东方学院及MBA教育中心承担教学任务的工作量计算问题:(1)课程教学工作:本院教师通过教师互聘平台为东方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予以认可;除此之外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浙财院…2007‟123号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为切实加强教学工作,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的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将《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二级学院(部)认真学习,掌握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院(部)的考核细则,做好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

附件:1.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2.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学年最低课时数标准3.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考核相关系数折算标准4.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情况登记表5.浙江财经学院教师课程教学工作业绩分汇总表6.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总分汇总表7.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汇总表二○○七年九月六日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教学工作,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的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教高…2005‟1号、教高…2007‟2号和省教育厅浙教高教…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年限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及在编的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考核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结束后组织考核。

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对新进校不满一年,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请产假或哺乳假、病假2个月以上人员,可以申请不参加当学年教学业绩考核。

二、考核原则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综合考核表》填表说明评审表项目一致部分填写内容一致).

《综合考核表》填表说明评审表项目一致部分填写内容一致).

《综合考核表》填表说明:(评审表项目一致部分填写内容一致) 2010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所在单位:浙江财经学院(盖章)二、工作业绩:1. 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情况(无教学业绩考核情况的须注明原因,研究系列填写本职工作情7. 在高校服务地方工作(项目研发与攻关、技术指导与服务、成果推广与转化、政策与技术咨三、所在单位考核及评审推荐意见:一、学历学位有关注意事项材料要求:1.经学校审核,提供申报者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过教育部认定,附上认定证明(见附图)。

附图1:教育部学位认定中心网页;附图2:教育部学位认定证明二、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注意事项一、填写要求:三个填写选项:合格、免试、不作必备条件其中免试又可具体到以下几类:年龄免试、博士免试、海归免试、专业免试、翻译三级免试、译著(译文)免试、WSK(其它外语考试)免试、BFT免试、国外一年免试、转评免试、兼评免试、援川(援外、援藏、援疆、支边)免试、机关分流免试二、政策依据:1.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 2.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人发〔2008〕100号)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职〔2000〕55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2号)三、几点说明:1.年龄免试:年满50周岁。

另:省人事厅职称外语考试问题解答最后一条:因外语条件放宽的地方已较多,对于年龄偏大、外语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再进行外语审定。

2.浙人专〔2007〕80号第四条――申报申报艺术系列和文学创作、第六条第十一款――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这里指的是专业的文艺工作者和中医中药从业者,高校的艺术类教师和中医类教师属于高校教师系列,不在免试范围。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浙教高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和义乌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发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高校科学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精神,现就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着眼于落实高校办学和用人自主权,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全面下放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深入探索建立分类评价、分类管理和高校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管理监督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打破聘任终身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与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有机结合。

(二)坚持充分放权、分步放权与加强监督管理相适应,确保评聘质量。

(三)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合同管理。

(四)坚持同行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促进评价与使用有机融合,鼓励教师安心教学、科研与管理,实现个性化发展。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保障教师平等参与权。

三、实施范围及对象自主评聘的实施范围与对象是,全省地方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等,对象包括教师和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岗位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称“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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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大〔2014〕124号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财经大学 2014年7月2日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为稳步推进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确保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水平和质量,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实际,特制定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细则。

一、教师类型根据教师从事岗位工作的实际,按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四个类型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有重点地考察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教学科研并重型是教师队伍的主体,从事一线教学及科研工作,教学工作量处于全校教师平均水平。

教学为主型是指较长时间从事本科教学,特别是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学校同类教师平均水平以上,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态度认真负责,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

科研为主型是指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承担高水平科研工作,研究方向(领域)较稳定。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是指主要承担技术咨询与推广、公共政策支持、医疗服务与教育培训、艺术创作与推广等社会服务工作。

二、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条件(一)教学科研并重型1.教授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1)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并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排名前二);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二)。

(2)获厅局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主持);或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浙人社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设区市根据中小学校不同学段,分类完善具体评价条件,制定评价办法,于9月30日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2016年8月16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第五章高级教师评价条件第六章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价条件第七章倾斜政策第八章推荐程序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用于指导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浙江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2019年)

浙江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2019年)

浙XX〔2019〕71号浙江XXXX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各分院、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学院结合工作实际,对《浙江XX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浙江XX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XXXX学院2019年9月1日—1—浙江XX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为进一步做好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建立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我院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8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评聘有机结合,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合同管理。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学院办学定位和科学发展,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有利于优化学院教师队伍结构,有利于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评价与使用有机融合,做到人岗相适,既实现教师专业化的发展,又促进学院办学目标的实现。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根据学院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科学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计划。

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2—竞争、择优原则,保障教师平等参与权;坚持评聘对象、评聘材料、评聘结果公示制度及评聘标准、评审程序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岗位与申报系列要求(一)凡我院教职工申报教师、研究、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均应按现从事岗位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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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大〔2014〕124号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7月2日浙江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为稳步推进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确保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水平和质量,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实际,特制定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实施细则。

一、教师类型根据教师从事岗位工作的实际,按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四个类型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有重点地考察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教学科研并重型是教师队伍的主体,从事一线教学及科研工作,教学工作量处于全校教师平均水平。

教学为主型是指较长时间从事本科教学,特别是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学校同类教师平均水平以上,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态度认真负责,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

科研为主型是指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承担高水平科研工作,研究方向(领域)较稳定。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是指主要承担技术咨询与推广、公共政策支持、医疗服务与教育培训、艺术创作与推广等社会服务工作。

二、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条件(一)教学科研并重型1.教授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1)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并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排名前二);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二)。

(2)获厅局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主持);或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3)在国家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在国家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本款所要求的国家一级B类期刊论文最多1篇可以用1部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或1部作为主编的省部级重点教材或1项已获得批准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替代。

2.副教授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达到下列第(1)、(2)条中的一条及第(3)条::(1)主持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二)。

(2)获厅局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主持);或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

(3)在国家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在国家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须在国家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本款所要求的国家一级B类期刊论文不可以用出版学术专著、主编省部级重点教材、获得批准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替代。

(二)教学为主型1.教授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须达到下列条件中的第(1)、(2)项,第(3)-(4)中的一项,及(5)-(8)中的任一项:(1)近五年无教学事故,年均承担课堂教学工作量在学校平均水平以上,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均在B级以上,其中3次及以上为A级,且有6个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名列所在二级学院(部)前20%。

(2)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一级B以上论文1篇,且发表二级A 论文2篇;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在国家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发表二级A论文3篇。

(3)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二);(4)主持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二);或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获厅局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五)。

(5)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三),或省级专业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二);国家级教学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三),或省级教学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三),或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二);国家级课程建设项目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三),或省级课程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二);国家级教材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三),或省级教材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二)。

(6)获省级及以上“教坛新秀”或“优秀教师”称号;或获“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7)作为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参加各专业类竞赛(按照学校有关文件予以认定),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获省大运会冠军或全国二等奖(亚军)及以上奖励1项;或指导学生论文成绩优秀率达40%以上。

(8)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突出成果。

2.副教授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须达到下列条件中的第(1)、(2)项,第(3)-(4)中的一项,及(5)-(8)中的任一项:(1)近五年无教学事故,年均承担课堂教学工作量在学校平均水平的1.2倍以上,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均在B级以上,其中3次及以上为A级,且有6个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名列所在二级学院(部)前30%。

(2)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一级B以上论文1篇及二级A论文1篇,或发表二级A论文4篇;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发表二级A论文3篇。

(3)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二),或参与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4)主持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1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厅局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排名前二);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七)。

(5)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五),或省级专业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国家级教学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五),或省级教学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五),或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国家级课程建设项目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五),或省级课程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国家级教材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五),或省级教材建设项目主要成员(排名前三)。

(6)获省级及以上“教坛新秀”或“优秀教师”称号;或获“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7)作为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按照学校有关文件予以认定),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获省大运会冠军或全国三等奖(季军)及以上奖励1项;或指导学生论文成绩优秀率达35%以上。

(8)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突出成果。

(三)科研为主型1.教授每学年系统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一般不低于每周4学时;担任研究生导师或青年教师导师;教学效果良好,教学业绩(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中的第(1)项,且达到(2)、(3)中的一项:(1)独立或第一作者在一级A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或发表一级B以上论文5篇(其中1篇一级B论文可以用1部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替代)。

(2)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与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其中至少1项已结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

2.副教授每学年系统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一般不低于每周4学时;协助指导研究生,或担任班主任,或担任本科生导师;教学效果良好,教学业绩(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中的第(1)项,且达到(2)、(3)中的一项:(1)独立或第一作者在一级B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可以用1部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替代),且发表二级A以上论文2篇。

(2)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厅级科研项目。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省部级三等奖或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

(四)社会服务与推广型1.教授每学年系统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一般不低于每周4学时;担任研究生导师或青年教师导师;教学效果良好,教学业绩(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经学校同意在企业、地方脱产挂职锻炼期间工作量可适当减免,所取得的工作业绩视同学校工作业绩。

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中的第(1)项,及第(2)、(3)项中的一项,且达到(4)-(6)中的任一项:(1)独立或第一作者在一级B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一级B论文可以用1部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替代),且发表二级A学术论文2篇。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4)主持1项理工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课题;或任现职以来理工类累计科研经费到款额在30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累计科研经费到款额在150万元及以上。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省级以上政府科研成果推广或技术推广表彰奖励,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至少获得4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6)作为第一完成人至少1项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正职肯定性批示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2.副教授每学年系统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4学时;协助指导研究生,或担任班主任,或担任本科生导师;教学效果良好,教学业绩(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经学校同意在企业、地方脱产挂职锻炼期间工作量可适当减免,取得的工作业绩视同学校工作业绩。

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中的第(1)项,及第(2)、(3)项中的一项,且达到(4)-(6)中的任一项:(1)独立或第一作者在一级B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且发表二级A学术论文2篇。

(2)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厅局级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4)主持1项理工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课题;或任现职以来理工类累计科研经费到款额在1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累计科研经费到款额在80万元及以上。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厅局级以上政府科研成果推广或技术推广表彰奖励,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至少获得2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6)作为第一完成人至少1项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正职肯定性批示或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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