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运行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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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运行管理细则
二〇一一年五月
机电设备的运行管理
机电设备管理操作方式
第一条:推行标准化管理,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第二条:推行包机制,做到“三定、四包”,即定人员、定设备、定任务;包使用、包管理、包维修、包故障排除,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条:做到机电设备的“润滑、紧固、冷却、过滤”八字维修方针。
第四条:加强机电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机电安全意识,强化机电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以设备运行管理为重点,加强现场管理,定期分析设备运行情况,总结机电事故案例,强化点检系统管理,提高机电管理水平。
第三章机电设备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条:机电科作为矿设备主管部门,对全矿的机电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催货、入库验收、编号、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设计及选型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2、负责全矿设备大、中、小修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
3、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4、负责全矿设备内部调拨工作。
5、参与新设备的到货验收工作。
6、负责设备修理的组织验收工作。
7、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组织及落实工作。
8、负责全矿配件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
9、负责全矿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工作。
10、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设备的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11、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对设备正确使用、操作、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确保其保持完好和高效使用。
第二条:机电科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帐、卡、图、牌板管理、编号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图、牌板五对照。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帐、卡、图、牌板。
第三条:机电科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清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
第四条:机电科对每起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要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
第四章设备运行管理奖罚办法
一、设备完好:
(一)、一般规定
1、井下使用的设备,下井前必须经矿机电科设备检查人员验收并签发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无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的设备入井每台罚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2、每发现一台失爆设备罚责任人200元,机电负责人200元,罚单位500元;一个月内出现三台以上设备失爆,另罚所属单位2000元,罚机电负责人1000元。
3、设备接线、安装、移动搬迁,必须停电,并挂停送电标示牌。特殊情况必须带电搬迁设备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机电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罚单位500元。
4、安装接线必须符合设备完好标准,有一处不符合标准罚责任人50元。
5、设备三大保护必须齐全可靠,整定正确,一项不合格或缺一项保护者,罚责任人100元/项,机电负责人100元/项。
6、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的各项保护齐全可靠、现场必须有试验记录,现场检查试验,发现一项不合格或缺一项保护者,罚责任人100元,罚机电负责人50元。
7、防爆设备的防爆面及转动部位,并应按期更换防锈油,以确保防爆面干净和转动灵活、无锈迹,凡不合格者罚责任人100元。
8、发现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破口漏芯线者,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9、凡用铜、铝、铁丝等替代熔丝者,罚责任人100元。
10、矿灯必须按时交回充电,凡当班升井无故不交者,一次罚责任人50元,矿灯房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入井的矿灯不完好或红灯,每发现一盏红灯罚灯房50元,发现不完好矿灯,罚责任人50元。
11、每台设备应有设备完好标志牌,标志牌上必须注明设备型号、性能、用途、责任人等相关内容,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台,机电负责人100元/台。
12、设备顶部有淋水而不采取防范措施者,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13、矿井电缆吊挂合格率未达到95%以上者,罚责任人100元,罚机电负责人及单位各500元。
14、井下电气开关必须上台架,一台不上台架罚责任人100元。
15、井下使用的电缆不得盘圈使用,必须按规定吊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单位200元。
16、高压操作人员停、送电不办工作票或不按规定验电、放电者,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17、井下设备接地(包括主接地,辅助接地、局部接地极)必须附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完好标准,有一处不符合,罚单位300元,罚责任人100元,机电负责人200元。
18、严禁随意切割电缆,否则发现一次罚单位500元,罚责任人200元。
19、各单位用电必须有供电设计及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并报机电科审核,无供电设计及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每次每项罚
技术员100元,罚机电负责人100元;未经审核的,每次每项罚技术员50元,罚责任人50元。
20、生产过程中供电设计及供电系统图、整定值应随时调整,设计不合理及整定与实际不符,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罚机电负责人100元。
21、施工单位因车辆运输造成设备、电缆、水管损坏者,据情节轻重罚单位500—2000元,罚责任人200-500元。
22、采用局扇通风的工作面供电系统中,无“三专,两闭锁”或闭锁不起作用的每出现一次罚单位500元,罚责任人200元。
23、设备的各注油口内不清洁有杂物、液压、润滑油位低查出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机电负责人50元。
24、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标志牌标注与实际不符,不标注和小型电器检查牌无检查记录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其它人员代替责任人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出问题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25、井下电缆全部采用不延燃电缆,消灭不合格接头,发现一处不合格接头或使用与实际电压等级不相符的接线盒,罚责任人100元,机电负责人100元。
26、主要配电硐室必须按硐室标准化要求设置:有照明灯、有上锁的护拦、有警示牌、硐室标志牌、有“线路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有试验保护记录、有供电系统图缺一项罚责任人50元,机电负责人50元。
(二)、运输设备
1、矿井运输设备必须采用有煤安标志的产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单位200元/台。
2、井下主要运输巷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违者处罚200元/人、次。
3、斜巷轨道铺设规范,正常使用“一坡三挡”,无挡车装置处罚单位500元/次,机电负责人200元;不正常使用挡车装置罚责任人200元/次。
4、斜巷提放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管理制度,不执行处罚单位500元/次,责任人2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