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87)煤地字第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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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

(87)煤地字第656号

1 总则

1.1 煤样是研究煤质的基础。煤样的采取质量直接影响对煤岩特征、煤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工业用途的正确评价。因此,所采取的样品必须能如实地反映煤层的自然特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1.2 本规程对各类煤样采取方法的规定及质量要求,是根据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并吸收了主要产煤国家的经验而提出的。在工作中,应注意国内外煤质研究、煤的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做好采样工作。

1.3 本规程是根据《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对煤质工作的要求编制的,适用于煤炭资源勘探中各种煤样及其夹矸的采取。

凡采样方法已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的,均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执行。

2 煤芯煤样

2.1 煤芯煤样从钻孔煤芯中采取,取样前应对煤芯进行整理和编录,要求如下:

2.1.1 煤芯提出井口后,要按上下顺序依次放入岩芯箱内,断口互相衔接,煤芯不得受污染,采样前要先进行拍照。

2.1.2 记录煤层各分层的厚度和芯长,描述宏观煤岩类型及煤芯状况;

2.1.3 从煤芯取出到采样结束,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2.2 煤芯煤样一般按独立煤层采取全层样。

特厚煤层可分层采样,分层厚度一般不得大于3.00米,应尽量使各采样点的分层层位相一致。急倾斜特厚煤层可适当加大分层厚度。

当煤层结构十分复杂或煤煤岩类型及煤质有显著差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层采取。

顶底界面不明显的煤层和高灰分煤层,分层厚度一般不得大于0.30米。

有专门研究目的的煤样的分层厚度,应根据需要确定。

2.3 大于0.01米至等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的夹矸,应单独采样;大于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的夹矸,属非炭质岩的,一般不采样,属炭质岩或松软岩的,需单独采样。厚度小于或等于0.01米的夹矸,应与相邻煤分层合并采样,不得剔除。

煤层中的多层薄层夹矸,可单独采样,也可按相同岩性合并采样。

2.4 炭质泥岩为煤层的伪顶或伪底时,应分别采取全层样。非炭质泥岩为伪顶或伪底时,层厚大于0. 10米时,采0. 10米;层厚小于0. 10米者采全层,分别送样。

2.5 煤芯煤样一般不缩分,应全部送验。若必须缩分时,应按国家标准GB474-83《煤样制备方法》的规定进行,缩分出的煤样重量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并应能满足各

重量,称为煤芯送样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煤芯送样重量是计算重量采取率的基础数据,是衡量煤样代表性的依据之一。

2.7 按《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评定的取芯质量不合格的煤层,其煤芯不能代表全层的质量,一般不应采取。

2.8 热稳定性、煤对二氧化反应性、结渣性、可磨性、煤尖爆炸性、燃点等几种试验用煤样,从煤芯煤样(或煤层煤样)中缩制。缩制一般在实验室进行,杨可现场按规

米。

3 可选性试验煤样

3.1 可选性试验煤样包括筛分、浮沉试验煤样和简易可选性试验煤样(即简选样)两种。

3.2 筛分、浮沉试验煤样:须在生产矿井或勘探坑道中采取。其重量(指按规定的井下拣矸制度拣除矸石并经空气干燥后的原煤)不少于10吨。在矿井中采取煤样时,应符合GB481-87《生产煤样采取方法》的规定。在勘探坑道(包括生产矿井中为采样专门开掘的坑道)中采样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3.2.1 采样点应布置在氧化带以下及煤层厚度、结构、煤质正常的地段。当不能肯定是否穿过氧化带的,应先取煤层煤样测定氧化指标。

3.2.2 采样点位置要用仪器测量并计算出经距、纬距、标高。采样点附近要作详细的地质编录。

3.2.3 用全巷法采样(即采取采样巷道中从煤层顶板至底板的全部煤炭)时,如采出的煤炭数量太多,可用四分法缩取。

3.2.4 应尽量使用打眼放炮法采取煤样,特别松散的煤层也可手镐落煤。

3.2.5 煤样中应包括开采的夹矸和自然混入的伪顶、伪底板的矸石。除设计部分要求分层采样者外,一般采取全层样。

3.2.6 应在同一地点用刻槽法采取煤层煤样和简选样。

3.3 简选样:可在坑道中专门采取或从煤层煤样中缩取,煤样重量不少于40千克。也可从钻孔中采取,煤样重量按煤层厚薄分别规定为:薄煤层不少于5千克,中厚煤层不少于5~13千克,厚煤层13千克以上(计算煤样重量时均不包括厚度大于0.01米的夹矸)。

薄煤层可用人工斜孔或加大孔径等措施增加煤样数量,有条件时也可用相邻两孔合并采样。

简选样的煤芯采取质量应达到《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规定的优质级。

与煤层同时开采的厚度小于0.3米的夹矸,应与煤层合并进行简易筛分和浮沉试验。

3.4 小于0.5毫米煤粉的浮选试验样:从原煤筛分样中缩取,重量为5千克(或按试验部门要求的重量送验)。

3.5 简选样的煤粉不足筛分、浮沉和浮选试验用量时,可用同一煤层2~3件简选样的煤粉合并进行。

3.6 煤样存放时应密封包装。

3.7 煤岩可选性鉴定样:由实验室从煤层煤样、煤芯煤样或可选性试验煤样中缩取,粒度小于1.5毫米,重量为10~30克。

3.8 煤的泥化试验样:从可选性试验煤样或煤层煤样中制取,粒度为100~13毫米,重量为150千克。试样应密封包装。并将煤层夹矸及伪顶底板岩性、厚度填入送样说明书。

煤的泥化试验样,必须同时做煤岩组分鉴定。

3.9 煤矸石的泥化试验样(指采煤时混入原煤的泥质岩伪顶、伪底及夹矸):可用下列方法采取:

3.9.1 从筛分、浮沉试验3~6毫米自然级的沉矸中制取。沉矸比重:烟煤为+1.8,无烟煤为+2.0。沉矸中的黄铁矿、非泥质岩和其它杂物应拣出。

3.9.2 在坑道中用刻槽法采取。

3.9.3 在岩芯中采取伪顶、伪底和夹矸。

样品粒度应为3~6毫米,重量0.5千克以上,均应密封包装。

3.10 可选性试验煤样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应避免日光和风雨影响,防止不正常的破碎、损失和杂质混入。从采样到试验结束不得超过30天。

3.11 散煤容重、静止角和磨擦角的测定,可用筛分前的原煤和筛分后各粒级产品分别进行,不需单独采样。

4 专门性试验煤样

4.1 200千克焦炉炼焦试验煤样:一般从坑道内用刻槽法采取。刻槽规格应根据煤层的可采厚度和送样重量确定,也可以从可选性试验煤样中缩取。

煤样重量根据试验方案确定。进行单种煤试验时,需送精煤250千克,或相当于250千克精煤的原煤。进行配煤试验时,其重量应根据配煤比和试验次数确定。

采样时应同时采取煤层煤样,以便测定一般项目。

4.2 搞碎强度试验煤样:一般在坑道中采取。煤层结构和煤岩类型,按比例选取粒度为60~100毫米的块煤,其数量按测定方法确定。用25千克的测定法,煤样重量约为50千克;用10块法测定时应不少于20块。

4.3 风氧化带煤样:一般在沿煤层倾向开掘的斜井中采取。从露头开始沿坑道向深部每隔5~10米采样1个(煤层倾角小于25°者用10米间距,倾角大于25°者用5米间距),当接近氧化带下限时,采样间距缩小为1~2米,达正常煤后再超前5~10米。每个采样点均需测量距地表的垂度。

采样用刻槽法采取。在较薄的煤层中可以从顶板到底板取全层样;在厚煤层中,可只取某一个固定的层段(1米左右),送样重量3千克以上。

4.4 体重煤样:须在坑道中采取。选择构造正常、煤层厚度和结构有代表性的地点,先将煤壁表面受氧化的部分剥去,平整工作面,铺好防水布,从煤层顶板至底板刻取1米3左右的体积,样槽各壁必须平整,互相垂直,样槽宽度不得大于深度的两倍。

厚煤层可按煤的自然分层或人工分层分别采取,分层厚度一般不大于3.5米。

厚度大于0.05米的夹矸一律选除。

准确丈量样槽的12个边长,计算其体积。用同一方法计算厚度大于0.05米的夹矸体积。如夹矸形状不规则,可将夹矸浸入水中,测出其体积。

准确称出空气干燥状态的全部煤样重量。也可在井下称出全部湿煤的重量,从中缩取20千克左右运至室内风干后再称重(精确到0.1)千克,求出风干前后重量的差值,即蒸发的水分。然后按比例减去湿样的水分,即为风干煤重量。这份煤样作工业分析用。

以样槽体积(不包括厚度大于0.05米的夹矸的体积)除风干煤重量,即为煤的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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