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积极推动民政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说明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第一章“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第一节“十五”时期民政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十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全国各级民政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灾害应急救助有效实施,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基本建立,优抚安置改革不断深化,民间组织稳步健康发展,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全面推进,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初步形成,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婚姻殡葬管理等其他工作都有新进展,“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民政任务基本完成,民政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民政事业发展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资金投入不足,福利服务设施陈旧简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偏低,部分救助和优抚对象生活相对困难,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相适应;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执法手段不强,管理不够规范,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基层民政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工作条件差,与日益繁重的发展任务不相适应。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1988年7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8年7月7日下午,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了《民政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民政部“三定”方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并要求转变职能,对现有机构进行改革。
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目前承担的工作有: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社团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印支难民接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20项。
民政工作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理顺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
(1)强化宏观管理。
分析现有职能,民政部机构设置的主要问题是宏观管理的职能不完备,有些工作领域(特别是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领域)相当薄弱。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向,通过调整充实机构,理顺内部关系,切实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职能转变。
具体内容是: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宏观管理,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强化优抚安置工作的宏观管理,发展新型的军民、军政关系;强化福利事业、福利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型,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强化行政区划、边界纠纷、婚姻、社团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
县区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县区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老年人口、残疾人口、孤寡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逐渐增多,需要得到社会福利
机构的关爱和扶持。
县区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是为了满足这些弱势
群体的需求而实施的。
二、项目目标
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建设一个集养老、康复、医疗、文化娱乐
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福利院,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高
品质的服务。
并通过社会资本投入,推动民营资本进入社会福利事
业领域,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项目内容
1.基建设施建设:建设县区社会福利院综合楼一座,面积约
5000平方米,包括养老服务区、医疗服务区、文化娱乐服务区、行
政办公区、员工宿舍区等功能区域。
综合楼采用绿色节能设计,在
建设过程中注重节能、环保、舒适、安全等指标;
2.功能设施配套: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安全保障设施、文化
娱乐设施等,涵盖康复治疗、健康管理、文化娱乐等服务领域。
同时,建设一定规模的蔬菜、水果和草坪等种植区,为老人提供优质
的食品和环境;。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6.13•【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立项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评审,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共立项95个,现予发布。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高度重视项目立项和实施工作,督促本地区立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报送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要加强对立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指导立项单位认真贯彻项目实施方案,准确把握项目管理和财务要求;要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检、评估、信用评价等监督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各立项单位要规范、高效、透明执行项目,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执行进度,通过项目执行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立项单位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
审计、评估等考评结果将作为立项单位今后年度申请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立项名单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立项名单3.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立项名单民政部办公厅2024年6月13日联系人:魏玮联系电话:************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21邮箱:xiangmuban20212021@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立项名单序号项目名称社会组织名称立项金额(万元)1携手童行—新疆、西藏、青海困境留守儿童骨病肢残人救助项目中国肢残人协会80 2爱佑童心—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救助帮扶之援疆援藏行动爱佑慈善基金会80 3思源守护—云贵地区肿瘤儿童未来计划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804益耳行动—暖夕阳助童声听力健康帮扶试点项目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805“千万关爱”守护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项目友成企业家乡村发展基金会806“相守计划”留守儿童关爱项目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807爱暖童心·心理健康进乡村学校项目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80 8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项目中华慈善总会809乡村振兴老人儿童健康保障服务推广示范项目中国医药教育协会8010残疾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社会服务试点项目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80 11乡村守望幸福画卷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80 12社区守护人关爱服务困难老年人项目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79.706 13银龄安全守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8014积石山地震灾后重建困境人群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015青少年身心健康三守护章如庚慈善基金会8016“1 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8017关爱精神健康困境家庭项目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8018肝健康启航试点项目中联肝健康促进中心80 19儿童关爱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开心屋陈香梅公益基金会80 20青春期女童性健康辅导项目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80 21乐龄之家幸福食堂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79.5622“手拉手”流动少年宫—青少年成长计划中国青少年宫协会8023益童成长—儿童关爱公益行动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80附件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立项名单序号地区项目名称项目单位立项金额(万元)1内蒙古“朝夕相伴为老爱小”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呼伦贝尔家庭教育协会402关爱雏鹰行动—困境、留守儿童帮扶计划锡林郭勒盟三宽苑家庭教育社区服务中心403“聚力你我他 服务润民生”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通辽市时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4辽宁儿童关爱社会工作服务 项目沈阳市沈北新区青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5导师妈妈伴成长服务项目大连市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会406 吉林慈心敬老 长春市慈善会 407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低保特困老年群体多维救助服务实践项目吉林省知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8 江西关爱“一老一小”·守护朝夕美好南昌心灵家园成长中心409童心向上,促“境”美好江西省爱心公益协会39.99510守护童行—农村留守、困境儿童成长赋能项目江西省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4011湖北“守护花开·静待夕阳”恩施州“一老一小”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五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9912阳新县关爱儿童成长,巩固脱贫成果项目阳新县山茶花志愿者协会39.1513广西“阳光童行”儿童心理健康关爱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南宁市阳光雨露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14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帮扶项目广西众益社会工作服务研究中心4015为老幸福安家,服务进千万家服务项目大化民生幸福家园4016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公益服务项目梧州市和合社会心理服务中心4017高秀侗寨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项目三江侗族自治县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18重庆“禾苗守护”儿童关爱帮扶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重庆仁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19“关爱一老一小,筑起守护港湾”社会服务项目重庆市暖洋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20四川“童爱护幼”阿坝州红原县藏区困境儿童关爱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成都市天府新区海洋社会服务中心4021爱育童心·困境儿童家校社教育关爱示范项目成都市朗力社工中心4022“沐光童行”甘孜县困境儿童正向成长计划成都市龙泉驿区九九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23凉山州布拖县“清澈行动”困境儿童关爱项目成都市武侯区有你社区发展中心4024困境儿童关爱项目凉山州启航公益服务中心4025壤塘县“益路同行,守护希望”困境儿童成长支持项目理县湘川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8326贵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项目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4027“耆老护幼·友好社区”一小一老服务项目黔西南州中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28“我在安置社区好好长大”儿童生活能力提升服务项目毕节市同心社会工作发展中心4029“幸福守门人”贵州省乡村留守老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安顺市和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30“岁月食堂·暖心食助”老年助餐示范项目贵州省励志公益发展中心4031“美好生活,用‘心’呵护”—东西协作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服务项目广州市番禺区心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6632云南向阳花开—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服务示范项目宾川县金牛镇仁和社区留守儿童服务中心4033益起守护特别的你—心智障碍儿童青少年融合支持项目昆明市蒙多贝儿童发展指导服务中心4034怒江州四县(市)留守、困境“一老一小”关爱服务站建设项目怒江州汉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35秘境希望,益童未来—边疆地区困境儿童安全成长助力项目云南省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4036绥江县困境儿童安全守绥江县社会工作协会40护计划37“情暖朝夕”一老一小服务示范项目迪庆州社会工作孵化服务中心4038社工介入受精神疾病影响的家庭成员心理支持与关爱陪伴项目云南省携手困难群体创业服务中心4039西藏“守望计划”之西藏困境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关爱项目西藏星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72840“护苗成长”精准关爱留守困境儿童服务项目湖南省东西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9741陕西合力助老—农村社区老年人服务项目陕西众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4042陕西汉滨区困境儿童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陕西万家社区发展促进中心4043爱暖夕阳行动陕西博爱养老助残社工发展中心4044甘肃“暖阳入心,乐享银龄”—基于灾后重建增进老年福祉服务项目甘肃一山一水环境与社会发展中心39.98645“筑梦成长·童年不孤单”雏鹰陪伴计划项目兰州爱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8646守护“朝夕美好” 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岷县社会工作协会4047武威市古浪县关爱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甘肃欣雨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48庄浪县盘安镇2024年美好童年儿童关爱服务项目甘肃鸿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9849甘南藏族自治州“悦动草原、益童成长”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社会工作项目甘肃百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50青海海南州共和县农牧区困境儿童关爱帮扶项目青海省壹次心社会工作发展中心4051“伴童心、护成长”农牧区留守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青海省儿童福利协会39.56552“守护童心,爱伴成长”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青海彩虹塔心智障碍儿童服务中心4053玉树州称多县老年人服务项目青海省光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4054宁夏“童乐计划相伴成长”—关爱困境儿童宁夏义工志愿服务联合会4055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示范项目宁夏昊善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39.85556“爱心驿站携手同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固原市宁南爱心公益社38.2657新疆石榴籽行动—新疆各族青少年融情关爱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4058关爱易地搬迁“一老一小”融入城市社区民政民生示范项目伊州区城北街道炫彩社工服务中心405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朝夕相伴”一老一小服务项目第一师阿拉尔市尚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60“爱筑夕阳”关心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项目五家渠市至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附件32024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立项名单序号地区项目名称项目单位立项金额(万元)1内蒙古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内蒙古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302广西广西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广西佳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03重庆重庆市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成长赋能培训示范项目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304四川“薪火计划” —四川省社会组织骨干赋能培训示范项目成都市同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27.55贵州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贵州省社会组织促进会306云南2024年云南省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示范项目云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307西藏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林芝市质量协会308陕西引擎计划—陕西省社会组织负责人能力提升培训项目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309甘肃甘肃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甘肃省社会组织总会3010青海青海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训项目青海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3011宁夏宁夏社会组织负责人、骨干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示范项目宁夏社会组织总会3012新疆新疆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路街道天山心家园社工服务社30。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民人发[1994]2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民人发[1994]20号1994年7月6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1994年7月4日部党组会议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编办[1993]33号)的精神,结合民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一、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事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精简机构和编制;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内外两方面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机关职能活动的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社会化为目标,转换后勤服务单位运行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要以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目标,根据具体情况分步实施。
第一步,使后勤服务部门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改为事业单位,列支机关事业经费。
服务以机关为主,并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独立核算。
第二步,在保障机关服务的前提下,实行定额补贴,对机关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步,经营服务实体打破部门界限,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成熟可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
遵循上述原则,为实现后勤机构改革的目标,当前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改革机关后勤服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共同编制了《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共同编制和组织实施,请各地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孤儿数量、儿童福利设施状况和相关工作情况,以及有关政策因素等综合平衡,分省匡算,分年确定各省中央投资额度和支持项目数量。
三、请各地按照《规划》要求,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建设程序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及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附件: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13年11月25日附件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为保障孤儿基本权益,提升社会服务水平,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他们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爱。
恤孤慈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孤儿抚育工作,积极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增强医疗、康复、教育和就业保障能力。
“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共同实施了《“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基本实现了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拥有独立儿童福利机构或在当地社会福利机构中设有相对独立的儿童部,实施效益较为明显。
县民政福利中心项目建议书
附件民政福利中心项目建议书一、项目总论(一)项目名称:民政福利中心(二)项目建设单位:民政局(三)项目负责人:(四)建设地点:(五)建设内容:老年公寓、婚姻登记中心、低保中心、救灾物资储备中心、退伍军人培训(服务)中心、光荣院、优抚医院、城市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站、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等项目.(六)概算投资:2。
2亿元,其中老年公寓占地约70亩,总建筑面积85000㎡,床位2000张,总投资约1.6亿;民政福利中心其它项目用地约30亩,总建筑面积24000㎡,项目估算总投资6000万元。
其中老年公寓以招商引资为主,其它拟分项申请中央投资约500万元,其余由地方配套或自筹。
(七)效益分析:民政福利中心项目实施后,将彻底改变原有福利机构设备陈旧、环境较差等这一现状,将扩大收养、收治规模,完善服务功能,亮化美化生活环境,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生活困难,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作用,更好地履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服务宗旨。
作为我县一所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将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较为重要的作用。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一)基本概况及项目背景地处湖北省西北部、汉江上游,座落在秦岭、大巴山余脉之间,镶嵌在鄂豫峡三省结合部,地势北高南低,呈“两山夹一川"的地势轮廊,史有“鄂之屏障,豫之门户,陕之咽喉,蜀之外局”之称。
全境幅员386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60万亩,山场471万亩,水域23万亩,大体呈“八山半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园”的格局。
既是革命老区和国家级贫困县,又是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十分适合老年人居住.随着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和人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中高龄老人甚至是百岁老人日益增多,我国在80年代末就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90年代以来,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人口老化形势日益严峻,老年人口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总人口中的比重都在不断提高。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老龄问题即老年人的需求问题和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对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问题,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人到老年,常有恐老、怕病、惧死的心态,加之家庭日趋小型化,青年人与父母交流少了,势必造成他们的落伍感,甚至发生心理问题。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2007‟79号 2007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了探索并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建设思路,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部决定从全国有条件的县(市、区)中确定一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用1—2年时间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为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提供样板。
现将《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好申报工作。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一、建立“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目的在实践中探索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总结经验,明确思路,制定政策;根据各地实际,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为其他县(市、区)提供经验;形成各实验县(市、区)的“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规划”,为其他县(市、区)提供借鉴;为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提供样板;为编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培训教材,提供范例。
二、“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承担的主要任务(一)推动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
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科学界定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明确农村社区的定位,理顺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完善村民自治的新途径。
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抓好村委会办公用房、村民活动场所以及各类服务设施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探索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不断增强农村社区建设的活力。
(二)制定农村社区发展规划,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民发〔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民政事业更好发挥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24日“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目录第一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启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第一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第二节肩负新的时代使命第三节总体思路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二章全力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作出新贡献第一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二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第三节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第四节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第五节发挥福利彩票支持保障作用第六节推动西藏新疆民政事业发展第三章全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助力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新提升第一节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第二节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第三节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第四节完善现代社会工作制度第五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第六节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第七节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第四章全方位强化基本社会服务,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第一节提升婚姻收养管理服务水平第二节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第三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第四节推进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第五节提高康复辅助器具助老助残能力第六节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第五章全要素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彰显新作为第一节加强养老服务保障第二节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网络第三节壮大养老服务产业第四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第五节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第六章强化实施保障,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第一节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党的建设第二节加强民政法治化标准化建设第三节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第四节优化民政资源配置第五节统筹民政领域发展和安全第六节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为明确“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29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
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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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9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结束——。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附件1:《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五年二月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4)第四章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 (5)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附录一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 (8)本建设标准用语及用词说明 (10)附件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1)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民发[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27日)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民发[2003]43号2003年4月23日)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工作规则》业经2003年3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部务会议全体成员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民政部直属机关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各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政令畅通;要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努力提高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要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发扬民政部门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孺子牛”精神和“勤政为民,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甘于奉献”的部风,勤奋工作,清正廉洁;担负一定领导责任的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全局观念,注重团结协作,共同搞好工作。
三、民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对部长负责。
部长出差、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部长指定的副部长主持工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10.17•【文号】民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优抚事业单位等12类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2.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表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创建和培育一批作风优良、依法行政、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全面推进和深化民政系统行风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是民政部依据本办法授予达到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在行风建设中具有典型示范性单位的荣誉称号。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认真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核心职责,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民政部党组统一领导、各司局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系统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3.08.30•【文号】民办函[1993]202号•【施行日期】1993.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办函(1993)202号1993年8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国发[1993]20号)精神,加快发展民政部门第三产业,我部制定了《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和《殡仪服务业发展规划》。
现印发各地,供参考。
民政三产中其它的事业发展规划,待条件成熟后下发。
民政三产是民政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各地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民政三产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深化改革,增加资金投入,用好用活国家赋予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工作,促使其既快又好地发展。
各地民政部门在发展民政三产过程中有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社会福利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业是国家和社会为优抚对象、老年人(主要是鳏寡孤独)、残疾人等提供各种生活服务和劳动场所而举办的事业。
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包括优抚安置事业和社会收养事业;第二部分是社会福利企业单位(含假肢业单位);第三部分是国家为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制定的特殊保障措施。
社会福利业不仅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有较强的福利性、服务性、政策性,在我国直接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关系到国防建设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福利业发展基本估价我国的社会福利业单位相当一部分是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其中有少数是接收国民党或外国“慈善团体”办的所谓“福利机构”。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民发[2002]134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02.08.09【实施日期】2002.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民发[2002]134号 2002年8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民政事业的发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同意,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一、“九五”计划完成情况“九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和民政部、国家计委《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改革救灾救济制度,确保灾民和贫困群体基本生活。
建立和完善了救灾工作分级新体制,高效、有序地组织了抗灾救灾工作,基本建立了经常性的社会捐赠制度。
五年中,转移受灾群众6000多万人次;抢救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价值1000多亿元,向两亿多人次灾民提供粮食、衣被和现金等救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城市贫困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双拥工作深入发展,优抚安置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深入开展双拥活动,新型的军政军民关系不断巩固。
全国抚恤事业费逐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实施“爱心献功臣行动”,较好地缓解了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安置工作采取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完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8.05.27•【文号】民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民发〔2008〕69号)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民政部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12日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民政部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民政部工作规则(2008年5月12日第一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提高民政部各项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民政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民为本”,正确履行职能,努力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和廉洁的政府部门。
三、民政部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民政部机关要发扬民政部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孺子牛”精神和“勤政为民,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甘于奉献”的部风,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坚持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努力构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机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第二章领导职责五、民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民政部的全面工作。
副部长、党组成员协助部长工作。
六、部长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长碰头会议和其他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部长、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长、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民政部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部长报告。
XXX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某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某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概况 (1)1.2项目业主简介 (1)1.3项目编制依据 (3)1.4研究的范围及内容 (3)1.5技术经济指标 (4)第二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12)2.1县及社会福利事业概况 (12)2.2项目建设的背景 (17)2.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8)2.4项目实施的意义 (22)第三章建设规模 (23)3.1社会福利现状及规划 (23)3.2建设规模 (23)第四章建设地址及建设条件 (25)4.1建设地址 (25)4.2建设条件 (25)第五章工程方案内容 (27)5.1项目建设内容 (27)5.2建设目的 (27)5.3建设规模 (28)第六章生态与环境保护及劳动安全 (39)6.1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9)6.2施工期环境污染影响 (39)6.3施工期环保措施 (40)6.4项目运行期环保措施 (41)6.5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41)6.6劳动保护 (42)6.6消防安全 (42)第七章节能节水 (44)7.1、设计依据 (44)7.2、能耗状况 (45)7.3、能耗指标 (47)7.4、项目的节能措施 (53)第八章招投标方式与管理 (57)8.1、招标依据 (57)8.2、招标范围 (57)8.3、招标组织形式 (58)8.4、招标方式 (58)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 (59)9.1、进度计划确定的原则 (59)9.2、项目进度计划 (59)第十章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 (61)10.1、编制范围 (61)10.2、编制依据 (61)10.3、编制办法 (61)10.4、项目投资估算 (63)10.5、资金筹措计划 (70)第十一章经济效益、社会评价 (71)11.1评价依据 (71)11.2直接经济效益 (71)12.3社会综合效益 (72)12.4综合效益评估 (73)第十二章结论及建议 (74)12.1结论 (74)12.2存在问题和建议 (76)第一章总论1.1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市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二)建设地址:市县陵江镇陵江村二组(三)项目业主:县民政局(四)项目法定代表人:耿旭(五)建设性质:新建(六)建设规模:总占地62.3亩,本期占地30亩,房屋建筑面积7300平方米,其中社会福利院4000平方米,残疾人康复中心3300平方米,项目实施后服务中心的规模为303个床位(社会福利院179张,残疾人康复中心124张)。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1993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综发[1993]17号)精神,现将我部制定的《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依此填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9年5月修改稿)》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函[1990]219号)自行废止。
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部计划财务司联系。
第一部分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和人口1.县辖区数: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参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二条)。
2.街道办事处数: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必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街道办事处数中,包含农村办事处数。
(参照同上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3.镇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镇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4.乡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乡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5.居民委员会数:指城市和建制镇在非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的居民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1987年1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民政事业统计工作,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民政事业管理和宏观决策服务,我部制定了《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此执行。
附: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简称《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的任务,是对民政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其内容包括:优抚统计,安置统计,社会福利事业统计,社会福利企业统计,社会救济统计,自然灾害统计,扶贫统计,行政区划统计,基层政权建设统计,殡葬事业统计,婚姻登记统计,财务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
第三条全国和地方民政事业的统计工作,分别由民政部、地方民政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地方集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下同),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干部。
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职权。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加强协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并按照《统计法》和本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计算技术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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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
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8.10.08
•【文号】民发[2008]145号
•【施行日期】2008.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
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发〔2008〕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综合性福利中心列入公共服务重点工程的要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民政部决定启动“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
现将《“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1.“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
2. 申请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汇总表
二○○八年十月八日“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老有所养”、“以基本养老为重点”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综合性福利中心列入公共服务重点工程的要求,民政部决定从2008年起,实施“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
具体是,民政部每年从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加上地方的配套投入,力争用几年时间,在全国部分县、县级市、市辖区建设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为孤儿、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促进基本社会福利服务享有的均等化。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施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政府主导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加强设施建设、拓展服务领域、完善管理机制相衔接,根据需要和可能,加快推进以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满足其他群体需求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发展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事业。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
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应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人口和需求等因素,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对于社会福利中心尚为空白的地区,应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二)统筹规划。
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应符合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等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配置,确保能够基本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以人为本。
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应根据老年人等福利服务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配备设施,满足需要,体现特点,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
(四)效益优先。
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资金的全程监督和评估机制,依规使用,厉行节约,在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管理费用,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二、资助范围
(一)尚没有老年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县、市辖区,新建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的;
(二)已建、在建老年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县、市辖区,改扩建成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的。
三、资助标准
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民政部将安排一定额度的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支持。
2008年度,集中资助各地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社会福利中心。
(一)资助原则。
区分东部和中西部,区别新建和改扩建,实施有差别的定额资助。
(二)新建项目。
中西部地区新建社会福利中心,每个项目资助150万元;东部地区新建社会福利中心,每个项目资助100万元。
(三)改扩建项目。
中西部地区改扩建社会福利中心,每个项目资助80万元;东部地区改扩建社会福利中心,每个项目资助50万元。
四、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要求
(一)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所辖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中心项目申请,在2008年10月31日前向民政部上报本年度项目申报计划及有关材料。
上报材料中,新建项目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复印件)等有效证明。
改扩建项目须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等有效证明。
(二)各地要统筹制定项目实施整体规划,分期分批实施,依据规划和项目轻重缓急,分年度上报。
民政部每年将按照省级民政部门报告中排定的顺序,结合其他条件,审核确定资助数量。
2008年上报的建设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省级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划单位数量的1/5,应排列好项目顺序,具体资助数量根据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额度确定。
(三)计划项目要设立统一标识。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6〕264号)精神,“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项目,应在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充分整合现有专项工程建设工作机构和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计划项目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着力加强对项目规模布局、建筑设计、工程进度、管理机制、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和管理。
民政部将采取查阅书面报告、实地抽查、异地互查等方式,对实施“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部资助额度。
(二)加大投入,重点保障。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将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纳入当地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和政府财政预算。
要从本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资助“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的配套投入。
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计划项目的实施。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各级民政部门要抓住实施“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的契机,切实加强对公益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效果的宣传,彰显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努力实现福利彩票公益金使
用和发行之间的良性互动。
(四)加强协调,严格施工。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在规划用地、建设、电信、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要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建筑设计标准办事,保证工程项目按要求、保进度、高质量完成。
要加大各方面工作力度,确保社会福利中心建成后,设施资源不浪费、不改变用途,机构能够正常运转、持续运行、长远发展。
附件
申请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