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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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1.主要是规模上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称为学院的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上且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5%的本科高校才可称为大学。

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而且在硕士、博士授予权方面也有数量的区别学院改大学的七个要求:100名以上正教授;8000名本科在校生;三大学科门类,每门有三个以上专业;有10个以上硕士研究点;国家基金项目获奖20项以上;教师中硕士博士比例占42% 以上;科研课题经费在600~2000万元+++++++++++++++++++++++++++2. 照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和学院都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两者的区别在于,大学还必须设有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5000人以上。

学院一般设有一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3000人以上。

由此可见,“大学”和“学院”虽然都属于高等学校,实施本科以上教育,都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是同一学历层次和培养规格,但在设置学科门类的要求上还是不一样的。

一般地说,“大学”更具有综合性,而“学院”往往专业性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就一定优于“学院”,在一些专业学科上一些“学院”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许多高于某些“大学”的同一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1. 主要是规模上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称为学院的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 5000人以上, 8000人以上且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 5%的本科高校才可称为大学。

在人文学科 (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 (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 称为学院的应拥有 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 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 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 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 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 100人。

而且在硕士、博士授予权方面也有数量的区别学院改大学的七个要求:100名以上正教授; 8000名本科在校生; 三大学科门类, 每门有三个以上专业; 有 10个以上硕士研究点; 国家基金项目获奖 20项以上; 教师中硕士博士比例占 42% 以上;科研课题经费在 600~2000万元+++++++++++++++++++++++++++2. 照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和学院都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 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两者的区别在于, 大学还必须设有 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 5000人以上。

学院一般设有一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 3000人以上。

由此可见, “大学”和“学院”虽然都属于高等学校,实施本科以上教育,都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是同一学历层次和培养规格,但在设置学科门类的要求上还是不一样的。

一般地说, “大学”更具有综合性,而“学院”往往专业性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 就一定优于“学院” ,在一些专业学科上一些“学院”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许多高于某些“大学”的同一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普通本科院校设置规定

普通本科院校设置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摘要)(教育部教发[2006]18号)一、办学规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学院:全日制在校生5000人以上;大学:全日制在校生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二、学科与专业:(一)主要学科(门类)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学院: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大学: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二)专业(普通本科)学院:其主要学科门类中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大学:每个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而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学院: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等。

大学: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一)教学水平大学: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

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二)科研水平大学: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至少应达到500万元。

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主要核心指标精选版

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主要核心指标精选版
科学研究水平
★应具

土?地
★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m2以上;建校初期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建筑面积
★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仪器设备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图?书
★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教?授
★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课程与教师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
专业与教师
★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1人。
教学与
科研水平
教学力量和
教学水平
★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达到“良好”以上。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部2006年18号文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高〔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部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指导性意见(教发司[2013]178号)

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指导性意见(教发司[2013]178号)

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教发司[2013]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第六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和十八大关于“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有关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作出的“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规模”的部署和要求,促进高等学校设置逐步实现由分级管理向分级分类管理转变,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的总体要求,从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考虑,现就进一步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办学定位于培养应用型人才新设本科学校应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明确人才培养规格和定位,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勇于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二、人才培养基本模式校企合作建立和完善以校企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制度。

建立校企合作规划、合作治理、合作培养的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行业、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全过程,将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和价值创造过程相融合。

深入分析产业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素质和知识结构要求,科学设计知识、技术和实践深度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学生就业率、专业对口率,要作为衡量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并提供社会第三方的评价意见,学生近三年总体就业率应不低于95%。

三、专业设置适应区域经济需要新设本科学校应根据区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形成与区域产业发展和社会建设紧密对接、体现学校特色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布局。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发[2006]17号文

《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发[2006]17号文

教发[2006]17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形势“十五”期间,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战略决策,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向地级市延伸、向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等方式,扩大了高等教育资源,调整优化了高等学校层次科类结构,较好地改善了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巩固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设置宏观规划不够充分;科类和布局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完全适应;有些地区重增加设置学校的数量、轻质量提高,不顾办学条件保障的倾向依然存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与“十五”期间有很大不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

为此,高等学校设置要在规模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科学谋划发展,精心组织实施。

二、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以《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以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正确处理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控制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学校(以下简称“本科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科学校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以开设本科学历课程,发放本科学历毕业证书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各本科学校依照本规定招收本科生,要求学历、学分均达到规定的要求,达到本科学历毕业资格,发放本科毕业证书,由学历学位认证机构受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本科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可以设置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和一般的教学科研机构,并推动创新性的教育、研究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普通本科学校应当依法从教育专业社会任职,招聘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优秀教学骨干和社会企业界的优秀学术型人才,建立水平合理、体系完备的教学队伍。

第六条各本科学校应当建立详细的教职员工的用工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职务评审、职称评审、工资发放等工作程序。

第七条各本科学校应当认真履行工资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责任,按有关规定为在职员工支付应有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本科学校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以行政许可、社会审鉴、信用评价等方式加强教职员工的纪律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本科学校的教育与培养的基本原则是突出能力培养,促进学生正确认识知识,增强学生的思想活动能力和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实践为导向,以创新能力培养为基础,为学生就业和终身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条各本科学校根据国家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应当按照要求招收学生,设置适应本科生入学、修读和毕业的课程,组织开展有质量的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各本科学校应当实行按本科学分制的方式进行学分认定和学位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科学校学制要求,给于学生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及实践教学的认识和评定,同时,开展学位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或调整专业),凡涉及到目录已注明为“试办专业”, “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和国家教委公布的少数需全国统筹布点的专业,以及拟增设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由国 家教委负责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立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立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附件,对申请表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和有关的论证材料等。 第十三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 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凡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 行确定,但各有关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报国家教委备案。 凡由国家教委负责审批的专业由学校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于每年8月31 日前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与有关部门会商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下达学校主管部门。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 及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要求。
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应对设立该专业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 的科学论证。论证结果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立及其调整,应当根据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保证必需的办学条件,遵循需 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
凡通过已设专业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扩大招生、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形式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 应再新增设专业。

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本科、高职)

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本科、高职)

参考资料一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1.主要是规模上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称为学院的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上且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5%的本科高校才可称为大学。

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而且在硕士、博士授予权方面也有数量的区别学院改大学的七个要求:100名以上正教授;8000名本科在校生;三大学科门类,每门有三个以上专业;有10个以上硕士研究点;国家基金项目获奖20项以上;教师中硕士博士比例占42% 以上;科研课题经费在600~2000万元+++++++++++++++++++++++++++2. 照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和学院都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两者的区别在于,大学还必须设有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5000人以上。

学院一般设有一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3000人以上。

由此可见,“大学”和“学院”虽然都属于高等学校,实施本科以上教育,都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是同一学历层次和培养规格,但在设置学科门类的要求上还是不一样的。

一般地说,“大学”更具有综合性,而“学院”往往专业性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就一定优于“学院”,在一些专业学科上一些“学院”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许多高于某些“大学”的同一专业。

教发〔2006〕17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意见)

教发〔2006〕17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意见)

教育部文件教发〔2006〕17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形势“十五”期间,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战略决策,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向地级市延伸、向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等方式,扩大了高等教育资源,调整优化了高等学校层次科类结构,较好地改善了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巩固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等学校设置宏观规划不够充分;科类和布局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完全适应;有些地区重增加设置学校的数量、轻质量提高,不顾办学条件保障的倾向依然存在。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与“十五”期间有很大不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

为此,高等学校设置要在规模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科学谋划发展,精心组织实施。

二、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以《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以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正确处理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控制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共六章、二十八条(含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而制定的,该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该条例,进行整顿,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细则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细则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 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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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

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

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

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

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图书。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

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

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

2.设置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三、设置申请
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

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

2.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

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设置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
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本科学校的,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5.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6.凡提出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在经由教育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

未通过教育部形式审查或未通过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学校,若仍需设置,需在下次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凡未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教育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主管部门。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教育部发布的有关普通本科学校设置问题的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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