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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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效率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资格预审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开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要求投标人提交报名文件。

第五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填写报名文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报名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确认其满足相关条件,并公示预审结果。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七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说明、技术规范、投标函、标底、工程量清单、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送至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审查合格后,进行发布。

第四章标段划分及招标方式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并确定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竞争激烈的情况;邀请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具有特殊要求的情况;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较为复杂、需要与投标人进行多轮谈判的情况。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三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包括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计划、资质证明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

第六章开标与评标第十六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工作。

第十七条开标应公开进行,投标人可以派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评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乙方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方,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建设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1.2 项目地点:__________1.3 项目规模:__________1.4 项目内容:__________1.5 项目预算:__________二、招标投标程序2.1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

2.2 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3 甲方收到投标文件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4 甲方应在评审结束后,通知乙方是否中标。

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1 乙方中标后,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

3.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设备供应和安装等工作。

3.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工程价款。

3.4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安全等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双方同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4.2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应按照变更或解除后的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五、违约责任5.1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五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投标人是指具备投标资格,愿意参加投标的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招标投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招标项目,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二)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完成招标项目的条件。

(三)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投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二)投标文件接收;(三)投标文件的审查;(四)开标;(五)评标;(六)中标通知书发出;(七)合同签订。

第十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五)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六)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六)相关业绩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资格条件;(三)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是否可行。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所需资金和条件;(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和设备;(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意见。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常的市场竞争。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项目已依法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确定;(四)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国家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项目核准部门指定的招标人负责招标;(二)非国家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所有人指定的招标人负责招标。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下列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一)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九条下列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能够承担的工程项目;(二)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能够满足条件的工程项目;(三)其他依法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招标组织形式第十条工程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招标项目的相关资质;(二)具有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项目的招标经验。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招标公告;(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组织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五)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六)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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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具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和质量,不得追求低价竞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加强对投标单位资质和业绩的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及时公开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对不良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投标人的条件和资格第九条参加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包括技术资格和经济实力两个方面。

第十一条技术资格审查应当根据工程类型和难度确定相应的技术要求,并采取资格预审和技术交底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经济实力审查应当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指标,并结合工程建设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在资格审查阶段,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四条工程招标应当依据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报价和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公告,并通过政府招标平台等途径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投标人有权检查和复制招标文件,并提出质疑和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内容导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6、(二)招标申请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形式(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哺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造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造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其控股的投资, 以与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分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与国家安全的##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造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与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 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 5 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与专利权保护、惟独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者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与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者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四〕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造市场〔即建造交易中心〕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者国外报刊上刊登记招标公告.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工程信息的计算机联网.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当在有形建造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有形建造市场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五〕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分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造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造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与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造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进一步加快有形建造市场的建设〔六〕凡未建立有形建造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 除确属投资规模小、工程数量有限,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年内建立起有形建造市场.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和工程数量较多的县级城市,也可以建立能发布工程信息和集中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有形建造市场.有形建造市场的建立,应该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要在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七〕已建立的有形建造市场,除做好各工程信息的发布外,还应当建立法规政策、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劳务队伍和材料设备等信息数据,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管理部门,都应当派员进驻有形建造市场,实行一条龙式的窗口集中办公,简化申办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单位.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八〕招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后,除遇有不可抗力气原因外,不得终止招标.〔九〕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代理参加.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十〕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 2/3.提倡实行专家评标的办法,在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组建评标委员时,随机抽取礼聘.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等,对标书与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 1 至 3 家为中标侯选人.〔十一〕定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其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十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 ,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要引导企业在国家定额的指导下,依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术和管理情况建立内部定额,提高投标报价的技巧和水平,并积极推进工程索赔的开展,最终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十三〕继续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东西》和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编制,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合同双方依法自觉履约.四、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十四〕各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通过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而取得行政执法权.其主要的工作职能是:〔1〕审查招标申请,判定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2〕审查招标文件,判一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以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3〕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所推荐的中标侯选人择优选定,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4〕按照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依法对招投标各方的##行为进行查处.〔十五〕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实现政府监督职能与社会服务职能相分离,把原有的社会服务职能逐步转移给具备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十六〕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执法机构,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直接参预评标、定标等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格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五、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十七〕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 自 1998 年 9 月开始试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建造工程招标投标报表〔试行〕与其填报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上报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按月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同时报送省、自治区进行汇总.省、自治区按季度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季度第 1 个月 15 日前将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十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责任制,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上报要与时.对于不按期或者不如实统计上报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面报送的统计数据要进行抽查或者复核,以保证统计质量.〔十九〕要把工程招标率、公开招标率列为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纳入有关领导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按照本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未能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有关领导应当做出说明,并认真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六、禁止工程转包和##分包〔二十〕按照《建造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的,均属##的转包行为.按照《建造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除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高单位认可;〔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分包.〔二十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发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发现承包单位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应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建设单位普通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允许.〔二十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应当按照《建造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二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工程转包和##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建造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转包和##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转达包工程或者##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造成损失,承包单位必须同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积极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二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规划, 积极哺育招标投标中介组织,争取用 2 至 3 年的时间,使各类工程咨询、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能基本满足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需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历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八、继续加强与纪检监察等的密切合作〔二十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 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对建造市场实施综合管理,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尽快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造业的健康发展.附件:一、工程招标投报表〔试行〕填报说明;二、工程招标投标季报表〔试行〕;三、工程招标投标月报表〔试行〕 .〔略〕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对于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减少不正当竞争,提高投标各方的参与积极性和竞争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招标方式,如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三、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所有投标人都有平等参与的机会,评标工作必须公正公平。

2. 法律依据原则: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真实性原则:投标人的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不能虚假夸大。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地址等。

2.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包括注册资金、工程经验等。

3.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4.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时间。

五、投标人的资格审查1. 投标人必须在截止时间前提交相应的资格文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2. 投标人的资质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

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必须予以拒绝。

六、投标文件的评审与中标结果公示1. 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技术方案、施工计划等。

2. 投标文件的评审必须公正、公平,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3. 投标文件评审的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标得分和中标结果。

4. 中标结果的公示必须明确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和工期要求。

七、中标结果的确认和合同签订1. 中标人必须按照中标结果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保证金、承诺函等。

2. 中标结果确认书必须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合同签订。

3. 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效力。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引言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的操作指导。

本办法适合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1.2.1 工程建设项目:指各类建造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

1.2.2 招标:指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发布申请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活动。

1.2.3 投标:指供应商向招标方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书面报价和技术方案。

1.2.4 招标人:指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1.2.5 投标人:指故意愿参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

1.3 招标投标原则1.3.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遵循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1.3.2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排斥或者偏袒行为。

1.3.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进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2.1 招标准备2.1.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等,确保招标公告内容完整、准确。

2.1.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将招标公告及相关信息发布在指定媒体上,并设定合理的公告期限。

2.1.3 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售卖给故意愿投标的供应商,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2.2 投标准备2.2.1 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资格审查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业绩、财务状况等。

2.2.2 技术方案准备: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质量管理措施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三)具有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能力;(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二)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且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公开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代理资质;(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四)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经验。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二)招标文件;(三)招标代理合同;(四)其他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质量和安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主要任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任务包括招标文件制定、公告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四条编制依据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参照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内容要求1.标段的名称、范围、工程量及构造物的类型等基本信息;2.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3.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清单;4.工程合同的约定和付款方式;5.工程计划和进度要求;6.合同履行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确定;7.合同索赔和争议解决的条款;8.其他根据工程特点需要增加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招标文件提供给有意参与投标的人员。

招标文件的发布应至少提前30天,并且在充分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咨询。

第三章投标文件递交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投标报价和签名等;2.技术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选用等;3.经济分析,包括工程成本估算、利润预测等;4.业绩资料,包括类似工程的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文件等;5.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招标人。

递交方式可以是邮寄、快递或现场递交等。

递交后的投标文件不得再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九条开标程序开标应当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由招标人指定专门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开标程序应包括投标文件的验收、开封、核对以及开标记录的编制等环节。

第十条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法人组织等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招标和投标活动。

三、招标文件编制(一)招标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工程建设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主体及建设工程的名称、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期、工程造价估算及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2.招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及流程;3.投标人投标条件、投标范围、投标方式及投标文件要求;4.设计文件的要求;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求;6.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要求和评定标准;7.招标人与工程承包商应进行的合同约定内容清单;8.招标人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义务;9.其他招标文件制定相关事项。

四、资格审查(一)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查,并以审查结论告知投标人。

(二)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资格审查要求及程序进行审查,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二)投标文件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1.投标书;2.投标保证金;3.投标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4.投标人资格证明;5.投标人近三年内相应工程的业绩情况证明。

(三)如投标人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一律视为无效。

六、投标保证金管理(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在招标人要求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招标人应当对收到的投标保证金进行妥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侵占。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国家工程招标活动,提高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招标市场的秩序,保障招标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家工程招标是指依法进行的建设项目招标,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领域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程招标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工程招标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招标参与方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五条国家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考虑质量、价格、信誉等因素,保证中标方能够按时、合格完成工程任务。

第六条国家工程招标制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工程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招标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二章招标人资格和条件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经营、合法经营资格,具备承担建设工程任务的能力。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具备完善的财务和信誉状况,具备良好的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不得有干预、扰乱招标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泄露他人商业机密,不得串通投标。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保证金返还标准、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五条招标活动应当进行全程公开,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招标参与方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广泛发布,确保各方获悉招标信息。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省政府批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市场和政府协同发展,依法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依法受到监督,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公示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招标函、投标标书、标书费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范围、工程规模、工期要求、资格预审、投标人资格要求等。

第八条招标文件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并收取标书费。

第十条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签订购买确认书,并按规定交纳标书费。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投标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工程业绩、施工能力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依法公示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投标人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与评审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递交截止时间前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结果应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定中标人,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3 法律法规的适用2. 招标条件与程序2.1 招标条件2.2 招标程序2.3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 投标条件与程序3.1 投标条件3.2 投标程序3.3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4. 招标投标的评审与决策4.1 评审标准4.2 评审程序4.3 决策与公示5.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5.1 合同签订5.2 合同履行与管理5.3 合同变更与解除6.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6.1 投标保证金6.2 履约保证金6.3 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7. 招标投标的费用与支付7.1 费用的计算与支付7.2 费用的调整与结算7.3 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间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2 争议的解决方式8.3 法律途径与司法管辖9. 保密与信息披露9.1 保密义务9.2 信息披露的要求9.3 保密与信息披露的例外10. 监督与管理10.1 监督机构与职责10.2 管理的实施与监督10.3 违规行为的处理11.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程序11.3 合同终止与解除后的处理12. 一般规定12.1 适用范围12.2 合同的解释与修改12.3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3. 附则13.1 名词解释13.2 合同的附件13.3 合同的版本与修订日期14.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4.1 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4.2 合同备案的程序与要求14.3 合同签署与备案的记录与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所用词语的含义如下:(1)甲方:指负责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乙方: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一、总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工程质量、效率和合法性。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规定。

二、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工程项目需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竞争,择优选取中标单位。

2.邀请招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邀请具备资质的单位投标,但需保证公平公正。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保证工程质量。

2.投标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3.投标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四、招标文件及评标标准1.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信息、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清晰明了。

2.评标标准应公正公平,基于工程质量、价格等综合考虑。

五、中标及合同签订1.中标单位需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方可中标。

2.中标后需及时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内容。

六、监督管理1.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2.对于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

七、责任追究1.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违规操作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八、其他规定1.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招标投标管理,应作出特殊规定。

2.定期评估招标投标管理的效果,及时调整规定,确保管理的有效性。

以上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档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进一步需求,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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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07-30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建设、抢险救灾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经批准不进行招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依法做好基建投资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的有关信息在计划项目批复中通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执法。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部门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对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项目;(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项目。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一)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二)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水利、交通、铁道、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三)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第九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和审批手续;(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交易中心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独立机构,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交易中心运作进行规范,指导其完善制度、搞好服务。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

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执行。

第十一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前,应将招标申请、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有关招标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推行招标人使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在备案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必须按规定在交易中心和相应的新闻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的时间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所有符合招标工程项目公告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成为正式投标人。

建设工程实行资格后审制度。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评标前,资格后审委员会对符合公告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资格后审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总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有关专家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人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通过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或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与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

工程造价达到二千万元以上(含二千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在我市评标专家库抽取外,应另外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百分之五十的专家。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只可委派代表列席评标委员会相关会议,以了解项目有关情况,但不能对评标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标书评审必须签名,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评审结果有较大差异的要作出说明,明显有失公正的,应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严格执行《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记录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其评标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十八条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具有编制资质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及加盖其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标底),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定,其审定后的造价作为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标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一般要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经政府批准的可不设置投标报价上限),其投标报价上限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工程类型、工程复杂程度和工程付款方式及年限在招标文件中设置。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

对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技术标评审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以商务标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般性建设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包括中标单位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等)应在交易中心和建设信息网公示三天,如无投诉,招标人应当在七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为体现建设工程优质优价,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具体的奖励按有关规定数额的幅度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已在本市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并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将履约担保函原件提交招标管理机构登记保管;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挂靠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中标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派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其人员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须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建设项目按规定的设计图纸建成完工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的结算,并将经造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七)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份主体、关健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八)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九)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提交履约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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