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甘公警令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兰州新区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制定了《甘肃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细则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甘肃省公安厅2019年10月30日甘肃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监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内爆破作业人员行政审批办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爆破作业人员是指依法经公安机关审批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高级/A、高级/B、中级/C和初级/D四个资格等级;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分级(具体资格条件及作业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省公安厅负责认定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统筹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认定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培训单位,组织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发放等工作;(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背景审查等工作。
江苏省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江苏省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苏公规〔2022〕2号江苏省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爆破作业单位包括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依法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其资质条件应当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关于资质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四)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三)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五)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容缺受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容缺受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容缺受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县(市)局,市局指挥中心、治安支队、法制支队:现将《贵阳市公安局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容缺受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治安支队。
特此通知。
附件:贵阳市公安局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容缺受理实施细则贵阳市公安局2020年7月31日附件贵阳市公安局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容缺受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容缺审批后补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经开区、双龙区、贵安新区)承接的爆破作业活动,均可申请容缺行政许可受理。
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容缺受理的实施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容缺受理。
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承诺补缴的方式,缩减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受理阶段必须提交的钢性申请资料种类,提高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效率。
第四条容缺受理原则。
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先行受理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提交的许可申请,并进行审查,待容缺资料补缴完毕后下达行政许可批准决定。
第五条容缺受理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级别分类,分别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中 A/B级别爆破作业项目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C/D级别爆破作业项目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
第六条允许容缺的材料:(一)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三)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第七条容缺申请方式和时限。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引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规定了其从业范围,并设定了爆破作业单位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的分类、资质分级、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672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3.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3.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4 分类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5 资质等级5.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许可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现场审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表1)及下列材料:(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相关文件;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4、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5、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6、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7、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受聘证明,聘任单位出具聘任协议。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公布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规定》(GA990-2023)等规章旳规定,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旳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旳许可审批;设区旳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旳许可审批。
详细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实行。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旳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实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旳内容及其名称、定义、术语和解释等,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规定》(GA990)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旳,应当根据申请类别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并提交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旳申报材料规定》(见附件)旳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旳,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旳,向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旳市公安局提出。
第八条省、设区旳市级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旳,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旳,应当即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旳所有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旳,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行为,明确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落实审批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分别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第三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单位业绩和施工专用设备器材、爆破作业人数等条件,实行分级管理。
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详见表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表1 各等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从业范围列表(注:表中数字均为不少于,数字和级别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四条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可以兼任,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第二章申请的受理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申请,由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受理。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1)。
(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证明爆破作业区域的相关材料。
(三)民爆物品专用仓库所有权人的凭证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引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规定了其从业范围,并设定了爆破作业单位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的分类、资质分级、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672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3.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3.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4 分类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5 资质等级5.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山西省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山西省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爆破作业(包括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的行政许可;设区的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行政许可和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实行网上受理。
爆破作业单位的申请资料需进行专家评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爆破施工机械和设备等实物条件需进行现场审查;爆破作业项目需进行现场审查和安全评估。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参考专家评审、现场审查和安全评估意见。
需要下级公安机关审核的,由上级公安机关通过内部审查程序进行,实行内部流转。
第五条省公安厅聘请专家,成立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组,负责全省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工作。
爆破作业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工作。
第六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专家评审、现场审查、安全评估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七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提供GA990-2012 8.1.1.1规定的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三)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规章的规定,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设区的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内容及其名称、定义、术语和解释等,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申请类别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并提交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提出。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重庆市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细则(2012)
附件1:重庆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渝籍爆破作业单位,以及在渝从事爆破作业的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根据“两个标准”的规定,其标准内容为强制性,因此本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同为强制性。
第二章爆破作业单位分类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一)爆破作业单位,即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按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第五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设分支机构。
(一)如分支机构为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如分支机构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
(四)子公司也可以依法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但必须符合GA990的规定要求。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等不能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第六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第七条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爆破作业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工作,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可靠进行,需要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实施。
下面是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资质许可1.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申请须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提交,须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和申请书。
2.资质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3.申请书应明确申请的爆破作业类型和范围,并提供相应的爆破作业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
4.资质许可的审批程序应包括资质审核、现场审查等环节,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二、资质管理1.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并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检查,确保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2.爆破作业单位应对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
3.爆破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4.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对爆破作业的相关记录进行归档存储,并维护相关的安全生产资料。
三、作业程序1.爆破作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爆破作业的申请手续,包括编制爆破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爆破作业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和技术评估,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3.爆破作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的流程和安全措施,并组织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4.爆破作业单位应全程监督和控制作业过程,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四、安全管理1.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作业区域的划定、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等。
2.爆破作业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操作许可管理,确保只有获得许可的人员才能参与作业。
3.爆破作业单位应做好爆破物品的储存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爆破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关于印发《宁夏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为全面规范我区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规定,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宁夏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夏自治区境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五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的规定划分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安厅依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家库组建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组,负责全区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录1);(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属于合法生产、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5、本单位爆破作业区域证明资料,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资料。
重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渝籍爆破作业单位,以及在渝从事爆破作业的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单位分类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一)爆破作业单位,即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按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第四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设分支机构。
(一)如分支机构为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如分支机构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
(四)子公司也可以依法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但必须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要求。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等不能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第五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第六条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第四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第七条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三)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行为,明确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落实审批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分别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第三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单位业绩和施工专用设备器材、爆破作业人数等条件,实行分级管理。
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详见表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表1 各等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从业范围列表(注:表中数字均为不少于,数字和级别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四条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可以兼任,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第二章申请的受理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申请,由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受理。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1)。
(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证明爆破作业区域的相关材料。
(三)民爆物品专用仓库所有权人的凭证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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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许可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现场审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表1)及下列材料:(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相关文件;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4、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5、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6、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7、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受聘证明,聘任单位出具聘任协议。
(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材料: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孔机、空压机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钻孔机、空压机为必须设备);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3、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可作为爆破作业专用设备(非必需设备)。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材料: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表3)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表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第七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表2)及下列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的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二)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移动库)的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租用合同(租期3年以上)原件及复印件;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一致;2、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四)符合标准规定数量、级别要求的,至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项目施工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能够证明业绩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项目业绩应注意以下事项:①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申报的业绩;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③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④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⑤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五)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5、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
6、等级、数量、学科范围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7、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8、本单位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企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受聘证明,聘任企业出具聘任协议。
(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证明,包括以下材料:1、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的专用设备清单;2、专用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材料: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附表3)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表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第八条申报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4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3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5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3、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4、劳动保障部门、安全评价单位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5、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6、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活页装订。
申请资料每套分四册装订,第一册为申请表、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库房情况等;第二册为作业人员资料;第三册为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第四册为主要工程业绩资料;7、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
第三章受理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查,并根据初查结果作出如下决定: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附表5),送达申请人;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附表6),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真实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7),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章审查第十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申请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省公安厅委托县、市级公安机关逐级审查;对已受理申请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市、州公安机关委托县级公安机关审查。
第十一条对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材料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具体项目的完整性审查、单位登记注册凭证和前置许可证件审查、人员资格证件审查以及设备、库房、管理制度等材料的审查。
第十二条对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材料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具体项目的完整性审查、单位登记注册凭证和前置许可证件审查、业绩审查、人员资格证件审查以及资金、资产、设备、库房、管理制度等材料的审查。
第十三条受理公安机关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许可程序或组织现场审查,决定组织现场审查的,要及时将现场审查时间通知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现场审查工作由受理公安机关会同申请单位属地有关公安机关至少3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审查组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现场审查内容包括: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2、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3、申报材料的重要凭证复印件的真实性。
包括营业执照、财务审计报告(重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证明)、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作业许可证及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4、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5、属地公安机关审批的业绩;6、至受理申请之日前3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7、需要现场审查的其他材料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现场审查组应当根据现场审查实际情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由现场审查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受理公安机关根据材料审查或现场审查意见决定终止许可程序的,应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附表8),及时送达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受理机关的审查时间应不超过10日。
第五章审批第十九条受理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办人员依据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报请治安部门领导审核、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后,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社会公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附表8)送达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准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其中,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市级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统一公示。
全省爆破作业单位公示网址: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公示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作业地点、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相关许可证件等基本情况等。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公示的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资质等级、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爆破工程技术负责人等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