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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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实施意见:深入做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实施意见:深入做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高 等 学 校 节 约 型 校 园 建 设 加 强 节 能 节 水 工 作 的
意见 》的贯 彻 落实工 作 尽 快确定 第一 批 高等学校开 展 节约型 .
校 园示 范 。
强 化公 共建筑空调节 电管理
新 建 公 共 建 筑使 用 中央 空 调 系 统 的 , 应 对 空 调 系 统进 行优 化
各地 住房 和城 乡建 设 主 管部 门应 把应 用 可 再 生 能源 作 为转 变建 筑 用 能
结 构 的重 要 抓 手 组 织 对本地 区 可 再 生 能源 资源 条件 和应 用 潜 力进 行调 查 ,
评估 . 通 过 组 织 示 范项 目等 方式进 行推 广应 用 , 要 积极研 究强 制 性推 广 政
系建设 实施方案》要 求 完成 国家机关 办公 建筑和大型公 共 建 .
筑能耗统计 、
能 源 审计 、
能效公 示任务。
北京 、
天津 、
深圳 要
加快推动动 态能耗监 测平 台建设任务 完成分项计量 装置 安装 .
任 务 。 各 地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主 管部 门要 会 同 教 育 主 管部 门做 好
区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技 术 导 则 》等 文 件 精 神 . 完 善 供 热 价
格 形 成机 制 . 实行按 用 热 量 计量 收 费制 度 。 各级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主 管部 门
应会 同 有关部 门 . 研 究制定按用热量 计量 收费的实施办法 。 我部确定 的12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发布实施 意见 :
为 贯 彻 落 实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例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确 保 实 现 ,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1 5亿平 方米 的 改造 任务 ” 要求 ,现 就 有关 事项 通 知 .
如下 :


进 一 步加 大 工 作 力度 ,确保 完成 工作 任 务 。
四、进 一步 加快组 织 改造项 目验 收工作 。改
2 1年是 “ 00 十一 五”最 后一年 ,是 完成 国务院 明确 的
北方采 暧地 区既 有居住 建 筑供热 计 量及节 能 改造任 务
改造工 程 的质 量 。
为贯 彻落 实 国务 院关 于进 一步 加大 工作 力 度确
保实 现 “ 一 五”节能 减 排 目标 的通知 ) 国发[O O 十 )( 2 】 L l 号 )提 出的 “ 2 完成 北 方采 暖地 区居住 建 筑供 热计 量
及节 能 改造 5 0 万 平 方米 ,确保 完 成 ‘ 一 五 ’期 间 00 十
造 项 目所在城 市 ( )级 住房城 乡建 设主 管部 门 区
要 会 同财政部 门按 照 北 方采 暖地管部 门要高
度重视 这项 工作 ,加 强组 织管理 ,完善 配套 措施 ,确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造 项 目验 收 办 法 》 ( 科 建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
二 。一 。年六 月一 日
7 既有建 筑供热计 量及节 能 改造 工作在 “ 十二五 ”期 间
; 现突破 性进 展 。 请各 省级住 房城 乡建设 、财政 主管部 门于 2 1 0 0年 月3 0日和 9月 3 0日前 将本地 区改造 工作进 展情况报 : 房和城 乡建设 部 、财政 部。

建质[o 8 号 2 l]5 0
各 有关省住 房城 乡建设厅 ,直辖市 建委 ( 建设交
通委) :

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附件: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精神,积极推进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创新改造模式,制定合理实施计划,抓好目标分解落实,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建设部确定的13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二、主要工作内容(一)分解省确定的改造任务,落实具体项目1、各设区市应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科[2007]486)要求,将省分解的改造任务进一步分解到所辖县(市),并将分解结果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备案。

2、各市根据分解的工作任务,确定具体改造项目,确定项目时应坚持以下几点原则:-1-(1)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信息和能耗信息进行调查,优先将节能潜力大的项目确定为改造对象。

(2)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

(3)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4)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力求与城市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进行。

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二)确定城市年度改造实施方案1、各市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落实本地区改造任务的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备案。

2、各市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所辖县(市)制订的实施方案基础上,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及项目基本情况表,报建设厅、财政厅备案。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_试行_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_试行_

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

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

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使计量供热系统和多样化采暖方式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

2节能诊断2.1一般规定2.1.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首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应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2.1.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了解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暖系统能耗及运行控制情况、室内热环境状况等,通过设计验算和全年能耗分析,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价并出具报告,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

2.1.3节能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1.围护结构及供热采暖系统现状调查;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性能的测试和诊断;3.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2.1.4节能诊断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

2.1.5节能诊断方法可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2围护结构节能诊断2.2.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1.建筑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和竣工图;2.建筑装修改造、历年修缮资料;3.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4.其他相关资料。

2.2.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测试与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缺陷;3.建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2.2.3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节能改造前的建筑耗热量指标、节能潜力和改造后的建筑耗热量指标;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材料和产品;3.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2.3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诊断2.3.1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1.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和竣工图;2.供热采暖系统运行记录及年耗煤量、耗电量;3.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五”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展开

“十二五”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展开
宅节能改 造任 务 1 亿平米 。 2
会 议 指 出 ,“ 十二 五 ” 期 间 要 进 一
有建 筑节 能 改 造 任 务 落 到实 处 。要加
快 创 新 型 人 才 队伍 建 设 ; 搭 建 创 新 平 步加 大 投 入 ,创 新 体 制机 制 ,确 保 把 既 要
建 设 动 态
全 国 工 程 设 计 科 技 创 新 大 会 召 开
低 碳 发 展 ” 。
自编 自演 ,集 中展 示了 行 业 精 神 文 明 建 的 主体 地 位 ,不 断 拓 宽 改 造 资 金 来 源 。 设 和 企 业 文化 建 设 的风 貌 。 要 健 全 工作 机 制 ,创 新 方 式 方 法 ,注 重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相 关 司 局 负 责 明 确 责 任 ,签 订 省 部 级 协 议 , 中央 与 地
到 0 5 , 转 了 我 国 工 业 化 、 镇 化 加 业 “ 二 五 ”加 快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转 变 、 .9 扭 城 十
会 议 指 出 ,“ 一 五 ” 期 间 ,在 中 十
快 发 展 阶 段 能 源 消 耗 强 度 大 幅 上 升 的 势 头 , 保 持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提 供 了 为
内 蒙 古 ( .2 、 黑 龙 江 ( .5 、 福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实 现 跨 越 发 展 。为 了 更 好 “ 二 五 ” 时 期 要 完 成 北 方 既 有 居 住 建 2 8 %) 3 %) 9 十 建 ( .1 、 北 ( . %)广 东 ( .3 、 地 推 进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的 科 技 创 新 工 作 , 2 8 %)湖 83 5 、 26 %) 重 庆 ( . %) 南 ( .1 , 中 北 京 、 他 提 出 了几 点 要 求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 47 、云 5 24 %) 其 要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一、改造工作量(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应满足分户计量和室温可调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算全部节能改造工作量。

达到要求的按采暖系统改造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核定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1.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传热系数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的建筑,按改造内容核定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
不 予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不 予 供 热 。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不 同步 实 施 供 热 分 户 计 量 改 造 的 ,不 能 通 过 验 收 ,不 得 拨 付 中央 奖 励 资 金 。
方式 全面实 行按用热 量计价 收费 方式。既有大型 公共 建筑全部 完
成供热计 量改造 并实行按 用热量计 价收 费。 我 国 目前 开 展 供 热 计 量 的 城 市 有 4 0多 个 已 安 装 供 热 计 量 和
部 要求 各地下 一阶段 要做好 以下工作 :

是 明确 目标任 务 .各 省市 都要分 解落实今 明两 年供热计 量改
高对供热 计量改 革重要 性的认 识。仇 保兴 副部长指 出 ,从 今年起
各 地 要 全 面 推 进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的 各 项 工 作 将 按 热 计 量 收 费 建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与 供 热 计 量 设 施 安 装 同 步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与 节 能 改 造 同 步 .供 热 计 量 设 ] 装 与 供 热 计 量 收 费 同步 。 0 年 采 暖 期 前 , 有 北 方 城 市 沲安 21 0 所 新 竣 工 建 筑 及 完 成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的 既 有 建 筑 , 消 以面 积 计 价 收 费 取
革 的 目标 任务 .并与相 关责任单 位或 责任人 签订责 任状。
二是 统一认 识 加强领 导。各级 建设 主管部 门都应 建立供 热计
量 目标 责 任 制 和 问 责 制 ,将 供 热 计 量 改 革 成 效 列 入 领 导 干 部 综 合 考
核 评价 并作 为对供热单 位 负责人业绩 考核 的最重要 内容 。 三是 加大 监管 力度。对 不符合供 热计 量要 求的新建 项 目 一律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财建[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供热计量改造办法

供热计量改造办法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全面完成我地区“十二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任务,根据我地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工作,逐步实现按用热量收费,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尽快建立起城镇供热新体制,推动我地区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状分析2011年底,管理区现已供热面积74万平方米,热力公司60万平方米、供热站14万平方米,其中供热站已安装了普通立式热量表的面积为5.5万平方米(普通立式热量表只能监测进水和回水温度)。

管道长度分一次管网和二次管网长度。

上一供热季的燃煤量3万吨、用水量2.1万吨、用电量150 万度。

三、重点工作(一)所有新增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和验收,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二)2012年5月份供暖结束后,立即启动既有住宅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及节能改造。

2012年采暖期前,对热源供热站及镇区内公共建筑进行节能及供热计量改造,改造面积10万平方米。

(三)对2011-2012供热期的各项数据进行收集,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数据。

(四)2013年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改造2015年采暖期前基本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镇供热计量改造平稳顺利推进,由成立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计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负总责,对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顺利开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9.06•【文号】建城〔2017〕196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建城〔2017〕196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是中央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对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改善大气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北方采暖地区城镇已基本形成以集中供暖为主,多种供暖方式为补充的格局,但还存在热源供给不足、清洁热源比重偏低、供暖能耗偏高等问题,不利于保障群众的采暖需求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为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以满足群众取暖需求为导向,推进供暖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工作。

(二)基本要求。

规划引领。

科学编制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制定规划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完善保障措施,统筹安排热源、热网、热用户等各环节的规划内容,合理布局设施建设。

重点推进。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重点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及可再生能源供暖工作,减少散煤供暖,加快推进“禁煤区”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1.12•【文号】建科[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

第三条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第四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建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十日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

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 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出台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出台
1 项 促进 工业 领域节 能减排 的 电子信息 应用 技术 。 7
问题 。

6・
20 年 1 期 09 2
温控 装 置 等 产 品说 明书 、 同 等文 件 资 合 财政 部《 于推 进北 方 采暖 地 区既有 居 住建 筑 供热 计 热 计 量装 置 、 关 量及 节能 改造工 作 的实 施 意见 》 《 、 民用 建筑 供 热计 量 料 ) 、技术 方案 和 节能 效益 评估 情 况 、财 务决 算资 料
管 理办 法 》 《 筑 节能 工 程 施工 质 量 验 收规 范》 《 、建 、 北
( 括 投资计 划 、 资方 案 和 自筹 资金 到位 情 况 ) 包 融 以及
包 责 方 采 暖地 区 既有 居 住建 筑 供 热 计量 及 节 能 改 造 技 术 运 行 管 理情 况 ( 括 供 热 运行 管理 单 位 、 任人 和 计 导 则》 财政 部 《 方 采 暖地 区既 有 居住 建 筑 供 热 计 量管 理 制度 方 面 的情 况 )等作 为 主要 验收 工作 内容 。 和 北
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据悉 , 该规划 已被纳入 住房城 乡建 容和纲要 。


年 项 初 本 刊 讯 为指 导 北 方 采 暖地 区做 好 既 有 居 住 建 量 改造 规划 、 度实 施计 划 、 目可行性 研究 报 告 、
或 及 供 等有 关 部 筑 供热 计 量及 节 能 改造 工 作 , 日. 房 和城 乡 建 设 步 设 计 ( 实施 方 案 ) 经城 市 建 设 ( 热 ) 近 住
量及节 能 改造 奖励 资金 管理 暂行 办 法》 .以及 经城 市 《 法 》 办 还对 验 收组织 、 收的 准备 和程 序 以及 验收 备 验

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现状与展望

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现状与展望
啊 -



Th S ci cu e pe al Fo s
口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 司
张福麟


“ 一 五 ” 进 展 情 况 十
1 进一步 扩大 既有居 住建 筑节 能改造 规模 。
实施 北 方 既有 居 住 建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4 平 方 米 以 亿
达 , 地 方政 府 财 力投 入有 限, 市 场 融 资 能 力较 弱 。三 是 供 热计 量 改革 滞后 。热 计量 收费 是 运 用 市 场 机 制促 进 行 为 节 能 最有 效 手 段 ,但 这 项 工作 进 展缓 慢 , 目前北 方 采 暖地 区1 0 多个地 级 31 市 , 出 台供 热计 量 收 费 办 法 地级 市 仅 有4 余个 ,制 约 了企业 居 0
上 ,地 级 及 以上城 市 达 到 节 能 5 %强 制 性标 准 的 既有 建 筑 基本 0
1 、北方采暖 地 区既有 居住建 筑供 热计量 及节 能改 造
截 至 2 O 底 , 北 方采 暖地 区 1 省 区市 共 完 成 改 造 面 积 01 年 5 18 .2亿 平 方 米 , 超 额 完 成 了 国务 院 确 定 的 15亿 平 方 米 改 造 任 . 务 。据 测 算 , 可 形 成 年 节 约20 万 吨 标 准 煤 的能 力, 减 排 二 氧 0 化 碳 5 万 吨 .减 排 二 氧 化 硫40 吨 。 改 造 后 同步 实行 按 用 热 20 万
造 。一 是 以 围护 结 构 、 供热 计 量 和 管 网热 平 衡 为 重 点 实施 北 方
多 为非 节 能 建 筑 , 民 用建 筑 外 墙 平 均保 温 水 平 仅 为 欧 洲 同纬 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同 步 ,既 有居 住建 筑供 热 分户 计量 改
造与 节能 改造 同步 ,供热 计量 装置 安 装与供 热计 量 收费 同步。 意见 要 求 ,从 2 1 年 开 始 ,北 方 采 暖地 区 新 竣工 建 00
《 见 指 出 ,城 市政 府要 将供 热计 量改 革工 作纳 入领 导 意
筑 及 完成 供 热计 量 改造 的既 有居 住 建筑 ,取 消 以面 积计 价 收费
方 式 , 实行 按 用 热 量 计 价 收 费 方 式 。 用 两年 时 间 ,既 有 大 型
公 共建 筑 全 部 完 成 供 热 计 量 改 造 并 实 行按 用热 量 计 价 收 费 。
“ 十二 五 ” 期 间北 方采 暖 地 区 地 级 以 上城 市达 到节 能 5 % 强 O 制性标 ; 既有 建筑 基本 完成 供 热计 量 改造 ,实现按 用 热量 计 隹的
工作 。在 此基 础上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 对北 京 、天 津 、上海 、 重庆4 个直 辖市 进 行 了实地检 查 。 检 查结 果显 示 ,各 省 ( 、市 ) 合 实 际 制定 了廉 租 住 区 结
收 入 家 庭 住 房 保 障 统计 报表 制度 ,完 善 了住 房 保 障 档 案 的 归 集 、整 理 、保 管 、使 用制 度 部 分地 区研 究开 发 了住 房保 障 管
价 收 费 。各地 价格 主 管部 门 要依据 城 市供 热价 格 管理 暂行 办 法 ,按 照供 热计 量 工作 实 施进 度 同步 出 台供 热计 量价 格 , 出 台 的供 热 价格 政 策要 有利 于 鼓励 和 促进 按用 热 量计 价 收费 。 为 调 动 用户 行 为节 能 的积极 性 ,可 将 两部 制热 价 中按 面积 收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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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

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把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目标(四)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有效发挥中央财政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创新节能改造模式和融资方式,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切实降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能耗,确保完成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任务,为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五)工作原则。

在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节约能源与节省热费支出并举的原则,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坚持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改造要尊重居民意愿,保障群众权益,兼顾供热单位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技术经济合理性原则,应分析改造投入及产生的效益,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坚持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坚持实事求是、综合推进的原则,改造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切实防止借改造名义进行大拆大建。

(六)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启动和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5亿平方米,其中,北京2500万平方米(含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既有居住建筑)、天津1300万平方米、辽宁2400万平方米(其中大连500万平方米)、山东1900万平方米(其中青岛300万平方米)、黑龙江1500万平方米、吉林1100万平方米、河北1300万平方米、河南360万平方米、山西460万平方米、陕西200万平方米、甘肃350万平方米、内蒙古600万平方米、新疆700万平方米、宁夏200万平方米、青海30万平方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0万平方米。

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三、认真做好改造各项工作(七)做好建筑现状调查和能耗统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建成年代、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摸清既有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及项目。

建立不同地区、不同建筑形式、不同供热方式的单位面积建筑能耗基线数据库,确定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基线,为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供依据。

(八)编制改造实施方案。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改造目标,将改造任务逐级分解并落实。

指导本辖区内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改造任务,编制改造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改造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节能改造。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实施改造。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

建筑主体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供热计量改造时,供热管理部门应配合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面监管,确保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

(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节能改造评估体系,对改造的任务完成情况、节能改造项目设计、施工资料进行验收,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居民热舒适度改善及热费支出降低等情况进行评价,达不到预期指标的,应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十一)总结经验、积极宣传推广。

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重大意义,动员相关部门、供热企业、居民等积极参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要对实施改造的成功范例及时总结并推广,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舆论环境。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改造任务的落实(十二)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各地要认真贯彻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北方采暖地区要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

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

(十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等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按照国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地方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

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服务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改造费用。

(十四)完善组织体系。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作机制,统一协调、部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墙改节能、供热管理等现有机构的作用,做好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建立完善技术标准支撑体系。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规程、图集、工法等,指导和规范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

应充分发挥有关大专院校、建筑科研等机构的作用,为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十六)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对各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作为责任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

有关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财政部清算中央财政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创新改造模式,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1.5亿平方米改造任务,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二、主要工作内容(一)逐级分解国务院确定的改造任务,落实具体项目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国家分解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到所辖各市(区、县),并将分解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2、各地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具体改造项目,确定项目时应坚持以下几点原则:(1)按照《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信息和能耗信息进行调查,优先将节能潜力大的项目确定为改造对象。

(2)采取入户调查、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居民、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对实施改造及投资改造的意见,优先将各方主体改造意愿统一、改造资金落实的建筑确定为改造对象。

(3)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

(4)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5)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力求与城市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进行。

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二)确定城市年度改造实施方案1、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落实本地区改造任务的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1),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2、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所辖市(区、县)制订的实施方案基础上,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附件2)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三)组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灵活选择融资模式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等各方面力量,通过企业自筹、受益居民投入、财政支持等方式筹措资金,进行热源及管网热平衡、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薄弱环节等方面的改造。

总结国内外实施改造的经验,改造的投资主体和回报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类:(1)供热企业改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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