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程(定)执行。
第二条职责范围
一、设备管理部
1、负责监督、协调、检查、指导二级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文件;
3、负责统一对外业务联系;
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5、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专业的技术培训工作;
6、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
二、二级单位设备处(或机动处)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和上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计划、统计年报、事故报表;
3、负责组织和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
4、审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验收方案,参加检查和竣工验收;
5、参加事故调查及上报工作,并对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
6、检查车间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维护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并上报公司进行备案;
8、负责审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三、车间
1、负责上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计划及年变更情况;
2、参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检修、检验后的竣工验收工作;
3、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的技术学习和辅导;
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调查分析和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贯彻;
5、负责贯彻上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方面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程。
一、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1、公司锅炉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许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必须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向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后向使用
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存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改造应按规范制定严格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方案,二级单位设备处审核,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
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
二、使用与管理
1、二级单位对设备安全使用负责,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二级单位逐台(条)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记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二级单位按规范要求逐台(条)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
4、二级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作业人员严格执行;
5、二级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6、对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坚持对容器、锅炉、管线年度(外部、在线)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作记录,制定隐患处理对策;
8、制定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处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容器,报设备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10、停用、过户、移装等应按规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锅炉水(介质),或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严格水(介)质管理与定期检验,无可靠处理措施,不得使用;
12、锅炉的清洗,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技术规范执
行;
13、二级单位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建立救援组织、配置救援
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14、按规定报告事故,组织、参加事故的救援、协助调查和善后
处理;
15、具有装卸作业的压力容器,应安装连接装置,并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16、对于已经达到设计寿命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寿命,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规程7.7的规定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17、二级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专业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三、检验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检验执行国家有关检验规则(规程);
2、本公司的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主要由检测中心(资质范围内)承担。已经达到设计寿命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寿命,使用超过20年)的定期检验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