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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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督查工作通知-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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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督查工作通知区属国有、集体、内联各企业: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劳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文件规定,为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工资政策,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使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同时,根据省、市劳动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小微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建筑劳务、码头搬运、酒店餐饮等服务性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现将2012年度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检查内容1、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包括执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情况,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

2、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列支情况,包括工资内、外收入组成部份、列支渠道、实际水平等。

3、企业经营者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

包括经营者工资收入是否与企业经营业绩、经济效益挂钩,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执行计税工资的情况。

5、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检查方法这次检查主要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具体要求是:1、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时间、要求,对本企业2011年度和2012年上半年的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如实反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填报《自查表》一份于9月15日前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这次检查的重点是: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将会同区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单位另行通知。

时间安排1、8月25日―9月15日。

由企业组织进行自查自纠,并填报《自查表》一份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监督第六条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九条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检查内容第十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一)工效挂钩企业:1.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其间已领取的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的累计差额,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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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有利于调动全省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全省国有企业要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综合考虑不同企业实际和考核重点,合理确定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

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不超过4个。

对竞争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

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妥善处理不同行业、不同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维护社会公平。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

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健全政府监管体制机制,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自主分配与分类分级管理相协调。

在坚持落实国有企业自主分配法定权利基础上,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并认真执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提升生产经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x〔x〕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办法(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工资总额由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按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社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具体少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具体下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国企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出台

国企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出台

国企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改革与开放》
【年(卷),期】1995(000)011
【摘要】最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出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有: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合情况。

二、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

三、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

四、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五、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

六、按照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
【总页数】1页(P42-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1
【相关文献】
1.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关于对证券公司工资内外收入进行检查的通知 [J],
2.关于做好1998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J],
3.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劳部发[1995]218号通知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J],
4.“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出台 [J],
5.适应改革需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力度 [J], 王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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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其经营和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措施,帮助确保工资的公正合理分配,维护员工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着重分析和探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

二、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的意义工资是员工劳动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利益和积极性。

然而,由于国有企业庞大的组织结构和复杂的管理体系,工资分配不公和违规收入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建立和完善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能够有效避免工资分配不公的问题。

通过对工资的全面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薪酬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现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次,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有助于减少违规收入的出现。

在国有企业中,存在某些人通过虚报加班、骗取津贴、贪污受贿等手段获取违规收入的情况。

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力度,能够有效减少违规收入的出现,维护国有企业的稳定运行。

三、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的具体措施为了实施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质量和效果。

1.建立健全的制度框架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制订工资分配政策,确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

制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办法,明确监督的目标、范围和流程。

建立工资调查评估、审核核实、违规处理的机制,并向员工普及有关政策及制度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2.加强内部控制国有企业应加强组织架构调整和业务流程再造,完善内部审批和监控制度。

比如通过建立工资核算和审批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对工资核算过程的全程监控和记录,并由相关人员对工资核算结果进行严格审核。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有企业应定期开展工资内外收入的全面检查,确保相关操作符合规定和制度。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十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十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自查实施办法十近年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问题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平合理的分配,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办法十》,以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让国有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同时,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

办法一: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应当明确各级监督管理责任,以保证监管体系运转。

国务院规定: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领导、协调、监督职责,由省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力度,加强工资核算,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办法二:规范工资内部管理在国有企业内部,工资管理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水平。

同时,应当完善工资管理制度,强化工资的发放、调整和保障机制,严格遵循工资管理的程序规定,建立和完善工资管理档案。

办法三:增强工资公示力度为了保证工资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工资信息公示的力度。

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工资公示制度,规定工资公示的时间、范围和方式,确保工资公示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对重要岗位的工资公示应当予以重视,透明管理可以促进工资分配的公正性,并增强群众对企业的信任度。

办法四:加强对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廉洁从业是一项重要的职业道德,也是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中的一个关键点。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廉洁从业政策和法规制度,完善职业道德评价制度。

同时,通过集体和个人自愿的方式,加强对员工的廉洁教育,促进员工的职业道德,坚决维护国有企业的形象。

办法五:建立健全监督投诉机制监督投诉是一个跟踪管理过程,是提高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投诉机制,制定相应的案件处理程序和要求,并建立市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反馈机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3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3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8日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大做优做强,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与分配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即讲效率又讲公平。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坚持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5.13•【文号】国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5.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doc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doc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参考样式)说明:本样式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丰富。

长宁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根据《关于做好长宁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公司(集团公司)对本公司的工资内外收入发放情况进行了自查。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组织实施情况二、自查情况(一)执行工资总额管理政策情况(1)企业是否执行工资总额管理政策;是否进行工资增长的预算、结算工作;(2)是否按核定数发放工资(是否存在工资超发或其他违规现象)。

(二)工资水平及列支发放情况列出企业在岗职工、离岗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等的工资、生活费和劳动报酬情况:(集团公司需分别列明整个集团合计数和集团公司发放数)评价:工资列支渠道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范围发放,违规列支,账外列支等情况。

(三)工资外收入水平及列支发放情况企业工资外收入的平均水平:***,比上年增长**%。

评价:工资外收入列支渠道是否规范,是否有滥发、违规列支,账外列支等情况;年金、补充公积金等缴纳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情况列出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评价:1、企业负责人收入确定是否有相关办法及程序;业绩考核和绩效年薪发放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负责人薪酬是否超额发放,各薪酬项目发放是否符合要求;3、是否对企业负责人执行中长期激励,激励的办法有无相关规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如何。

(五)执行与工资薪金有关税收规定情况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在核定的范围内;2、职工个人所得税是否由单位代扣代缴;是否将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全部计入个人所得税范围内。

三、自查发现的问题:(一)执行工资总额管理政策方面。

例如,(1)是否进行工资预算备案与结算工作;(2)是否存在企业工资实际发放数超过核定数。

(二)工资内外收入列支发放方面。

例如,是否存在,(1)将应纳入工资总额的交通补贴、饭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过节费等列在工资外收入或者其他费用;(2)工资内外收入发放手续不规范;(3)以消费卡形式发放职工福利。

工资内外专项审计服务方案计划

工资内外专项审计服务方案计划

中央企业工资内外专项审计工作服务方案我们拟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的委托,对每年对抽取的50家中央企业一定时期内(一般不少于3年)工资内外收入分配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为了确保优质、高效如期完成任务,结合中央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分配特点,拟定如下专项审计方案。

一、对相关工作的总体认识每年对抽取的中央企业一定时期内(一般不少于3年)工资内外收入分配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重点检查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情况、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企业工资外收入实发情况、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实发情况、工资福利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实行股权、分红权中长期激励措施等情况;通过审计,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督促国有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政策,及时查处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二、审计服务依据1、《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5、《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6、《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8、企业财务、会计制度9、《服务业务约定书》10、《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三、专项审计工作的要点和实施策略本次服务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间内(每年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高质量完成对所有抽查户的专项审计,并按户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本次专项审计的目标是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督促国有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有无违规,并发表审计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一)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纪违规主要表现形式1、效益工资集体不准。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9.29•【文号】•【施行日期】199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29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做好1995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条件的部门(包括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其所属国有企业经国家批准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不具备挂钩条件的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具体办法另定)和工资计划控制办法。

所有挂钩企业都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工效挂钩的各项工作。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本单位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要求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实现税利(利润)挂钩,也可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

三、新实行工效挂钩的部门(企业),其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上年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部分后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原则上以本部门所属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掉尾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增资因素后确定。

四、1995年之前已经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其1995年挂钩方案按下列要求审核:1.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挂钩经济效益数为基数。

需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按以下办法办理:(1)已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新扩建项目不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新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在按该项目增加的人数相应核增工资总额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最新版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

最新版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
最新版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规 范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秩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 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内 外收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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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部门对以下情形开展重点核查: (一)企业自查报告、备案报告、信息披露等中发现可能
存在违规问题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或其他部门和机构移送
或反映企业存在工资分配违规问题的; (三)企业职工、社会公众和媒体举报或反映企业工资分
配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 (四)监督管理中查处的违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前书面通知被确
定为综合检查和重点核查对象的企业做好准备工作,组织被 检查企业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被检查企业以适当方式公 布检查项目名称、检查纪律要求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等。
被检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监督检查必要的工作条件, 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检查、重点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下列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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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巡视巡察、审计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及相关文件材料;
(七)企业工资福利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缴纳相关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作出书面承诺。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监督第六条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九条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检查内容第十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一)工效挂钩企业:1.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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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标题】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颁布单位】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文号】劳部发〔1995〕218号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监督
第六条企业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九条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检查内容
第十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一)工效挂钩企业:
1.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二)工资计划管理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
1.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
况。

第十五条按照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处理违法违章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企业或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
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违法违章的企业或当事人进行罚款,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企业超提的工资内、外收入要依法补交有关税收,并冲减下一年工资内、外收入列支额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劳动部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组成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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