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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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范围1. 检查范围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夜总会、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那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六)宾馆、饭店;(七)商场、集贸市场;(八)体育场馆、会堂;(九)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的场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申请材料: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检查时限: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管辖分工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申报:市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既定界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纳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受理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机构集中受理窗口申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使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副本仍应当依法提交。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圈占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室内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或抽查消防验收记录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依法备案消防竣工验收、未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与其他单位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公共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2019年消防监督检查手册完整板.doc

2019年消防监督检查手册完整板.doc

消防监督检查手册一、宾馆、饭店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2)二、商、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3)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4)四、医院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5)五、养老院、幼儿园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6)六、学校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7)七、仓库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8)八、集贸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9)九、地下空间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10)十、汽车库、停车场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11)十一、汽车4S店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12)十二、出租大院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13)十三、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14)十四、加油站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15)十五、液化石油气站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16)十六、可燃物品加工企业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17)十七、体育场馆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18)一、宾馆、饭店消防监督检查内容适用于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度假村等场地所1、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手续办理情况。

2、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3、安全出口、人员疏散通道及疏散楼梯是否畅通。

4、应急照明和董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情况。

5、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6、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情况。

7、用火、用电、用气,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情况。

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是否持证上岗。

9、灭火及疏散预案制定。

演练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10、开展自查,防火巡查情况。

11、防火档案建立情况。

12、内设娱乐场所的,按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进行检查。

13、重点检查厨房、多功能厅、库房,机房,洗衣房,车库,员工宿舍等部位。

14、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商、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内容适用于商场、市场,超市等场所1、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手续办理情况。

2、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情况。

3、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是否畅通。

4、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情况。

5、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消防安全检查的要求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十二条。

二、条件(一)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规定。

(四)制定并落实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范围(一)监督管辖范围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高层建筑内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监督管辖范围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餐馆、酒吧、话吧、茶艺馆、饭店、洗浴中心,100张以上床位的旅馆、宾馆。

(三)监督管辖范围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商场、市场、超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四)监督管辖范围内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监督管辖范围内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四、程序(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本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本机关存档。

(四)根据审查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同意或者不同意使用、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依法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使用、开业的,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六)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六、提交材料目录(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应有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场所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验收备案;3.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已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六、申请材料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对象公众聚集场所。

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办理条件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办理程序窗口审查受理→分发业务→现场检查→拟定法律文书→法制审核→业务审批→窗口办结发文业务权责运行流程公安消防局窗口→防火监督处处长→防火监督处指导组→处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公安消防局窗口所需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

附件2式样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1 -消防安全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基本要求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 -四、申请材料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营业执照;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时限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措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制定本指南。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已经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二、许可范围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 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前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镇(不含城关镇)、乡、村村民利用自建房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零售等场所,建筑房间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开业前,不纳入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关于公共场所的消防条例

关于公共场所的消防条例

关于公共场所的消防条例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地兴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数量越来越多,且朝着超豪华、超大型、多功能方向发展。

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共场所的消防方面的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关于公共场所的消防条例一:第一条为加强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是指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公共娱乐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等室内健身场所;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二)商业、饮食、休闲、旅游服务场所。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桑拿等高级洗浴场所、封闭或半封闭式综合市场等。

(三)文化、体育、卫生场所。

包括:体育场(馆)、车站候车厅、机场的候机厅、学校、图书馆、医院、证券或期货交易场(所)等。

(四)其他人员集中公共场所。

第三条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第一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权人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双方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应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人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义务消防组织,并配备专兼职消防保卫人员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开展灭火演练。

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人员及具有火灾危险的重点岗位人员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责任人的职责:(一)管理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二)组织制定各项消防规章制度,部署、检查消防工作;(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六)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七)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和紧急疏散方案;(八)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指挥安全疏散;(九)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十)其他有关消防职责。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提供装修材料检测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未提供装修材料检测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
查未提供装修材料检测报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聚集场所越来越多,这些场所
包括了娱乐场所、商业中心、医院等等。

这些场所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消防安全。

但是,在投入使用、营业之前,有
些场所并没有提供装修材料检测报告。

这种情况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装修材料是消防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些装修材料可能会导致火灾,如果这些材料没有经过正规的检测,那么就可能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

那么,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首先,公共聚集场所运营者
应该自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其次,对于装
修材料的购买和使用,应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不使用低价劣
质材料。

同时,还要加强装修材料的检测工作,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
国家标准。

此外,还要加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

公共聚集场所应该加
强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让公众了解如何应对突发火灾事件。

同时,公众也应该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随意乱扔烟蒂,不使用
违法违禁电器等等。

在公共聚集场所日渐增多的今天,我们必须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强化检测,普及知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模版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确保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员工对火灾防控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适用于所有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二、职责与义务1. 宾馆饭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并进行监督;2. 宾馆饭店各部门负责自身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问题;3. 消防安全检查员负责对宾馆饭店各区域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4. 宾馆饭店员工应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并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相应的消防知识与技能。

三、检查内容与要求1. 宾馆饭店建筑物内外消防设施的检查:应检查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设施的完好性和可操作性;2. 技术设备的检查:应检查电气线路、照明设施、烟感、报警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3. 客房和公共区域的消防检查:应检查客房内的电器使用规范、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燃气管道是否密封等;4. 消防安全档案的检查:应检查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档案是否完备且更新及时;5. 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检查:应检查宾馆饭店的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和演练频率,并评估其有效性;6. 员工消防培训的检查:应检查员工的消防培训情况,包括培训的内容、频率和考核结果。

四、检查频率与记录1. 对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检查应按季度进行,每季度至少一次;2. 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检查日期、地点、检查人、问题和整改情况,并在检查后及时上报给宾馆饭店管理部门;3. 检查人需对检查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并保存至少一年的时间。

五、整改措施与追踪1.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在检查后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2. 责任人需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检查记录中;3. 检查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并在下次检查中核查整改结果;4. 若发现整改措施未达到要求,应及时通知宾馆饭店管理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奖惩机制1. 对于检查结果良好的宾馆饭店,可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于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的责任人,可给予奖励和激励;3. 对于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的责任人,应予以批评和处罚;4. 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酒店开业、经营所需的各类证件

酒店开业、经营所需的各类证件

酒店开业、经营所需的各类证件目前在中国开设和经营酒店需要众多证照和许可.在酒店管理合同里面,管理方也通常要求业主必须拿到所有必须的证照才可以让酒店开业;而且在酒店经营期限内,上述证照必须得以维持,不能被中止/终止或撤销.1、《消防安全合格鉴定书》《消防安全合格鉴定书》发证机关:消防部门。

酒店需要通过获得《消防安全合格鉴定书》来证明其达到防火标准,该证通常发给业主。

2、《特种行业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公安部门。

通常发给业主。

由于住宿业被公安部门视为特种行业之一,因此开设酒店必须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酒店为了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租约;2)《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3)《消防安全合格鉴定书》等。

环保“三同时”审批发证机关:环保局。

通常发给业主。

“三同时”指防止污染设施应与主体建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酒店开业前,环保局要进行环保验收,以确保酒店环保设施全部到位.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机关:卫生局.通常发给业主.公司经营住宿、游泳池、洗浴中心或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需要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酒店有住宿、游泳池、洗浴中心和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则酒店每一个经营场所均需要一个《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机关:卫生局.通常发给业主.酒店经营餐饮业需要事先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酒店可以为每一个经营餐饮的餐饮点申请一个《食品卫生许可证》。

比如一个酒店拥有3个餐厅、2个酒吧、1个咖啡厅,则酒店可以申请6个许可或仅申请一个覆盖6个店面的许可.在实际操作中,最好每一个餐饮点办理一个独立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果所有餐饮点都办理一个统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那么如果一个餐饮点违规操作被停牌,其他所有餐饮点都被停牌而不能经营.5、《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发证机关:工商管理部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清单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清单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清单1.场所内包间、走道、墙壁、座椅禁止采用泡沫、海绵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

2.灯光、音响等用电设备较多,功率较大,用电线路应定期检测;灯具与幕布、背景等可燃材料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靠近和接触极易引发火灾。

3.场所应采用封闭疏散楼梯,建筑采用防烟楼梯的,场所采用防烟疏散楼梯。

场所疏散通道的宽度、安全出口的数量(至少2个)和设置位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在营业期间必须保持畅通;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处严禁使用镜面材料装修。

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常闭状态。

4.门窗上严禁设置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严禁客人举办庆祝活动点蜡烛、采用特殊灯光,避免引燃周边可燃物;节庆、店庆等活动期间的临时装饰物(氢气球、易燃可燃物挂件、圣诞树等)禁止布置在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处。

严禁使用烟花、爆竹等具有明火、高温的道具。

6.娱乐设施用电线路应定期检测,避免长时间通电运行,临时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等行为。

场所内严禁使用小太阳电暖器、严禁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7.建筑消防设施应保持完整好用,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

8.消防控制室应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

9.微型消防站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

10.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每日必须每二小时开展防火巡查同时加强夜间巡查。

11.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确保在发生火灾初期,将其画面、音响消除,及时疏散。

12.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的应设置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公共娱乐场所分隔。

13.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江苏省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消防检查全部所需材料及附件

江苏省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消防检查全部所需材料及附件

所需全部材料1.营业执照(名称核准通知书)2.平面图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盖章并由单位法人签名)5.消防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盖章并由单位法人签名)6.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盖章并由单位法人签名)7.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8.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照片9.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提交文化部核发的同意附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工作制度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店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企业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企业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

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

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

7.建立企业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加强吸烟管理制度,商场为无烟商场禁止吸烟。

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生火灾或火线隐患整改不及时部门,将加倍处罚责任人。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

消防监控中心交接班制度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本岗位,做好交接准备。

二、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检查仪容仪表,精神面貌良好。

三、检查岗位的设备运行是否良好和交接巡视检查、执机注意事项。

四、当班人员必须记录本上填写好设备运行、巡检等情况,并要求字迹清楚,记录齐全。

五、将消防应急工具,相关资料如数按规定摆放整齐。

六、做好中控室卫生清理工作,保证机器、地面、墙面洁净。

七、接班人员未到,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

营业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营业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办理上海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二、办理对象:《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指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上述场所在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开业检查手续。

三、办事条件(一)场所依法通过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要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制定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申报材料(一)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与其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提交与物业单位或其它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6、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场所,应当提交二名以上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交聘用合同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对于依法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下列文化娱乐场所根据沪文广影视【2009】33号文规定需提供《上海市设立文化娱乐场所预先通知书》。

各类场所消防检查要点

各类场所消防检查要点

规定;2.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3.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
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4.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
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5.
3
高层、地下建筑和建设工程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
施工工地
三查建筑防火,是否存在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文物古建筑
内;严查利用古建筑改建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
舍;严查在古建筑之间或毗连古建筑违章搭建建筑物;四查
6
文物建筑
用电管理,严查不按规定设置防爆灯具、违规使用除照明以
外电器、电气线路脱落老化现象等问题,是否定期对电器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备进行安全检测,配电箱周围是否有可燃物;五查禁火禁烟
所是否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协议,并定期开展维护
保养;8.营业性场所是否存在超时、超员经营现象。
检查“五项重点”:1.消防安全管理。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
任制,健全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开展全体员工岗前消防
培训;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安全
疏散设施。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的安
(比)是否满足要求。严查消防设施,消防水源、灭火器材
是否充足,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是否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
5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 识、标语。严查电气设备,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是
、储存单位
否设置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设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检
测,关键工艺环节和专用库房是否采取保障安全的技术措施
。严查日常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落
措施,是否设立醒目的防火和禁烟标志,人员进场所前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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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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