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物流法规汇编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规
异议通知、索赔与诉讼时效
• 华沙公约: • 异议时效:最迟应在收货7天后提出。 • 若发生延误:最迟应在收货后14天内提出异议。 • 海牙协定书: • 至迟应该在货物收到后14天内提出 • 若有延误,时限则为21天之内 • 诉讼时效:2年内 • 若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的航空运输,则会要对
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 3.承运人责任的例外。承运人未交客票。行李或 航空运单或票据不合格,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 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海牙协定书的主要内容
• 1.将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责任限额提高一倍,从 125000金法郎提高到250000金法郎。
• 2.重新按普通法系的概念对华沙公约中“故意行 为”的概念做出了更明确的定义。
1995年5月10日到20日,国际 民航组织<<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危地马拉协 议书
1975年9月25日:<<蒙特 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
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
本公约适用于“依当事人各方约定,不论该运输 有无中断或转换,凡其出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 国境内,或者都在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国境内 有一个约定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由几个航空承 运人承担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人各方当作一次性 运输过程者,不论以一个合同或几个合同订立的, 为本公约目的,都当作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不会 因此而丧失国际性质。公共运输合同和私人运Fra bibliotek合同内容
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货代,合同运输条款, 以及各个主体的主要义务及权利
• 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题的当事人为实现一定 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 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 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 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航空物流法规汇编
航空物流法规汇编航空物流作为现代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确保航空物流的安全高效运作,各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汇编和介绍一些与航空物流相关的重要法规,以增加对航空物流法规的全面理解。
一、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运输规章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作为全球航空业的领导组织,发布了一套全球通用的航空货运运输规章(IATA Cargo Handling Manual)和操作要求(IATA Cargo Services Conference Resolutions)。
这些规章和操作要求包含了航空货运中的安全标准、装载和包装要求、危险品运输等方面的细节规定,旨在提高航空物流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二、国内航空物流法规1. 民航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物流进行了法律规定,包括货运承运人责任、危险品运输、航空货物的装卸以及国内航空货运市场的监管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航空物流的安全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2. 国家邮政局的相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航空快递物流的规定,涉及快递物流市场准入、经营许可、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
这些规定主要针对航空快递物流企业,旨在规范企业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国际公约1. 波恩公约《航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波恩公约》(Warsaw Convention)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基本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合同责任、赔偿标准等内容。
该公约的目的是保护航空货物的权益,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障。
2. 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是波恩公约的更新版本,规定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输人的责任、赔偿标准等内容,同时也针对一些波恩公约中的缺陷做出了修正。
该公约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航空物流的运输保障和货物赔偿机制。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国际货物运输越来越重要,而民用航空作为一种高效、快速、安全的运输方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航空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各国建立了一系列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本文将围绕中国的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展开详细讨论。
二、国际货物运输条约中国作为国际航空运输行业的重要参与者,遵守国际上通行的货物运输规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国际运输条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IATA)和《冷藏货物运输规则》(IATA)。
三、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规定了航空公司、货运代理人和航空运输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货物运输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运输安全和公平公正。
该规章对航空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许可证申请、航空公司设置、航班计划、货物承运合同、运费计算与收费、货物装运要求、国际空运代理等,确保了运输的有序进行和运输质量的提高。
该规则对具体的货物运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包装要求、货物分类、运输限制、货物追踪与安全等。
同时,该规则还明确了航空公司、货代和货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航空货物运输的公平和公正。
四、运输保障与安全管理为确保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中国民用航空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货物安全监管2.货物追踪与监控3.安全检查与认证五、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空货物运输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应对这些挑战,中国将继续加强对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管,推动航空货物运输的创新发展,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结论中国的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体系完善,运输管理和安全保障得到有效实施。
随着中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将继续加强对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管,为货物运输提供更加高效、安全和便捷的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范本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进行的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航空货物运输航线选择、包装要求、运输协议、运输限制等内容。
第三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以保障运输安全和准确快捷地运送货物为目的,维护航空市场秩序和交易公平。
第四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航空运输业务规范。
第五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应当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维护生态平衡。
第六条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货物所有权和责任由货主承担,运营主体应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七条航空货物运输需要向国家民航局申请运输许可,获得运输许可后方可履行相关运输工作。
第八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按照航空公司或货运代理提供的运输信息准确填写货物运输单据。
第九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遵守航空公司或货运代理的操作规程和装卸安全要求,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对货物进行封装和标识,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和识别。
第十一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和特殊要求,选择合适的包装和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对不符合航空运输安全要求的货物予以拒载或限制运输。
第十三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遵循合理的运价收费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收费行为。
第三章运输协议第十四条航空货物运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运输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运输协议中应当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信息,明确运输方式、运费和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运输协议中应当规定货物运输期限,确保货物准时运达。
第十七条运输协议中应当明确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运输限制第十八条航空货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禁止运输危险品及其他违法物品。
第十九条航空货物运输对特殊货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方可运输。
第二十条航空货物运输对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应当拒载或限制运输。
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1.货物包装标准
民用航空货物必须符合国际公认的包装标准,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货物必须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包装,并妥善固定,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漏泄。
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内和国际法规要求,并且标注清楚货物的品名、数量和重量。
2.禁运物品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中存在一些禁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品,以及违禁品和限制品。
禁运物品的具体种类和规定由国家民航局和航空公司制定,货物发货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3.运输限制
4.运输安全措施
为了保障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各航空公司和机场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货物发货人需要按照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安全信息和文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手续办理。
此外,民用航空货物运输还需要遵守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家民航局针对货物运输安全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5.运费计算
总结起来,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主要涵盖了货物包装标准、禁运物品、运输限制、运输安全措施和运费计算等方面。
货物发货人需要遵
守这些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运送。
同时,航空公司和机场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
(交通运输)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精编
(交通运输)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交通运输)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1986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9日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入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壹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壹)“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它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和承运人订立合同,且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壹)托运入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且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货物品名;3.货对象数、包装方式及标志;4.货物实际价值;5.货物声明价值;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壹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物流法律法规 运输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运输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一、物流法律法规概述物流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环节。
为了保障物流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主要介绍物流领域中与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运输法律法规2.1 运输法2.1.1 道路运输法道路运输法是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了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运输车辆标准以及运输证件等方面的规定。
2.1.2 铁路运输法铁路运输法是用于规范铁路货物运输行为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了铁路运输合同的签订、货物装卸、运输车辆与设备的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2.1.3 水路运输法水路运输法是对水路运输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船舶安全要求、运输船舶的审批与登记以及海事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2.1.4 航空运输法航空运输法是用于规范航空货物运输行为的法律法规,内容涵盖了航空货运合同的签订、航空器的安全要求、货物装卸、运输证件等方面的规定。
2.2 货物运输合同法货物运输合同法是指用于规范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的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运输方式、运费、货物装卸、货物损毁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运输方和托运方的权益。
2.3 仓储法仓储法是用于规范仓储服务行为的法律法规,包含了仓储合同的订立、仓储物品的保管责任、仓库的安全设施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2.4 包装法包装法是规范商品包装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包装物的标识要求、包装材料的选择与使用以及包装废弃物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2.5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包括了物流运输活动中涉及到的环境保护要求,如废物处理、排放标准、噪音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三、物流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参与物流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能够有效规范物流活动,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减少潜在风险。
航空运输法规梳理
航空运输法规梳理航空运输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在保障安全和有效运输的前提下,依赖于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来进行管理。
本文将对航空运输法规进行梳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的法律要求。
一、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为了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协定和公约。
这些协定和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责任、乘客权益保护、机上安全等内容,为国际航空运输提供了基本规范。
如旅客的权益保护、运输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航空货物运输等方面都得到了明确规定。
二、国家民航法律法规各国对于民航事务的管理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民航法是我国对于航空运输的基本法规,其中规定了航空器的管理、航空公司的建立和运营、安全管理等内容。
此外,民航部门还颁布了一系列的细则和规章,如《航空器运行管理规定》、《民用航空乘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用于指导和管理航空运输实践。
三、机场安全管理规定机场作为航空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各国的机场都会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机场的规划建设、安全设施配备、运行管理等方面。
这些规定主要由民航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并通过政府的监管来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营。
四、航空器适航标准航空器的适航标准是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的基本要求。
适航标准包括航空器设计要求、材料和构造要求、系统设备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标准由国际民航组织和各国民航部门制定,对于航空器的制造商和运营商来说具有指导意义。
五、航空安全管理体系航空安全管理体系是为了预防和减少航空事故而建立的一套管理体系。
国际民航组织要求各国建立健全的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认证来确保其运行有效。
航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飞行安全管理、机务安全管理、地面运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六、空中交通管理规定空中交通管理是指对航空器的飞行路径、高度和速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活动。
各国的民航部门会制定相应的空中交通管理规定,以确保空中交通的有序和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第四条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六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是指国际航空公司或提供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的机构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承担运送货物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确保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与可靠,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航空货物运输进行规范。
本文将全面介绍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逐一解析。
一、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空运货物的法律基础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等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
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下的《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则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法律依据。
《蒙特利尔公约》于1999年修订,旨在提供更为完善和统一的空运货物运输法律框架。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负有严格的责任。
航空公司对于货物的损坏、丢失、延误等问题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无需证明航空公司本身存在过错。
这一规定有效保护了货主的利益,增加了航空公司对运输过程的责任感。
二、国内航空运输法律法规在国内,各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国内航空货物运输。
以中国为例,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在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方面,货主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十分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货主与航空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束依据。
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重量等信息,并明确规定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三、航空安全与保护航空货物运输不仅涉及到货物的安全运输,也牵涉到航空安全与保护的问题。
为了防止恐怖活动和非法物品的运输,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航空安全进行监管。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航空公司需要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一方面,航空公司需要严格执行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要求,确保货物不会对机上人员和飞机的安全构成威胁;另一方面,航空公司也需要与各国海关、安全机构等部门进行合作,防止非法物品的运输。
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一、引言航空货物运输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手段,其涉及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物流运输的安全、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以加深人们对该领域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应用。
二、国家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是我国航空货物运输的基本法律,对航空承运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运输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航空货物运输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作为涉及海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对于航空货物的进出口、申报、监管等环节进行了规范,确保货物的安全、合法进出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运输进行了规范,包括航空器登记、安全监督、航空器维护等方面的内容,对于航空货物的运输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
三、国际公约和协定1. 蒙特雷公约蒙特雷公约是航空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中的重要文件,该公约规定了航空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运输合同的内容与责任以及对运输事故的赔偿等方面的规定,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规章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包括运价管理、货物包装、标记和标签、运输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对于航空货物运输的具体操作提供了准确指导。
四、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航空货物运输中的核心文件,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托运人支付运费的方式、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五、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涉及的风险较高,因此货物运输保险非常重要。
货物运输保险可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提供相应的赔偿,合理选择和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是保护权益的有效措施。
六、航空货物运输安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是保障航空物流运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包括安全检查、货物包装标识、安全运输设备等方面,确保货物不受到损坏或丢失。
七、违约与争议解决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违约与争议是不可避免的。
各方需根据合同约定解决争议,如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航空货运法律法规范本
航空货运法律法规范本第一章:引言航空货运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航空货运行业,确保货运活动的安全、高效和合法。
本文将针对航空货运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析,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和指导。
第二章:国内航空货运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1.1 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2.1.2 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2.1.3 航空货运合同的签订和履行2.1.4 货物损失、延误和破损的赔偿责任2.1.5 事故和灾难的应急处理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条例》2.2.1 航空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2.2.2 航空货物包装和装载要求2.2.3 审批和监督管理措施2.2.4 航空货运市场的规范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运输管理条例》2.3.1 航空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2.3.2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和监管要求2.3.3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2.3.4 运费和杂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第三章:国际航空货运法律法规3.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附属协定3.1.1 航空运输合同的国际准则3.1.2 国际货物运输的责任和赔偿规定3.1.3 航空货运服务的适用法律3.2 《国际货物运输总则》3.2.1 运输方式和货物分类的规定3.2.2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3.2.3 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摊和责任界定3.3 国际货物保险相关法规3.3.1 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和范围3.3.2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索赔流程3.3.3 货物保险费用和赔偿标准第四章:航空货运安全管理法规4.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法规》4.1.1 货物安全检查和封关管理4.1.2 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要求4.2 《航空货物危险品运输管理办法》4.2.1 危险品的定义和分类4.2.2 危险品运输的许可和审批流程4.2.3 危险品运输的包装和标记要求第五章:航空货运竞争法律法规5.1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5.1.1 航空货运市场的竞争秩序5.1.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处理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5.2.1 航空货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的处理5.2.2 航空货运市场价格操纵和垄断行为的禁止结语航空货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航空货运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一、前言航空货物运输是指通过航空方式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为了确保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便捷和合法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不同的维度对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政府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的基本法律框架,对航空运输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该法规规定了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权责分配、运输协议和索赔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违反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法规的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和责任。
2.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是重中之重,为此,国家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其中包括了货物安全检查、安全保护措施和特殊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3. 《民用航空运输责任条例》航空货物运输涉及到多方责任和权益的保护,为此,《民用航空运输责任条例》对此进行了细致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航空货物运输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承运人在货物毁损、延误、丢失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并对运输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监管。
4.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国内航空货物运输需要通过安全检查才能确保运输的安全性。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检查标准和程序,确保货物不受安全威胁,并保护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5. 《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管理办法》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机制。
《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管理办法》对航空货物运输市场的准入条件、运价管理和市场竞争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运输的质量。
6. 《航空货物运输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内的航空货物运输涉及到进出口环节,为了有效管理,国家制定了《航空货物运输进出口管理办法》。
该规定明确了进出口航空货物的限制和禁止运输物品范围,以及相关的申报手续、检验检疫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空快递服务活动的管理,促进航空快递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空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快递企业)和其他与航空快递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本规定所称“航空快递”,是指航空快递企业利用航空运输,收取发件人托运的快件并按照向发件人承诺的时间将其送交指定地点或者收件人,掌握运送过程的全部情况并能将即时信息提供给有关人员查询的门对门速递服务。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快递业务实施行业管理,核发经营许可证。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的航空快递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航空快递企业应当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准确、优质的服务,并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航空快递业务规程,向民航总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航空快递经营许可第五条经营航空快递业务,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领取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有效的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航空快递业务。
航空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民航总局批准。
第六条经营航空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民航总局制定的航空快递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500万元;(四)具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五)具有必备的地面交通运输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业务设施;(六)具有较健全的航空快递网络和电脑查询系统;(七)具有与其所经营的航空快递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八)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航空快递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证明、法定的资信证明文件;(四)营业场所证明;(五)地面交通运输设备、通讯工具和其他业务设施证明,航空快递网络和电脑查询系统证明;(六)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事航空快递业务人员的资历证明或者业务培训证明;(七)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国际航空托运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航空托运法律法规范本1. 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迅速,而航空托运作为航空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与时俱进地发展。
为了确保运输安全,维护航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航空托运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国际航空托运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与总结。
2. 国际航空托运的概述国际航空托运是指将货物从一地运输到另一地的航空运输方式。
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面临着独特的法律法规调整。
国际航空托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航空运输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托运人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3. 国际航空托运的主要法律法规3.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ICAO法)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是国际航空托运中最基本的法律框架。
它规范了航空运输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包括航空器注册、航空人员执照、航空运输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2 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托运中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规。
该公约对于国际航空托运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的界定、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规范等。
3.3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则是航空公司托运货物的重要依据。
该规则详细规定了航空公司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货物包装要求、运输条款、索赔程序等内容。
3.4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规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规则是国际货物代理行业的基本法规。
在国际航空托运中,货物代理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规则对货代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
4. 国际航空托运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4.1 国别原则在国际航空托运中,航空运输双方通常属于不同国家的主体,因此各国的法律法规均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国别原则指出了国际航空托运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
4.2 协商原则国际航空托运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
协商原则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以达到合理合法的目的。
4.3 合同原则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是国际航空托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原则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货物承运人的责任、赔偿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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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物流法规一、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2)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8)三、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35)四、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49)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56)六、民航局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 (63)七、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67)八、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 (89)一、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民用航空业(以下简称民航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民航业的改革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分别简称《规定》和《目录》)及有关民航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民航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
禁止外商投资和管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一) 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军民合用机场。
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分二类项目:1.民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助航灯光;2.航站楼。
(二)鼓励外商投资现有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鼓励外商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
允许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但不得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作业项目。
(三)“航空运输相关项目”包括航空油料、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和其他经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外商投资方式包括:(一)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三)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五条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在同等条件下,对具有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的外国同类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的合营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的民用机场企业,其航空业务收费执行国家统一标准,非航空业务收费标准由企业商请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外商投资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必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所需使用的土地,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有关机场用地管理规定,办理土地评估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第十条投资建设民用机场的外商,可优先投资经营航空运输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民航业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 在征得民航总局的同意后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
限额以下的项目,由民航总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
外商投资航空运输相关项目中的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按《规定》和《目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民用机场项目在合同、章程获得批准后,依次向外经贸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在合同、章程获得批准后,向民航总局申领或变更企业经营许可证,向外经贸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民航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发行外资股和以其他方式吸收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的民航企业(项目)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事项,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民航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民航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1994年5月6日由民航总局与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448号)和1994年10月25日由民航总局与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发布〈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航总局发【1994】271号)同时废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商务部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对部规章制定的有关程序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出修改的决定。
修改的内容为:将原实施细则第六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
”修改为:“国际货代企业的股东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
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另外,将原条文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原条文中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现重新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00四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商务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
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申请设立国际货代企业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
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第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第九条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三)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一条《规定》及本细则中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
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第十二条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三)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五)企业章程(或草案);(六)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七)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八)投资者出资协议;(九)法定代表人简历;(十)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十三)交易条款。