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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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学一、简答题1、简述仲裁协议及其有效要件..概念: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有效要件:1订立协议的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2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2、简述仲裁裁决的类型最先合席1先行裁决..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2最终裁决..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裁定..3缺席裁决..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3、简述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概念: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总称..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区别:第一;制定机构不同..仲裁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而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或其所属商会制定;第二;适用方法和范围不同..仲裁规则具有契约性;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规则..而国家仲裁法不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 而是适用于在颁布仲裁法的国家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第三;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规则对相关当事人的效力相当于契约的关系;而仲裁法对在该国家进行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无需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对此作出选择..4、简述仲裁中的和解制度..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5、简述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一启动程序不同..仲裁的需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不需要双方协商..二解决争议的机构不同..仲裁解决纠纷的机构为仲裁委员会..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机构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三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不同..仲裁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且不能解决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四公开与否的要求不同..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民事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除特别程序审理等案件之外..六强制程度不同..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仲裁机构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并且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人无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由一方当人申请法院执行..民事诉讼对干扰诉讼活动的人可以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对于民事判决;法院可以决定或依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6、如何理解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指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7、简述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规定:中国是社会团体法人..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公断性质、非政府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8、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的受理范围..9、简述仲裁员责任..仲裁法对仲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10、简述我国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及意义概念: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特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意义: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仲裁裁决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或错误..仲裁法中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种程序监督机制;对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论述题1、试论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其作用为:1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2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3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仲裁协议约束着仲裁庭;仲裁庭应当根据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试论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或裁或审制度中;裁为仲裁、审为诉讼..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受理..3、试述仲裁协议的特点、内容及效力一、特点:一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二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1.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2.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任意选择他们共同认可的仲裁委员会..4.仲裁协议具有广泛的约束力..二、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该意思表示应满足三个条件: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2.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是明确、具体..三、效力一对当事人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合法成立;首先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特定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相应地承担着将争议提交依协议确立的范围、地点的仲裁机构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将对特定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授予了特定的仲裁机构..三对法院的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是其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四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机构对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其强制执行力..4、论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一、人民法院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赋予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三、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在申请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有权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5、试论仲裁制度中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仲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2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3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5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6、试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根据我国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7、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同简答第6题8、试述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1、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并且可以执行、撤销仲裁裁决..2、仲裁与诉讼相比;又有自身的特点: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2 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3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4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三、案例分析题1.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有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王某和陈某虽然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陈某是在首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而不是在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2.正确..仲裁协议有效;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请求陈某履行交房义务;争议事项即平等主体的王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合同履行纠纷;符合仲裁法确定的仲裁事项..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直接确定采取合议制不符合规定..本案仲裁庭的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员会员主任直接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4.不正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本案中陈某在首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才提出..5.有权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本案中;王某提出的陈某选择的仲裁员回避理由成立..由王某重新选定或者重新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1.属于申请给付的仲裁请求..2.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甲公司为被申请人..3.本案的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制度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体现之一是: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之一: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对仲裁协议约定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仲裁..本案中德国乙公司仅要求中国甲公司支付剩余的一台设备款;并未要求支付违约金..4.三日内向被执行人中国甲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甲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5.本案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6.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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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5.仲裁权内容:①.仲裁管辖权②.仲裁审理权:A.程序指挥权 B.证据的获取与认定权 C.事实的确定权③.仲裁调解权④.仲裁裁决权6.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相同点:①.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③.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④.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⑤.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区别:①.仲裁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②.仲裁机构与法院性质不同③.案件管辖权基础不同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第二章:1.仲裁法的含义: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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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1)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仲裁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
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
3 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法还以明文列举的方式,排除了仲裁法对下列纠纷事项的效力: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仲裁法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即仲裁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我国仲裁法实施之日即为仲裁法开始生效之日,仲裁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仲裁规定相抵触的,以仲裁法为准。
(4)仲裁法的空间效力。
仲裁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仲裁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均适用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试述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第一,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
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⑤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课程第一章 仲裁基础知识61 第一章仲裁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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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4、所遵循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相同 5、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相同 6、当事人的权利大体相同 7、仲裁裁决和民事诉讼判决的法律效力相
同
四、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性质不同 3、受案范围不同 4、受案方式不同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二、仲裁的性质
(一)仲裁性质的几种观点 1、司法权说 2、契约说 3、司法、契约混合说 4、自治说
二、仲裁的性质
(二)仲裁性质 仲裁兼具司法性、契约性、自治性与民间
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三、仲裁的分类
(一)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1、临时仲裁 2、机构仲裁
三、仲裁的分类
(二)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1、国内仲裁 2、涉外仲裁
3、司法对仲裁的监督 (1)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2)撤销仲裁裁决 (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五、仲裁的历史沿革
(一)仲裁的历史阶段 1、 14世纪之前的早期仲裁阶段 2、 14世纪至19世纪的现代仲裁制度时期 3、 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后现代仲裁的
成熟与完善阶段
五、仲裁的历史沿革
第一章 仲裁基础知识
马德才
一、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
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 关的第三审理者审理,并做出具有约束力 的裁决,以解决当事人间争议的方法。
一、仲裁的概念
(二)仲裁的特征 1、自愿性 2、专业性 3、保密性 4、独立性 5、灵活性 6、快捷性 7、经济性
仲裁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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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及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一)回避制度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于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仲裁程序的制度。
回避的法理基础:1、利益规避原则。
2、法官应当中立而不能持有偏见(防止预断)。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四)或裁或审制度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裁终局制度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仲裁裁决与终局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向仲裁机构和各方当事人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如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当迅速向各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予以披露。
基本原则: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全部仲裁过程、对仲裁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或者在仲裁活动进行的各个阶段起着主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1、反映仲裁本质特征的2、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区别于基本制度)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基石、首要原则。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6条)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30、31条)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16、18)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39、40、44、54)二、处分原则含义: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或终结仲裁程序,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申请仲裁,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仲裁庭不能干预。
仲裁知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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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常识性知识一、什么是仲裁?仲裁又称公断。
根据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其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此方法解决其争议;2、解决争议的第三人是当事人选择的;3、第三人解决争议的裁断具有约束力。
应当说仲裁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们在此所说的仲裁是只限于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因此仲裁法中所谈的仲裁是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人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二、仲裁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
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所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而受到级别管辖的制约。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付仲裁。
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则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
5、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诸项权利的集中体现,是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仲裁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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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的双方或各方依照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把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争议的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2.临时仲裁:是一种在事先并不存在仲裁管理组织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仲裁结束,仲裁庭即自行解散。
3.机构仲裁:也称制度性仲裁、常设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某一常设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4.仲裁的优点(1)自主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语言、法律等。
(2)专业性。
仲裁员都是专家或专业人员。
(3)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自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4)管辖权的确定性。
仲裁机构的选择由当事人确定,不向法院的管辖需要法律的确定而且存在争议。
(5)费用低。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6)速度快。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5.仲裁的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自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6.我国仲裁法的的适用范围仲裁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7.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论述)(1)自愿原则。
自愿是贯彻仲裁程序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此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有权协商选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法复习要点..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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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要点一仲裁的范围1可以仲裁的纠纷: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能仲裁的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适用其他法律处理的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仲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一)仲裁委员会1设立地方:(1)直辖市(2)省府所在地的市(3)设区的市说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隶属关系3仲裁委人员组成: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4仲裁协会性质:社团法人;对会员监督(二)仲裁员适任条件1仲裁员选任资格(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四仲裁协议(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二)内容1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合法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说明:可以补充约定的是: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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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基本知识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
了解仲裁法的基本知识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商业环境,还能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本文将介绍仲裁法的基本概念、仲裁协议的要素以及仲裁程序的流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仲裁法的相关内容。
一、仲裁法的基本概念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选派仲裁员,根据其在纠纷解决中的专业知识,依法审理纠纷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程序灵活、效率高和保密性强等优势,广受商业界的青睐。
二、仲裁协议的要素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使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具体条款。
了解仲裁协议的要素对于确保争议得以有效解决至关重要。
1. 合法性仲裁协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合法的纠纷对象、合法的仲裁协议主体和合法的仲裁程序。
如果仲裁协议的内容涉及违法行为或超出了仲裁协议主体的权力范围,该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2. 表达意图明确仲裁协议必须对当事人的意图进行明确表达。
协议应明确规定争议的主要事实、争议范围、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等关键要素,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3. 签署形式仲裁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形式,并且被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律法规所要求。
签署时应确保双方的签字真实有效。
三、仲裁程序的流程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案件从提起到裁决的整个过程。
了解仲裁程序的流程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参与和应对仲裁过程。
1. 仲裁请求仲裁程序的开始是仲裁请求的提交。
当事人需要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明确表达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并陈述相关争议事实与请求。
2. 仲裁答辩被申请方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仲裁答辩。
仲裁答辩是被申请方回应仲裁请求的机会,可以陈述其观点、释放证据并提出反诉等。
3. 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的组成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性质及仲裁机构的规定达成一致,选派仲裁员或由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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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重点仲裁法第一章导论二仲裁的概念定义: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裁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
三仲裁的特点(与诉讼相比较)1自愿性仲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必须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诉讼: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机关,诉讼管辖权的确立不以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为必要条件。
2 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3灵活性仲裁: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开庭的方式,以及仲裁规则等,因此,仲裁程序在很多环节上可以简化,文书格式和裁决书的内容,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诉讼:严格的诉讼程序4效率性仲裁:一裁终局,更具效率诉讼:两审(我国)或三审终审(英美法系国家)5独立性仲裁: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实行级别管辖,各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6专业性仲裁:仲裁的纠纷多为民商事纠纷,仲裁员由各行业的专家构成,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上有明显优势,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审理诉讼:法官是一个相对固定的群体,不可能对每个民商事纠纷所涉及的问题都是专家7 国际性仲裁:100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在一个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缔约国去申请执行,这一优势是法院判决难以拥有的诉讼:法院的判决未能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为承认和执行五仲裁的分类1国内仲裁domestic arb.与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国内仲裁:解决本国当事人之间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国际仲裁(涉外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泛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或国际性民商事争议的仲裁。
仲裁法律基本知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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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基本知识详细介绍仲裁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解决争议的方式,其具有许多优点,如迅速、灵活和相对低成本等。
在仲裁过程中,了解仲裁法律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详细介绍仲裁法律的相关内容。
一、仲裁的定义和特点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仲裁协议,聘请一名或多名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快速高效:仲裁通常较为迅速,可以有效避免传统诉讼程序的冗长。
2. 灵活性: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点和程序等,以适应争议的具体情况。
3. 保密性:仲裁程序常常保持高度保密,确保争议的当事人和机密信息不会被公开。
4. 可执行性:仲裁裁决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效力,当事人应按照裁决的内容履行义务。
二、仲裁法律的适用范围仲裁法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商业争议、劳动纠纷、知识产权争议等。
各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各异,但大多数国家都基于《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进行了立法,以便统一和规范仲裁程序。
在选择仲裁法律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的争议性质和双方国际关系等因素进行考量。
三、仲裁协议的要素仲裁协议是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关键文件。
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要素:1. 同意仲裁:当事人应当明确表达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
2. 纠纷事项:仲裁协议应明确涉及的纠纷事项,以确保仲裁员有权对这些事项做出裁决。
3. 程序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体规定仲裁的程序和具体步骤。
4. 仲裁地点:仲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仲裁的地点,以确定适用的仲裁法律。
四、仲裁员的选择和资格仲裁员的选择对于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专业领域来选择合适的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 独立性和中立性:仲裁员应当在争议中保持独立和中立,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扰。
2. 相关背景:仲裁员应当拥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便能够更好地理解争议的本质。
3. 仲裁员资格认证:一些国家对仲裁员进行资格认证,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资格和背景。
仲裁法学复习资料
![仲裁法学复习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7749bdcf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23.png)
仲裁法学: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仲裁的概念: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 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上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法的概念及意义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确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诉讼,调解等其他方式相比较,有如下特征:(一)仲裁具有自愿性(二)仲裁具有专业性(三)仲裁程序具有灵便性(四)仲裁具有保密性(五)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六)仲裁具有独立性二、仲裁制度的性质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
其性质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1.司法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利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
如果没有国家授权及国家司法权的授予,国家法律不承认当事人有权提交仲裁,不授权仲裁员审理和裁决争议,不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性,则仲裁是无意义的,也是无效的。
2.契约说。
这种学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器乐性质的行为。
仲裁员权利的取得不是自法律授权,而是来自当事人的协议。
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等均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也是由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选定。
由于裁决是双方当事人授权仲裁员作出的,仲裁员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裁决也就相当于代理人代表当事人订立的一种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该学说主张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均属于合同约束力的范畴,均遵循“契约比寻信守执行”原则,而不需任何国家授权或者批准,当事人有义务自觉遵守。
仲裁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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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知识点总结一、仲裁的定义仲裁是指一种通过由独立的、公正的第三方仲裁员作出裁决来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进行,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仲裁的特点包括:1. 独立性:仲裁员是独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
2. 公正性:仲裁员必须公正、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 结果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仲裁法与诉讼的区别仲裁法和诉讼法是解决争议的两种不同方法。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包括:1. 仲裁法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选择,而诉讼则由法院强制性指定。
2. 仲裁法通常更加高效、快捷和成本效益,而诉讼则通常更加繁琐、费时和费用高昂。
3. 仲裁法的裁决可以是终局的,只能在极少数情况下进行上诉,而诉讼的判决则可以进行上诉。
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约定。
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协议的范围:仲裁协议需要明确约定仲裁的范围和适用的法律。
2. 仲裁员的选择: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的仲裁员,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来指定仲裁员。
3. 仲裁程序:协议需要规定仲裁的程序和时间表。
4. 仲裁裁决的执行:协议需要约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
仲裁协议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书面形式,并且需要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四、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 仲裁申请: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2.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组成仲裁庭。
3. 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陈述意见,并进行听证。
4.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程序主要特点包括: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
仲裁程序通常更加迅速和高效,适用于对商业纠纷等具体问题的处理。
五、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是通过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
因此,仲裁裁决执行是十分重要的。
仲裁裁决执行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 申请执行:获得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考点
![仲裁法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4b5a380ebed5b9f3f90f1c4b.png)
1.仲裁协议定义:指当事人各方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定义: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仲裁协议效力:(一)对当事人的效力——约束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二)对法院的效力——排斥司法管辖权(三)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四)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自动履行和法院的强制执行2、商事保留纽约公约允许的保留声明:1)互惠保留声明,即我国仅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上适用公约;2 )商事保留声明,即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3.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关系从性质上:民间(私法性)、志愿;国家(公法性)、强制依据上:仲裁协议;(特定)国家法律审制上(程序上):一裁终局;二审终审制对案件的管辖权: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仲裁庭因仲裁协议而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法定管辖(级别和地域管辖)组成上:专家、学者;法官时间上:短、富于效率;程序冗长费用上:相对底(但是对国际、涉外仲裁除外);高审理程序:秘密性;公开性程序上:自治性;法定性执行上:自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4.临时仲裁机构(ad Hoc Arbitration):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常设仲裁机构(Institution Arbitration)5.谈谈你对仲裁制度的理解(1)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
仲裁法期末复习重点
![仲裁法期末复习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31e23871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62.png)
一、仲裁制度的确立中世纪的欧洲,随着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的兴起,仲裁被国家政权认可并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与诉讼一样的法定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也纳入了国家的司法制度体系中。
但是,当时奉行王权之上,受到司法权的控制。
二、仲裁制度的发展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国家逐渐认识到仲裁制度在经济贸易领域的作用。
19世纪中期以后,各国以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常用方法,并且赋予其法律上的意义,使得仲裁制度成为一种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制度。
进入20世纪中后期,西方各国都根据其发展需要,多次修改,或者重新制定了其各自的商事仲裁法,使其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得以日趋完善。
商事仲裁国际立法工作也逐步加快,各国商事仲裁法也有趋同的趋势,因为各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相近,仲裁受政治、司法因素的影响较弱。
三、商事仲裁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国家集中一切政治权力,而市民社会则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
包含:一是市场经济体系;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如商会。
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市场经济的核心——意思自治。
市场经济是借助于市场交换关系,依靠供求、竞争、价格机制,组织社会经济运行,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和人们利益的经济,即在市场调节下运行的经济,每一个市民都应当具有独立的平等市场资格,通过等价有偿交换与自由竞争获得利益。
国家是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排他性、扩张性和任意性的特征。
公共权力过度扩张,必然会使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形成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总体性社会结构,政治国家淹没市民社会。
同时,政治国家也会背离公共利益,出现权力寻租,国家机构、政府官员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公民基本权力之实。
必然导致国家权力与市民权利的冲突。
市民社会有其自身难以克服和解决的缺陷——政治社会的保障和规范,如需要宏观调控,通过制定民法来进行司法调整。
仲裁重要知识点总结
![仲裁重要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46efdba2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42.png)
仲裁重要知识点总结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性:仲裁是基于双方自愿协商的,双方均同意将纠纷提交给仲裁裁决。
因此,仲裁裁决是受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双方需要尊重并执行仲裁裁决。
2. 公平公正:仲裁裁决必须是公平公正的,仲裁员需要在独立、中立的位置进行裁决,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3. 最终性:仲裁裁决是最终的,一旦仲裁裁决达成,双方均需要遵守执行,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4. 保密性:仲裁程序的过程和裁决都需要保持保密性,双方在仲裁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和裁决结果不得对外公开。
5. 独立性:仲裁员需要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受到外部的影响和干扰,确保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仲裁的流程1. 仲裁协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即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选择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2. 仲裁申请: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一方可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同时需通知对方,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和协议材料。
3. 仲裁庭的组建: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的协议和申请,组建仲裁庭,一般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需要符合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的规定。
4. 仲裁庭审理:仲裁庭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争议的审理和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会给双方平等的机会进行陈述和辩护,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审理结束后,会对争议做出裁决,裁决书会由仲裁机构送达给双方,裁决书是最终的,双方需要遵守执行。
三、仲裁的执行1.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方不遵守仲裁裁决,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仲裁裁决执行。
2. 诉讼确认: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确认,即将仲裁裁决确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
3. 国际执行:如果涉及国际仲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在缔约国都具有执行力,受到国际公认。
综上所述,仲裁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其基本原则为自愿性、公平公正、最终性、保密性和独立性。
仲裁法与仲裁协议的知识点梳理
![仲裁法与仲裁协议的知识点梳理](https://img.taocdn.com/s3/m/8a2f053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f5.png)
2023
PART 06
涉外仲裁制度简介
REPORTING
涉外仲裁制度概述
涉外仲裁制度的概念
涉外仲裁制度是指一国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确立的,适用于具有涉 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涉外仲裁制度的特点
具有国际性、民间性、自治性和准司法性等特点。
涉外仲裁制度的意义
为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灵活的方式,有利 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涉外仲裁机构与涉外仲裁规则
涉外仲裁机构
包括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各国设立的专门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 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规则
包括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作 出和执行等规则。
涉外仲裁机构与规则的关系
涉外仲裁机构依据涉外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活动,同时,涉外仲裁规 则也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重要依据。
仲裁法与诉讼法在程序上的比较
管辖权来源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法院的管辖权来 源于法律规定。
程序启动
仲裁程序由当事人申请启动;而诉讼程序由原告起诉启动。
程序进行
仲裁程序较为灵活,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等; 而诉讼程序则较为严格,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仲裁法与诉讼法在实体上的比较
理。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 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 ,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审理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 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 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 出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庭在组庭后一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 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
2023年仲裁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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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要点一仲裁旳范围1可以仲裁旳纠纷:平等主体间旳协议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能仲裁旳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旳行政争议;(3)合用其他法律处理旳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旳农业承包协议纠纷二仲裁旳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仲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一)仲裁委员会1设置地方:(1)直辖市(2)省府所在地旳市(3)设区旳市阐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2不按行政区划设置: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从属关系3仲裁委人员构成: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4仲裁协会性质:社团法人;对会员监督(二)仲裁员适任条件1仲裁员选任资格(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旳;(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旳;(3)曾任审判员满8年旳;(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旳;(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旳。
2仲裁员旳法律责任四仲裁协议(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二)内容1祈求仲裁旳真实意思表达2仲裁事项合法3选定旳仲裁委员会阐明:可以补充约定旳是: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1)仲裁协议约定旳仲裁机构名称不精确,但可以确定详细旳仲裁机构旳,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合用旳仲裁规则旳,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到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旳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旳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旳一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旳,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旳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种仲裁机构旳,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旳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旳一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旳,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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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知识点
一、临时仲裁:
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
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
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
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②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④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程序性事项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的司法原则②仲裁庭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独立仲裁原则是仲裁法的重要原则,是保障仲裁公正性的前提。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仲裁与行政脱钩②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③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
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含义:仲裁法基本制度,是指在仲裁活动中,约束仲裁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仲裁法基本制度具有具体性、阶段性、直接适用性的特点。
仲裁法基本制度包括:
①协议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是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
②或裁或审制度,或重或裁制度就是确定具体纠纷解决方式所使用的制度,也是标志仲裁作为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
③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制度。
五、仲裁协议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将其间业已发生或将来产生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的基本特征:①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②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③仲裁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④仲裁协议所处分的客体范围受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
⑤仲裁协议的形式是书面的
六、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含义及依据
含义:是指仲裁协议,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虽然依附于合同,但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互分离,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也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主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尤其是仲裁条款当然无效。
否认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冲突。
七、仲裁协议的无效
①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以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③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时,仲裁协议无效。
④对仲裁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事项的,仲裁协议无效。
⑤对仲裁机构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机构且无法根据仲裁协议的其它内容推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八、仲裁协议的失效
①仲裁机构已对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
②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
③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九、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与仲裁条款应被看做两个单独的协议,主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作为从合同则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另一项权利义务,即通过仲裁解决因履行商事交易而产生的争议。
十、自裁管辖的理论依据
①首先,自裁管辖学说来源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②其次,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与国家对仲裁的限制,尤其涉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等问题,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对仲裁管辖权具有具体的制约性,争议事项是否可由仲裁解决,取决于他是否属于有关国家国内立法所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
③此外国际公法上,国际法院在受理“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有关案件以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之一切案件”时,对于当事国提出争议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等管辖权异议的,国际法院具有决定其自身管辖权的权力。
④最后,仲裁庭自裁管辖学说的出现顺应了仲裁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
十一、仲裁程序的特征
①仲裁程序的自我完足性。
是指仲裁程序独立开始、进行、结束,程序上不受外部的干扰和影响。
司法保障是在仲裁程序完足性的前提下进行的。
②仲裁程序的自治性。
仲裁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当事人对仲裁的控制能力,即所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仲裁规则;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地点;选择仲裁语言等。
③仲裁程序的正当性。
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其是以公平、公正为目标。
十二、与法院裁决相比,仲裁裁决具有以下特点:
①裁决对象特定化。
仲裁裁决只能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判断
②裁决作出方式多样化。
仲裁程序中,三人仲裁庭则由“少数服从多数”或使用首席仲裁员意见,在法院裁判中,若采用合议制,裁判只能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③签名方式较为特殊。
在仲裁程序中,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签名(除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作出外),在法院判决中,合议庭成员都必须签名。
④保密性较强。
仲裁裁决,除当事人约定可以公开外,一律保密,而法院裁判结果原则上必须公开。
十三、裁定费用担保应考虑的因素:
①请求方(指申请费用担保的一方)无法从对方追回费用的危险系数高。
②费用担保不致使被请求方的仲裁请求受到阻碍。
③请求方提出费用担保的申请出于善意。
④被请求方的仲裁请求毫无根据,因而没有很强的证照表明他会胜诉。
⑤被请求方故意有意处置自己的财产,会导致将来无法执行有关费用的裁决书。
⑥其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特别考虑的因素。
十四、合并仲裁
概念: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已经开始、相互独立但是又有联系的仲裁程序加以合并审理。
意义:①合并仲裁可避免产生不一致甚至矛盾的裁决。
②合并裁决可降低举证上的难度③合并仲裁有利于提高仲裁程序额的效率
合并仲裁的一般条件
①两个或多个仲裁程序相互关联
②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合并仲裁的合意
③各方当事人还必须就选择相同的仲裁地、仲裁机构和在如何组成仲裁庭和适用仲裁程序上达成一致意见。
十五、关于仲裁程序最低限度的公正性的表述,备受学者称道的是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3条的经典规定:①仲裁庭应:A公平及公正的对待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陈述案件并抗辩对方当事人的陈述;B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开支,以对待决事项提供公平的解决方式。
②仲裁庭应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在其对程序和证据事项的决定中以及在行使授予他的所有权利时,都应遵守该一般义务。
十六、重新仲裁的适用条件
①重新仲裁必须在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程序中启动,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不能发回重新仲裁。
②启动重新仲裁程序的理由,必须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之一。
重新裁决的理由不能超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的范围。
③仲裁裁决的错误是仲裁庭可以通过重新仲裁加以纠正的错误。
这是重新仲裁的实质要件,也是决定重新仲裁范围的最本质的条件。
十七、不予执行概述
不予执行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书予以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不予执行与撤销裁决的区别
①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②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③管辖法院不同④审查的权力主体不同⑤裁定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是有不尽相同⑥是否重新仲裁不同⑦裁定的法律效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