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案例答案概要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一、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
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
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
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10%款项,构成胁迫成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价格,故不能撤销。
二、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
7月]日,卖方函告买方,市价上升,年内有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
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资者以总价5万美元的价格订立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6.1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
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答:(1)该案中,买方的总损失额为:61000-50000+3000=14000美元(2)如果买方采取合理措施,即以56000美元价格12月前交货,仅多支出56000-50000=6000美元(3)但此案中买方没采取合理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了14000-6000=8000美元。
根据公约的规定,遵守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违约方有权扣除,因此这8000美元买方不能得到。
(4)本案中违约赔偿买方6000美元。
三、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商法》案例及练习题答案(1)
项目一国际商法概述【综合实务训练参考答案】一、略二、略【任务案例参考答案】1.任务案例1-1-1分析提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应由受理合同争议的仲裁机会或法院来确定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
2.任务案例1-2-1分析提示:法院裁决原告败诉,其不能获得法院颁布的实际履行命令。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珍贵稀有的物品,因此赔偿无法弥补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因此此种合同法庭应该判决强制履行,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意见,当事人应当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被告订立出卖该花瓶的合同是基于一个估价师的鉴定,然而这份鉴定和估价是不公平合理的,原告街道这一切,他所支付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法院不能强制履行一个对价不公平或不符合良心的合同。
【课堂讨论参考答案】1.课堂讨论1-2-1分析提示:属于对抗制。
中国香港属于英美法系,诉讼制度采用对抗制。
项目二国际商事组织法【综合实务训练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 2. 3.✓ 4. ✓ 5.二、单项选择题1.A2.C3.D4.A5.C三、多项选择题1. ABCD2. CD3. ABC4. ABCD5. BCD6. ABCD7. ABCD四、问答题(略)五、案例分析题1:(1)老王承担,老王是该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以老王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龙翔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数额有限定的,对外投资不多超过规定的限额。
龙翔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决定出资210万以达到控股目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A.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 切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 甲银行与乙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按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
C. 北京一公司与天津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4
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 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 确条款规定,货代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 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 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 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代赔偿储运过程中货 物水湿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 价变化损失。
A.4月1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4月20日
一份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CFR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 为准。当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检疫机关发现该货物有大量的虫 卵和活虫,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在被扣留 的期间因火灾全部被烧毁。
问题: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 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 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 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 检验货物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 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 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 费用5万元。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一、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
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
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
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10%款项,构成胁迫成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价格,故不能撤销。
二、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
7月]日,卖方函告买方,市价上升,年内有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
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资者以总价5万美元的价格订立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6.1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
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答:(1)该案中,买方的总损失额为:61000-50000+3000=14000美元(2)如果买方采取合理措施,即以56000美元价格12月前交货,仅多支出56000-50000=6000美元(3)但此案中买方没采取合理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了14000-6000=8000美元。
根据公约的规定,遵守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违约方有权扣除,因此这8000美元买方不能得到。
(4)本案中违约赔偿买方6000美元。
三、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篇一:国际商法课件中案例分析的详细参考答案】ss=txt>1.(国际商法)在代理一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中,邓律师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个依据:(1)去年,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件类似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其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中作出的规定,可以支持自己的看法;(3)某著名学者在其著作中的观点,与自己观点一致,该观点已经被我国法律界广泛接受。
(不确定)问:(1)什么是我国的法律渊源?(2)邓律师提出的3各依据是否可能被法庭在审判中所采纳?答:(1)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其包括:①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②国际商业(贸易)惯例(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内容,属于任意性规范)③国内法(2)根据以上可以判断。
2.(代理法)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
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
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
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
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答::(1)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
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
3.(代理法)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是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案例二2006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为此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
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苗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最后的持有人,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程序如下:第一,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票据的补救失去票据将无法主张权利,需要法律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权利救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三种救济方法。
第一种是挂失止付。
即通知票载付款人暂时停止付款,没有记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就没有办法使用了。
什么样的票据是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呢?如携带出去的空白支票。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合伙企业》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
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成立》二、哈威诉富赛案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
”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
”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
国际商法案例答案
国际商法课前引言案例、课后案例分析答案第1章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A后,A才发出承诺,此时该要约已经撤回,A的承诺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更不用提合同生效了。
第2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1. 李某的行为违法。
李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 丁可以要求甲偿还剩下的2.5万元。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可以要求任何合伙人进行偿还。
合伙企业内部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课前引言案例】答案1.(l)《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因此,约定甲全权负责有效,但不得约定乙、丙不得过问。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因此,约定乙、丙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无效。
2.(1)不能。
各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会。
(2)不能。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分公司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不能拒绝承担责任。
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总经理王某进行追偿。
第3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答:(1)JT公司应该支付给代理商佣金。
(2)因为大陆法规定,凡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
德国商法典还有一系强制性的规定,即商业代理人一经设定,他就有权取得拥金,即使本人不履行订散或者履行的方式同约定有所不同,代理人都有权取得佣金。
【课前引言案例】答案啤酒公司可以直接要求德国S公司赔偿其损失。
啤酒公司作为本人,可以直接要求德国S公司赔偿其损失。
第4章【课前引言案例】答案1.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A后,A才发出承诺,此时该要约已经撤回,A的承诺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更不用提合同生效了。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案例分析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合伙企业》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
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毛巾。
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
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问:超市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答:超市发出的是要约邀请,根据二者的含义,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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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趁涨,我方便于 19 日复电 : “接受你 16 日发 出的要约,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但法商退回了信用证,认 为合同不成立。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合同不成立。原因:16日的要约已经失效。原因: 对要约中实质性条款的讨价还价构成对要约的拒绝,导致 原要约失效。
要约能否被撤销?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价是不 可撤销的;或 B.受发价人有理由相信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 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德国建筑商于1993年8月与美国的钢铁生产商联系,要求美国钢 铁生产商向德国建筑商发出出售4万吨钢缆的发价,并明确的告诉 美国生产商,德国建筑商将会以此次发价的价格作为基础计算某项 工程的建设成本,然后以该成本为基础向某招标公司进行投标,投 标于10月1日开始,10月10日可以知道投标的结果。
美国钢铁生产商向德国建筑商发出发价并于9月10日到达德方, 发价中没有规定接受的期限,也没有注明发价是不可撤销的。10月 2日,美国生产商向德国建筑商发出撤销发价的通知,并于当日到 达德国建筑商处。10月10日德国建筑商投标成功,随即向美国生产 商发出接受通知。美国生产商认为发价已于10月2日被撤销。德国 建筑商则认为原发价不能撤销。 注:德国和美国都是公约的成 员国。
答案:发价不能撤销。理由:B.受发价人有理由相信该项 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 赖行事。
中国C公司于199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来电:“马口铁 500公吨。每吨545美元, CFR中国上海,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 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 17日复电 : “若单价为 500 美元,中国上海,可接受 500 公 吨马口铁,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价出口服装一批, 在发价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完好包装。在发价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 “Refer to your telex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 我公司收到该复电后,当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项服装 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跃,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 作了变更,你方末予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坚 持认为合同业已成立,要求对方履约,双方发生争执。 答案:合同已经成立。原因:非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的承 诺原则上仍然是有效的承诺。
案例
中国 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发出一批木材的发盘, 中方电为:“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 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 须以货 物尚未售出为准”。 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 。 合同是否成立?
中方电属于虚盘,属于要约邀请,所以合同没有成立
答案 CD
甲向乙发出一项要约,同意以2万美元将一部汽车卖给乙, 而乙在收到上述要约以前,乙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2万美 元购买甲的汽车。此回信所列的交易条件内容与原要约的 内容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了?
答案; 合同没有 成立
一家中国公向一家美国公司发出以信件形式的要约,要 约于6月2日到达美国公司。6月12日,美国公司以信件形 式发出承诺。6月8日,中国公司发出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 并于6月13日到达美国公司。美国公司的承诺于6月17日到 达中国公司。合同是否成立?要约何时生效?承诺何时生 效? 注:中国和美国都是公约的成员国。 答案; 合同已经成立。原因:中国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到达美国公司时,美国公司的承诺已经发出,所以该撤销 要约的通知是无效的。要约生效时间:6月2日。承诺生 效时间:6月17日
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价出口服装一批, 在发价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完好包装)。在发价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 “Refer to your telex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 我公司收到该复电后,恰逢该项服装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上 涨,我方发现先前报价太低,这时我方可如何处理?
以下发盘属于要约的有:
A.可供化肥B304号,每公吨110美元,CIF上海,即装, 请你方报价。 B.可供化肥B304号,每公吨110美元,CIF上海,即装, 数量最多能供应12000吨。
C.可供化肥B304号,每公吨110美元,CIF上海,即装, 数量为我方本月产量的一半。
D. 可供化肥 B304号,每公吨 110美元, CIF 上海,即装, 数量10000吨,7日内回电有效。
答案:我方应当毫不延迟的通知对方该承诺因变更而无效。
中国企业向美国企业发出某种商品的要约。 美国企 业很快做出回复,但在回复通知中要求“交货期提前一 个月”。 中国企业认为可以接受更改的条件,于是向 美国公司回电,表示接受美国公司的更改要求。 然而 中国企业的回电还在传递途中的时候,美国公司发现市 场价格下跌,于是立刻向中国企业发出通知表示不想再 做这笔买卖。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执。(两国 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答案: 合同成立。原因:美国公司发出的表示不做这笔 买卖的通知是一个撤销要约的通知,撤销通知只有在受 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发出以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才是有 效的,但是在这里美国公司发出撤销通知的时候,中国 企业的回电已经在传递途中,所以说撤销是无效的。
我某公司向美商发出销售某商品的发价,限 6日复到有 效。美商于4日发电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接 受电报于 7日上午送达我公司。此时,该商品市价上升, 我方发现原来的报价过低,这种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我方应当毫不延迟的通知对方,承诺因迟到而失效 我某公司向美商发出销售某商品的发价,限 6日复到有 效。美商于4日发电表示接受。由于美方自己发出接受通 知的时间太晚(即接受通知的迟到不是由于电报局失误造 成),接受电报于 7日上午方才送达我公司。此时,该商 品国际市场价格下跌,而我方原来所报价格较高,这种情 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注:两国都是公约成员国 答案:我方应当毫不延迟的通知对方,该迟到的承诺仍然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