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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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自由职业者, 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

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灵活就业人员,愿意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市12个月以上的社保缴存证明,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建立手续,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二章账户设立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I类银行卡到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集中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以外的公积金中心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正常缴存的,不得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开户手续。

第三章缴存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以个人缴交社保时申报的收入基数为准。

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申请调整。

第八条缴存方式及规定(一)灵活就业人员每月15日以前,向绑定的银行借记卡存入不小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资金。

(二)中心委托银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自动从灵活就业人员绑定的银行借记卡中扣划当月缴存资金, 记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除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合并外,不得办理其他任何形式的补缴业务。

第四章账户封存与使用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无力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深府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深圳公积金调整标准

深圳公积金调整标准

深圳公积金调整标准深圳市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执行新的公积金缴存标准,这一调整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此次调整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提高公积金的保障水平,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深圳公积金调整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根据新的标准,职工缴存比例将有所调整。

具体来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将从原来的12%上调至13%,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也将从原来的12%上调至13%,这意味着职工和用人单位都需要增加一定的缴存额。

这一调整将有效提高公积金的累积额度,为职工购买住房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其次,此次调整还将对公积金缴存基数做出相应的调整。

根据新的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同时也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反映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保障公积金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再者,对于已经购房的职工来说,此次调整也将对公积金贷款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新的规定,购房贷款额度将根据职工缴存年限和缴存额度来确定,同时还将根据购房人数、房屋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这将使得购房者能够更加灵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额度和期限,更好地满足购房需求。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在执行新的公积金缴存标准时,务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存,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职工也要加强对公积金政策的了解,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充分利用公积金政策为自己的住房需求提供支持。

总的来说,深圳市公积金调整标准的出台,旨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提高公积金的保障水平,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们需要及时了解并适应这一调整,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更好地享受公积金政策带来的利益。

希望此次调整能够为深圳市的住房保障工作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为职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2024年最新深圳市房贷商转公办理指南

2024年最新深圳市房贷商转公办理指南

2024年最新深圳市房贷商转公办理指南一、实施主体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三、受理条件该事项适用容缺收件,申请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下列第1至第11条全部条件:1.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2.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如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月(含)〕,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4.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5.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以下信用记录:(1)单笔贷款或者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达2期,或者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2)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3)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单笔贷款或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存在五级分类中的次级、可疑、损失三种不良贷款信息记录之一的。

7.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8.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担保(抵押);9.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10.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1992年5月1日深府[1992]1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养老保险及住积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执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扣除,连同用人单位应缴额一并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第三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必须办理以下手续:(一)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设立该企业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

(二)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职工身份证以及职工租、购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名册》。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设立《社会保险金台帐》用于记录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收支情况,并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向用人单位提供《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及《职工社会保险电脑卡》。

《职工社会保险手册》由用人单位转给职工本人妥善保管;《职工社会保险电脑卡》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于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每月在委托银行收付社会保险金的同时,通过银行向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金缴交情况表》及《社会保险金差额收付核定单》,用人单位应于当月向职工公布。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每半年向用人单位提供《职工个人专户帐目单》,由用人单位转交职工本人。

职工应将该帐目单帖入《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内,作为个人专户积累的凭据。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颁《社会保险证》。

用人单位应将《社会保险证》公开,以利职工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深圳公积金标准

深圳公积金标准

深圳公积金标准
深圳市是中国经济特区之一,也是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

在深圳工作的人们,大多数都会缴纳公积金。

那么,深圳公积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深圳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怎样的呢?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是相对固定的。

在深圳,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缴存比例为1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

其次,深圳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怎样确定的呢?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确定的。

一般来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倍。

再次,深圳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怎样的呢?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取公积金。

比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租赁住房; 还房贷; 个人住房贷款利息; 个人住房装修; 个人或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的大病医疗等。

最后,深圳公积金的贷款条件是怎样的呢?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公积金贷款。

具体的贷款条件包括,职工在深圳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缴存额在规定标准内; 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总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限额等。

综上所述,深圳公积金标准是按照一定的比例缴存,缴存基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确定,提取条件和贷款条件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在深圳工作的职工来说,了解公积金的相关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自己的住房和贷款事宜。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深圳公积金缴费标准

深圳公积金缴费标准

深圳公积金缴费标准深圳市公积金是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的,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福利水平。

公积金缴费是每个职工都需要了解的内容,下面将详细介绍深圳市公积金的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

深圳市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是指职工按月缴存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等。

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费基数应当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3倍当地平均工资之间确定,具体标准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

二、缴费比例。

根据深圳市的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1,即职工和用人单位分别缴存相同比例的工资作为公积金。

例如,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职工和用人单位每人每月需缴存2500元作为公积金。

三、缴费方式。

深圳市公积金的缴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月缴存,另一种是按年缴存。

按月缴存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每个月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公积金;按年缴存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每年一次性缴存当年应缴存的公积金。

四、缴费时间。

深圳市公积金的缴费时间是每个月的15日前,职工和用人单位需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存的公积金缴纳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缴存账户。

五、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职工可以暂停或者减少公积金的缴存。

例如,职工因病、伤残、生育、失业等情况暂停工作的,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暂停缴存公积金;如果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减少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也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六、结语。

深圳市公积金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职工能够充分了解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合理规划个人的财务支出,提高住房福利水平,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以上就是深圳市公积金的缴费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06月02日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港澳台居民与外国人士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称职工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以下简称业务网点)或者住房公积金自助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助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以下简称缴存业务);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单位和职工按本规定办理缴存业务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者提供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六条单位和职工申请办理缴存业务的,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工作日,下同)内办理完毕,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办理的,应当在前述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

第二章专办员第七条单位应当指定1名以上工作责任心强且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专门负责以下事项:(一)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公积金中心应当组织专办员进行业务培训,且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以自由职业或短期合同为主要形式,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

他们往往面临就业不稳定、收入不规律、社会保障不全等问题。

为了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实施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

然而,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加以解决。

首先,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较低,缴存比例过高。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很难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能成为一种负担。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比例要高于正式就业人员,这显然不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

因此,应该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合理确定缴存比例,减轻其经济负担。

其次,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缺失,公积金政策难以为之提供全面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往往无法享受到正式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住房公积金政策虽然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帮助,但仍然无法解决他们的全部社会保障问题。

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全面保障。

再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的使用范围有限。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只能在购买住房时使用,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如教育、医疗等。

这使得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变成了一种死钱,无法发挥最大的效益。

因此,应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其更加灵活多样化。

最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够长,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优惠政策。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形式特殊,他们往往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无法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缴存时间不够长,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优惠政策。

这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在购房过程中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应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出相应调整,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政策。

深圳市个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深圳市个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深圳市个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甲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讯地址:移动电话:电子邮件:乙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裕和大厦7层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行为,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根据《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主体资格1.1甲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乙方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缴存、使用等环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并提供住房公积金服务。

1.2 甲方确认并承诺:甲方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强制缴存单位)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或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与强制缴存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目前未在本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原账户已经封存。

1.3甲方已被明确告知并充分知晓,按本协议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不得同时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住房公积金2.1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选定以下银行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2.2甲方按照以下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2.1甲方的月缴存基数为元,大写元[甲方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如甲方的月缴存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则甲方月缴存基数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如甲方的月缴存基数高于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则甲方月缴存基数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执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深公积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也未有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两年,近两年内未发生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且账户余额持续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销户,销户前,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的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公告期满后,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仍维持本条第二款状态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三、职工不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取要求,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方式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核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深公积金委〔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27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港澳台居民与外国人士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称职工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以下简称业务网点)或者住房公积金自助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助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以下简称缴存业务);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单位和职工按本规定办理缴存业务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者提供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六条单位和职工申请办理缴存业务的,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工作日,下同)内办理完毕,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办理的,应当在前述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深公积金委[2011]1号)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深公积金委[2011]1号)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深公积金委【20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深圳 公积金最低标准

深圳 公积金最低标准

深圳公积金最低标准深圳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流动性大,因此公积金政策备受关注。

公积金是指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月份额缴存的一种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储蓄和住房按揭贷款的重要来源。

公积金最低标准是指在深圳地区,职工和用人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最低额度标准。

那么,深圳公积金最低标准是多少呢?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深圳公积金最低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房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目前,深圳市的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每月1500元,即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每月至少要缴存1500元的公积金。

这也意味着,职工个人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

对于深圳的职工来说,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对他们的生活和购房计划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公积金的最低标准决定了职工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度,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购房资金的积累速度。

其次,公积金最低标准也会影响到职工在购房时能够贷款的额度,因为公积金是购房按揭贷款的重要来源之一。

因此,深圳公积金最低标准的设定直接关系到深圳职工的购房实际情况和购房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公积金最低标准的设定不仅仅是为了保障职工的购房需求,更是为了促进城市稳定发展。

通过规定公积金的最低缴存基数,可以确保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度不会过低,从而保障了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这对于深圳这样一个人口流动性大、房价较高的城市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说,深圳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是经过充分考虑和论证的,既保障了职工的购房需求,又促进了城市的稳定发展。

随着深圳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房价的变化,公积金最低标准可能会进行相应调整,但其核心目的始终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城市的稳定发展。

希望未来深圳的公积金政策能够更加贴近职工的实际需求,为他们的购房梦想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深圳灵活就业公积金申请书

深圳灵活就业公积金申请书

深圳灵活就业公积金申请书尊敬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我是一名在深圳市从事灵活就业的职工,特此向贵中心提交申请,希望能够享受灵活就业公积金政策的相关待遇。

我对深圳市政府出台的灵活就业公积金政策表示赞赏和感谢。

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关心和支持。

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我们通常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也没有享受到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

而灵活就业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极大地改善了我们的居住条件。

我符合申请灵活就业公积金的相关条件。

根据深圳市政府颁发的相关文件,我了解到,灵活就业人员要求在深圳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具有居住证,同时没有在深圳市拥有自有住房。

我符合这些条件,我在深圳市连续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并且持有居住证,目前没有自有住房。

我希望能够享受到灵活就业公积金政策的相关待遇,主要是希望能够获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往往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所以我们在购买房屋时往往也会面临较大的困难。

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将极大地帮助我们解决购房的资金问题,提高我们的购房能力。

在此,我郑重申请灵活就业公积金的贷款支持。

我计划购买一套适合自己居住的房屋,用作自己的住房。

我已经对市场上的房源进行了一定的了解,确定了自己的购房需求和预算。

根据我的经济状况和购房需求,我希望能够获得贵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购房计划。

我将严格按照贵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我会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居住证、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购房意向书等材料,并按照贵中心的要求进行填写和盖章。

我会亲自前往贵中心递交申请材料,并愿意配合贵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和调查。

深圳市灵活就业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为我们这些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一条改善居住条件的捷径。

希望贵中心能够审慎审核我的申请,能够给予我贷款支持,以便我能够顺利实现自己的购房计划。

我相信,在贵中心的支持下,我将能够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更好地融入深圳这座美丽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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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06
•【字号】深公积金规〔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缴存
第三章提取和贷款
第四章利息补贴及其他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缴存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未在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时间段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继续按照自愿缴存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月起算。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不得高于百
分之二十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协议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后,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缴存协议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恢复至正常缴存状态。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在本市范围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

第三章提取和贷款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提取个人账户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等。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购买住房(包括住宅类商品住房、人才住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下同),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并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月(含),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本市范围外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
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请人已按照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公积金中心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缴存群体的需求,结合缴存金额、缴存时间、缴存稳定性等因素分类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存在按照本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缴存情形的,其缴存月份可以合并计算,其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章利息补贴及其他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在本规定施行后的两年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自愿缴存协议,并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的,可以按照百分之零点五的年利率水平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

利息补贴支出在住房公积金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条资金流动性不足时,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以及按照轮候规则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等方式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

前款规定中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在住房公积金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前款规定中的职工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该职工可以在规定限额内与单位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内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可以自愿缴存其个人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办理,按照《暂行办法》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规定以及自愿缴存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试点工作情况,结合不同类型缴存群体的需求,研究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缴存时间、缴存稳定性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相关联的长期住房储蓄机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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