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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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0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1995.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于广洲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成片建设的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及子女转学、转托等事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

第七条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房屋补偿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房屋拆迁工作;(五)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等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六)其他有关拆迁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锡政发[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以及新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安置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解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财政、民政、公安、规划、建设、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锡政规[2014]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4〕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费用的计算、审核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锡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宜。

第六条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征收住房”)的,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锡政办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7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各项规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我市房屋征收工作机制,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条例》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确定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暂时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房屋征收部门与现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辖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二)规范房屋征收程序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实施补偿安置,确保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应向征收部门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及范围图和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征收部门依法进行审核。

对无锡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过700户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无锡市政府刻制“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用于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和补偿决定书。

市征收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做好征收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编制以及征收补偿的各项工作。

2011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1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市政府按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四)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备案管理;(五)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六)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七)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政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环境绿化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的(含征地撤组转居后的剩余土地上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市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元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征地工作;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供电、电信、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规划部门核定征地房屋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建设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人、分户;(二)通知国土部门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三)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名户等手续;(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前条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报经市建设局批准;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满(含延长期限)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拆迁人未取得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自行恢复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间(含延长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出生婚嫁;(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三)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

公安部门办理户旧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建设局和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建设单位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碎卜偿安置方案等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领取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锡政发〔1989〕22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公布日期】1989.11.21【实施日期】1989.1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11月21日锡政发[1989]225号)各县(市)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处、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无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国家建设需要,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拆迁房屋问题,根据《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无锡市城镇房屋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含郊区、马山区)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或其他构筑物时,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机关)。

无锡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专职机构,其职责是: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制订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组织审查被拆房屋产权和作价;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调处拆迁纠纷。

第四条凡涉及房屋拆迁,建设单位均须持建设项目、用地和拆迁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或规划许可证)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到市拆迁办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商定拆迁期限,缴纳拆迁管理费(市政建设拆迁缴纳工本费)和产籍资料保证金后,方可动员拆迁或委托拆迁。

第五条在拆迁范围内,当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街道等部门,接到市拆迁办的拆迁通知后,除出生、退役、婚嫁等正常情况外,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和营业执照手续;对原有房屋,不准再行扩建、改建、翻建、买卖、交换、出租和改变原用途;拆迁动员后,商业用房应停止营业。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9•【字号】锡政发[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发〔2008〕92号)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责,对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锡政发[2009]7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锡政发[2009]7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9〕7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锡政发〔2004〕306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房地产估价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和估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拥有一定数量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司法等方面专家在内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库,并定期公XXX更新专家库名录。

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估价机构,或信用档案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估价业务。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7号,2007年2月1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7号,2007年2月1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7号(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城市(镇)规划区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规划区内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办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宅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

财政、农林、劳动保障、审计、民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等,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

第八条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开发。

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必须先征为国有土地。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发文字号】锡政发[2009]75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20【实施日期】2009.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9〕7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锡政发〔2004〕306号)部分条款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房地产估价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和估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拥有一定数量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司法等方面专家在内的房地产评估专家库,并定期公布和更新专家库名录。

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估价机构,或信用档案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估价业务。

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建设局每年向社会公告一次,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363号文件

363号文件

363号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21]36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市政府按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四)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备案管理;(五)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六)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七)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正文:----------------------------------------------------------------------------------------------------------------------------------------------------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2001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计划、土地、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锡政发[2005]213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05]213号2005年8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自市委、市政府召开“打造山水名城,共建美好家园”城市建设动员大会和城市建设拆迁工作专题会议以来,新三年城市建设已全面启动,一度受外部影响的房屋拆迁扭曲局面得到了明显好转。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年度房屋拆迁目标任务房屋拆迁是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改善投融资环境,树立诚信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全力推进房屋拆迁工作。

凡政府出资建设的城市重点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城市公益性社会项目等涉及的房屋拆迁内容都是各区政府、有关部门(拆迁人)的拆迁目标任务。

年度房屋拆迁目标任务以上半年度完成情况和下半年度房屋拆迁工作量作适当调整作为依据。

市将对有关部门(拆迁人)、被拆项目所在区政府拆迁年度目标任务实行双考核机制,将各区政府、有关部门(拆迁人)的年度房屋拆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贯彻市加强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

监察部门将加大对各区政府、有关部门(拆迁人)拆迁工作的督查力度,并将通过有关渠道定期公布拆迁目标完成情况。

二、进一步明确房屋拆迁实施中各方主体的责任我市推行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以来,各区政府参与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大大提高。

为进一步处理好拆迁实施中各方主体的关系,明确拆迁实施中的工作责任,拆迁人必须依法负责实施房屋拆迁工作,处理好各方关系,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无锡市锡山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锡府发(2009)74号

无锡市锡山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锡府发(2009)74号

锡府发〔2009〕74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发区、商务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现将《无锡市锡山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无锡市锡山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08〕137号)、市政府《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锡政发〔2004〕306号)、《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发〔2004〕307号)及《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3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被撤消村民小组范围内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清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清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清理规范征地拆迁安
置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9]146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8
【实施日期】200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清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清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清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现就拆迁安置房清理规范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工作意义和目标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征地拆迁安置任务也越来越繁重。

加强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减少拆迁安置户在外过渡时间,是重大而具体的民生工作,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切实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因此,要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安置房清理规范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进行规范清理,力争在年内初步完成市区。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锡政办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6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市区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市区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等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的和意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取多种测算方法,测算出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26号)的重要举措。

组织开展制订征地统一补偿标准是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关键,是当前确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当前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范围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技术的要求,考虑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目前正在开展,正式成果的出台尚需较长时间。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的工作范围应覆盖我市全部行政辖区,即凡含有农村集体土地的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具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无锡市市区,包括三城区和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第二层次为江阴市(县)和宜兴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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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二十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市拆管机构认定后,可以按下列计算提取补偿安置款。补偿安置款=(指定地点的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成本价-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建安价+单位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对拆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市拆管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原住房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入凭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和安置房准购证,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产权调换:(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价结算差价后,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成新系数等因素折算确定产权调换面积。(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超出面积的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实际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在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内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房屋市场价结算。
第五条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拟订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市拆管机构备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二)拆迁计划、拆迁期限;(三)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四)安置所需房源及相关资料、证明;(五)补偿安置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管机构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拆管机构依法处理。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而阻挠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
第十七条拆迁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入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拆管机构应当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由市拆管机构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机构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原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锡政发[2004]36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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