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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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

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修改6页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修改6页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 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评估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各类工程建设类国家注册资格;(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专家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确定为评标专家候选人员。

第六条成立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候选人须经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经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统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正式入选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二)按时参加评标,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廉洁自律,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受招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影响,不得接受招标人因不正当要求给予的财物和其他好处(评标酬金除外),自觉抵制评标中的一切不正当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五)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或采购过程中,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及决策的专业人员。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对评标专家的分类与管理十分重要。

一、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评标专家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领域:根据评标工作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不同,评标专家可以分为多个分类,例如建筑工程、信息技术、采购等。

2. 资质与经验: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根据资质等级对专家进行分类,例如初级专家、高级专家等。

3. 职务与职称:评标专家还可以根据其职务和职称进行分类,以保证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为了统一管理评标专家资源,可以建立评标专家库,该专家库应具备以下特点:1. 信息系统化:建立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资质、经历等,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以保证评标专家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公开透明: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评标专家的录入、退出和使用过程公正公平,防止有关利益的干扰。

3. 专家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评标专家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和行为规范。

4. 专家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专家激励机制:建立评标专家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评标专家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评标专家的选拔与任职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任职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和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通过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和经历证明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评标专家。

2. 考试和面试:根据评标工作的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试或面试,测试其专业水平、沟通能力和思维逻辑等。

3. 任职和考核:经过考试或面试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确认后正式任职,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出评标专家库。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3篇)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不断发展,招标评标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与效率,建设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招标评标专家库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方案。

二、专家库建设目标1. 建立一支专业、权威、高效的评标专家队伍,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2. 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招标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优化评标专家资源,提高评标工作效率,降低评标成本。

4. 促进评标专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评标专家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三、专家库建设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

2. 专业性原则:专家库应涵盖各类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人才,满足不同项目评标需求。

3. 实用性原则:专家库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评标工作的实际需求,提高评标效率。

4. 可持续发展原则:专家库的建设应具备良好的发展潜力,能够适应未来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专家库建设内容1. 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1)专家基本信息管理: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专业领域、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2)专家业绩管理:包括专家参与评标的项目、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等。

(3)专家评价管理: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作为后续选拔和管理的依据。

(4)专家培训管理:对专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专家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2. 评标专家选拔与培训(1)选拔标准: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判断力;-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选拔程序:- 报名:专家自愿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审核与筛选:对报名专家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者;- 评审与确定: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最终入选专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200万元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规〔2014(2附件(1)20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公平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是指根据相关资质和条件,具备评审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具备一定条件和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组织架构,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人员保障。

第五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应遵守法律法规,保守评标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选拔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学历;(二)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相关资质;(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五)能够根据评标标准和要求,科学、准确地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申请、资格初审、资格审核、考试、面试等环节。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注重多元化,兼顾人才的专业性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评标专家选拔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评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能力提升,使评标专家保持专业素养和水平。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对评标专家的业绩进行记录和归档,作为专家评价和选拔的依据。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进行,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应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确定评审委员会和评标组成员。

第十七条评标工作应建立健全投标文件的审查和确认机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计委令第2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1〕39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五)负责专家培训、交流;(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七)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八)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的产生可以采用单位推荐、本人自荐(自愿申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邀请等方式,专家填写《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表》后,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经批准的评标专家每两年审核一次;对年审不合格的,解除专家资格。

专家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申请解除专家资格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计委令第2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1〕39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五)负责专家培训、交流;(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七)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八)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的产生可以采用单位推荐、本人自荐(自愿申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邀请等方式,专家填写《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表》后,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经批准的评标专家每两年审核一次;对年审不合格的,解除专家资格。

专家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申请解除专家资格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及监督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管理,并配合市建设管理委做好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由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对评标专家招聘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一)协助对评标专家申请人进行专业水平、评标能力的测试;(二)配合开展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工作;(三)对有异议或投诉的评标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撑;(四)对直接确定的项目复杂性和专业性进行评估或咨询;(五)其它需要专家技术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的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评标专家实行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二章评标专家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管理、技术及经济等方面工作,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入选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规范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确保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投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评标和评审活动评委的资格认定和管理,评委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入选评委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从事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能力者;(二)熟悉招标投标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三)能够诚实、公正、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五条 评委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项目评标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和评审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和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公司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委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国内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或评审;(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项目承建或设计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按时参加评标或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五)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委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是评委专家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评委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提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五)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竞争,树立契约精神,做到廉洁自律。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招标人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建设为目的,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创新招标投标模式。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标管理办法(指导稿)2004-2-17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活动。

第3条专家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4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评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招标办对监管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5条实行评标专家在评标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制度。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第6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市或区县招标办提出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

拟评标项目的评标时间、专家数量、专业要求、与评标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须回避单位的名称,应在申请中明确。

第7条招标办监管人员根据招标人的抽取专家申请,填写抽取专家通知单,并按排列顺序编号后于评标前一日内送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

第8条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依据“抽取专家通知单”于当日随机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

第9条评标专家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后,应于确定的评标时间前三十分钟,到交易中心专家休息室等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10月25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和管理专家库,对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专家库接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组建人,主要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也可以作为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并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组建人履行以下责任:(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库,遴选专家,并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二)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专家档案,并将上述信息及时上传至专家库管理系统;(三)负责专家的培训和履职考核;(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考核指标;(五)其他应当由组建人承担的责任。

前款第(二)项所称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在单位名称、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程业绩、奖惩情况等。

整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整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20 年 月 日A4打印 / 可编辑工业领域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工业领域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领域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提高评标评审质量,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 号)《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3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领域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及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经专家库管理单位选聘,纳入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专家库遵循“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专家库。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专家库管理单位,负责专家库及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建和管理专家库;(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专家库专业分类以《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为基础,下设工业特色专项子库。

第七条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及其他投资主体的工业领域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均可在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评标评审专家。

第二章专家资格管理第八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新兴行业掌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三)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行业知名专家除外);(五)在国家联合惩戒机制范围内没有失信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内建工〔2015〕162号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抽取、选聘、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评标专家库,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组建,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电力、公路、铁路、水利、煤炭、石化、信息产业、医药及医疗设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进行分类设置,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评标工作的行业评标专家库。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总人数不少于500人,且专业齐全、分类合理。

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二级类别对应的入库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0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资格认定后,纳入自治区评标专家库名册的人员。

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电子评标和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具体负责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培训、考核、取消、终止、建档及监督评标专家抽取等工作。

中心负责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相关软件开发、硬件维护、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管理、协助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及记录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等工作。

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评委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行为人的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委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委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的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三)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四)依法查处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的管理部门。

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及评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初审、培训、专家分库和评标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三)负责招标人评委资格的备案;(四)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选定工作;(五)依法监督评标工作,制止和纠正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依法查处评委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考评和日常管理。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 2019 3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特制定‘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㊂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3月19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ʌ目的和依据ɔ㊀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㊁‘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政令 2010 279号)等法律㊁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ʌ适用范围ɔ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㊁使用㊁管理㊂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建市政㊁交通㊁水利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㊂第三条ʌ管理原则ɔ㊀评标专家实行公开招聘㊁择优入库㊁随机抽取㊁动态管理的原则㊂第四条ʌ管理职责ɔ㊀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建设㊁交通㊁水利㊁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自依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招聘㊁推荐㊁考核和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系统㊂各区㊁县(市)不再另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其他评标专家库㊂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信息汇总工作和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软件开发㊁硬件维护和管理工作㊂各区㊁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㊂市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招标投标监㊃53㊃督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㊂第五条ʌ评标专家库的使用ɔ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㊂第二章㊀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六条ʌ评标专家分类ɔ㊀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专业类别齐全㊁人员数量合理的评标专家㊂评标专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㊂第七条ʌ评标专家选聘条件ɔ㊀评标专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三)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四)有不少于3个所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最高级别);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取消过评标专家资格;(七)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㊂第八条ʌ资深专家选聘条件ɔ㊀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招聘资深专家,招聘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资深专家主要负责专业技术论证㊁标后评估㊁复杂疑难事项咨询等工作㊂资深专家除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我市登记的特级㊁大型一级施工企业或者综合㊁甲级监理企业㊁甲级造价咨询企业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工程师㊁总经济师;或者在我市登记的甲级勘察设计企业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建筑师㊁总规划师㊁总工程师的;(二)获中国科学院院士㊁中国工程院院士㊁全国勘察设计大师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其中任一项技术职称或称号的;(三)担任过国家㊁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技术㊁经济负责人的; (四)参与制定或起草国家㊁省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 (五)获得全国㊁省部级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奖的;(六)在工程建设领域获得的科研成果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并在国家级公开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专著或论文的㊂第九条ʌ评标专家选聘方式ɔ㊀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征集㊁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标专家㊂市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聘期3年㊂第十条ʌ评标专业ɔ㊀评标专家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从事专业或自身能力申报评标专业㊂每位评标专家最多申报3个专业㊂第十一条ʌ评标专家信息变更申报ɔ㊀评标专家工作单位㊁联系方式㊁从事专业㊁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变更㊂第十二条ʌ评标专家库专业类别要求ɔ㊀评标专家库应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若专业类别人数少于50人的,在招标时从该专业中抽取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其余评标专家在其他所有专业中随机抽取㊂第十三条ʌ评标专家库信息保密ɔ㊀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㊁修改㊁导出任何数据㊂第三章㊀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十四条ʌ评标专家抽取ɔ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除市级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项目评标需求外,应在评标当天从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㊂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类别,从相应专业中进行抽取,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备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为评标专家抽取提供㊃63㊃服务㊂第十五条ʌ临时评标专家库ɔ㊀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内没有或缺乏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评标专家㊂项目有特殊要求确需组建临时评标专家库的,由招标人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㊂组建和使用临时评标专家库的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㊂第十六条ʌ评标专家补抽ɔ㊀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进行补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经确认迟到30分钟以上的;(二)需要回避的;(三)在评标过程中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被终止评标活动的;(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㊂第十七条ʌ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ɔ㊀评标专家的抽取㊁通知等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㊂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对外公开㊂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评标的具体信息㊂第十八条ʌ远程异地评标ɔ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稳步推进远程异地评标㊂远程异地评标应当依托专有网络,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通过远程调度㊁评标专家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㊁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督等方式进行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现远程异地评标所需工作条件㊂第十九条ʌ评标回避ɔ㊀评标专家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一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合同㊁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㊁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的少量股份者除外)或实际控制人;(二)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夫妻㊁直系血亲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㊁公正进行的关系㊂第二十条ʌ评标组长ɔ㊀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应推选1名评标组长主持评标工作㊂评标组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二)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㊁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三)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四)组织对评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分严重偏离全体评标委员会的整体评价或者与其他成员有重大分歧时,提醒其进行复核;(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㊂第二十一条ʌ劳务报酬ɔ㊀招标人负责承担评标专家评审费用㊂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离开评标现场或评审失责造成重新评标的,不获取报酬㊂第四章㊀监督考核第二十二条ʌ评标纪律ɔ㊀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㊂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否决投标作出书面说明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㊁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㊂(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规泄露参评项目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㊂(三)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通过社交软件或其他任何形式与招标人㊁投标人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评标专家保持不正当联系㊂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或与中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㊂不得收受招标人㊁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金㊁礼物㊁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宴请等其他好处㊂(四)严格遵守考勤纪律,确认抽取信息后应㊃73㊃准时参加项目评标工作㊂不得由他人代为应答评标邀请或转托他人代为参加㊂接受邀请后不能出席或无法按时出席的,应及时请假并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情况说明㊂(五)接受㊁协助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㊁检查㊂第二十三条ʌ信用考核制度ɔ㊀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㊂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信用档案:(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二)擅离职守的;(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五)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㊁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㊁说明的;(七)参加评标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的;(八)携带违禁电子设备等违反交易场所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九)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更新评标专家相关信息的;(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不遵守评标纪律的;(十一)其他不客观㊁不公正履行职责的㊂第二十四条ʌ暂停评标专家资格ɔ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暂停评标专家资格6 12个月,相关处理结果将在行政监管平台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并通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一)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二)违规泄露参评项目相关信息的;(三)不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现场管理,严重影响评标区域工作秩序的;(四)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㊁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客观㊁公正评标的; (五)承诺参加但实际未参加评标或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的次数累计达到3次的; (六)评标专家因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造成违规评审的;(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㊂第二十五条ʌ评标专家解聘ɔ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解聘㊂结果在行政监管平台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一)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的;(二)收受招标人㊁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金㊁礼物㊁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宴请等其他好处的;(三)通过QQ㊁微信等社交软件或其他方式与招标人㊁投标人㊁其他评标专家保持不正当联系,利用社交软件或其他方式违规泄露与项目评标有关信息的;(四)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㊁弄虚作假㊁故意违反评标原则㊁标准和办法或者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五)私下接触入场交易项目利害关系人,有权力寻租行为,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六)受到刑事处罚的;(七)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㊂第二十六条ʌ监管责任ɔ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评标专家抽取时弄虚作假,或者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的;(二)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三)对评标专家信用档案作虚假记载的;(四)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㊂第五章㊀附㊀则第二十七条ʌ实施时间ɔ㊀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㊂㊃83㊃。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投标与采购评审管理制度

招投标与采购评审管理制度

招投标与采购评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企业的招投标和采购评审活动,提高企业采购效率,降低采购风险,保证招投标和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为基础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招投标和采购评审活动,包含但不限于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采购、服务采购等。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第三条招标范围依据企业实际需求,将需要招标的项目纳入招标范围,并依据采购金额及采购类型划分为不同的招标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四条招标文件准备1.招标文件由招标部门负责编制。

2.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报价表、保证金要求等内容,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标准等紧要信息。

第五条招标公告发布1.招标公告应发布在企业指定的招标平台或官方网站上。

2.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名称、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关键信息。

3.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发布,确保各方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第六条投标文件提交1.投标人应准确填写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和地方提交。

2.投标文件应包含技术方案、商务方案、投标保证金等必需料子。

3.投标人提交的文件应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七条开标程序1.开标程序应在规定时间和地方进行。

2.开标人员由招标部门确定,应包含项目相关人员、法务人员等。

3.开标过程应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并对开标记录进行认真记录。

第八条评标过程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部门组织,应包含项目相关人员、专家等。

2.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记录。

3.评标过程应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并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中标结果公示与合同签订1.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2.中标候选人应与企业依照商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通知

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通知

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31号各市建委、有关业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省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1负责“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工作;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负责评标专家的聘任管理、培训和年度考核;负责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聘任初审及申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评标专家使用过程的监督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考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和培训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第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评标专家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公开招聘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人;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每项分类专业不少于50人;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2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第九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进行: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由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市招标办进行评标专家聘任初审,组织培训和考核;省招标办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聘任证书,录入评标专家库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公务员及其所属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上述人员离退休3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第十一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准时出席评标活动;3保证公平、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 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做出详细、具体的说明;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五年;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聘用的顾问;与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在我省区域内,*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五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4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依法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评标专家管理软件”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若干名,并打印出相应的名单,由双方签字确认每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每周一般不超过两次抽取评标专家后,招标人应立即通知评标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暂不得告知评标专家拟评标工程的有关情况正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评标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评标专家到场后,必须出示评标专家聘任证书,由招标人按名单核对其身份在抽取的评标专家全部到场及评标活动开始前,负责抽取、通知评标专家的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离开指定地点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可按照评标活动的保密原则,依法制定具体的评标专家使用规则抽取评标专家的全部过程必须有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在场监督并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特殊要求或当地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聘评标专家第十七条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进行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意见第十八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省联网的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完善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和实施动态管理制度要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聘任证书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评的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评标专家的年度考评每两年对“省评标专家库”进行调整充实一次5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三次迟到二十分钟以上,或因各种原因五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第二十条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处罚: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聘任证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予以公告6第二十二条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或未经备案擅自非法使用的;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第二十三条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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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 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评估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各类工程建设类国家注册资格;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专家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确定为评标专家候选人员。

第六条成立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候选人须经自
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经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统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正式入选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二)按时参加评标,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廉洁自律,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受招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影响,不得接受招标人因不正当要求给予
的财物和其他好处(评标酬金除外),自觉抵制评标中的一切不正当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标专家当被聘为某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时,一旦发现自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主动提出回避:(一)评标专家在某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评标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
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资格复审。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填写资料复核表格、作好个人评标工作小结。

资格复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经复审,合格或基本合格者,继续担任评标专家;
因年龄、健康及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胜任者,作为正常离任。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为资格复审不合格:
(一)与投标人或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的;
(二)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与其他评委私下串通或向其他评委打招呼,影响评标正常工作的;
(四)劣标高评、优标低评,在评标中显失公正,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按规定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
(六)私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一年内累计2次答应参加评标而无故缺席的,对正常评标活动造成影响的;
(八)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标工作的;
(九)资格复验中拒不填写资料复核表格和提交个人评标工作小结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对于违反上述情形确定为不合格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由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对评标专家在平时评标过程中的表现随时进行记录。

每年年终,依据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表现对其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建立对专家评标的评估制度。

设立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资深专家代表组成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已完成招标项目专家评标的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监察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及处理投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施评估已完成招标项目的范围:
(一)对评标公正性有争议的项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有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
(四)随机抽取的项目。

第十五条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专家评标行为是否规范;
(三)评标打分结果是否带有倾向性;
(四)评标意见是否针对投标文件具有科学性、公正性;
(五)评标中有争议问题等。

第十六条每个项目完成评估,评估小组须做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结论,并提出相应建议,供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同时须对参与项目评标的每个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公正负责程度作出评判,对于专业水平低下或显失公正的专家,还须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对于在评估中发现专业水平低下或存在问题的专家,将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在项目评估并处理结束后,将评估及处理的结果分送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并将评估的材料归入档案。

第十八条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将资格复审、评估结果及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表现及时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根据考核、评估及评定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标专家进行学习、交流、研讨,不断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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