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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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0)第三章学籍管理(22)第一节入学与注册(22)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30)第三节转专业和转学(37)第四节休学与复学(42)第五节退学(45)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48)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55)第五章奖励与处分(74)第六章附则(93)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所谓总则,是指统领法律、法规、规章全篇并贯穿其始终的总规则。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由若干条文构成,凡结构较为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有总则部分。
一部法规的总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立法宗旨,表明立法的目的和意图;(2)法律依据,表明本法依据何法而制定;(3)适用范围,表明本法调整何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基本原则,表明本法对某一具体社会关系调整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一部基础性的规章,对全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因此,与其他基础性法律法规一样,在开头设有总则一章。
在这一章主要说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的基本原则以及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有关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和说明。
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秩序表明的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任何社会和组织,都要将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秩序作为己任。
高等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也应当形成符合自身需要的秩序状态。
因为高等学校以通过教育教学培养人才为主要任务,因此,它所需求的最为重要的秩序就是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应以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社会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生管理应坚持以德育为中心,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素质培养和体育锻炼。
第五条学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生的参与和监督。
第六条高校要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具备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基本权益。
第八条学生有参加社会志愿者服务、学生团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有公开表达意见、与学校沟通的权利。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第十一条学生要勤奋学习,认真完成学业,维护学术诚信,不得有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第十三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的思想教育体系,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工作,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要营造尊重、包容、和谐的思想环境,鼓励学生独立思考、积极探索,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
第十五条学校要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六条学校要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生活教育和文明礼仪培养。
第十七条学校要重视学生社团和学生组织的建设,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和社交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章学生的学业管理和评价第十九条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分制度,落实学科建设和综合素质教育要求,推行素质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发布单位】国家教委【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日期】1990-01-20【生效日期】1990-01-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五、学生因公请假一周以内者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由分院院办主任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备案;公假超过一周者,经分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会签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因学校公事请假时,由有关单位书面报告学院领导,经批准后送学生所在分院,对课程学习及考核方式做出合理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 (五)? 开除学籍。
?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分别注明“作弊”、“违纪”并取消补考资格。根据违纪情节严重程度,按《哈尔滨华德学院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由分院办公室通知家长。
二、学生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附上有关证明,到分院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因病请假:必须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1)病假一周以内者由分院院办主任批准;
2)病假一周以上未超过两周者,由分院院长批准;
3)病假超过两周者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楼、食堂、学生公寓、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肆意起哄、大声喧哗、喝倒彩、鼓倒掌、吹口哨、玩球等或做影响正常秩序的事情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引领或伙同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酗酒、聚众喧闹,或校外人员的行为、装饰、仪表等不符合我院相关要求,且带来极坏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信息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信息索引:360A02-03-2017-0022-1 生成日期:2017-02-16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信息类别:部门规章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内容概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 学生的基本要求(1)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具备良好的品德修养,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友善待人;(3)热爱学习,勤奋努力,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4)维护学校的声誉,不损害学校的形象;(5)遵循学术规范,诚实守信,不参与学术不端行为;(6)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2. 学生的学习管理(1)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课程,并积极参与学习讨论和实践活动;(2)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成果;(3)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舞弊,不得代替他人参加考试;(4)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学业要求和各项制度完成学业目标,不得延期或违规毕业。
3. 学生的行为管理(1)学生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2)学生应保持学校环境的整洁与安静,不得损坏学校设施;(3)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卫生和公共秩序;(4)学生应文明用餐,不浪费食物,不乱丢垃圾;(5)学生应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与资源,不参与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
4. 学生的社会实践管理(1)学生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2)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3)学生应按时报告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并进行经验总结与分享。
5. 学生的奖惩措施(1)对于优秀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3)严重违规的学生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留校查看、学籍处分等。
6. 学校管理措施(1)学校将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制,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的落实;(2)学校将定期组织学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学生的素质和综合能力;(3)学校将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心和教育学生。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学生应严格遵守,并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健康成长。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3月25日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颁布。
我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施行于1990年和1995年。
此前,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侧重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
“文革”时期,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
为此,原教育部于1978年12月13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是我国第一份系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
通过几年的试行,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原教育部于1983年1月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式。
20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设时期。
主要标志是:第一,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
此《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也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文件。
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1990年9月18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文学校是教育培养青年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正常运转,每所学校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展开分析,分为学生行为规范、学生学习管理、学生活动管理等方面阐述。
一、学生行为规范1. 尊重他人:学生应该尊重他人的个人尊严和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同时,学生应该尊重学校教职员工的权威和决策,服从学校的管理规定。
2. 诚实守信:学生应该具备诚实守信的品德,不得伪造、仿冒他人身份,不得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
3. 文明行为:学生应该保持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不得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4. 自律自省:学生应该自觉遵守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违反宿舍规定等。
二、学生学习管理1. 课堂秩序:学生应该按时到达教室,不得迟到,不得在课堂上喧闹、玩游戏等干扰教学的行为。
同时,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听从教师的指导与安排。
2. 学习纪律:学生应自觉完成学校安排的学习任务,不得抄袭、作弊等行为。
同时,学生应当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3. 学业辅导:学校应提供学业辅导服务,为学生提供课后辅导、学习指导等资源,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三、学生活动管理1. 社团组织:学生可以积极参加学校的社团组织,丰富自己的课余生活。
同时,学生也需要遵守相应的社团组织规定,履行社团组织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2. 活动安全: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
不得参与危险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的行为,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 活动规范: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时,应遵守活动规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财物,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进行不良行为。
四、学生奖惩制度1. 奖励制度:学校应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以鼓励学生继续努力。
2. 惩罚制度:学校应设立惩罚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适当的惩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明确学生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五条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体活动,提供丰富的课外学习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关心爱护学生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搭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与生活的关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九条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建立健全学生违纪违法处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学习设施和服务条件,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因学生的族裔、宗教、性别、国籍等任何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参与管理的机制,为学生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有获取知识、发展才能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第十四条学生有接受良好教育和培养的权利,学校应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学生的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学生有个人安全和隐私的权利,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学生有自由选择学习和研究的权利,在符合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和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学生有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义务,学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保护学校和社会的公共财产。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文一、学生管理的目的和原则: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高等教育的育人目标。
学生管理的原则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发展,建设和谐校园,依法管理,人性化管理等。
二、学生管理的基本任务: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三、学生管理的内容和措施:1.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身体健康的关注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健康档案制度,定期进行体检和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体育锻炼设施和场地。
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管理,建立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
2.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学生要在深入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3.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创新能力学校要加强学生自律意识的教育和培养,通过设立班级干部、社团组织等形式,提高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
学校还要加强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和开设创业实践课程等措施,激发学生的创新潜能。
4.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学校要通过优化课程设置、改革教学方法等措施,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质。
学校还要加强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通过开展实习实训、举办就业招聘会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5.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奖助体系,提供各种形式的奖励和激励,帮助优秀学生发展和成长。
学校还要加强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纪律处分制度,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权益。
四、学生管理的组织和责任: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0)第三章学籍管理 (22)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22)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30)第三节转专业和转学 (37)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42)第五节退学 (45)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48)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56)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75)第六章附则 (95)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所谓总则,是指统领法律、法规、规章全篇并贯穿其始终的总规则。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由若干条文构成,凡结构较为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有总则部分。
一部法规的总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立法宗旨,表明立法的目的和意图;(2)法律依据,表明本法依据何法而制定;(3)适用范围,表明本法调整何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基本原则,表明本法对某一具体社会关系调整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一部基础性的规章,对全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因此,与其他基础性法律法规一样,在开头设有总则一章。
在这一章主要说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的基本原则以及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有关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和说明。
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秩序表明的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任何社会和组织,都要将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秩序作为己任。
高等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也应当形成符合自身需要的秩序状态。
因为高等学校以通过教育教学培养人才为主要任务,因此,它所需求的最为重要的秩序就是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学生管理工作。
该规定明确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措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生的基本权益保障:学生享有平等、公正的权益,包括受教育权、自由发展个性和才能的权益等。
2. 学生的管理责任: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 学生的入学和退学规定: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招收学生,对不符合入学要求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同时,学生退学也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4. 学生的学习和表现评价:学校要制定科学、公正的学习考核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和管理。
5. 学生的行为规范:学校要制定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和纪律,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
6. 学生的奖惩措施:学校要建立奖励和惩戒机制,对学生表现优秀的,可以给予奖励或荣誉称号;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7. 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学校要组织开展学生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提供相关的教育和服务,保障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8. 学生的权益申诉和保障: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权益申诉和保障机制,对学生的合理诉求和申诉进行及时处理,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各高校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是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学籍注册和报到手续,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变动、注销和恢复的程序和要求。
2. 学习管理:规定了学生的学习纪律和学术要求,包括学习进度、课程学习、考试制度等。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习任务,同时要遵守学术诚信原则。
3. 行为管理:明确了学生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例如在校园内禁止酗酒、吸烟等不良行为,要求学生尊重师生和其他同学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4. 奖惩管理:规定了学生表现优秀和违纪违规的奖惩措施和程序。
例如,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将给予奖励,而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能会受到警告、处分或退学等处罚。
5. 安全管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同时,学校也规定了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办法。
6. 辅导管理:学校将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业和生活辅导,并建立健全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机制,关心关爱学生的身心健康。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和实施细节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需在报到时了解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是教育部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校园秩序。
该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权益保障:规定学生享有平等的学习机会和权利,包括受教育的自由、平等的评价和奖励、自主学习和发展等。
2.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习纪律、宿舍管理、校园安全等,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学生评价与考核:规定学生的学业评价和考核标准,包括课程成绩、学分要求、毕业要求等,确保学生按时毕业,并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价。
4.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制度,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丰富的校园生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4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一、学生入学规定1. 所有申请者必须通过高考选拔,取得相应的高考成绩并符合录取要求方可入学。
2. 学生入学必须按照学校指定的入学时间、地点进行报到手续,缺席报到的学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1. 学生应严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尊重师长和辅导员的教育指导,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德和学校风纪的行为。
2.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自觉性,勤奋学习,不得进行任何作弊行为。
3. 学生应保持整洁的仪表举止,不得有不文明的言行举止,不得穿戴不合适的服装。
三、学生活动及社团组织规定1. 学生可选择按照个人兴趣参加学校组织的社团活动,但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2. 学生组织应遵守学校规定的申请程序,合法合规的社团才可在学校内开展各类活动。
3. 学生组织应定期向学校汇报活动情况,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管。
四、学生奖惩制度1.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行为表现等进行奖励,以鼓励学生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
2. 学校将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五、学生安全管理规定1. 学校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学生应切实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进行危险的游戏和行为。
六、学生宿舍管理规定1. 学生宿舍属于公共空间,学生应保持环境整洁,严禁在宿舍内乱扔垃圾和擅自改动设施。
2. 学生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嘈杂行为和活动。
3. 学生应按时上下晚自习,严禁夜不归宿和在宿舍进行非法、不良的活动。
七、学生考试管理规定1.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不得违规旷考。
2. 学生在考试期间应按照监考老师的要求进行,不得作弊或使用违规工具,一旦查出将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罚。
八、学生请假管理规定1. 学生在需要请假时,应提前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交请假申请,请假事由必须真实有效。
2. 学生请假期间,应保持电话通讯畅通,以便学校与家长或监护人及时联系。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后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以下是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一些概述:
1. 学生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违守道德、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
2. 学生出勤: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参加课程及各项教学活动,不得缺席或旷课,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请假审批。
3. 学习成绩:学生应努力学习,按照学校的评价标准,取得合格的学习成绩。
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考核和评价,并通过成绩单和学业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
4. 学生权益: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益,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并积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持保密。
5. 学生管理:学校将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生活管理、经济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学校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以确保学校秩序和学生的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会因各个学校和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概述,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学校官方发布的文件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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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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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由学校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
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认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第(二)项修改为:“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将第(三)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跨学科门类的”。
十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其中,研究生转学还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组讨论同意。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工作加强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确认。
”二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学校可以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二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二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十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项修改为:“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将第(二)项修改为:“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十六、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二十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校应当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统。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
对无效证书,学校可以追回的,应当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三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十二、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合并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三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三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五、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合并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