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本科院校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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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1.主要是规模上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称为学院的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上且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5%的本科高校才可称为大学。

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而且在硕士、博士授予权方面也有数量的区别学院改大学的七个要求:100名以上正教授;8000名本科在校生;三大学科门类,每门有三个以上专业;有10个以上硕士研究点;国家基金项目获奖20项以上;教师中硕士博士比例占42% 以上;科研课题经费在600~2000万元+++++++++++++++++++++++++++2. 照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和学院都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两者的区别在于,大学还必须设有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5000人以上。

学院一般设有一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3000人以上。

由此可见,“大学”和“学院”虽然都属于高等学校,实施本科以上教育,都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是同一学历层次和培养规格,但在设置学科门类的要求上还是不一样的。

一般地说,“大学”更具有综合性,而“学院”往往专业性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就一定优于“学院”,在一些专业学科上一些“学院”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许多高于某些“大学”的同一专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是针对原来的普通本科学校设置而制定的一组暂时性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促进普通本科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学校设置、教学管理、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

1、学校设置:根据教育部门的定位、特色和要求,确定学校的办学性质、学科范围、学生数量、学制年限等。

2、教学管理:制定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设置、考试制度、教职工资薪酬等。

3、办学条件:确定普通本科学校的办学地点、办学设施条件、建筑面积等。

4、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普通本科学校的师资队伍,制定师资队伍的结构、编制、招聘、聘任、发展、流动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5、社会服务:制定普通本科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如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实践教育、就业服务、社会技能培训等。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1. 主要是规模上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称为学院的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 5000人以上, 8000人以上且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 5%的本科高校才可称为大学。

在人文学科 (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 (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 称为学院的应拥有 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 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 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 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 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 100人。

而且在硕士、博士授予权方面也有数量的区别学院改大学的七个要求:100名以上正教授; 8000名本科在校生; 三大学科门类, 每门有三个以上专业; 有 10个以上硕士研究点; 国家基金项目获奖 20项以上; 教师中硕士博士比例占 42% 以上;科研课题经费在 600~2000万元+++++++++++++++++++++++++++2. 照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和学院都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 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两者的区别在于, 大学还必须设有 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 5000人以上。

学院一般设有一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 3000人以上。

由此可见, “大学”和“学院”虽然都属于高等学校,实施本科以上教育,都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是同一学历层次和培养规格,但在设置学科门类的要求上还是不一样的。

一般地说, “大学”更具有综合性,而“学院”往往专业性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 就一定优于“学院” ,在一些专业学科上一些“学院”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许多高于某些“大学”的同一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普通本科院校7项设置标准与办学条件对照表

普通本科院校7项设置标准与办学条件对照表
合格
⑥各门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基础必修课程分别拥有副高专任教师≥2人
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基础必修课程拥有副高专任教师XX人以上
⑦各门专业必修课程分别拥有副高以上专任教师≥1
各门专业必修课程分别拥有副高以上专任教师XX人以上
⑧每个专业正高级专任教师≥1
每专业专任教授XX人以上
4、教学科研
在教育部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
③生均仪器设备≥5000元
生均XX元
④生均适用图书≥100册,
建有电子图书和计算机网络体系
馆藏图书XX万册,其中纸质图书XX册,
生均XX册,建有电子图书和计算机网络体系。
⑤拥、办学经费
须有稳定的基建投资、事业费来源
合格
7、领导班子
符合教育法规定的资质,具有高教副高以上专职领导班子
3、师资队伍
①专任教师生师比≤18,
兼任教师≤25%
专任教师生师比为XXX
兼职教师XX人占XX%
②建校初专任教师≥280人
现有专任教师XX人
③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30%
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占XX%
④副高以上专任教师≥30%
副高以上专任教师占XX%
⑤正教授专任教师≥10人
正高职专任教师XX人(含正教授XX人)
普通本科院校7项设置标准与办学条件对照表
项目分类
教育部普通本科学院设置标准
学院现有条件
1、办学规模
在校生≥5000人
在校生=12000
2、学科专业
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主要学科门类应能覆盖3个以上专业
9个学科门类44个本科专业,11个专科专业,形成了“文、理、工、管、经、法、史、教育、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

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主要核心指标精选版

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主要核心指标精选版
科学研究水平
★应具

土?地
★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m2以上;建校初期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建筑面积
★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仪器设备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图?书
★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教?授
★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课程与教师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
专业与教师
★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1人。
教学与
科研水平
教学力量和
教学水平
★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达到“良好”以上。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2002修订稿)(国务院二OO二年月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招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

包括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本科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主要指师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经国务院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预测和办学条件以及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科学地编制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适时地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和结构,合理地确定学校层次和学科门类。

高等学校的调整中涉及到分立、全并、终止、变更名称、层次、类型和其他重要事项,均需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举办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并按照办学层次、类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

第二章学校名称第五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以及学校所在地,使用相应的学校名称。

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

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宜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第六条称为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高〔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部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普通本科院校7项设置标准与办学条件对照表

普通本科院校7项设置标准与办学条件对照表
③生均仪器设备≥5000元
生均XX元
④生均适用图书≥100册,
建有电子图书和计算机网络体系
馆藏图书XX万册,其中纸质图书XX册,
生均XX册,建有电子图书和计算机网络体系。
⑤拥有固定教学实践实习基地
校内XX校外XX
6、办学经费
须有稳定的基建投资、事业费来源
合格
7、领导班子
符合教育法规定的资质,具有高教副高以上专职领导班子
通过河南省教育厅专业教学合格评价,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审核,学院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XX个专业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5、基础设施
①生均占地≥60M2,
建校初期占地≥500亩
现有XX亩,生均xxM2
②生均校舍≥30M2
建校初总建筑面积≥15万M2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15M2
校舍总建筑面积xxM2,生均xxM2,其中,教学行政用房xxM2,生均xxM2
普通本科院校7项设置标准与办学条件对照表
项目分类
教育部普通本科学院设置标准
学院现有条件
1、办学规模
在校生≥5000人
在校生=12000
2、学科专业
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主要学科门类应能覆盖3个以上专业
9个学科门类44个本科专业,11个专科专业,形成了“文、理、工、管、经、法、史、教育、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
合格
⑥各门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基础必修课程分别拥有副高专任教师≥2人
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基础必修课程拥有副高专任教师XX人以上
⑦各门专业必修课程分别拥有副高以上专任教师≥1
各门专业必修课程分别拥有副高以上专任教师XX人以上
⑧每个专业正高级专任教师≥1
每专业专任教授XX人以上

普通本科院校7项设置标准与办学条件对照表

普通本科院校7项设置标准与办学条件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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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院校7项设置标准与办学条件对照表
项目分类
教育部普通本科学院设置标准
学院现有条件
1、办学规模
在校生≥5000人
在校生=12000
2、学科专业

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主要学科门类应能覆盖3个以上专业
9个学科门类44个本科专业,11个专科专业,形成了“文、理、工、管、经、法、史、教育、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
⑥各门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基础必修课程分别拥有副高专任教师≥2人
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基础必修课程拥有副高专任教师XX人以上
⑦各门专业必修课程分别拥有副高以上专任教师≥1

各门专业必修课程分别拥有副高以上专任教师XX人以上
⑧每个专业正高级专任教师≥1
每专业专任教授XX人以上
4、教学科研
在教育部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
合格
3、师资队伍
①专任教师生师比≤18,
兼任教师≤25%
专任教师生师比为XXX
兼职教师XX人占XX%

②建校初专任教师≥280人
现有专任教师XX人
③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30%
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占XX%
④副高以上专任教师≥30%
副高以上专任教师占XX%
⑤正教授专任教师≥10人
正高职专任教师XX人(含正教授XX人)
③生均仪器设备≥5000元
生均XX元
④生均适用图书≥100册,
建有电子图书和计算机网络体系
馆藏图书XX万册,其中纸质图书XX册,
生均XX册,建有电子图书和计算机网络体系。
⑤拥有固定教学实践实习基地
校内XX校外XX
6、办学经费
须有稳定的基建投资、事业费来源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本科、高职)

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本科、高职)

参考资料一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普通高校设置标准

普通高校设置标准

普通高校设置标准如下:
•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学科专业。

称为学院的在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称为大学的在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师资队伍。

普通高校需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且生师比不能超过18:1。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博士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

此外,普通高校还需要拥有相应的办学实力和条件,包括教学、科研、实验室、图书馆、校舍、设施等条件,同时还需要有稳定的经费保障等。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共六章、二十八条(含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而制定的,该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该条例,进行整顿,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二、专业设置目的和原则1. 专业设置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系统的学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素质人才。

2. 专业设置应以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学生兴趣爱好,合理分布不同专业的招生名额。

3. 专业设置应充分考虑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校实际能力,确保专业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专业设置的原则1. 客观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以调查研究、市场调查和学科前沿动态为基础,客观分析就业市场的需求和专业发展的前景。

2. 差异性原则:专业设置应做到差异化、特色化,避免重复和重叠,发挥每个专业的独特性,并形成错位发展,提高专业竞争力。

3. 连续性原则:专业设置应与高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相结合,形成专业设置的连续性,确保高校的办学特色和教学质量的持续发展。

4. 稳定性原则:专业设置应按需求的长期稳定性原则制定,避免过度开发新专业和频繁调整专业设置。

四、专业设置流程1. 专业设立:高校根据教育部门要求和市场需求,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设立新专业。

2. 专业调整: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发展需要,可以调整专业设置,增设、调整或停办某一专业。

3. 专业评估:定期对专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的依据。

五、专业设置质量监控与评估1. 高校应定期对本科专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质量、就业率、学生满意度等指标。

2. 对于教育质量较差或就业困难的专业,高校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或调整。

3. 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设置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引导高校改进专业设置工作。

六、专业设置与高校办学特色1. 高校应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合理规划和调整专业设置,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2. 具有相关专业特色的高校应鼓励开设相关专业,并加强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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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摘要)
(教育部教发[2006]18号)
一、办学规模:
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学院:全日制在校生5000人以上;
大学:全日制在校生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二、学科与专业:
(一)主要学科(门类)
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学院: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大学: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二)专业(普通本科)
学院:其主要学科门类中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
大学:每个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而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学院: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
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等。

大学: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一)教学水平
大学: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

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二)科研水平
大学: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至少应达到500万元。

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大学: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应不低于15平方米,生均仪器设备值应不低于3000元,生均适用图书应不低于100
册;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

六、办学经费
学院、大学
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八、学校名称
本科层次:某某大学或学院。

名实相符,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市区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教育部第4季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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