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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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27节-仲裁法(1)-杨秀清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27节-仲裁法(1)-杨秀清

仲裁法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自愿将现在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约定的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争议解决制度。

仲裁作为一种具有民间性的争议解决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自愿性(二)专业性(三)灵活性(四)保密性(五)快捷性(六)经济性(七)独立性二、仲裁的范围(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仲裁法第3条: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和第14条(二)基本制度1.或裁或审制度2.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法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上述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仲裁法第13条: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法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中国仲裁协会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第三章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法第16条: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形式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仲裁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从字义上诠释,“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居中公断之意。

“仲裁”的英文为arbitration,又称公断,表示由第三方在双方之间进行裁断。

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这一定义可归纳出仲裁的基本特征。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即仲裁双方当事人及仲裁人。

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裁断;(二)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

可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等;(三)裁决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尤其是与诉讼相比,仲裁赋予当事人以更多的自由,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在涉外仲裁中,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等。

所以,仲裁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可以避免诉讼中的繁琐程序,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可以及时处理争议同时节省费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冲突从而防止影响日后正常的商业交往等等。

这些优点都是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诉讼所不具有的。

正因为如此,仲裁越来越成为受欢迎的解决争议的良好方式。

仲裁因其优点被适用于许多领域和不同方面。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法

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河南公司和鑫泉公司在 AL0606/98号合同中约定:“Arbitration:FTAC of China”,该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仲裁, 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明确的。FTAC OF CHINA系 “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Chi na”的英文缩写,译文为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该 会的旧名称。因此,可以确定FTAC即指中国对外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旧 名称的,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该会仲裁,因此, 该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为有效。原 审以我国对外贸易仲裁机构的名称已作变更,认定本案仲 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应予 纠正。
四、效力
(一) 有效的仲裁协议 1.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3.双方自由意思表示 4.申请仲裁的事项具有可裁性 (二)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 立的。 3.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4.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 戚某,男,1931年生,北京市人,某政法大学退 休教授,博士生导师。1995年9月被天津市仲裁 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2005年7月6日晚,戚某在 其住地天津某餐厅,私自会见了案件被申请人富 士施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振伟、张德才,并接受 其宴请。2006年1月17日,新浪网公布的一段25 秒钟的录像,曝光了戚某违规接触一方当事人的 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并吃请的事实,因私下会见 当事人并接受宴请,今年75岁的仲裁员戚某被国 务院法制办通报除名。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各仲 裁委下发通知,如有聘任戚某担任仲裁员的,应 予除名,今后亦不得再聘任。据了解,戚某是仲 裁法实施以来首个被仲裁界终身禁入的仲裁员。 戚某此前同时任5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经济法笔记——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章节

经济法笔记——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章节

第7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
第1节 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二、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以自愿为基础 (二)仲裁机构、地点和方式等均可由当事人议定 (三)仲裁惯例为一裁终局 (四)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三、仲裁协议

(一)概念 (二)形式 1,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2,合同之外关于提交仲裁的协议 (三)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四)作用 1,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确定仲裁机 构对案件的管辖权 2,使当事人承担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义务 3,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的依据 4,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诉讼的概念 二、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案件 ——侵权纠纷案件 (三)协议管辖——合同纠纷案件 注意: 1,当一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在收到判决书的15日内 有权提起上诉 2,第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法院判决书自送达当事人之 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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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新版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 裁 法

仲 裁 法

2)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 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3)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 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具体规定见下文)的规定。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仲裁的适用范围与管辖 1.1.1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 裁协议,自愿将 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 解决制度。
在我国,《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 法》的调整范围 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 外,根据《仲裁法》第 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3.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 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 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 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1.4.4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1.仲裁裁决的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 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 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1.4.3 开庭和裁决 1.仲裁开庭和审理 (1)审理的形式 依据《仲裁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 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 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一、临时仲裁: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②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④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程序性事项(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一、临时仲裁: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②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④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程序性事项(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

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

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

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仲裁法第二章

仲裁法第二章
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议,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被告伪造提单进行商业欺诈为由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败诉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其理由之一是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法院没有管辖权。
问题:法院有否管辖权?
案例3:
1996年5月5日,轻纺公司(江苏)与裕亿公司(香港)签订了CC960505号购销合同,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0美元;同年5月6日,轻纺公司又与太子公司(加拿大)签订了CC960506号购销合同,亦约定由太子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0美元。
第三节仲裁基本原则
第四节仲裁基本制度
第五节《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我国仲裁法发展及成就
仲裁法发展
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
1.修订后的民诉法对仲裁制度的发展:修改了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事由;完善了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
3.《刑法》的修订与“枉法仲裁罪的质疑
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1976年仲裁规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仲裁法与仲裁规则之间的关系
仲裁法
仲裁规则
制定机构
仲裁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或其所属商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该机构的规则,或者是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
适用方法和范围
1.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有限度地突破“商事”的限制,将可仲裁事项的范
围扩大到所有“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关于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放宽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并对其作扩大解释,尽可能包括新型的协议形式。

中级经济师(人力 笔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中级经济师(人力 笔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第十七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高频考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⑦《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时间有争议的,可申请仲裁。

高频考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高频考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

(2)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委员会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体现了“三方原则”。

(二)劳动争议的协商。

(1)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回应。

5日内不回应,视为不愿协商,当事人可约定延长期限。

(2)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三)劳动争议的调解。

(1)企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第13章 仲裁法

第13章 仲裁法

(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 理由。 受理的法律效果。 三、答辩与反请求 《仲裁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 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 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第十三章 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将纠纷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 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 制度。 仲裁具有如下要素:(1)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2)解决争议的第三人是当 事人选择的;(3)非司法机构的第三人为争议作 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 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 通知;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 权仲裁的。
五、仲裁庭的组成 我国《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 员组成,也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 的,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 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 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 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 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 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或者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劳动仲裁法基本知识

劳动仲裁法基本知识

劳动仲裁法基本知识劳动仲裁法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回顾劳动仲裁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定义、适用范围、仲裁程序等内容,以帮助读者加深对劳动仲裁法的理解。

一、定义劳动仲裁法是指我国用于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特殊程序,通过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公平、合法的裁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劳动仲裁法适用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方面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例如合同解除、薪资支付、工作安全等问题。

劳动仲裁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解决,但对于特殊类型的劳动争议,比如劳动合同期满与续签、劳动合同表述不明确等争议,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选择适用仲裁法还是法院诉讼。

三、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是指受国家授权,专门负责劳动争议解决的组织。

我国设立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其层级关系为省级、市级、县级。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具有法律、经济、劳动关系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

四、仲裁程序1. 申请仲裁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2. 受理与调解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将进行受理,并通知用人单位参加调解。

调解旨在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 仲裁庭审如果调解不成功,劳动仲裁委员会将组织仲裁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也可以自行出席。

4. 仲裁裁决仲裁庭审结束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裁决书会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仲裁结果进行阐述,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

五、执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如有一方不执行裁决,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商事仲裁课程知识点总结

商事仲裁课程知识点总结

商事仲裁课程知识点总结一、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选定仲裁员或者仲裁庭,就发生的商事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方式。

它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依法进行的非诉讼性争议解决机制。

商事仲裁是在自愿、平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商事仲裁是一种非常具有灵活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

二、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商事仲裁适用于国际和国内的商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经济补偿、知识产权纠纷等。

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商事纠纷。

三、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当事人参与商事仲裁是自愿的,没有被强制要求参与。

2. 平等原则: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仲裁裁决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公正裁决。

3. 公正原则:商事仲裁需要保证仲裁庭的公正性,仲裁员需保持独立、中立的立场。

4. 保密原则:商事仲裁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需要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 终局原则: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当事人需遵守仲裁裁决并执行。

四、商事仲裁的程序商事仲裁的程序分为申请仲裁、组建仲裁庭、证据交换、听证、裁决等多个阶段。

在申请仲裁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书,并交纳仲裁费。

在组建仲裁庭阶段,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意愿和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在证据交换和听证阶段,双方当事人需要交换证据并参加听证。

最后在裁决阶段,仲裁庭进行裁决并向双方当事人公布裁决书。

五、商事仲裁的程序性规定商事仲裁的程序性规定主要包括仲裁庭成员的独立性、仲裁庭程序的公开性、证据交换程序的合理性、听证程序的公正性等。

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仲裁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六、商事仲裁的仲裁庭商事仲裁的仲裁庭由一名或者多名仲裁员组成,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选定。

仲裁庭的成员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保持独立、中立的立场,对争议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七、商事仲裁的裁决商事仲裁的裁决是仲裁庭对商事纠纷的解决方案,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

基本知识仲裁法

基本知识仲裁法

基本知识仲裁法仲裁法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减轻法院的负担,提供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在仲裁过程中,独立中立的仲裁员将审理争议,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仲裁法的基本知识,让读者对其了解更加深入。

一、仲裁的定义和特点仲裁是指当事人自愿选择的、通过独立第三人的审理和裁决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相对于诉讼程序,仲裁的特点在于自愿性、快捷性和机密性。

仲裁的自愿性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

相比之下,诉讼程序则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的指示和裁决。

仲裁的快捷性体现在程序上的高效和灵活。

仲裁程序通常较为简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以提高效率。

仲裁的机密性是指整个仲裁过程和相关文件的保密性。

与诉讼不同,仲裁的程序和结果不会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法适用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

这些纠纷可以涉及合同履行、财产权益、知识产权、劳动关系等领域。

仲裁法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达成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结果,例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争议,而无需通过法院起诉。

三、仲裁程序的主要环节仲裁程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开庭、仲裁裁决和裁决执行。

仲裁申请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解决争议的请求。

仲裁受理是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确保符合法定条件。

仲裁庭开庭是指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辩论。

当仲裁员综合各方意见后,将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是仲裁员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最终裁决。

该裁决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般无法上诉。

裁决执行是将仲裁裁决变为具体执行行为,例如财产拍卖、强制执行等。

裁决执行的具体方式由各国法律所规定。

四、仲裁的优势和限制仲裁相较于诉讼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1. 简便高效:仲裁程序相对诉讼程序来说更加简洁和高效,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并减轻法院负担。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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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因此,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 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使双方当事人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生纠纷后, 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 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 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 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 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我国仲裁法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仲裁协}义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 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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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笔记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1.仲裁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a.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关系纠纷);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现在还保留在行政仲裁的性质,之后不服可以起诉--一裁两审)。

2.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实际为意思自治):a.是否提交仲裁;b.哪些提交仲裁;c.提交哪个仲裁;d.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e.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

(2)依法仲裁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3.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双方应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a.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b.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a.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b.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a.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b.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c.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d.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专业仲裁庭。

2.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1)一般条件:仲裁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

a.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b.有必要的财产。

c.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d.有聘任的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a.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b.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聘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b.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c.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d.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e.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f.兼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聘为仲裁员,但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而影响本职工作。

3.仲裁协会:a.设立: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时应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b.章程: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c.组成: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d.职责: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e.规则: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第三章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类型:a.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b.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

c.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如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电话记录不行,除非对方在记录上签字)。

d.通过援引其他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2.仲裁协议的内容: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

3.仲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a.当事人双方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法院有权作出裁定。

b.如果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①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②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c.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法院受理后应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确认管辖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管辖。

(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仲裁法17条和18条):a.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形式)。

b.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d.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答案】AD 【详解】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本题中,对于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属于人身关系的不可以仲裁;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受影响;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此项没有标明“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是哪一个,因为北京除了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外,还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以本约定不明确。

因此,本题答案为AD。

第四章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1)代理仲裁:a.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比照民诉规定;b.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我国进行仲裁代理。

(2)申请仲裁的条件:a.有仲裁协议。

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审查与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4)当事人权利: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5)仲裁中的财产保全:a.必须由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申请;b.仲裁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而不能直接向法院递交;c.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d.当事人对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e.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申请只能先交仲裁委,再交法院;执行只能由法院来。

2.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a.独任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b.合议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c.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回避:a.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b.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c.回避的决定:①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②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d.回避的法律后果:①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其他原因,如死亡、生病等也应当依照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②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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